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若干問題答疑(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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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作者:某資深法官

來源:刑事實務交流群提供

註:轉載須註明「刑事實務公眾號」

毒品犯罪若干問題答疑

主要講當前毒品犯罪的相關情況,我這裡把主要的毒品情況介紹一下。

第一個是海洛因。大家比較熟悉了,都是一個傳統的毒品,從八十年代開始我們國家當時是鴉片,嗎啡、海洛因。一直到現在海洛因在我們國家毒品消費市場上佔有一半以上的份額。當年曾經佔據主導地位,在2007年的時候海洛因佔有份額75%,後來最近這些年,由於合成的毒品不斷的湧現,主要是冰毒,麻古這些毒品,這些份額越來越多,對於海洛因起到了分流作用,下降到了50%幾了,但是到目前他還是佔據毒品消費市場的半壁江山,對我國還是治理難度最大的毒品,大家也知道,海洛因是由罌粟造出來鴉片,提取出嗎啡,再加入化學品製造出來的,海洛因是半合成毒品,高純度的海洛因是白色的粉末狀,由於產地、純度的不同,在我國的消費市場上,見到海洛因的形狀和顏色也有差異,有淺褐色,棕色等等,我國查獲的海洛因他含量是30%到70%之間,最高達到90%,一般是從雲南過境過來的,一旦流入內地的消費市場,他層層的攙雜一些東西,到真正的吸毒者的手裡的含量一般20%左右。我國現在的海洛因來源,主要來源於金三角,他占份額的80%,海洛因對於人的中樞神經具有很強的抑制作用,曾經被我國作為強效鎮定劑。海洛因被稱為世界毒品之王,他具有強烈生理和心裡依賴,成癮以後需要不斷的加大吸食量才可以獲得相同的效果,吸食海洛因以後他會感到很安靜,很舒適,學名叫一種輕快感,人無法集中精力,會產生夢幻。如果不再吸食就會出現緊張,四肢疼痛,痙攣等,那個時候是非常的痛苦,必須趕緊吸食才可以緩解,過量的吸食海洛因會造成中毒,甚至會造成死亡。海洛因成癮以後是很難戒掉的,他是雙重依賴,他是生理和心裡的依賴,其實海洛因是可以戒斷的,關在監獄裡幾天不吸也沒有問題,但是心裡依賴是很難戒掉的。(來源於「刑事實務」微信公眾號)

第二種毒品甲基苯丙胺。他分兩類,第一類就是甲基苯丙胺晶體,就像冰一樣的,又叫冰毒。另外一類是片劑,叫麻古。甲基苯丙胺是成為我國危害最為嚴重的一種毒品。他從07年到12年佔到12%到接近50%,從12年開始,他占消費市場的份額已經超過海洛因了。甲基苯丙胺他是一種直接作用於人的中樞神經的精神藥品,屬於興奮劑。吃了以後會讓人產生強烈的精神依賴,成癮後在精神上是很難戒除的。他具有強烈的中樞系統作用,吸食甲基苯丙胺以後可以不吃不睡,也會產生幻覺和暴力傾向,最早甲基苯丙胺他是最早由日本在二戰的時候研發的,最早是用于軍事的。正好一個戰鬥機飛行員他吸甲基苯丙胺以後可以飛行十幾個小時,他一天就需要吸甲基苯丙胺,最開始是在戰爭中,後來是流入民間。濫用甲基苯丙胺以後會產生精神錯亂,也會造成死亡,長期吸食會造成慢性中毒,高劑量吸會造成中毒性精神病,他因為過量吸毒品以後產生的精神癥狀,表現為北海妄想,幻覺等。這種病被稱其為苯丙胺精神病,具體是分兩類一個冰毒,冰毒他實際上基本形態並不是我們看見的形態,基本形態是液體,甲基苯丙胺結晶以後才產生的,他是苯丙胺的鹽酸鹽,我們國內的消費市場的冰毒主要是國內製造。一般國內市場自己製造含量是50%到90%之間,還有一部分是東北地區從北朝鮮過來,遼東地區查獲的冰毒含量是80%以上,他是北朝鮮過來了,制毒他是一種國家行為,冰毒他是從野生的麻黃草裡面提取麻黃鹼,康泰克也是屬於麻黃鹼,現在我們國家加大了對麻黃鹼的管制,現在是從麻黃草裡面直接提煉,廣東和四川這邊是主要的甲基苯丙胺製造地,現在我們國內市場所見的冰毒主要來自於這些地方,甲基苯丙胺除了直接用於吸食以外,還有另外一種用途,就是研成粉末以後,加上其他的成分,製造成麻古。還有直接從緬甸直接入鏡的麻古,稱其為緬果,麻古主要成分是甲基苯丙胺,同時加入香料、色素等等,一般麻古中甲基苯丙胺含量是5%到25%之間,緬北生產的麻古他配方比較穩定,一般都是20%左右,在毒品銷售市場上,產自於緬北的,是質量比較好,價格比較高的。

緬北的麻古他入境途徑主要是從雲南的西雙版納這些地方進來,再向中國擴散。甲基苯丙胺的片劑應該和冰毒比較,目前在消費市場上更受歡迎,一個是吸食方便,拿來就可以吸了。計算量也很好計算,你服一片或者二片,和冰毒不一樣,吃也不方便,計算量也不方便,現在在我國查獲的毒品中甲基苯丙胺的片劑是高於冰毒的。

第三類毒品K粉,也有片劑這些存在,一般來說是粉末,在醫療上可以作為麻醉的引導劑,他是藥品。但是同時具有一定的制幻作用。我國是K粉主要消費國,其他國家很少有消費這個。吸了這個以後容易引發暴力犯罪,吸毒以後的暴力犯罪都是吸了K粉以後產生的。K粉會使人產生分離性幻覺,服用K粉會讓人對周圍環境失去警覺,長期吃這個會造成腦部神經的損害,對中樞神經損害大於甲基苯丙胺的作用。超量服用也會造成死亡。

第四類搖頭丸,他是指含有MD、MDA,MDAE的成分的一種片劑,也是苯丙胺類,有片劑,有膠囊。搖頭丸他比麻古大,最初搖頭丸在歐美,現在我國沒有發現製造搖頭丸,查獲一些所謂的搖頭丸,實際是我國毒販自己製造的,不含MD等這些成分,他含甲基苯丙胺這些成分,他是屬於苯丙胺類的興奮劑,對中樞神經有很強的興奮作用,服用以後,會很衝突。自我約束力下降,有暴力傾向。對中樞神經造成不可逆的損害。

第五類神仙水,這個包裝很漂亮,這是一種新型毒品,在重慶這裡還沒有發現,他目前主要是在廣東、廣西福建這些地方,因為地域不同,神仙水的成分和含量差異比較大,海南發現的神仙水,他一般主要成分是K粉,還有咖啡因、搖頭丸等多種成分,目的是提高致幻性,成分比較複雜,含量比較大,也很難控制,很容易服用過量對人體造成危害。濫用也會造成死亡,外觀神仙水偽裝成口服的保健品液體形狀。需要勾兌之後才服用,他外觀漂亮,隱蔽性強,改變包裝以後是新型的毒品,他的販賣牟利是非常高的。每一瓶神仙水裡面的成分作為片劑出售兩三百塊錢,但是製造成這種包裝以後,用液體出售可能價格是八百到一千二百元,利潤相當高。估計這種毒品將來會從廣東一帶向內地蔓延。

毒品犯罪的死刑適用問題。

毒品犯罪的死刑適用是審判實踐中非常重要的問題,當前我國在死刑案件中毒品犯罪他所佔的位置是不斷前移的,在去年的時候,他已經達到了第三位,僅次於故意殺人和搶劫罪,今年毒品犯罪判處死刑的數量已經超過搶劫罪,上升到第二位。有一個估計如果將來毒品犯罪得不到有效遏制,如果適用死刑的標準還是現在的標準,我想將來毒品犯罪判死刑數量會位居第一。在大連會議紀要當中,對於毒品犯罪適用問題做了專門的規定,當時規定幾種適用死刑的情況,幾種不適用死刑的情況。應該說大連會議紀要的這些規定,他主要內容和基本精神是符合我們當前的工作實際的,大連會議紀要的相關規定在審判實踐中,還是依照執行的。這裡面涉及到一個大連會議紀要和新會議紀要的關係,兩個紀要,是一個什麼關係?這裡簡單說一下。應該說新會議紀要和大連會議紀要一脈相承,大連是08年召開,新是14年召開。應該說新會議紀要他其中一部分是對於大連會議紀要的細化和明確,另外一部分是對大連原有規定的修改和完善,還有一些新增加的內容,其中包括近幾年新出現的,需要亟待解決的法律適用問題,包括一些一直存在,一直沒有得到很好解決的好問題。將來新紀要出台以後 ,應該對大連會議的關係把握三點,對大連會議紀要有規定,或者新會議有修改完善的,今後就應該按照新會議紀要規定進行執行。第二大連會議已經有規定,新會議在大連會議的基礎之上做了補充性的規定,應該兩者都有,應該結合起來配套適用;第三種大連會議已經有規定,新會議沒有涉及的,這一部分應該繼續執行大連會議紀要,關於毒品死刑的問題,我是講規定適用死刑的條件,不適用死刑條件的新會議沒有進一步進行規定,因為大連會議紀要已經規定了,這個需要按照大連會議進行執行。大連會議紀要過去了六年了,從當前的情況來看,在毒品犯罪死刑適用,還是不斷出現一些新問題,需要我們加以解決。這些問題我們這一次新會議紀要中進行了進一步的規範。這裡面給大家講四個問題:

一個是毒品犯罪的死刑數量標準。

07年之前三百克可以判死刑,但是雲南五百克,但是江蘇一百克可以判死刑,上海需要最差四百克,最高法院取的中間。那個時候不是最高法院出的標準,雲貴川兩廣,最高法院把這些權利下放了,其他的地方判處死刑報最高法院,由於當時各地形勢不一樣,掌握標準不一樣。到07年以後,死刑案件統一收到最高法院,毒品犯罪統一最高法院核准死刑。最高法院既要考慮一個統一的標準,同時也要照顧各地不同情況,各地報最高法院核准的案件,我們掌握的標準並不完全相同,比如說雲南保送的,我們掌握的標準高。雲南原來五百克判處死刑,我們就需要高一些,比如說甘肅一百克判死刑,一般一百克我們不核准,一開始有一些三百克我們就核准。到07年以後最高法院掌握標準在500克左右。後來感覺毒品犯罪越來越多,量越來越大,經過這麼多年,實際上最高法院五個刑庭中已經形成一個不成文的掌握標準,一般情況下低於一千克的,這裡是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是指麻古,在最高法院基本不會核准死刑,有一些特殊情況例外,比如說被告人是累犯和再犯的,我們標準會掌握的稍微低一點,八九百克也有核准死刑的。實際上到一千克了也不是說都可以核准死刑,如果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或者有一些法定的或者酌定的從輕處罰情節的,一千多克也未必核准死刑。但是最高法院目前死刑數量標準他沒有文字上的規定。目前覺得做一個文字規定比較困難,包括我們其他地方下去調研的時候,都要求最高法院能夠對毒品犯罪的死刑數量標準有一個明確的規定。我們在起草新會議紀要的時候,在調研過程中也曾經考慮一個,能否規定一個相對統一,有一個幅度的死刑數量標準,比如說我們可以規定一千克到三千克各異,根據各自的情況你們再規定一個標準,報最高法院備案,當初我們有這樣的設想,但是後來感覺到最高法院出台一個這樣的數量標準有一點不合時宜。現在大家知道目前我們國家毒品犯罪的形勢是非常的嚴峻,公安部門實際一致對我們法院提出意見,認為我們對於毒品犯罪打擊的不夠嚴厲,尤其是適用死刑判的太少了,這麼嚴重的毒品犯罪我們法院死刑判的不夠。包括中央的一些報告中公安部也曾經提出過,說全國各地法院對於毒品犯罪打擊的力度不夠,後來我們也是和公安部進行交涉,說不能這樣說,我們現在毒品犯罪應該還是從嚴懲罰的,後來他們的報告沒有這樣寫,但是中央對於毒品犯罪的口徑還是要依法嚴懲,在這個形勢之下如果我們最高法院出台一個數量標準,這個標準比較高的情況下,恐怕不好。全國各地的差異比較大,比如說一千克到三千克的標準,我們在重慶是沒有問題,你們基本可以掌握這個尺度,但是有些地方就不行,你雲南規定三千克就不行,雲南很多地方要突破五千克,還有很多地方一千克就可以判死刑,甚至浙江掌握的是八百克。所以說考慮到目前尚不具備制定全國統一的死刑數量標準的條件,在這一次新會議中就把這個拿掉了。但是我們也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提出各地可以進一步規範和統一當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可以根據本省的情況,自己可以有一個標準,同時我們指出可以探索進一步細化死刑數量標準,設定有一定層次,幅度的死刑數量標準。我們今後的目標還是想探索出這樣一個標準來,在以後條件成熟以後再作出具體的規定。當前各地掌握的毒品死刑標準的情況,如果從數量的標準來看,大多數省份對於走私、販賣、製造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的標準都達到了一千克以上。個別的省份已經提高兩千克以上。甚至有的省份更高,雲南是三千克到五千克,尤其是西雙版納。如果按照一千克標準判死刑,他一年得殺幾百人,他每一年繳獲的甲基苯丙胺數量是很多的。

毒品犯罪死刑數量標準的現狀。一般情況對運輸毒品判處死刑標準會高於走私、販賣、製造,尤其不排除受僱傭運輸,他的標準更高。有的省份對具有累犯、再犯情節的,法定從重處罰情節,他規定死刑標準會相對較低。他可能不到一千克就判死刑。最高法院掌握的標準剛才我已經介紹了,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冰毒一般是低於一千克的,是不能核准死刑的,除非具有法定累犯、再犯,從重處罰情節才核准死刑,一般是一千克以上,既是是一千克以上,還要看他有沒有其他的從寬處罰情節,如果具有其他的從寬處罰的情節,你比如說他就是初犯、偶犯,一千克以上也未必核准死刑,標準可能更高。對於毒品犯罪死刑需要把握需要注意幾個問題。

各地法院可以結合當地的毒品犯罪形勢,和依法懲治、預防犯罪的情況適當調整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標準較低的可以適當提高。毒品犯罪發展蔓延的勢頭很猛,隨著公安偵破力量的不斷加強,破獲數量大的毒品案件會越來越多,如果我們還是固守在原有的數量標準那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越來越多,所以說各地根據自己的情況適當的調整判處死刑毒品數量標準。

對於單純的運輸毒品犯罪,可以確定不同於走私、販賣、製造毒品滿嘴的死刑數量標準。有些案件是因為他有走私販賣的嫌疑,但是由於證據不好就定運輸毒品,不在這個範圍內。應該相對要高,一般來說單純的運輸毒品犯罪,兩三千克以上才可以考慮判處死刑。你不到兩千克的最高法院對單純運輸毒品不會核准。

第三類就是對於毒品數量接近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被告人可以判處死刑。或者被告人長期向多人販賣毒品,或者有嚴重的犯罪前科,還有可能是涉嫌其他毒品犯罪,這些都是酌定從重處罰的情節,具有這些情節的被告人他數量接近了實際掌握的毒品死刑標準,也可以判處死刑。

第四類情況對於毒品數量超過了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具有從寬處罰情節的被告人,這種情況需要綜合考量,根據他數量、情節,和酌情從寬處罰的情節,這些價值等因素決定是否適用死刑不單單看數量,毒品犯罪數量是一個基礎情節,但是數量不是唯一的情節,類似於像我們辦理經濟犯罪案件,職務犯罪案件一樣,但是這些案件不能唯數量論,你還必須兼顧其他的情節,就是數量和情節並重。

運輸毒品犯罪的死刑適用。

從調研的情況看,近幾年運輸毒品犯罪出現一些新的情況,各地對於一些案件是否適用死刑把握上存在很大的分歧。在很多的地方,運輸毒品案件在二審和最高法院死刑複核階段,不核准的、改判發回的比例比較高。新會議紀要是在大連會議紀要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運輸毒品的適用標準,總的來說,運輸毒品犯罪還是繼續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兩句話一個是突出打擊重點,二是要體現區別對待。打擊重點是什麼?就是犯罪組織的首要分子,組織運輸毒品的首犯,或者毒梟,職業毒販,毒品的再犯,以及具有武裝掩護走私、運輸毒品的,以運輸毒品為業的,多次運輸毒品的,對於這些被告人因為他們的主觀惡性深,應該按照我們掌握的毒品案件死刑標準依法從嚴懲處。符合判處死刑條件的堅決判處死刑,這個需要突出打擊重點,同時我們還有另外一句話,需要區別對待,對哪一些人區別對待?實際上對於受人指使僱傭參與運輸毒品犯罪分子,應當在毒品數量的基礎上其他的情節,適當區別對待,慎重的適用死刑。區分出重點,對於另外一部分人受僱傭運輸的人需要區別對待。新會議紀要應該說作出了明確規定,明確規定了不能排出受人指使、僱傭運輸毒品的被告人不適用死刑的條件。在大連會議紀要規定對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確實受人指使僱傭參與運輸毒品犯罪,又系初犯、偶犯可以從輕處罰,既是毒品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也可以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關於審理運輸毒品犯罪案件應切實做到罪行相當、罰當其罪的函》規定,對運輸數量不是很大,不能排出受僱傭替代他人運輸毒品,又不能確認系多次運輸毒品的原則上亦不應適用死刑。這兩個文件規定了兩種不同的情況,他是不矛盾的。大連會議紀要規定是一種確定的情況,受人指使僱傭是確定的,前面是確屬,初犯、偶犯這兩點都可以得到確認的情況下,數量上要放寬,就是超過了掌握的死刑標準也可以不判處死刑,這個數量沒有封頂,當初最高法院對於運輸毒品,重慶有一個毒品案件一萬千一千克是沒有核准死刑的。他人是雲南的,他把毒品帶到重慶的時候被查獲了,經過查證他是給老闆打工,也是第一次,所以那個案件按照從犯處理的,一萬一千克沒有判處死刑,這個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數量標準沒有封頂,就是達到了一萬克也有不判處死刑的。最高法院的函的規定他規定的是不是確定情況,不排除,首先是否受雇,可能是,也可能不是,但是有懷疑,可能是受僱傭,對於是不是初犯、偶犯這個也是不確定的,不能確定多次運輸毒品,就是不排除初犯偶犯,他規定是數量不是很大。如果很大的情況怎麼辦?這個是可以判處死刑的。前面的規定比較確定,後面的規定相對保守不是很肯定。在新會議紀要進一步做了明確規定,這裡面規定不能排出受僱傭的排除死刑,不排除並不等於都不可以判處死刑,對於不能排除受人指使、僱傭初次運輸毒品的被告人,毒品數量超過死刑實際數量標準,但尚不屬於數量巨大一般也可以不判處死刑。原先最高法院的函很難把握,什麼是很大?我們這個紀要規定一個確切的數量,不屬於數量巨大,在討論當中有人說到,你最高法院規定數量巨大,巨大是什麼?毒品犯罪只規定了大和較大,毒品犯罪大是規定就是50克,再往上就沒有規定,實踐當中我們也會表述數量大,數量特別大,我們這裡適用數量巨大的概念。按照我們最高法院掌握的標準,他應該是在死刑標準的三到五倍的量,我們掌握的是一千克,他應該就是四五千克,他應該是屬於巨大。在巨大的基礎之上,你再往上,如果再增加,翻了八到十倍的情況,那就是八千到一萬克,這個是沒有確切的數字概念,我們只可以在實踐中做一個把握,我們最高法院你注意我們核准死刑的判決書,如果數量就是一千到三千克的,被告人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大,如果是四五千克以上可能文書中你就會發現表述被告人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巨大。要是八、九千克就會表述販賣運輸毒品數量特別巨大。這是我們實踐當中掌握的,不是法律標準,新會議紀要所規定的不屬數量巨大,應該是沒有達到四五千克,在這種情況下,他既不能排出受指使,受僱傭,也不能排出是初次運輸毒品的,這種條件的一般可以不判處死刑。

新會議紀要對受人指使、僱傭運輸毒品的被告人可以適用死刑的情形。

對於有證據證明受人指使、僱傭運輸毒品的被告人,毒品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處死刑:1、多次運輸毒品或者運輸毒品為業;2、運輸毒品行為高度獨立,主動性強;3、受僱傭後轉而指使僱傭他人運輸毒品的;4、獲取不等值的高額報酬或者以毒品折抵高額報酬的;不等值他是說相對於一般的運輸毒品的費用,他明顯的獲取高額的費用,實際上有一些運輸毒品案件的費用是很高的,為什麼說當時我們曾經有一段時間是主張對運輸毒品是否要與走私、販賣、製造毒品相隔離,把他獨立出來,總覺得運輸毒品他是一個輔助的行為,是從屬地位,他危害性要小於走私、販賣、製造,有一些人提出,實際上運輸毒品的被告人也並非都是為生活所迫,有一些人是專門做這個,有的時候運輸一次毒品獲得幾十萬元的收入,這些人的主觀惡性是很深的。5、運輸毒品數量巨大;這裡面解釋一下,這個規定是很簡單,這裡面是指什麼?被告人雖然是受僱傭運輸毒品,但是沒有法定的或者酌定的從寬處罰情節,而且數量又達到巨大以上,這種情況是可以適用死刑的。有以上這幾種情況的,雖然是運輸,但是你主觀惡性很大,他應該和走私、販賣、製造毒品的人處罰標準一致。也可以判處死刑。6、其他可以判處死刑的情節。

新會議紀要規定多人同時受指使、僱傭運輸毒品的死刑適用:這個主要講,一案中多名受僱傭運輸毒品的被告人,判決死刑的時候除了看數量,還要看情節,要看他的參與程度,與僱傭者的關係,以及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等因素綜合,同時判處二人以上死刑時要特別慎重。

毒品共同犯罪、上下家案件死刑適用。

毒品共同犯罪案件的刑罰適用應當與該案的毒品數量,社會危害及被告人的犯罪情節、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相適應,確保死刑只適用於其中極少數罪行最為嚴重的犯罪分子;涉案毒品數量剛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就比如說一千克的案件,如果各共同犯罪人地位作用相當,或者罪責大小難以區分的,可以不判處被告人死刑;這種精神在大連會議已經體現出來了。落到個人身上都可能達不到判處死刑的標準,如果說販賣毒品兩千克,三個人共同販賣,每一個人也才七百克,這幾個人都不適用死刑。如果說二名主犯的罪責均很突出,且均具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的,也要儘可能比較其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方面的差異,判處罪責最大的人死刑,判處二人死刑要特別慎重;剛剛超過實際掌握死刑標準,一般不判處兩個人死刑,這個是數量剛剛超過掌握的數量標準。如果說涉案毒品數量達到巨大以上,二名主犯的罪責均很突出且地位作用基本相當,或者罪責略次的主犯具有法定、酌定從重處罰情節,判處二人死刑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並有利於全案量刑平衡的,可以判處二人死刑;涉案毒品特別巨大的可以考慮判處二人以上死刑。

對於未到案共同犯罪人案件死刑適用的規定:

對於部分共同犯罪人未到案的案件:

如果在案被告人與未到案共同犯罪人均屬於罪行極其嚴重的,即使共同犯罪人到案也不影響對在案被告人適用死刑的,可以依法判處在案被告人死刑;

如果在案被告人的罪行不足以判處死刑,或者共同犯罪人歸案後,全案只宜判處其一任死刑的,不能因為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對在案的被告人適用死刑;

如果在案被告人與未到案共同犯罪人的罪責大小難以準確認定,特別是不能排除未到案共同犯罪人的罪責更大的,不應對在案被告人判處死刑。

對於販賣對毒品上下家死刑適用的規定:

對於販賣毒品案件中的上下家,要結合其販賣數量,次數及對象範圍,犯罪的主動性,對促成交易所發揮的作用等因素,綜合考慮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慎重、穩妥地決定死刑適用;

對於買賣同宗毒品的上下家,涉案毒品數量剛超過實際掌握死刑數量標準的,一般不能同時判處死刑。

如果上家主動聯絡銷售毒品,積極促成毒品交易,而下家購入毒品尚未出售的,一般不判處下家死刑;

如果下家主動向上家約購毒品,對促成毒品交易起更大作用,而上家事先並不掌握毒品來源,一般不判處上家死刑。

涉案毒品數量達到巨大以上的,也要綜合上述因素決定死刑適用,不必然判處二人以上死刑。

新類型、混合型毒品的死刑適用問題

關於甲基苯丙胺片劑可以按照甲基苯丙胺(冰毒)的2-3倍掌握,具體可以根據當地的毒品犯罪形勢和涉案毒品含量等因素確定。我剛才一開始介紹了甲基苯丙胺是有兩種形態的,晶體含量高,片劑含量低,一開始的時候沒有考慮差異。所以說07年的時候也好多是麻古一千克判處死刑的,掌握的標準完全對於甲基苯丙胺的片劑是完全按照冰毒掌握的,也有一些地方考慮到含量低,考慮的數量高一些。我們這些年徵求了公安部的一些專家組的意見,應該說兩者是有重大區別的,因為毒品應該說他吸食量和效果,主要取決於其中的有效成分,也就是說毒品的含量。比如說冰毒和麻古他的效果主要看甲基苯丙胺的含量,相同數量的毒品,含量不同效果也不一樣,含量越高的毒品,他肯定危害要大。而且價錢也要高,含量高的毒品他可以通過加入其他的成分,增加他的量。比如說海洛因,市場都是20%多,但是從雲南入鏡查獲的都是80%多,這個80%變成20%意味著一百克就變成四百克,冰毒也是如此,一百克冰毒如果製造成麻古最少可以製造四百克麻古。他是翻一倍的,甚至幾倍。所以說在量刑的時候必須要考慮這個差別,量刑的時候必須考慮毒品的含量。最高法院為什麼在97刑法以後,規定對毒品含量折算,還要堅持判處死刑的案件,必須要做含量鑒定?這是硬性規定。這個是和公安部聯合發文,你只要查到實物的必須做含量鑒定,考慮到含量不同危害不同,量刑上你要有差別。所以說對於甲基苯丙胺我們按照過去掌握標準是沒有明確規定,實踐我剛才講了,最高法院一般掌握是兩倍以上的量,就是說麻古不到兩千克的,一般不會核准死刑。新會議紀要我們準備規定一個2-3倍的量,麻古高於冰毒兩到三倍,具體各地可以根據各地的情況具體的把握,比如說雲南西雙版納沒有五千克以上不判處死刑。一般的地方兩三千克就判處死刑。

關於K粉,他是新類型的毒品,在2000年以前很少發現作用毒品使用,他其實是一個精神藥品,所以在開始的時候對他的性質,包括公安部、最高法院對這個認識是不清楚的,當年的時候它規定為二類精神藥物,不是一類。所以那個時候是沒有適用死刑的,在07年以前是沒有適用死刑的,當時的司法解釋也沒有規定它的定罪量刑標準。到了07年以後,它蔓延日益嚴重,我國根據這個情況將它調整為一類精神藥品,但是當時對於它的認識還是有一點保守,當時藥物折算表規定的是它的比例是10:1,當時最高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釋辦理毒品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意見,他規定的數量標準和海洛因比例是20:1。高處了藥物折算的一倍,當時對他的危害作用認識不夠。後來在實踐當中,感到他的危害越來越大,07年以後,最高法院開始判處死刑,現在我們核准標準是10公斤,後來摺合出來是500克海洛因。現在根據當前它濫用的情況,我剛才講了他對人神經系統損害要大於甲基苯丙胺,很多吸毒以後的暴力犯罪,都是因為吃這個引發的。所以它的社會危害日益明顯。所以我們新會議紀要,對他的比例調整了由20:1,改成10:1的比例,他是參照于海洛因的。我想和公安部進一步調研,對這個比例還要進行調整。根據他的實際危害,現在十公斤才可以判處死刑,將來是否數量還要降低,那是後話。對於符合死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判處死刑,死刑數量標準一般可以按照海洛因的十倍掌握。

關於其他新類型、混合型毒品

一般不宜判處死刑,但對於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明確規定了定罪量刑數量標準,且涉案毒品數量特別巨大、社會危害大,不判處死刑難以體現罰當其罪的,必要時可以判處死刑。有的地方向我們請示,很多地方發現了新毒品,而且數量比較大,甚至上百公斤。不過目前一般來說是不適用死刑的。

以販養吸被告人販賣數量的認定。

大連會議紀要的相關規定:

對於以販養吸的被告人其被查獲的毒品數量應認定為其犯罪的數量,但量刑時應考慮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節,酌情處理;包括大連會議紀要不適用死刑的情況,就是以販養吸的被告人查獲的數量剛剛達到判處死刑標準的人,不判處死刑,這個數量中有一部分是他自己吃的,把這一部分刨除就不能判處死刑。這個數量定了,但是量刑的時候你要考慮。

  被告人購買一定數量的毒品後,部分已被其吸食了,應當按能夠證明的販賣數量及查獲的毒品數量認定其販毒的數量,已被吸食部分不計入在內。這樣的計算是有利於被告人的,吃掉的不計算。實踐當中在執行大連會議紀要的時候產生一些問題,一些地方對於以販養吸有的做了擴大化的認定,凡是有吸毒情節的販毒人員,他都認定他是以販養吸了。實際上違背了大連會議紀要的精神,大連會議紀要是有特定含量,他為獲取吸食毒品資金,將少部分販賣了,才是以販養吸。對於大毒梟來說這些人不是以販養吸所以不能將吸毒情節對被告人作出有利於他的判定。

按照大連會議紀要規定,按照查獲的數量,對以販養吸的被告人按其查獲的毒品數量認定為其犯罪的數量,但量刑時應考慮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節,酌情處理,被告人購買一定數量後,部分已經被其吃了,應當按能夠證明的販賣數量及查獲的毒品數量認定其販毒的數量,已被吸食部分不計入在內。有些案件明明知道他賣出的數量要遠遠大於我們所能夠證明的數量,毒品犯罪證據是很難取得,他隱蔽性很強,往往都是靠言詞證據,一旦被告人和證人供述不一致的時候,我們可能作出一個有利於被告人認定。

對有一些案件,儘管賣出的數我們沒有辦法認定,他要是賣出一千克,他自己說賣了五百克,有證人說賣八百克,但是他購買的數量是可以證明的,上家說賣了一千克,他從廣州運到重慶了,也可能給旁證可以證實他當時買了一千克,這種情況下,如果按照大連會議紀要規定,一個擴大了他以販養吸的範圍,將販毒的人都認為以販養吸,這樣有利於被告人,有可能他販賣毒品一兩千克,有可能就只認定三伍百克。這種情況是有可能存在,那他公安對法院就很不滿意。鑒於這種情況,新會議紀要作出了新規定,對於有吸毒情節的販毒人員,一般應當按其購買的毒品數量認定其販賣數量,量刑時酌情考慮其吸食毒品的情節;購買的毒品數量無法查明的,按照能夠證明的販賣數量及查獲的毒品數量認定其販賣毒品的數量,確有證據證明其購買的部分毒品並非用於販賣的,不應紀如販賣數量。

他和大連會議的主要區別有兩點,一個是這裡面他把主體變了,大連會議規定是以販養吸的被告人,新會議紀要是規定有吸毒情節的販毒人員。不要再糾結以販養吸了,只要他供述自己吸毒的,對於這樣的人都包括在內了。關鍵是後面數量的認定,由過去的注重出口,改為注重入口。過去是注重查獲了多少,你賣出去了多少,現在是注重你買了多少。按照有證據證明你購買的數量認定販賣的數量,不管你買了毒品之後去向如何,我只要認定你購買了多少毒品,我就定你多少。這樣規定有利於我們辦案的處理,過去以販養吸就要說買了多少,賣了多少,吃了多少,現在是你只要認定購買多少,就直接認定。會議紀要當中對有兩個特殊推定。一個是被告人購買的毒品數量,如果購買數量缺乏足夠的證據證明的,有一些案件買的數量沒有辦法證實,對於這類案件數量認定按照能夠證明已經賣出的數量和查獲的數量定,前提是無法證實購買數量的。第三種情況如果確有證據證明他購買的毒品當中,有一部分不是用於販賣的,這種情況可以對於這一部分不計入販賣的數量。確實有證據證明被他吃了,或者用於治病,或者送給別人了,確實沒有賣出去的,這個需要他證明,需要被告人證明。

毒品純度問題及對量刑的影響。

毒品純度的問題也是多少年來一直審判實踐中很糾結的問題,應該說在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的時候,通過報送最高法院的案件來說,發現大量的毒品摻假,我記得江蘇一個案件,兩千克毒品,按照數量判死刑沒有問題,但是毒品的形狀、顏色是褐色的,最後一進行定量分析,海洛因含量只有百分之零點幾,後來發現海洛因大量摻假,到94年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最高法院規定毒品海洛因要有純度折算,當時規定百分之二十五進行折算,沒有達到25%的要折算成25%來確認他的數量,查獲的含量是10%的海洛因,你要250克海洛因才可以折算成100克海洛因,毒品的含量不同他的危害後果是不一樣的。應該說當時最高法院按照25%折算挺科學的,挺好的,實踐中運行也是很好的。但是後來97刑法的時候,因為偵查部門的反對,說什麼案件都要搞含量鑒定,很多縣一級的公安機關沒有能力作出含量鑒定,所以要求刑法進行修改,規定毒品不以純度計算,在那之後就不按照25%計算,現在我們也是嚴格按照刑法規定,不以毒品純度進行折算,對於判處死刑的案件,還是要有純度鑒定,不折算,但是含量高低也是考慮的因素。所以我們最高法院認為不同純度的毒品對社會危害有差異,量刑時應當予以考慮。

對於大量摻假的毒品,如果數量剛剛達到判處死刑標準,是不能適用死刑的,我們真正決定死刑的時候,含量是必須要考量的,比如說販毒他同樣是兩千克,如果含量高了,你25%以上了,可能構成死刑,如果含量百分之幾,可能不判死刑。含量肯定是考量因素,但是對於毒品判決中不能折算。有些地方提出過,毒品是不是要折算?因為有一些部分的省份,對於毒品還是按照25%進行折算的,不僅海洛因,包括甲基苯丙胺還是按照這個折算,如果你真要進行折算,你違背了97刑法的規定,考慮是需要考慮,但是不能進行折算。新會議紀要就明確規定了,辦理毒品犯罪案件,無論毒品純度高低,應當將查證屬實的毒品數量認定為毒品數量,不管含量高低,查證屬實的數量都是多少的數量。據此確定法定刑的幅度,不能降低他,即使含再低,只可以在這個幅度內進行考量。新會議紀要規定了兩種特殊情況,一種是在司法解釋另有規定,或者臨時改變毒品藏匿形態的除外,有一些為了運輸方便,將毒品融入液體當中。比如說將毒品融入水中,再用一件毛衣把水吸干,最後把毛衣放入水中,他是為了運輸方便。

另外新會議紀要還規定,涉案毒品純度明顯低於同類毒品正常純度,可以在相應法律幅度內對被告人從輕處罰。這裡面有三個問題需要注意,

司法解釋中有關不以純度計算的例外規定,這種情況是需要進行折算,這個是規定之外。

還有司法實踐中普通接受的特殊做法。

對於含量極低的案件,很多地方暫不宜報送最高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他實際成分很少的,可不可以法定刑以下量刑,還是只有按照這個數量,不能折算,也不能法定刑以下量刑,只按照量刑檔的最低檔進行量刑。(來源於「刑事實務」微信公眾號)

毒品犯罪的既遂、未遂問題。

這個是無法解決的問題,從八十年代末一直到現在,一直討論的問題,能不能最高法院對毒品的既遂未遂作出規定,但是一直沒有作出規定,南寧會議的時候,大連會議的時候在初稿的時候都做了相應的規定,運輸毒品的只要你起運的,是運輸既遂,走私毒品的,只要你過關了就是既遂,未過關就是未遂;販賣毒品的進入交易現場是既遂,未進入交易現場是未遂,後來考慮到這種還是不好。一旦規定未遂你就按照既遂進行處罰,大量的案件都是在未遂狀態下,運輸毒品很多在運輸中查獲了,很多交易毒品是交易沒有完成的時候;走私毒品也是一樣,可能一進入關區就被查獲了。所以實踐中這二十多年一直沒有規定既遂未遂的問題,但是有幾種特殊的情況,可以認定。

一個販賣毒品案件,如果雙方已經約定了交易地點,買方在交易途中被查獲的,沒有到達交易地點,對於買方是未遂,賣方已經購買毒品到手認定既遂;

知道你想買毒品,公安派出特情,完全在公安掌握下,這個雲南認定是未遂;

對於販賣毒品的,從住所查獲的毒品還沒有來得及出售這個應該認定既遂,有一些地區認定未遂,現場查獲的既遂,在家中的認定未遂,只要是販賣毒品被查獲了無論住處查獲多少,都應該認定既遂的數量。

製造毒品沒有製造出來的未遂,製造出來是既遂。

累犯再犯的問題。

累犯、毒品再犯是法定從重處罰情節,即使本次毒品犯罪情節較輕,也要體現從嚴懲處的精神,尤其對曾因實施嚴重暴力犯罪被判處重型的累犯,曾因實施毒品犯罪被判處重刑的再犯,刑滿釋放後短期內又實施毒品犯罪的再犯,以及在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又實施是毒品犯罪的再犯應當嚴格體現從重處罰。對於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時構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不得重複予以從重處罰。

新會議紀要對累犯,毒品再犯處罰原則的規定。

你可以降低一點標準,但是不能降低太多,你還要考慮以本罪作為量刑的主要依據,你本罪你犯罪數量要接近判處死刑,不能差得太大。一般各地把握都是這樣的把握的。

未成年時毒品再犯認定。兩種意見及各自理由:

一種認為未成年犯前罪的時候,被告人未成年不滿18歲,這一次又犯毒品罪能不能認定毒品再犯,一種是可以認定,一種是說不能認定,能夠認定是刑法的特殊規定,不能認定,你其他那麼多暴力犯罪他未成年時都不認定是累犯,應該一樣看待,不能認定累犯,你也不可以認定再犯。關於這個問題我們徵求了全國人大法工委刑法室意見,行為人十八周歲以前因實施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處過刑,之後又實施毒品犯罪的應當適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的規定,應該認定為毒品犯罪的再犯。

對前科封存制度的理解,很報最高法院死刑核准的,很多被告人犯前罪是不滿18歲,按照法律規定肯定不構成累犯,前科是不是存在?有一些在犯罪人基本情況裡面,交代被告人曾因某年某月因什麼事情判處了什麼刑法。我們的意見是對於前科封存的制度的設定,他主要是體現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和改造。未成年人面臨升學、就業,對有關單位封存前科記錄是有利於他管教,未來發展的,出發點是讓他們重新做人。之後犯嚴重犯罪,罪行極其嚴重的,已經適用極刑的人,前科封存沒有任何的意義,他已經無可救藥了,所以我們意見是,前科封存對象不應該對司法機關封存,對於未成年人犯罪以後,又犯罪的,司法機關,對他處理的時候,對他量刑的時候必須考慮他的前科,說明他主觀惡性深,再犯可能性大。這應該是一個酌定的從重處罰的情節,我們如果判死刑的案件,在被告人的基本情況裡面應該寫他曾經十八歲以前因為什麼被判刑。

提問:有學者認為,司法解釋他包括解釋、通知,批複,我想問一下大連會議紀要他是否是司法解釋?

法官:司法文件。

?新會議紀要對犯意引誘有沒有所規定?

法官:關於特情引誘犯罪的問題在這個紀要裡面之所以作出規定,他不是引誘犯罪的肯定是一種否定,是不主張的,是不認可的,所以說才規定的,對於數量引誘也好,犯意引誘也好,都要在處理上從輕或者減輕,在法律上規定,你即使是被引誘犯罪,你也要認定為犯罪。在處罰上一定要從輕。公安機關說的卧底也好,隱蔽偵查也是一個正常的手段,不只是中國有,其他的西方國家也有,毒品犯罪他是隱蔽性非常強的,如果不採用隱蔽偵查手段是很難查獲的,但是隱蔽偵查包括使用特情,這個特情就是一個隱秘偵查的手段以,使用特情並不違法,違法在什麼地方?使用特情不當所產生的數量引誘和犯意引誘。原本不想殺人,別人教唆殺人,你認為構成犯罪嗎?你被人引誘實施犯罪,也是構成犯罪的。你已經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了,你應該負責。

?被告人販毒一次及被查獲了少量毒品,當時被告人沒有被抓獲,他潛逃了,時隔一年以後,才被抓獲,在居住房間搜查出了少量毒品,辯護人提出按照會議紀要他查獲的毒品不能算販賣的毒品,被告人販賣一克毒品,十年以後才抓獲被告人,但是他身上還查獲了毒品,這樣對被告人的處罰有無不同?

法官:被告人是否吸毒?

?:他吸毒。

法官:他查獲的毒品量多少,他能不能說明毒品做什麼,如果只是自己吃,查獲少量毒品,事隔這麼長時間了,不好認定他身上的毒品是販賣。

?:這個時間怎麼掌握?

法官:你得有相對的一段時間,你昨天販毒的,今天查獲的,肯定是販賣,你半年前和半年後,這個是不好認定。

?:少量毒品有無數量的概念?

法官:有一個規定較大的規定是十克,不達到十克是不作為犯罪,超出十克可以認定非法持有。

?:我們在平常辦案中,2012年最高檢和公安部出台了,針對毒品犯罪12個罪名做了一個具體規定,對非法持有毒品描述了一個情況,非法持有新型毒品,兩種,每一種都沒有達到非法持有的數量,他說按照前款規定進行折算?如何認定?

法官:你說的是毒品數量累加的問題,有時候往往查獲幾種不同類型的毒品,他有一個要不要累加計算的問題,比如說販賣海洛因三十克,販賣冰毒三十克,這個數量應該是要累加的。不同類的毒品應該是按照他的折算標準,你把他折算成以海洛因作為基準,含海洛因多少,然後決定他的量刑檔次。你比如說他可能持有的,超過十克構成非法持有,你販賣超過50克,就上一個檔次,但是這種情況下,文書表述中不能表述海洛因多少克你要客觀的表述,海洛因三十克,甲基苯丙胺多少克,辦案當中你決定他的量刑幅度的時候,要考慮累加後的數量,來決定他是否上一個檔次。所以公安部的規定是很有道理的,兩種毒品加起來超過十克就可以按照十克進行量刑。

?:新會議紀要提出受人指使僱傭被告人運輸毒品可以適用死刑,我想請你解釋一下,以運輸毒品為業,我以運輸毒品為業,恰好我只運輸了兩次毒品,這樣的情況可不可以適用死刑?

法官:我們過去有一個概念,叫職業犯,以運輸為業他就是經常從事運輸毒品,他運輸毒品收益是他生活來源的重要部分,你講的如果就兩次肯定談不上為業。

?:業是作為一種職業?

法官:是的。還有一種情況是多次,他多次和為業是不一樣的。

?:新會議紀要獲取不等值的高額報酬,或者毒品折抵高額報酬,以毒品折算高額報酬,這個毒品要我給他運輸毒品,這個報酬,毒品折抵的高額報酬是與購買的人談好的報酬,我運輸毒品有可能不知道。

法官:折抵報酬是指折抵運費,是指替別人運輸毒品,僱傭人不直接給現金,比如說你運輸五塊,其中一塊是你運費。前提是受僱傭運輸毒品,指運毒者和僱傭者之間,本來應該給現金,但是給的是毒品。這種為什麼適用死刑,要這種毒品的人,你給運輸毒品,你作為報酬把毒品拿回家,你肯定回家是準備賣的,所以對這種人,你後面潛在的還準備下一次的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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