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槍支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聚眾鬥毆罪、非法經營罪,趙剛犯非法拘禁罪、搶劫罪、聚眾鬥毆罪、

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王金龍犯非法持有槍支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聚眾鬥毆罪、非法經營罪,趙剛犯非法拘禁罪、搶劫罪、聚眾鬥毆罪、非法經營罪,高海波犯非法持有槍當事人: 法官: 文號:(2009)松刑終字第66號

原公訴機關吉林省扶余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金龍,男,1976年12月26日生,漢族,高中文化,系松原市迎鑫集團董事長,戶籍所在地松原市寧江區建設街,住所地松原市寧江區飛宇金倫花園。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槍支罪、聚眾鬥毆罪、敲詐勒索罪,於2008年8月28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扶余縣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趙剛,綽號「剛子」,男,1978年11月9日生,漢族,高中文化,系松原市迎鑫集團同利典當行經理,戶籍所在地松原市寧江區沿江街,住所地松原市寧江區繁榮小區。因涉嫌犯聚眾鬥毆罪,於2008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現羈押於乾安縣看守所。

辯護人熊偉,吉林群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高海波,綽號小老高,男,1975年6月12日生,小學文化,系松原市迎鑫醫院保衛科科長,戶籍所在地前郭縣前郭鎮文化街,住所地松原市迎鑫醫院宿舍。因涉嫌犯聚眾鬥毆罪,於2008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松原市看守所。

辯護人王延鵬,吉林浩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超文,別名王洋、小五,男,1984年3月28日生,漢族,初中文化,系松原市迎鑫集團同利典當行保安,戶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縣長山鎮,住所地松原市開發區單家圍子村。因涉嫌犯聚眾鬥毆罪,於2008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松原市看守所。

辯護人項柏林,吉林劍虹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桂霞,女,1975年4月3日生,漢族,大學文化,系松原市迎鑫醫院院長,住松原市寧江區繁榮街。因涉嫌犯幫助毀滅證據罪,於2008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谷良英,男,1960年10月24日生,漢族,初中文化,個體,戶籍所在地前郭縣文化街文勝委,住所地松原市寧江區鐵西街。因涉嫌犯幫助毀滅證據罪,於2008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審。

扶余縣人民法院審理扶余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王金龍犯非法持有槍支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聚眾鬥毆罪、非法經營罪,原審被告人趙剛犯非法拘禁罪、搶劫罪、聚眾鬥毆罪、非法經營罪,原審被告人高海波犯非法持有槍支罪、聚眾鬥毆罪,原審被告人王超文犯非法拘禁罪,原審被告人劉桂霞、谷良英犯包庇罪,於2009年4月20日作出(2009)扶刑初字第80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王金龍、趙剛、高海波、王超文、劉桂霞均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

(一)非法持有槍支罪

2007年春節後某日,被告人高海波在石某某(另案處理)處借得仿「五四」式鋼珠槍一支。該槍於2008年7月22日被公安機關依法收繳。經鑒定該槍具有殺傷力。

2008年2、3月份某日,在與江北大權打仗的當天晚上,被告人高海波主動到石某某處借得單管獵槍一支,子彈一發以用於保護王金龍的安全。幾日後被告人王金龍接到幾個恐嚇電話,稱要對其人身進行傷害,由於高海波在石某某處借得的單管獵槍退彈功能不靈,王金龍讓高海波想辦法再買一支,後高海波又通過石某某在通榆市樊勇家取得單管獵槍一支、子彈五發以備其用。因被告人王金龍害怕槍支被公安機關發現,夥同高海波將兩支獵槍藏匿於劉某某家中。2008年7月31日此兩支獵槍被公安機關依法收繳,經鑒定兩支獵槍均具有殺傷力。

(二)敲詐勒索罪

2007年春夏之交時某日,因吉林油田乾安採油廠職工何某某、曾某某為其朋友李東明擔保在迎鑫同利典當行借款,到期後李東明無力償還而躲藏起來。被告人王金龍在向擔保人曾某某催要借款時,二人在電話中發生爭吵,王金龍便帶領被告人高海波、王超文和姚某某(另案處理)等人到乾安縣對曾某某進行毆打,後又將何某某找到典當行,以為了尋找其二人而把王金龍的豐田4500吉普車撞壞為由,對何某某進行毆打,並強行向其索要汽車修理費一萬元。

(三)聚眾鬥毆罪

2008年3、4月份某日,被告人王金龍因寧江區「大權」打錯電話而與其發生爭吵,之後王金龍讓被告人高海波去找這個人,並且把對方的手機號告訴了他。高海波給被告人趙剛打電話,讓趙剛找人去和那個人打仗。趙剛隨即糾集被告人王超文以及姚某某等數十人。因對方「大權」不接電話而找不到他,被告人王金龍即在江北宮廷火鍋安排這些人吃飯,並指使在場的人都給對方打電話。吃完飯王金龍因有事離開飯店,趙剛按照王金龍讓其「領人教訓教訓對方」的授意繼續給大權打電話,後雙方約定在江南的大壩處進行毆鬥。被告人趙剛即帶領被告人王超文和姚某某等數十人手持扎槍、鎬把、戰刀、消防槍等兇器乘車來到了約定地點,下車後姚某某、劉海平(另案處理)首先放了兩消防槍,但未給對方造成傷害。而後,大權等人手持扎槍將趙剛扎傷,並將趙剛等人開去的捷達車砸壞。事後,被告人王金龍、高海波多次尋找大權索要汽車修理費和趙剛的醫藥費,大權以沒錢為由拒絕出此費用,但為了表示和好誠意,在迎鑫醫院內將自己手指剁下一節。

(四)非法拘禁罪

2007年4月某日11時許,因陳某某拖欠同利典當行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趙剛帶領被告人王超文和馬凱、劉佳雷等人駕車到江南油田百南小區王華家,將被害人陳某某及其朋友李某某、王仲秋強行帶至迎鑫醫院六樓的辦公室讓其還錢。陳某某說暫時還不了錢,趙剛指使王超文、劉佳雷、奚治超、徐國柱等人對陳某某進行毆打。趙剛對陳某某進行恐嚇說:「不還錢也行,你要有鋼我就剁你手指頭,一個手指抵一萬元錢」。之後逼迫陳某某在事先已經寫好的二十五萬元欠條上籤了字。接著又讓王超文和奚志超、劉佳雷、徐國柱把陳某某帶到迎鑫醫院七樓內進行看管,讓其馬上聯繫借錢。23時許,由於李某某主動為陳某某擔保,陳某某才被放回。被害人陳某某從被帶到迎鑫醫院至由李某某擔保被放回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達十個小時之久。

吉林油田新木採油廠職工姜某某為本單位職工王凱擔保在同利典當行借款,到期後王凱因未還上借款而躲藏起來。2007年8月16日13時許,被告人趙剛將擔保人姜某某找到典當行對其限制人身自由,逼迫姜某某償還欠款或者配合典當行找到王凱。當晚由於姜某某沒有找到王凱也未借到錢,被告人趙剛未讓姜某某離開典當行,並指使被告人王超文和奚治超、馬凱、劉佳雷(均未找到)對其進行看管。直到8月17日下午,在此期間被告人王超文和奚治超對姜某某進行毆打併恐嚇,奚治超對姜某某說:「還不上錢就一個小時打你一遍」。被告人趙剛還讓王超文、奚治超等幾人帶著姜某某由張瑜駕車出去找過借款人王凱和另一擔保人藺光明。回到典當行後因姜某某害怕挨打,趁看管人員不注意給其哥哥姜某某發了一條求助簡訊,讓姜某某到公安機關報警。姜某某收到簡訊立即到公安機關報案,並與松原市寧江區二分局石化派出所民警一同到了同利典當行,民警對被告人王金龍、趙剛和被害人姜某某進行詢問,被告人趙剛以姜某某與典當行之間系債務糾紛為由將民警騙走,隨後指使被告人王超文等人將姜某某、姜某某拽進典當行屋內進行毆打,並逼迫姜某某為姜某某擔保給同利典當行寫下四萬元的欠條,之後才將二人放回。被害人姜某某從被找到典當行到被放回,共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近三十個小時。

(五)搶劫罪

2008年3、4月份的某日,被告人趙剛指使王超文、賈某某(另案處理)開車到前郭縣司法局家屬樓尋找欠款人張某某,並將張某某拉至松花江邊,被告人趙剛帶領姚某某、劉海平也趕到此處,趙剛指使王超文、劉海平、姚某某對張某某進行毆打。在毆打過程中劉海平將張某某帶的手錶摘下,並在回到典當行後交給了趙剛。被告人趙剛見手錶不錯,就向張某某索要,張某某因害怕再次遭受毆打無奈將手錶給了趙剛。該手錶於2008年8月12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工作人員在被告人趙剛家收繳,經松原市價格認證中心認證,價格為人民幣一千元。

(六)包庇罪

2008年7月22日,劉某某聽說被告人王金龍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消息,回到家裡將被告人王金龍和高海波於2008年7月初放在其家的漁具袋打開發現裡面是兩支獵槍。7月23日早,劉某某將兩支獵槍交給王金龍的妻子被告人劉桂霞,讓她處理。被告人劉桂霞知道是王金龍非法持有的槍支,並且在公安機關已經通知其交出槍支後,指使被告人谷良英將兩支獵槍銷毀掉。被告人谷良英將兩支獵槍拋至松原市開發區單家圍子村的一處深水池塘內,企圖使王金龍逃避法律制裁。2008年7月31日,在被告人谷良英的指認下,公安機關在池塘內將兩支獵槍打撈出來。

據此,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金龍違反國家槍支管理規定,擅自持有槍支,情節嚴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強行索取他人合法財物,數額較大;為泄私憤,逞強斗能,指使他人聚眾鬥毆;為索取債務,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敲詐勒索罪、聚眾鬥毆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趙剛為索取債務,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脅迫為手段,當場劫取他人財物;糾集多人聚眾鬥毆,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搶劫罪、聚眾鬥毆罪。被告人高海波違反國家槍支管理規定,擅自持有槍支,情節嚴重;積极參与聚眾鬥毆,其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聚眾鬥毆罪。被告人王超文受人指使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金龍系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被告人趙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高海波、王超文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桂霞、谷良英明知他人犯罪而故意毀滅證據,企圖使犯罪的人逃避法律制裁,其行為構成包庇罪。被告人王金龍系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依法應按照犯罪集團的的全部罪行處罰;被告人高海波、王超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從輕處罰;被告人高海波對聚眾鬥毆的犯罪事實不予供認,應予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桂霞、谷良英在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三百一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一、被告人王金龍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併罰,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二、被告人趙剛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併罰,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三、被告人高海波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數罪併罰,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四、被告人王超文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五、被告人劉桂霞犯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被告人谷良英犯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上訴人王金龍的上訴意見為:1、上訴人沒有組織犯罪集團;2、認定上訴人犯敲詐勒索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3、不應認定其犯非法拘禁罪和聚眾鬥毆罪;4、對上訴人犯非法持有槍支罪量刑過重。

上訴人趙剛及其辯護人的上訴及辯護意見為:1、上訴人的行為不構成搶劫罪;2、聚眾鬥毆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3、上訴人不屬於犯罪集團;4、非法拘禁罪量刑過重。

上訴人高海波及其辯護人的上訴及辯護意見為:1、本案不應定犯罪集團;2、對上訴人犯非法持有槍支罪量刑過重;3、上訴人不構成聚眾鬥毆罪。

上訴人王超文及其辯護人的上訴及辯護意見為:1、本案不應定犯罪集團;2、原審判決對上訴人量刑過重;3、上訴人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應從輕處罰。

上訴人劉桂霞的上訴意見為,上訴人犯包庇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不大,一審量刑過重。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一) 認定非法持有槍支罪的證據

1、被告人王金龍供述,我見到高海波拿過三支槍。第一支是電動鋼珠槍。2007年年末的一天,高海波到我辦公室拿出一把黑色手槍,長度能有二十公分左右。我問這槍是從哪整的?他說是石老紅(石某某)給他的,就是公安機關在我車裡收上去那把,但是這把槍是什麼時候放在我車裡的,是高海波放的還是賈某某放的我就不知道了。第二把是今年2、3月份趙剛和江北大權打仗的當天晚上,高海波用漁具兜裝著一把單管獵槍,說是石老紅的。趙剛和大權打完仗的第二三天,我接了一個哈爾濱的匿名電話,對方說在三天之內要我命,那幾天,我接了二三次恐嚇電話。當時我想高海波這支槍是單管的,一旦子彈卡殼就麻煩了。就對高海波說:「想辦法再買一隻吧!」這樣過了近兩個月,高海波通過石老紅買了一支也是單管獵槍,是我給拿的錢。這兩支槍在我家放了一段時間後,覺得不安全,就都裝到一個漁具兜里送到我老叔丈人劉某某家,是高海波和我一起去的,劉某某也沒問我們往他家放的是啥東西。

2、被告人高海波供述,在石某某處借過一把鋼珠槍,是電擊的,打塑料子彈。開始在我辦公室放著,後來讓我放在王金龍的車裡了,平時就是玩。史老洪(石某某)是我干老叔,因為我是個孤兒,他從小就收留了我。年初一月份的一天下午,我給史老洪打電話朝他借槍,他叫我到煉油廠老區附近道口等他,不一會他就把一個帆布兜子遞給我。我回迎鑫醫院辦公室看了一眼就放在一個櫃里了,一直也沒用過。四月份的一天下午,史老洪打電話叫我跟他去取槍,我們到通榆史老洪的一親戚家,我倆進的屋,當時槍已經被他親戚拿出來了,槍柄已經爛的不行了,我找一個絲袋子裝回來的,也放在我辦公室了。這支槍也一直沒用過。前一個多月的一天下午,王金龍叫我開車去他二叔丈人家,我就用一個漁具兜將這兩支槍裝好放在他二叔丈人家右側卧室一床底下了,他二叔也沒問啥東西。隨槍帶來的六顆子彈放在我辦公室的一個文具盒裡了。因為第一支槍不好使,退不了彈殼,所以王金龍讓我想辦法再弄一支。借第二支槍時王金龍給我拿費用錢了。

3、被告人王超文供述證實,和江北的陳權打仗的當天晚上,聽高海波說為了保護王金龍他去取了一支槍,但在哪取的,取的啥槍我不知道。

4、證人石某某證實,高海波是我乾兒子。今年春天的一天下午,高海波打電話要借我的獵槍打獵,我就開車去了煉油廠老區翟鳳東家把槍取出來並用一個藍色帶白條的浴巾包好,在煉油廠道口那交給了他。這支槍抓勾不好使,彈殼退不出來。過一個月左右,高海波又打電話,讓我幫他再借一支,之後我打電話問樊勇有沒有?說打獵用,樊勇說他有一支。這樣過了五六天,高海波開車接我,還有姜正武、翟鳳東去通榆樊勇家取的槍。當時高海波給我五千元錢,我給高海波拿回三千元,花掉的就是我們來回的費用。另外我還有一把模擬電擊氣手槍,發射塑料彈珠的,是1997年我在哈爾濱市俄羅斯的一條街上花五百元買的,2007年過了年後被高海波拿走了。

5、證人劉某某證實,7月初的一天下午,王金龍打電話問我在哪,我說「在外邊辦事一會就回去」。我回到家不一會,王金龍就領著高海波來了,一進屋高海波就說:「二叔啊!我們買一套漁具,怕耿亮不滿意,放到你這吧!」我當時瞧了一眼,高海波確實拿的是漁具。就說「你放到小屋吧!」之後,我們三人嘮了一會嗑,王金龍和高海波就走了。

6、證人賈某某證實,我開的賓士車裡有一把模擬槍,能發射鋼珠彈,是高海波的。這槍先是在車的備箱里放著,是我把它拿出來放到車裡的,這時王金龍才知道車裡有一把鋼珠槍。

7、松原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鑒定:單管制式獵槍一支具有殺傷力;「雁」牌單管制式獵槍一支具有殺傷力;黑色模擬手槍一支具有殺傷力。

(二)認定敲詐勒索罪的證據

1、被告人王金龍供述,2007年春夏之交,曾某某因給別人貸款擔保,貸款人還不上,我找他,在電話里我倆罵起來了,我就領人去乾安把他打壞了。後來曾某某擔保貸款的錢都是和他一起擔保的何某某還的。因為找曾某某和何某某把我的4500車撞壞了,修理費花了一萬多,何某某給我拿了一萬元錢,但不是給的現金,是打的欠條,現在也沒還錢呢!

在庭審中供述,何某某向我借了十一萬元,當天曾某某給我打了十二萬元的欠條。後來張某某替何某某還了十萬元,把帳還清了。

2、被害人何某某陳述,去年冬天李東明在王金龍處借款是我和曾某某給擔的保。當時李東明借款三萬元,說是結婚用。王金龍給李東明錢時直接把三千元利息扣下了,另外又給了李東明二千元錢迎鑫食府的代金券,這樣李東明實際拿到的現金是二萬五千元。李東明到期沒還上錢,王金龍打電話讓我上他那去一趟,我去了,他說李東明現在找不到了,這錢就得你和曾某某還。我一聽就給我單位劉陽平打電話,讓他先給我拿二萬元錢。還完這二萬元錢後,王金龍說李東明到期沒還上錢,另外再加一萬元違約金,這樣你們得還四萬元錢。當時我想我已經還二萬了,另二萬要是還也得曾某某還。過了三四天,聽說王金龍找曾某某要錢,曾某某不給,王金龍帶人在乾安把曾某某抓到松原,還給曾某某打壞了。第二天王金龍又把我和曾某某找到他辦公室,說為了找我們要錢把車撞壞了,修車費得一萬元,這錢得你們給出。我剛表露出不同意時,王金龍手下有四五個人上來用拳頭和腳就把我一頓打,還說不然腿就給你打折了。這樣我們就約定二十天再還三萬元。王金龍說這三萬元算借的,先把利息還上。我又讓劉陽平給拿三千元交給了王金龍,另外三萬元錢我還不上,把我家樓房的房照拿給王金龍作抵押了。這裡有一個插曲,我把房照押到同利典當行以後,劉陽平要用錢,他使我的房照作抵押從典當行貸了七萬元。我為了把房照抽回來,就在張某某那抬了十萬元還給了典當行,是張某某去給我還的錢。還錢時因為超出一個月了,王金龍又要了三千元利息。我抬張某某的十萬元錢裡面其實有劉陽平欠的。給李東明擔保的這件事,實際上我還給王金龍五萬六千元錢,有三萬元是李東明貸款本金,後來因為李東明沒還上錢,又追加了一萬元錢的違約金,還有一萬元是王金龍說為找我把車撞壞了,修車費一萬元也是讓我給出的,另六千元是利息。

3、證人曾某某證實,農曆年前李東明要買樓沒錢,說到迎鑫醫院的王金龍那貸款,找我和何某某給擔保。我們三個到迎鑫醫院找到王金龍,李東明和王金龍說明來意後,王金龍就拿出貸款合同和擔保協議書讓我們簽字。李東明貸了三萬元錢。王金龍按照約定扣了三千元利息,又給了李東明二千元錢迎鑫食府的代金券,這樣李東明實際拿到手二萬五千元現金。農曆正月十五貸款到期後,李東明沒還上,王金龍開始找我和何某某,讓我們還貸款。何某某可能是還二萬元錢,然後王金龍就開始找我。有一天王金龍給我打電話,說「你貪事了,李東明貸款還不上你就得還」。我說「我沒錢」,王金龍說「沒錢我把你腿打折了!」我說「我還把你腦袋打碎了呢!」王金龍聽我這麼一說就問我「你在哪呢?」我說「在乾安呢!」王金龍就說你等著。過了一個多小時吧!王金龍又給我打電話,讓我到縣醫院門口找他,我就去了。王金龍當時開了好幾台車帶了二三十人去的乾安,有兩台轎車,還有一台救護車。我上了王金龍的轎車,想和他談談這事,王金龍沒容分說,照我臉上就打一拳,並說「操你媽的,裝犢子是不是?」這時他帶去的人就把我拽下車打我,有一個人用狼牙棒照我的背部就是一棒子,我當時嚇得都不知道疼了。然後王金龍就命令手下人用他們開去的救護車把我拉回松原,在迎鑫醫院員工住宿的地方待了一個多小時。第二天我身上疼得不行了到市人民醫院住院,醫生一數我背部被打出17個眼,就是狼牙棒上的鐵釘扎的,頭好像是被打得腦震蕩了,在醫院住的就是腦外科。

4、證人張某某證實, 何某某還同利典當行十萬元錢,因為他不敢去,怕挨打,所以是我去給他還的,趙剛把何某某家的房照給了我。有一次我和劉陽平在松原辦事,何某某給劉陽平打電話,讓我們到典當行去,我們去了,何某某說「給我整點錢吧!要不人家不讓我走」。典當行的人說「要是能給他擔保也行,我們就沖你們說」。我們也沒敢給擔保,典當行的人因為何某某還不上錢就把他打了,後來劉陽平給何某某拿了三千元交了利息錢,何某某才回來的。

(三)認定聚眾鬥毆罪的證據

1、被告人王金龍供述,當天我正在江北宮廷火鍋吃飯,接了一個對方打錯的電話,態度特別不好,我倆就吵起來了。他說在江北四百附近,讓我去找他。之後我就給高海波打電話,讓他去找這個人,並且把對方的手機號告訴他了。後來趙剛領一幫人去飯店找我,說「對方不接電話,找不到他」。我安排趙剛他們在宮廷火鍋吃的飯,吃完飯我就回公司了,趙剛他們又接著找那個人,後來趙剛被人打傷了。事後我們打聽出這事是大權乾的。過了一個多月,大打電話要和解,我們讓他給修車、看病,治傷,說沒錢。為了表示和好的誠意,他自己把手指頭剁掉一塊。

2、被告人趙剛供述,今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高海波打電話說和別人罵起來了,讓我帶幾個人到江北橋頭。我就帶著王洋、王某某、王帥、二胖、姚某某、小洋洋去了。我還給吳東子打電話讓他也來,但他沒來,讓我找喜子、何老偉。全是砍刀和扎槍。我們剛到他們上來就又扎又砍,我的腳被扎了一紮槍,腦袋被雙節棍打了兩個口子。那邊看把我扎壞了就跑了。我回到迎鑫醫院縫合了3、4針,在王金龍的別墅那養了十多天。後來聽說那伙是江北叫大慶的領去的,王金龍說找他們要個說法,我攔住沒讓去。

另供述(1卷163也),王金龍打電話和別人爭執了,高海波讓我找人去和那個人打仗。這邊高海波和那邊通電話,我們也不斷聚集人,我找姚某某、王某某、王超文、王帥,二胖就給那個人打電話,但對方沒接。我告訴了王金龍,他讓我們到江北宮廷火鍋去吃飯。到那之後,王金龍讓我們每個人都給對方打電話,但對方都沒有接。吃完飯王金龍就回公司了,他讓我們接著找對方。因為對方和王金龍吵吵,不尊重王金龍,所以王金龍讓我領人去教訓教訓他,意思就是去打他。後來對方終於接電話了,我們就約定在開發區油田電廠見面,當時我們拿了一把90公分長的戰刀,兩把消防槍,幾個棒球棒,聚集了九車人。那伙有七車人,見面後二胖把消防槍打響了也沒當事,雙方就打起來了。但我們沒有打著他,我反倒被打傷了。事後王金龍和高海波找到了大權,讓他給我出醫療費和修車費用,但大權沒有錢,他為了表示誠意和歉意,把自己的一節小手指剁了下來,這事也就這樣了結了。

3、被告人高海波供述,有一天江北大權把電話錯打到王金龍手機里了,他倆就吵起來了。趙剛就和對方約定在江邊大壩上對一下子,就是打仗的意思。趙剛領了九轎車人,對方多少人不知道。王金龍給我打電話,說「趙剛在江邊大壩上和人幹起來了,你快去看看」。我就打計程車往江邊去,我怕到現場時正趕上兩伙打仗,就讓計程車司機在油田礦醫院旁邊的道上停了一會。我給趙剛打電話想問問現場的情況,先是打不通,後來打通了是姚某某接的,他說剛哥讓人扎壞了。我說我馬上就到。在王家大院北邊的馬路上,我看見王某某開著迎鑫醫院的捷達車從西邊過來了,當時這輛車的前後風擋玻璃、車窗玻璃都被砸碎了,前機蓋子還砸個坑。王帥說「剛哥受傷了,回迎鑫醫院了」,我也趕緊坐計程車回到了醫院。這次我拿了一把假獵槍,用漁具袋裝著,手裡握著六發獵槍子彈,就是想讓別人看見子彈好認為我有槍而害怕。大權把趙剛打完後,就通過別人找王金龍要和解,王金龍讓大權給趙剛看病,把修車錢出了,大權說要錢一分沒有,但得給龍哥一個交代,就在醫院病房把自己的小母手指剁下去了。

4、被告人王超文供述證實,2008年3、4月份,我和趙剛等人在江邊大壩上和另一伙人打仗了,趙剛被那伙人給扎傷了。

5、證人姚某某證實,因為大權在電話里和王金龍吵起來了,趙剛、高海波替王金龍去打仗。當時我和趙剛、王超文、王帥、劉海平、王某某坐一台車去的,我們拿了兩把消防槍、一把砍刀、一個槍刺,同去的還有很多我不認識的,坐了七八台車。到了之後就準備打仗,對方都拿扎槍過來了,我和劉海平拿消防槍沖對方打了兩槍,但啥事沒當。對方就拿扎槍把趙剛扎了,他們看我們的人都跑了,就把我們開去的捷達車給砸了。

6、證人包某某證實,今年3、4月份的一天下午,趙剛給我打電話,說喜子你在哪呢?有人罵我大哥,你來一趟。我就去站前的宏大網吧找的郭建和柴超打車到江北的宮廷火鍋城二樓,當時有三個包房共四桌,都是我們這邊的人。王金龍讓我們挨個打電話給對方,對方先不接。吃飯時趙剛給那邊的人打電話,後來對方接了,趙剛約他們過來談談,那邊的人提出要找一個地方對一下,約定的地點去電廠。趙剛坐迎鑫醫院的捷達車,剩下我們都打計程車,一共有八九台計程車去電廠。趙剛他們先到的,他拿一把滅火槍打了一槍,王超文、姚某某每人拿一把砍刀,還有兩個拿扎槍的。對方都拿扎槍,一開始就打亂了,我們這夥人都被打散了,趙剛被幾個人追到樹林子里,後來我們都跑了。對方也不追了,我們找到趙剛,他被扎傷了,坐的捷達車玻璃被那伙人砸碎了。

7、證人王某某證實,4、5月份的一天下午,趙剛打電話說有事,讓我快點回去。我就回到典當行了,趙剛、王洋、王帥、姚某某都上了我開的一輛白色捷達車。趙剛讓開車上江北,到了江北四百,趙剛給對方打電話,又說今天你不整我我就整你的話。趙剛又約了幾車人,我們回到了江南橋頭處,那裡大約有六七輛計程車,地上得有二三十人,看我們這伙過來了,都取的扎槍奔我們來了。我們這夥人下車從後備箱取的日本戰刀、棒球棒、還有消防槍什麼的。這時那伙人已經到我們跟前了,我就下車往草地里跑,我們後面跟著的計程車也都掉頭跑了。我就聽後面喊砸車砸車,等那伙人走了之後,我又去接的趙剛和王洋,因為趙剛被扎傷了,我們就送他去迎鑫醫院了。

(四)認定非法拘禁罪的證據

1、被告人王金龍供述,陳某某在同利典當行貸了九萬元錢,期限是一個月,到期之後還不上,趙剛等人把陳某某整到迎鑫醫院給打了。這是2007年4月份的事,當時我在北京旅遊,回來之後趙剛和我說了。究竟誰打的陳某某,打到什麼程度我也沒問。

2、被告人趙剛供述,2007年初,江北耍錢的陳某某通過李某某擔保在典當行貸的錢,約定兩個月還錢,但他三個月後也沒還,找他幾次也沒找到。一天我和王洋、馬凱、姚某某、王某某在王華家把陳某某和王仲秋抓來。陳某某欠典當行二十萬元錢,當時讓他還二十五元,多出來的五萬元是利息。因為他欠錢已經超期兩個月了,讓他用江北的房子作抵押他不幹,我就說:「你不還錢也行,你要有鋼我就剁你手指頭,一個手指頭抵一萬元。」我只是嚇唬他,並沒真剁。打完陳某某後他就在二十五萬元的欠條上籤了字,之後我就讓王洋、馬凱把他領到七樓看著他,讓他找人給他還錢。但直到晚上五六點鐘他也沒借到錢。這時和他一起去的李某某說給擔保,我就讓他們走了。陳某某在典當行被控制有五六個小時。

另供述,在起初我們很少遇到借款人借款不還的問題,到了後期,由於我們業務範圍大了,接觸的人多了,來典當行貸款的什麼人都有,就出現了一部分欠款不還的人。這樣我就領著保安去找這些欠款人,找到後把這些人領到典當行,讓他們儘快還款或找擔保人為其擔保。如果再不還款的話就對他們施以暴力,逼迫他們儘快還款。最開始用這種手段收貸王金龍不同意,但我和他說如果不用這種手段收貸的話,會有許多貸款收不回來,公司的損失會很大,王金龍也就沒再說什麼。我們對陳某某、姜某某實施非法拘禁事先沒有預謀,但是王金龍知道這事。第一次拘禁陳某某時,王金龍去北京了,是李某某給王金龍打電話說了這件事,後來王金龍給我打電話說讓李某某給陳某某擔保,把陳某某的擔保手續辦好後再放他走。第二次拘禁姜某某是王金龍到典當行遇見的。拘禁陳某某時有王超文、奚治超、徐國柱,參與拘禁姜某某的有王超文、姚某某、奚治超、徐國柱等人。典當行剛成立時,王金龍召集大夥開了一個會,會上他宣布了公司的紀律,不準吸毒、不準賭博、不準到娛樂場所、晚上不許離開單位,有事要請示,這些規定包括我在內的所有人都得遵守。

3、被告人王超文供述,2007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陳某某和李某某在王金龍的辦公室被劉佳雷、徐國柱、奚治超打了,之後趙剛讓我們幾個把他倆領到七樓上看著,讓陳某某借錢,但一直到晚上陳某某也沒借到錢,到了晚上十一二點鐘,李某某一看這麼耗下去也不是辦法,就和趙剛商量由他擔保,如果陳某某不還就由他還,之後他倆就走了。

另供述,典當行是2007年年初成立的,王金龍是董事長,趙剛是經理,我和姚某某、馬凱、徐國柱、劉海平、賈某某、曹錕是保安。平常我們就是和趙剛出去要帳,如果遇到欠賬不還的,趙剛就領我們出去找,找到了就把欠款人領到典當行,我們幾個打手都紋身,有拿棒球棒子的,有拿卡簧刀的,也有拿狼牙棒的,嚇唬欠高利貸的人。看著他,要是實在整不著錢,我們幾個就揍他,逼迫他儘快還錢。我們這樣做都是趙剛告訴的。非法拘禁陳某某和姜某某我們事先沒有預謀,都是打電話把他們找來的,來了之後沒有錢還就看著他們,逼他們還錢,讓他們找人借錢或者找人擔保。在拘禁他倆的當時王金龍不知道,但事後趙剛和他彙報了,我感覺王金龍是支持的,因為陳某某被拘禁在先,如果王金龍不支持,趙剛就不會再拘禁姜某某。剛到典當行時,王金龍給我們開了個會,會上宣布了幾條規定,記得有不許吸毒、不許賭博、不許到娛樂場所、不許晚上離開單位,遇到事情要逐級請示等。

4、被害人陳某某陳述,2007年4月份的一天中午11點多鐘,趙剛帶著十來個人到江南青松小區里的王華家,將我、王仲秋、李某某強行帶至迎鑫醫院六樓王金龍的辦公室。因為我欠王金龍二十萬元錢,他們把我整到那裡讓我還錢。我說沒錢,趙剛和他手下的人就用拳腳打我,當時王仲秋和李某某也在場。趙剛讓我寫一個二十五萬元錢的欠條,我不幹,他們就又打我,其中一個還用卡簧刀逼著我胸部說「你要不簽字的話就扎你」。趙剛還說如果我不簽字就剁我手指頭,一個手指頭一萬元。後來我沒招了就寫了一個欠王金龍二十五萬元的欠條。寫完欠條他們又讓我張羅錢,我也沒張羅著。等到半夜12點多鐘的時候他們才將我和李某某放走。

5、證人李某某證實,2007年4月份的一天中午11點多鐘,我和陳某某、王仲秋在江南油田青松小區的王華家呆著,趙剛領著十來個人去了,把我和陳某某、王仲秋都拽到樓下他們的車裡拉到迎鑫醫院的六樓。因為陳某某欠典當行二十萬元錢,趙剛就讓陳某某還錢,陳某某說暫時沒有錢還不了,趙剛說你要暫時還不上錢的話就再寫一個二十五萬元的欠條,一周之內再還。陳某某一聽又多出來五萬元就不同意,趙剛、王超文、姚某某、張瑜,還有幾個不認識的人上來就打陳某某,當時就把陳某某打得滿臉都是血,腦袋上打起了幾個大包。打完之後趙剛他們寫好了一個二十五萬元的欠條逼著陳某某簽字畫押,陳某某不簽字,說根本不欠那麼多錢,王超文拿了一把卡簧刀在陳某某胸前比劃說「你要是不簽字,我就扎死你」,趙剛也在傍邊說「你要是有鋼不還錢的話,就把你手指頭剁下來,一個手指頭一萬元」。陳某某被逼的實在沒辦法了,就在那個欠條上籤了字、畫了押。之後,趙剛他們也沒讓我們走,讓陳某某趕緊借錢還他,然後讓人把我和陳某某領到了七樓,讓王超文、姚某某,還有我不認識的看著陳某某,說不拿錢來不讓他走。趙剛說「陳某某要是實在借不到錢用房子抵押也行」,陳某某當時不同意,就這樣一直待到了晚上10多鍾。我一看這麼下去也不是辦法,怕趙剛他們再打陳某某,就提出由我擔保先把人放了,錢儘快還上,陳某某還不上錢我就還。這樣趙剛才讓我和陳某某離開的迎鑫醫院。

6、被告人王金龍供述,不知道姜某某欠錢的事。當時我從外面回來看見典當行門口停一台警車,就問警察咋回事?警察說:「姜某某被抓來了,不讓走」。趙剛說:「姜某某給王凱擔保借了幾萬元錢,王凱沒了,就得由擔保人還錢,但他們沒打姜某某」。警察問姜某某,他也說是這麼回事。警察走了以後,趙剛讓姜某某、姜某某進屋談談,他倆不進屋,就被趙剛他們打了幾下。我知道後,讓姜某某他哥給他擔保,姜某某同意給姜某某擔保,給我出了一個欠條,讓他們走了。

7、被告人趙剛供述,姜某某被打是因為他給王凱擔保,王凱跑了就得由他還錢。他是上一天中午到的,第二天下午走的。這期間馬凱還有一個人看著他了,把他鎖在典當行的屋裡,王洋打他兩次,都是用巴掌撇子打的,並說不還錢就一個小時打一次。第二天下午他哥姜某某帶兩個警察去了,但我說我們是債務糾紛,警察就走了。當時我們挺生氣的,他們居然還敢報警,我就和王洋、姚某某、馬凱把他倆拽頭髮拽到屋裡給打了。當時王金龍也在場,是他和姜某某談的,讓姜某某給姜某某擔保,還我們四萬元錢。

8、被告人王超文供述,去年8月,姜某某因欠錢的事被趙剛找到了典當行,讓他還錢或者找到王凱。姜某某就打電話聯繫,可是一直到晚上既沒借到錢也沒找到王凱。趙剛就讓我和奚治超、馬凱、劉佳雷看著他。晚上我們幾個把典當行的門鎖上後還多加了一個鏈子鎖,防止姜某某半夜跑了。第二天早上趙剛讓張瑜開車拉著我們幾個領著姜某某出去找王凱和另一個擔保人叫藺光明,但我們出去了一圈一個也沒有找到就又回到了典當行。我挺生氣的就用礦泉水瓶子打了姜某某腦袋幾下,又扇了他幾個嘴巴子,讓他抓緊聯繫。下午時奚治超又踢了他幾腳,還嚇唬他說:「還不上錢就一個小時打一遍」。不一會來了一個警車,這時王金龍也回來了,姜某某的哥哥對兩個警察說我們把他弟弟綁架了,當時姜某某也從迎鑫食府出來了,不知他們和警察咋說的。警察走了之後,王金龍和趙剛就讓我們把姜某某哥倆整屋去,進屋後我們就給他哥倆揍了,把他倆打夠嗆。打完之後王金龍和他們談的,他們說不一會話他倆就走了。姜某某是第一天下午到的典當行,第二天下午走的。

9、被害人姜某某陳述,2007年7、8月份的一天,我正在上班,王凱給我打電話說他要在松原市迎鑫典當行抬錢,讓我去給擔保,我當時也沒多想就去了典當行。到那裡我看見王凱、王凱的朋友藺光明、趙剛都在。趙剛讓我和藺光明在一個事先列印好的擔保書上簽字,並且對我和王凱、藺光明說「這六萬塊錢必須在兩個月內還,到期還不上一天加六千元利息,如果到期找不到王凱就得有我和藺光明還錢」。之後我就急著回單位上班走了。本以為沒什麼事了,可是在這事後兩個多月的一天下午一點多鐘我接到了趙剛的電話,他說王凱現在找不到了,錢還沒還上,讓我馬上到他們典當行。我接完電話馬上就坐車去了。到了典當行之後,趙剛還有幾個我不認識的年輕人都在屋裡,那幾個年輕人都有紋身、吵吵把火、光著膀子都挺嚇人的。進屋後趙剛對我說「王凱、藺光明現在找不到了,當時王凱借錢你是擔保人,現在給你兩條路,一是找到王凱、藺光明讓他們還錢;二是你馬上還錢或者你再找擔保人為你擔保。現在這六萬元錢就得算你借的了」,之後又對我說「這兩天你也不用上班了,如果找不到王凱、藺光明,也找不到人為你擔保,你就別想離開半步」。然後就派了兩個年輕人看著我,讓我聯繫他們,可我聯繫一下午也沒聯繫到他們。到了晚上我說想回家,他們不讓,讓我在典當行屋裡和那兩個年輕人睡覺。第二天上午九點多鐘,趙剛打聽到了藺光明的單位,就派人押著我去單位找他,沒有找到,這樣他們拉著我又回到了典當行。大約下午三四點鐘,一個叫王洋的人進來問我能不能找到王凱和藺光明,我說找不到,他上來就打我腦袋幾下,踢了我左肋一腳。然後對我說「找不到人還不上錢就別想走」。到了晚上,趙剛又讓那兩人看著我在典當行屋裡睡的覺,臨走他又把門鎖上了。到了第二天上午趙剛來了之後,又派三個人開車押著我去了王凱的父母家,不一會回來聽他們說王凱的父母不管這事。之後他們又讓我領著去藺光明家,可是他家沒人,於是他們又把我拉回到典當行。一直待到下午二三點鐘,頭一天打我的王洋又狠狠地踢了我一腳,說從現在開始一個小時打我一遍,直到找到他們為止。我非常害怕,就假裝打電話找王凱、藺光明,趁機給我哥姜某某發了一個簡訊,讓他馬上報警,不一會他們就把我領到隔壁的迎鑫食府的一個包房裡。過了一個多小時,我哥領著警察就來了,這時王金龍、趙剛和警察說「我們之間屬於債務糾紛,我們根本沒有打他」。還指著我問有傷嗎?說打你有證據嗎?警察問了一會就走了。警察剛走,王金龍、趙剛讓手下的幾個人拽著我倆的頭髮把我倆拽到屋裡就拳打腳踢,把我哥的眼鏡都打碎了。打了能有五六分鐘,然後王金龍出來命令住手,又讓他們拽著我把臉上的血洗乾淨。王金龍說「王凱欠的六萬元錢就得你們還了,但你們也沒多少錢,還四萬就行」,他給了我一張單子,我害怕再被打就在上面簽了字。簽完字王金龍說給我們一周期限,到期還不上還收拾我們,之後就把我們放了。從我到典當行到他們放我出來,我在那待了三天三夜,將近54個小時。後來因為王金龍多次派人半夜到我家要賬,。那段時間我出去躲著了,我妻子由於受不了這種驚嚇,最後和我離婚了。

10、證人姜某某證言,2007年8月17日下午我去迎鑫醫院找我弟弟姜某某,因為他當時被迎鑫典當行的人於16日給扣留了。16日下午4點多鐘,我弟弟給我打電話說「他給王凱做擔保,王凱跑了,典當行的人把他扣下了,讓他找人或者還錢」,當時我弟弟讓我去典當行我也沒去。17日上午8點18分,我弟弟給我發了一個簡訊,說是如果回不去就到市局報案。中午12點11分又給我發了一條信息,說「他們打了他一次,一個小時後接著打,讓我馬上報案」。我先後到市公安局和前郭縣公安局,最後到到石化派出所報案。下午石化派出所的民警和我到了迎鑫典當行,見到了我弟弟。當時民警向典當行的人了解情況後讓他們放人,典當行的人說是讓我弟弟下午幫他們去找人。等民警走後也就一分鐘左右,他們典當行的人就動手把我拽到屋裡,把我打倒在地,用腳踢我,我的嘴和鼻子都被打出血了,頭部也打腫了。之後典當行的人寫了一個四萬元錢的條,是讓我弟弟還給他們的錢,讓我給擔保。我簽完字畫完押他們才放我走。

11、證人張某某證言,2007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我值班,發現姜某某空崗了,就給他打了好幾遍電話,他在電話里小聲和我說因為替王凱擔保在典當行借錢,王凱跑了,典當行給他找去了,讓他找王凱,暫時不能來上班了。後來的幾天他也一直沒來上班。過了幾天他到單位說「王凱跑了,他現在也沒有償還能力,怕典當行的人來單位找他,得出去躲一躲」,然後就走了,大約得有一個多月沒來上班。後來聽說因為他給王凱擔保的事情,他媳婦都和他離婚了。

12、偵查機關的提取筆錄,即被告人趙剛收到姜某某借款的收據一枚。

(五)認定搶劫罪的證據

1、被告人趙剛供述,張某某在典當行抬錢沒還上,我就讓姚某某、王洋、賈某某到他家樓下去堵他。那天早上他們三個把張某某抓到後拉到了江邊,我領著王帥、二胖開車去了。讓張某某還錢,他說還不上,我就讓他們揍他。在打他時,他的手機掉下來了,我們給他拿起來回到典當行又還給他了。手錶是他在典當行時拿出來的,我看挺好的,是歐米茄,就朝他要,他就給我了,是自願給我的。回典當行後是王金龍和他談的,最後張某某給出了一個十五萬元的欠條就走了。當時是欠十二萬元錢,那三萬元錢是沒還上這段時間的利息。

2、被告人王金龍供述證實,那天我去典當行待了一會,趙剛他們就領張某某進屋了。當時我見張某某衣服上全是血,鼻子出血了,就問是咋整的?張某某說自己摔的。我讓保安給他找件衣服,就和他談還錢的事。年前張某某在典當行借了九萬元錢,到期沒還上利息漲到了十二萬元,被找來之後,他同意加利息一共還我十五萬元,給我寫了欠條。

3、被告人王超文供述證實,前一個月左右,我和賈某某倆去前郭縣司法局家屬樓下等著,不一會張某某出來了,我倆把他拽到了車上,就給趙剛打電話。趙剛讓我們把他拉到江邊,不一會趙剛開車和姚某某、劉海平、王帥就到了。趙剛讓我們揍他,我們就把他揍了,把他鼻子打出血了。之後又把張某某拉回到典當行,上車後他要打電話,我把他手機搶過來關機後就給他了,手錶是劉海平從他手上摘下來的,回去後交給趙剛了。王金龍、趙剛和張某某談的,不一會就讓張某某走了,臨走之前又給他找了一件衣服換上了。

4、被害人張某某陳述,2007年年底,因為生意上資金周轉不開,通過朋友在王金龍的典當行借了八萬元錢。當時打的是九萬元的欠條,多出的一萬元是一個月的利息。當時我們講好一個月(二十天)還,但到日子我沒還上,就按王金龍說的按月還利息。第一次是還一萬五,第二次還八千,第三次我去還利息的時候,王金龍手下具體辦事的趙剛說,我借的本金加上利息已經滾到二十多萬了,每天利息就需要二千多。我一聽當時就挺生氣,但沒敢發作,就以出去借錢為由走了。我也不知道王金龍的利息是咋個演算法,這也太坑人了。後來過了一個多月,早上8點趙剛給我打電話讓我下樓,我剛下樓,就被幾個小夥子拽到車上開始打我,把我的手機搶去了,把我的包也翻個遍,之後把我拉到江邊,這時趙剛開台車領幾個人也到了,他們一共能有七八個人打我,把我朋友給我的歐米茄手錶也搶去了。完事他們把我拉回到典當行,王金龍問我欠錢的事怎麼辦?我也挺害怕,就對他說你看著辦吧,王金龍就說那你就給我出一張十五萬元的欠條,用你家的房子作抵押,當時我害怕就同意了。之後因為我全身都是血,王金龍讓我到衛生間洗乾淨又讓別人找了件衣服給我穿,把我手機還給了我,走時還對我說大哥出去不要跟別人說是我們打的,就說是自己摔的。手錶是他們把我帶到同利典當行後,趙剛對我說:「大哥,你的這塊表不錯呀,給我吧?」當時那種情況下也不敢不給呀?就答應給他了。

5、證人姚某某證言,我被抓進來的前一天,趙剛叫我、王超文、劉海平、王帥、賈某某我們在江邊把張某某在車裡拽出來,一頓拳打腳踢,把他打夠嗆,之後拉回到典當行,王金龍和他談的,因為他的衣服上全是血,臨走又給他找件衣服。我和張某某說,大哥你知道臉上的傷是咋整的吧,張某某說「知道,是自己摔的」,之後他就走了。在打張某某時,我不知道是誰把他的手機和表拿走了。

6、證人賈某某證言,大約兩個月前的一天早晨,趙剛打電話讓我和王洋去找一個叫張某某的人。我倆在司法局家屬樓下遇見了他,就把他拽上了車,在車上王洋打了他幾個嘴巴,之後我們把車開到江邊大壩,不一會趙剛就領劉海平、王帥、姚某某他們來了,把張某某拽下車一直從大壩上打到大壩下面,打完後又把他拉回了典當行,然後我就出去辦事去了。手機是張某某在車上時要打電話,讓王洋搶過來關機了。手錶的事我不知道。

7、公安機關的提取筆錄證實,在被告人趙剛家提取歐米茄手錶一塊。

8、松原市價格認證中心關於歐米茄手錶的價格鑒定結論書證實,歐米茄手錶一塊,價格人民幣一千元。

(六)認定包庇罪的證據

1、被告人劉桂霞供述,王金龍他們把獵槍放在我二叔劉某某家了,王金龍出事後,劉某某就把獵槍放到我表姐劉某某家了,當時我不知道是槍。王金龍被抓的第二天早晨,劉某某打電話,讓我和劉某某回劉某某家,說找我倆有事商量。在劉某某家樓下,我看劉某某拎了一個挺長的綠色兜子。上樓後,劉某某吃了一會面就和我們商量王金龍的事怎麼辦,說了一會話,他說有事得去長嶺就走了。隨後我也沒問也沒看見是什麼東西和劉某某也回足療店了。劉某某送完東西第二天下午,王金龍給我打電話,說他把槍放在劉某某家了,讓我馬上找到劉某某,把槍交到公安局來。我給劉某某打電話,可是怎麼也打不通。因為當時我和王金龍的老舅谷良英都在足療店裡,所以接完電話我對谷良英說:「老舅你趕快把那東西拿走吧!可能是槍。」然後他老舅就走了。隔了兩天,劉某某打電話問放在劉某某家的那東西哪去了?我說被王金龍他老舅拿走了,劉某某說問他老舅把東西放哪了?儘快找回來交到公安局。我給谷良英打電話,我倆在單家圍子轉盤處見面後,我問他東西扔哪了?他說扔在單家圍子村裡的一個水泡子里了,我說你把它撈出來或者舉報給公安局吧!然後我們就分開了,沒再聯繫。

2、被告人谷良英供述,今年7月20日的下午,劉桂霞給我打電話讓我到江南大酒店對過來一趟,說找我有事。我就騎摩托車去了,到那之後,劉桂霞給了我一張紙條,上面寫的是地址,說那塊有槍,用床單包著呢,讓我找個地方銷毀掉,並交給我兩個鑰匙。第二天早上4點鐘的時候,我就騎摩托車按紙條上寫的地址找到了江南郭爾羅斯花園小區上的五樓,一進門,槍就在衣櫃門的外邊放著,我打開床單一看是兩棵槍,就把槍從床單中拿出來放到一個白色的編織袋裡,用膠帶把編織袋的口纏好,之後拿到樓下,用摩托車拉走扔在了單家圍子村西側的一個深水塘里。

3、證人劉某某證言,7月22日劉桂霞給我打電話說:「二叔啊!王金龍讓公安局給抓起來了。」23日我從長嶺回到松原,就想王金龍放我家的究竟是什麼東西?我得看看,就把漁具袋打開一看裡面是兩隻獵槍,就給劉桂霞打電話說:「王金龍前一段放我家點東西,當時說是漁具,我現在看了是槍,你看咋辦?」劉桂霞半天才說出話來,問我說:「二叔,你看咋辦?」我說「不行我先把槍送到你那,你就把槍交給王金龍的家人吧?」她說「那也行」。劉桂霞讓我去她表姐劉某某家等她,我放下電話後,用我家的一個綠色床墊把這兩支槍包到一起,去了劉某某家。劉某某問我是啥呀?劉桂霞說你別問了,知道了對你沒好處,劉某某就不吱聲了。當天下午,劉桂霞打電話告訴我,槍已經交給王金龍的老舅了。

4、證人劉某某證言,2008年7月22日劉桂霞的丈夫王金龍出事後她就經常到我家裡呆著。23號早晨四五點鐘劉桂霞接了一個電話,之後就叫我起床和她回家去一趟,說有急事。到我們家樓下,看見我舅舅劉某某在那站著呢,手裡拎一個挺長的東西用一個布包著。上樓後,我就問我舅舅拿的是什麼東西?劉桂霞說「別問了,知道了對你沒好處」,我一聽就再沒深問。劉某某進屋後就把他拎的東西放在了一進門的衣服架旁邊了,然後他邊吃速食麵邊和劉桂霞嘮嗑,他倆說的啥我沒聽見,吃完速食麵劉某某說他有事就走了,拎來的東西也沒拿。他走後,我和劉桂霞也回到了足療店,路上我又問劉桂霞我舅拿來的到底是什麼東西?她也沒有告訴我。當天下午或者是第二天下午,王金龍的舅舅來了,劉桂霞讓我把我家的鑰匙給他,並告訴他我家的位置,然後他就走了。第二天上午他把鑰匙給我送回來了,事隔幾天我回家的時候看那個東西沒了。

(七)證明上述各項事實的其他證據

1、偵查機關的搜查證、搜查筆錄證實,在迎鑫醫院辦公室搜查出車牌31支,運動用弩2個、弩標50支,管制刀具7把,貸款、擔保、汽車交易合同書71份,鎬把2根,通訊錄2本,賬本一本,獵槍子彈6發,管制刀具4把;在同利典當行辦公室搜出弩2支,管制刀具1把,鋁製棒球杆1隻,用鋼鋸改制的牛刀1把,迎鑫食府代金卡若干張;在王金龍的住宅搜查出鋼管自製扎槍54個,16#獵彈2個,運動用弩1把,弩標、鋼珠50枚,砍刀1把,管式扎槍1把,匕首1把,典當行手寫賬本1本、賬單1份,舉報信1封;在王金龍的賓士車內發現模擬「五四」手槍一支。

2、偵查機關收繳的獵槍子彈、仿「五四」式鋼珠槍、獵槍、自製扎槍、鎬把、車輛號牌、弩、砍刀、警棍、卡簧刀、模擬槍、狼牙棒等兇器牌照。

3、偵查機關的辦案說明、抓捕經過;各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表。

4、高海波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5、松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證實,松原市同利典當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日期為2002年4月28,營業期限至2010年11月20日。

關於各上訴人及其辯護人的上訴及其辯護意見:

(一)關於上訴人王金龍、上訴人趙剛及其辯護人、上訴人高海波及其辯護人、上訴人王超文及其辯護人認為各上訴人犯罪不屬於犯罪集團的上訴及辯護意見,經查,上訴人王金龍自2007年年初開始,通過親自擔任同利典當行法人,以招聘經理、保安為名,網羅社會閑散人員組成犯罪組織,並且其成員比較固定。為了保護自身安全,準備了槍支,還私藏了砍刀、弓弩、狼牙棒和大量的扎槍等作案工具,以備組織成員違法犯罪所用。同時指使手下人實施聚眾鬥毆,對借款人進行毆打、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動。以上訴人王金龍為首所逐步形成的犯罪組織,其組織結構、組織形式及其一系列犯罪活動的特點符合犯罪集團的基本特徵,應屬犯罪集團,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王金龍等人犯罪屬犯罪集團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各上訴人及其辯護人的上訴及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二)關於上訴人王金龍認為敲詐勒索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意見,經查,被害人何某某在偵查階段雖然對其為債務人李東明向典當行償還欠款的具體數額先後陳述不相一致,但每一份陳述中均都證實包括一萬元錢的汽車修理費,只是償還的利息部分有些出入而已。同時上訴人王金龍在偵查階段和庭審中對此情節的供述也自相矛盾,但是證人張某某替被害人何某某到典當行償還欠款十萬元的事實卻客觀存在。而上訴人王金龍及其辯護人則未能舉出相應的證據來證明此十萬元中不包括汽車修理費一萬元。故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王金龍犯敲詐勒索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其上訴意見不予採納。

(三)關於上訴人王金龍、上訴人趙剛及其辯護人、上訴人高海波及其辯護人均認為各上訴人不構成聚眾鬥毆罪的上訴及辯護意見,經查,上訴人王金龍供述,「我給高海波打電話,讓他去找這個人,並且把對方的手機號告訴他了。後來我正吃飯的時候,趙剛領一幫人去飯店找我,說對方不接電話,找不到他。我安排趙剛他們在宮廷火鍋吃的飯,吃完飯我就回公司了,趙剛他們又接著找那個人」。上訴人趙剛供述,「王金龍打電話和別人爭執了,高海波讓我找人去和那個人打仗,他在這邊和那邊通電話,我們也不斷聚集人,等最後到油田電廠那時,我們已經聚集了九車人。我找姚某某、王某某、王超文、王帥,還給吳東子打電話讓他也來,但他沒來,讓我找喜子、何老偉,二胖給那個人打電話,但對方沒接。我就打電話告訴了王金龍,他讓我們到江北宮廷火鍋去吃飯。到那之後,王金龍讓我們每個人都給對方打電話,但對方都沒有接。吃完飯王金龍就回公司了,他讓我們接著找對方。因為對方和王金龍吵吵,不尊重王金龍,所以王金龍讓我領人去教訓教訓他,意思就是去打他」。上訴人高海波供述,有一天一個人往趙剛手機里打電話,趙剛就和對方罵起來了,雙方約定在江邊大壩上對一下子,就是打仗的意思。趙剛領了九轎車人,對方多少人不知道。王金龍給我打電話,說「趙剛在江邊大壩上和人幹起來了,你快去看看」。證人姚某某證實,「大權在電話里和王金龍吵起來了,趙剛、高海波替王金龍去打仗」。證人包某某證實,「趙剛打電話,說有人罵我大哥,你來一趟。我就去找的郭建和柴超,我們仨打車到江北的宮廷火鍋城二樓,當時有三個包房共四桌,都是我們這邊的人。吃飯時王金龍讓我們挨個打電話給對方,對方先不接。趙剛給那邊的人打電話,後來對方接了,趙剛約他們過來談談,那邊的人提出要找一個地方對一下,約定地點去電廠。趙剛坐迎鑫醫院的捷達車,剩下我們都打計程車,一共有八九台計程車去電廠」。以上這些證據足以證明上訴人王金龍指使上訴人趙剛帶領多人尋找對方進行鬥毆的犯罪動機和事實過程,同時也證實了上訴人趙剛、高海波在參與此次聚眾鬥毆過程中所起到的積極作用。至於上訴人的辯護人提出的該事實還需要鬥毆對方和其它的證據證明,因為本案上訴人的供述和其他行為人的證言能夠互相印證,證據間已經形成了鏈條,即使沒有鬥毆對方和其它方面的證據,也足以證實了本罪的成立,故對各上訴人及其辯護人的上訴及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四)關於上訴人王金龍認為不構成非法拘禁罪的意見,經查,上訴人王金龍供述稱,趙剛他們拘禁陳某某時我在北京旅遊,是事後知道的,拘禁姜某某是公安人員去以後我才知道的;上訴人趙剛供述證實,「我們對陳某某、姜某某實施非法拘禁事先沒有預謀,但是王金龍知道這事。第一次拘禁陳某某時,王金龍去北京了,是李某某給王金龍打電話說了這件事,後來王金龍給我打電話說讓李某某給陳某某擔保,把陳某某的擔保手續辦好後再放他走。第二次拘禁姜某某是王金龍到典當行遇見的。最開始我們用暴力手段收貸王金龍不同意,但我和他說如果不用這種手段收貸的話,會有許多貸款收不回來,公司的損失會很大,王金龍也就沒再說什麼」。上訴人王超文供述證實,「姜某某被趙剛我們找到典當行的第二天下午,姜某某領著警察來了,這時王金龍也回來了,不知他和趙剛同警察咋說的,警察走了之後,王金龍和趙剛就讓我們把姜某某、姜某某拽進屋,我們就把他倆打了。之後王金龍和他們談的,談完他倆就走了。我們非法拘禁陳某某和姜某某事先沒有預謀,在拘禁他倆的當時王金龍不知道,但事後趙剛和他彙報了,我感覺王金龍是支持的,因為陳某某被拘禁在先,如果王金龍不支持,趙剛就不會再拘禁姜某某」。證人姜某某證實,「警察走了之後,趙剛手下的人把我和我弟弟拽著頭髮拉到屋裡就一頓打。打了能有十多分鐘,董事長出來說『別打了,再打就打死了』,這些人才住手。後來當只有董事長和趙剛在屋裡時,那個董事長對我說「你弟弟替別人擔保,那個人找不到了就得他還,我限你一個星期內必須還上」。之後拿出一個擔保書讓我簽字,我不敢不簽,就簽字了,這才讓我哥倆走了」。綜上說明,上訴人王金龍對上訴人趙剛、王超文等為索債而非法拘禁他人,雖然事先沒有預謀,但在事中上訴人王金龍知道後並未加以阻止,反而告訴趙剛等人或者其親自將被害人的債務落實到擔保人名下,之後才允許被害人回家,這在客觀上對趙剛等人的違法索債行為起到了慫恿和支持作用。因此上訴人王金龍作為該犯罪集團的領導核心,理應對其所領到的集團成員為獲取本集團經濟利益所實施的犯罪行為依法承擔責任。故其上訴意見,不予採納。

(五)關於上訴人趙剛及其辯護人認為不構成搶劫罪的意見,經查,上訴人趙剛等人在江邊對被害人張某某進行毆打是為了向其索要借款,雖然當時劉海平將張某某的手錶摘下,但是並無非法佔有之目的。在將張某某帶到典當行後,劉海平把手錶交給了趙剛。這時趙剛發現張某某這塊手錶不錯,向其索要。被害人張某某剛剛遭受完暴力毆打,自己又完全處於孤立無援的境地,其人身和精神都在受到強制,不能抗拒,也不敢抗拒,不能不給,也不敢不給。上訴人趙剛在這種情況下取得被害人財物,完全符合搶劫罪的犯罪構成,故對其上訴及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六)關於上訴人王超文及其辯護人認為其揭發他人犯罪,應從輕處罰的意見,經查,上訴人王超文雖然有揭發檢舉他人犯罪的行為,但是因為沒有經查證屬實的證據,不屬於有立功表現,對其上訴及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七)關於上訴人王金龍、上訴人高海波及其辯護人認為非法持有槍支罪量刑過重,上訴人趙剛及其辯護人認為非法拘禁罪量刑過重,上訴人王超文及其辯護人、上訴人劉桂霞均認為原審判決量刑過重的上訴及辯護意見,經查,原審判決是根據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犯罪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決,量刑適當。其上訴及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王金龍違反國家槍支管理規定,擅自持有槍支,情節嚴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強行索取他人合法財物,數額較大;為泄私憤,逞強斗能,指使他人聚眾鬥毆;為索取債務,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敲詐勒索罪、聚眾鬥毆罪、非法拘禁罪。上訴人趙剛為索取債務,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脅迫為手段,當場劫取他人財物;糾集多人聚眾鬥毆,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搶劫罪、聚眾鬥毆罪。上訴人高海波違反國家槍支管理規定,擅自持有槍支,情節嚴重;積极參与聚眾鬥毆,其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聚眾鬥毆罪。上訴人王超文受人指使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上訴人劉桂霞、原審被告人谷良英明知他人犯罪而故意毀滅證據,企圖使犯罪的人逃避法律制裁,其行為構成包庇罪。上訴人王金龍系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依法應按照犯罪集團的全部罪行處罰;在共同犯罪中,上訴人王金龍系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上訴人趙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訴人高海波、王超文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從輕處罰。上訴人高海波對聚眾鬥毆的犯罪事實不予供認,應予酌情從重處罰。上訴人劉桂霞、原審被告人谷良英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原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陳岩

代理審判員孫世雁

代理審判員孫麗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孫銘晗


推薦閱讀:

案聚眾鬥毆罪罪名不成立及量刑辯護詞
商榷丨聚眾鬥毆致人死亡的認定
聚眾鬥毆罪的裁判要旨經典歸納
被告人冉黔飛、胡彪、姚壘犯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吳江、胡彪、姚壘犯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李繼春、梁旭東犯聚眾鬥毆罪
聚眾鬥毆罪疑難問題探析

TAG:經營 | 敲詐勒索罪 | 敲詐 | 聚眾鬥毆 | 鬥毆 | 搶劫 | 拘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