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說法】出嫁女兒車禍身亡,死亡補償費去向何處?

出嫁女兒車禍身亡,死亡補償費去向何處?第22期導讀:一則交通事故發生後,肇事單位賠償死者死亡補償費80萬元,關於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根據最高院的解釋不是遺產,分配上以近親屬為限,不知大家對這類案件如何處理?具體的說說配偶、父母二者是怎樣分配的?下面由找法網專家說法本期特邀嘉賓楊培國為你解答。父母可以分得出嫁女兒的交通事故死亡補償費北京市朝陽區70歲的張某,女兒張小文40歲,出嫁多年,10月遭遇交通事故死亡,肇事單位賠償張小文死亡補償費80萬元,由張小文的丈夫趙經意支取,並拒絕張某要求分配女兒死亡補償費的要求。於是張某前來諮詢律師,詢問他是否有權利分配女兒的死亡補償費?按照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的規定,死亡補償費是一種財產性質的人身損害賠償。所以,張某有權利分配肇事單位賠償給其女兒的死亡補償費。原因如下分析:死亡補償費不是遺產首先,肇事單位賠償給張小文丈夫趙經意的死亡補償費不是張小文的遺產。討論死亡賠償金能否被繼承,必須要清晰遺產的界定。所謂遺產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同時,從死亡賠償金的性質來看,死亡賠償金是一種對權利主體未來期待利益「逸失」的賠償,是在受害人死亡後由加害人支付的,而遺產卻是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具有一定的時空限制。由此可見,死亡賠償金並不具有遺產的性質,不能被繼承。顯而易見,如果死亡補償費屬於張小文的遺產,那麼這些死亡補償費必須在張小文生前就已經由張小文合法所有,但情況卻不是這樣。死亡補償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其次,張小文的死亡補償費也不是張小文與趙經意的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取得的合法財產」,但是,張小文的死亡補償費則是基於張小文死亡以後獲得的肇事單位賠償,產生於張小文與趙經意的夫妻關係終結之後,而不是產生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以,張小文的死亡補償費不是張小文與趙經意的夫妻共同財產。具體分析如下:第一,夫妻共同財產取得的法律前提是雙方之間存在婚姻法律關係。受害人在死亡時,其與其配偶的婚姻關係已自然解除,所以因受害人死亡為前提的死亡補償金當然不是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所得。第二,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符合《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對《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解釋:(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查看詳細>>專家結語張小文死亡補償費的獲得,並不體現死者張小文的意志,而是源於法律的規定。死亡補償費的發生不僅僅與死者張小文遭受交通事故這一侵權行為致死的法律事實相關,同時它體現的國家法律是對交通事故這一侵權行為的懲罰,對張小文人身權利的保護,以及對死者張小文近親屬財產上進行補償的意義。本期說法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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