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夫妻之間忠誠協議效力的判斷(附論述)
【基本案情】
宋某與王某系夫妻關係,婚後育有一子宋小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宋某寫下保證書,表明因其與他人有不正常交往關係造成夫妻感情危機,以後保證不再和任何其他女人接觸和通信,要以家庭為重。同時承諾如有越軌行為就將家庭財產及孩子都交給妻子,另外賠償精神損失費30萬元。後宋某所在單位因宋某與異性朋友發生不正當交往關係而對其作出嚴重警告處分。另查明,宋某交納了集資款購買房產,該房產至今尚未辦理房產證書。雙方分居期間,婚生子宋小某一直隨王某生活。
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與王某離婚,並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王某辯稱:夫妻感情已無法挽回,同意離婚。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准予離婚;婚生子宋小某隨其母王某生活,宋某支付撫養費;房產歸王某所有,宋某支付王某精神撫慰金20000元。
【裁判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本案中,宋某未能履行夫妻忠實義務,在與王某結婚後,未能正確處理家庭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宋某出具保證書,表示當其不履行夫妻忠實義務時對王某給予補償,該保證書是對婚姻忠誠的保證,亦證明了宋某作出的承諾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故對宋某具有法律約束力。在雙方均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應當解除雙方婚姻關係,並按照保證書處分夫妻財產。
【實務要點】
夫妻忠誠協議和通常所講的民事協議並不相同,單純性的「夫妻忠誠」的約定或承諾,應確認其有效,「不得離婚,必須離婚、放棄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等涉及特定人身關係的約定,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各種違反忠實義務的,「損失費」,「賠償款」實質上是精神損害賠償,應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無過錯方所有」以及其他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或承諾,屬於違約責任,可以按照雙方約定處理。(微號luxianxulawyer)
附《夫妻「忠誠協議、保證書」效力論證》一文,文章觀點與上訴案例觀點不一致,供讀者在不同實務中予以參考,作者:逯獻旭,溝通微信號luxianxulawyer。
夫妻「忠誠協議、保證書」效力終極論證
作者:逯獻旭
從多年前夫妻之間就出現了各種形式的「忠誠協議書、保證書」,內容大體為:一方出軌或者有暴力行為,另一方支付多少財產或離婚時凈身出戶。針對這樣的協議,全國法院判決不統一,但總體還是傾向於此種協議無效,但有些法院仍會將涉及財產額不是太大的認定為有效,想必法院的出發點也是為了維護雙方利益的平衡,但是又豈能以金額大小來判定有效無效。至於戀愛關係、同居關係之間的「忠誠協議書、保證書」是純碎道德上的約束,不受法律調整,在此就不在多說,現針對夫妻關係之間的這些協議從如下幾個方面談談:
一、關於夫妻財產問題我國婚姻法及司法解釋只規定了夫妻之間財產約定製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兩種形式。
所謂財產約定製,指夫妻之間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這種財產約定製是比較具體的,應具有對財產的具體說明,「忠誠協議、保證書」則很抽象、模糊,且具有附加條件,顯然不是對夫妻財產的一種約定。從法條文理解釋上看,財產約定製只有「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四種,不包括全部財產歸一方所有,那麼「凈身出戶」率先就違反了這一規定。
「忠誠協議、保證書」的簽訂往往是在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簽這些協議的目的是為了婚姻關係的維持和存續,顯然也不是離婚分割協議。所以,忠誠協議、保證書無論是從內容性質還是形式要件均不是上述兩種。
二、「忠誠協議書、保證書」看似乎符合合同法上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實不然。
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的關係,具有人身關係性,包含著感情因素在其中,不同於做買賣,不能用商業模式來衡量,夫妻關係是建立在愛和信任基礎上的成立的一種關係。「忠誠協議書、保證書」一方在簽訂的時候往往投入一定感情,基於夫妻之間婚姻關係持續穩定或者和好如初的目的,具有妥協性。而合同法調整的是商業模式上往來,所以並非商業模式上的真實意思表示,且約定的「不得出軌、不能家暴」也不是一種商業對價。
三、對於一方出軌、與他人同居或者有家庭暴力行為,在法律上已經具有了救濟手段。
雖然婚姻法規定夫妻之間互負忠實的義務,但這種義務只是一種提倡、倡導性的義務。一方出軌、與他人同居或者有家庭暴力行為,另一方可以作為感情破裂的因素,提出離婚。法律也規定,一方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在離婚時另一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嚴重的還可以構成重婚罪和故意傷害罪,《反家暴法》亦對此有制約。
出軌、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與一個人的品行、性情、道德素養、對配偶的滿意程度等具有直接關係。針對這些因素和基於感情、家庭穩定等簽訂的協議,嚴格意義上講是一種道德上的約束,沒有商業對價,不得直接適用於合同法上的真實意思表示而認定有效,否者將成為一部分人濫用的工具,如威脅、要挾、脅迫、引誘等等,不僅不利於家庭、社會的穩定,反而破壞了以愛和信任為基礎的婚姻,從而變得商業化,破壞了長久持續的婚姻家庭模式。
綜上所述: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保證書」,倘若實質內容不具有夫妻財產約定製的形式應當不受法律保護,只是道德上的一種約定,道德上的約束在沒有法律明文確定的時候,是不可以上升到法律的高度。遇人不淑是一種道德上的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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