黃陂區民政局公眾信息網 >> 民政百科 >> 婚姻登記 >> 關於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是相對於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屬於違法婚姻,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國情,為了維持一定範圍內的,特別是廣大農村人口婚姻關係的穩定,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係有條件的予以認可,這就產生了事實婚姻這一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 (二)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 2、雙方自願結婚; 3、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事實婚姻與合法登記婚姻具有同等效力,事實婚姻關係的雙方享有夫妻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國家對事實婚姻關係依法予以保護,任何人不得無故加以侵犯。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若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係,都構成重婚罪,後一個婚姻關係均應依法解除。 事實婚姻的解除目前尚沒有統一的標準,我們認為既然事實婚姻與登記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應同等對待,即事實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過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門)或訴訟手段(到人民法院)。在實踐操作中,民政部門往往不會受理事實婚姻的協議離婚請求,所以解除事實婚姻關係最好是到法院(即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事實婚姻關係的離婚案件,應 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係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 |
推薦閱讀:
※27層的高層,選幾樓住最好呢!?
※禮儀常識大全,日常禮儀知識百科,個人禮儀學習14
※你要去相信,沒有到不了的明天—搜狗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