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案例】業主被小區藏獒撕咬致重傷,物業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業主被小區藏獒撕咬致重傷
物業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2013年7月,小區業主馬玲(化名)在該小區便利店後門口,被店主劉可飼養的藏獒犬撕咬致重傷。
事後,馬玲將店主劉可和物業公司作為共同被告訴至法院,主張店主作為飼養人對損害結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物業公司在明知小區內不能飼養烈性犬只的情況下,未盡安全保衛義務,應對損害結果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肇事犬藏獒系相關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只,雖栓有狗鏈,但狗鏈較長,肇事犬的活動範圍可及便利店後門外6米處。該便利店位於物業公司所處的9號樓1層。
由此法院認為,飼養人劉可明知藏獒系禁養的烈性犬只,而在小區人員可自由通行處飼養,其對本案損害結果具有主觀過錯及直接的因果關係;物業公司明知店主劉可長期飼養藏獒的事實,卻從未對店主進行過告知和提示,其在履行安全保障義務職責上存在過錯。
最終,法院判決支持了馬玲關於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部分的訴訟請求,由動物飼養人劉可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物業公司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
法官評析
王媛媛法官認為,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安全義務保障人,如未盡安保義務,致使小區業主發生傷害,則可能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責任。
此情形下可能發生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受害人可選擇不同的案由進行訴訟:
第一,違約責任。如果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對小區內飼養動物管理方面有明確約定,而物業公司未盡到合同約定的管理義務,受害業主可以要求物業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侵權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物業公司向小區業主承擔普適意義上的安全保衛義務,即當因物業公司怠於履行安全保衛職責造成業主被小區內動物傷害時,才向業主承擔與之過錯相適應的侵權責任。
在此王法官認為需要注意的是,在此類糾紛中,不宜將物業公司在寵物傷人事件中的安全保衛職責作過分放大的解釋,應當根據不同的案情進行具體分析。
法官說法
1、一般情況下,因飼養人或管理人看管寵物不當造成的寵物傷人事件,應由寵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責任。
2、如果業主飼養的寵物屬於相關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除了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責任外,物業公司也應承擔管理不到位的失職之責。但如果飼養人或管理人私自隱匿危險動物,物業公司客觀上根本無法知情時,通常可以免責。
3、如果是流浪的動物在小區內傷人,能夠找到流浪動物以前的飼養人或管理人的,一般也由原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責任。如果無法找到流浪動物原飼養人或管理人的,在物業公司存在過錯的情形下,受害業主可以向物業公司主張權利,物業公司也可向流浪動物原飼養人或管理人進行追償。(微資訊摘編自《首都政法綜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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