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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刑後民」適用於哪些案件?有什麼適用條件?

通常認為,「先刑後民」指同一案件事實同時涉及刑事犯罪和民事糾紛時,民事訴訟的進行以刑事訴訟為前提,民事訴訟未立案的不予立案,已立案的駁回起訴或中止審理,並將刑事犯罪相關材料、線索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由於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在舉證原則、證明標準、歸責原則、主體地位等存在諸多差異,在理論認識和司法實踐中對「先刑後民」往往存在諸多誤解。

我們先看看兩個案例:

案例一、2008年央視《今日說法》播出的一個案例,劉女士春節去外地旅遊,回來後發現家中被盜,報警後公安機關一直未能偵破案件,於是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追求其違約責任。物業公司主張「先刑後民」,最終被法院採納,對民事案件中止審理。

案例二、根據揚州晚報的報道,俞先生駕二輪摩托車,後搭載13歲的兒子,與一輛小車相撞。俞先生當場身亡,兒子重傷,肇事司機逃逸。俞先生家人將車主告上法庭。最終,在肇事司機未歸案,刑事部分未定案的情況下,揚州中院以「先民後刑」定賠償,終審判決賠償55萬元,讓傷者得到了及時救治。此案被學界認為是對「先刑後民」的重大突破。

看完這兩個案例,我不禁提出疑問:案例一是否適用「先刑後民」?案例二是否對「先刑後民」的突破?這是本文要回答的問題。

一、適用「先刑後民」的三類案件

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目前適用「現刑後民」的大體有三類案件:存單糾紛,經濟糾紛、民間借貸。雖然這種劃分在邏輯上並不準確,但司法解釋確實用了這樣的分類。我們逐一來看一下:

(一)存單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存單糾紛規定》)中規定,「如案件當事人因偽造、變造、虛開存單或涉嫌詐騙,有關國家機關已立案偵查,存單糾紛案件確須待刑事案件結案後才能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因此,存單糾紛民事案件中,只有在刑事案件結案之後才能查清事實進行審理的,採取「先刑後民」的司法處理方式。

(二)經濟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經濟糾紛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並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並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

可見,在經濟犯罪中被害人本可以通過主張不當得利、侵權、違約、合同無效等進行民事訴訟獲得救濟,法院將之移送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體現「先刑後民」的司法處理。

(三)民間借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規定》」)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本來即使是非法集資行為,被害人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手段得到救濟,但法院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民間借貸糾紛暫時擱置,等待刑事案件的審結,也體現「先刑後民」的司法處理。

二、適用「先刑後民」的四個條件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現刑後民」原則在具體適用時,應當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一)基於同一事實

根據《經濟糾紛規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因不同的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的,經濟糾紛案件和經濟犯罪嫌疑案件應當分開審理。」根據《民間借貸規定》,「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可見,在不同法律事實前提下,經濟糾紛案件與經濟犯罪案件並行不背,分開審理即可。

(二)基於同一法律關係

根據《經濟糾紛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係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可見,即使與經濟糾紛案件存在牽連的經濟犯罪案件,只要不是同一法律關係,只需將犯罪線索及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即可,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三)刑事案件的審理影響民事案件的推進

根據《存單糾紛規定》,「如案件當事人因偽造、變造、虛開存單或涉嫌詐騙,有關國家機關已立案偵查,存單糾紛案件確須待刑事案件結案後才能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民間借貸規定》規定,「民間借貸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因此,如果刑事案件的審理影響民事案件的順利推進,民事案件需要中止審理。

(四)刑事責任影響民事案件的責任認定

根據《存單糾紛規定》,「對於追究有關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不影響對存單糾紛案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對存單糾紛案件有關當事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以及承擔民事責任的大小依法及時進行認定和處理。」反而言之,適用「先刑後民」的另外一個條件就是刑事責任的追究影響民事案件責任的認定。

在實踐中,在黃某因失火引起的民事賠償案件中,當事人申請中止民事案件的審理,被法院駁回,原因在於:黃某是否構成失火罪,是否被追究刑事責任,並不影響其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本案火災事故導致的財產損害賠償並不必須以黃某涉嫌失火罪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因此,駁回了當事人的申請。(詳見(2014)長中民一終字第06017號《民事判決書》)

三、小結

在案例一中,雖然僅有盜竊這一個事實,但該事實引起了盜竊罪的法律關係與物業公司安保失責的法律關係,該案中的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並非基於同一法律關係,刑事案件的審結與否也並不影響民事案件的推進和責任認定,因此無所謂「先刑後民」。

在案例二中,雖然刑事案件未結案,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基於同一事實和同一法律關係,但如果證據清楚充分,只是嫌疑人逃逸,刑事案件審理就不影響民事審判的推進,也不影響民事責任的認定。這就意味著,只要符合民事起訴的條件(適格原告,明確被告,具體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適格的法院管轄),被害方理應能夠單獨提起民事侵權訴訟進行索賠,也無所謂「先刑後民」問題,更不是對「現刑後民的突破」。

文/賴建東 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

本文由作者向無訟閱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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