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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大媽老外」將被「譴送出境」是否冤枉
『子孫滿堂『說;實話實說;「撞大媽老外」將被「譴送出境」實在是「冤枉」的,為什麼?因為,對這件事你該打?打,該罰?罰,不要趕我走嗎?在這裡有多好?【哎,在中國吃香的喝辣的外帶抱抱中國妞(撞人時即馱著一名中國姑娘)的美妙日子算是過到頭了,真是賠得見底了】有人說?是咎由自取,為什麼呀?我來中國六年?我與我父親非法就業問題的問題?政府也大力支持呀?我在這裡是一等公民?怎麼就因為撞大媽一切都變了?變化太快了,哎,我明白了,這就叫,『老賬新帳一起算』【關於兩次行政處罰如何合併執行】我死都不明白?沒有新帳?是不是?老賬就不用算了?是不是呀?用你們中國話說;我的點怎麼這麼背?『點背不能怨社會』那我怨誰?【在搜狐微博看到一個新聞說老外親口傳授在中國泡妞術。很多在中國混的老外說,中國有很多「免費女孩」。她們不要錢只想跟你上床,倒貼也想跟老外結婚。在中國的老外,泡妞成功的幾率是本土男人的50到100倍左右。.....一位美國同學對中國留學生笑著說:「中國的女孩很廉價,很輕浮,我在你們中國留學一年不到就與十幾位女子發生性關係。有的都是主動搭訕我,甚至有的還自己掏錢開房,自備避孕套~~~」如果說這些女子是性放縱的話,那麼這說法有點不妥。因為她們對內地的男子都是高姿態,裝清純,永遠一副桀驁不馴的樣子。而只要是老外,窮的老的肥的黑的白的殘疾的都不嫌棄,看見老外就像溫順的羔羊,一廂情願的投懷送抱,自動的寬衣解帶,......有些老外在本國混不下去,聽說在中國只要有一副西洋臉就會很好混,有吃有喝有女人還能得到中國人的尊重
,不排除有些老外是抱著這樣的心裡來華的。也不能怪老外太壞,要怪就怪那些騷娘們不自愛!!!】來源博文;【那些姑娘們能不能不要再丟國人的臉了】。
據北京警方官方微博稱,「老外撞大媽」事件中那名外籍男子因多項交通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後,警方又查出該人及其父親未經批准在京非法就業,又依法給予該外籍男子行政拘留5日並處罰款5000元人民幣的處罰,給予其父行政拘留14日並處罰款10000元人民幣的處罰,兩人處罰後遣送出境。(12月11日人民網)
此時此刻,撞大媽外籍男子一定後悔死了,一句「訛人」的叫喚並一陣「京罵」,即換來如此「慘重」的代價——仍然賠償了大媽1800元不說,還被拘留7日、罰款1500元;他更未想到的是,還由此引起鏈鎖反應,查出了他和他父親非法就業問題,又同父親一起為非法就業雙雙受到拘留、罰款的處罰;更要命的是,最後還要譴送出境!哎,在中國吃香的喝辣的外帶抱抱中國妞(撞人時即馱著一名中國姑娘)的美妙日子算是過到頭了,真是賠得見底了。
下面就本案中相關法律問題,尤其是北京警方將「撞大媽老外」及其父親「譴送出境」是否合理合法及其相關程序問題,談談自己的意見。
一、關於兩次行政處罰如何合併執行
外籍男子違章駕駛機動車和非法就業,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行政違法行為,前者違反的是《交通安全法》,後者違反的是《出境入境管理法》;公安機關也是分別作出處罰決定的,前者處以拘留7日、罰款1500元,後者處以拘留5日、罰款5000元。
對於數行為的處罰如何合併執行,1996年出台的《行政處罰法》居然未作出規定,主要是因為當時的立法技術還比較落後,未考慮到這一點,而該法直到現在也未修訂一次。2005年制定、2012年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則對此類問題作了明確規範。該法第16條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此案雖不是依《治安管理處罰法》作出,但由於同屬於行政處罰的性質,關於合併執行的問題,本法完全具有參照適用的價值。
也就是說,只有行政拘留的合併執行,不能完全簡單相加,尤其是幾個拘留期限相加超過20日的,一定要受合併執行最長不超過20日的限制;至於其他種類的處罰,則可以簡單相加、合併執行。例如某人有三個治安違法行為,分別被處拘留12日、13日、15日的處罰,合併執行也不能超過20日。當然,兩個拘留決定的期限相加不超過20日,公安機關決定簡單相加執行,並不違法。
因此,警方對撞大媽外籍男子先後作出的拘留7日、拘留5日的兩個處罰決定,完全可以簡單相加,即執行拘留12日;至於先後作出的罰款1500元、罰款5000元的決定,當然應當直接相加執行罰款6500元。該男子的父親只被查處了一個違法行為,不存在數行為並罰的情況(倆人被附加譴送出境另說)。
二、對「撞大媽老外」予以「譴送出境」是否處置過重
《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外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非法就業:(1)未按照規定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2)超出工作許可限定範圍在中國境內工作的;(3)外國留學生違反勤工助學管理規定,超出規定的崗位範圍或者時限在中國境內工作的(第43條)。北京警方的這次通報未指出他們父子倆的非法就業屬於哪一類,但冠可以猜出,應當屬於三種情形中的一種。
該法第80條規定:「外國人非法就業的,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0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對於「情節嚴重」與否,一般得依非法就業的時間長短、非法就業的性質等因素決定。本案中警方也未透露老外父子倆非法就業的時間長短等如何(有知情人透露說,外籍小伙系在英國長大的義大利人,來京已經6年),但從對他倆的處罰程度(外籍男子被拘留5日、罰款5000元;其父被拘留14日、罰款10000元)來看,警方應該認定父子倆的行為都達到了「情節嚴重」的程度的,因為若情節不嚴重,則只有罰款沒有拘留。當然,兒子的非法就業的情節應該稍輕一些,因為罰款只取了最低限,拘留期限也較少;父親的非法就業應相當嚴重,因為罰款取了中間線,拘留已接近頂格。
該法第81條還規定:「外國人從事與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動,或者有其他違反中國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在中國境內繼續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處限期出境。外國人違反本法規定,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處驅逐出境。」可見,外國人違反本法規定,未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只要不適宜居留,即可以「限期出境」;若達到了「情節嚴重」的程度,更可以「驅逐出境」。
「限期出境」一般要給予違法外國人一個寬限的時期,例如限期兩個月、限期一個月離境,以便人家把該辦的事務辦完。這說明其違法行為還不太嚴重,雖不歡迎其在中國繼續逗留,但容許他緩和一些時間離境;而「驅逐出境」的強制性要高得多,一般作出決定後或執行其他處罰完畢後立即將其趕出國門,一刻也不能容忍其在境內逗留。
現警方通報的用語,本案中的外籍父子「兩人處罰後即遣送出境」。警方既未適用「驅逐出境」之處罰,也未適用「限制出境」之處罰,而是使用了「譴送出境」的強制措施。因為《出境入境管理法》明確規定,外國人在我國有非法就業情形的,可以遣送出境(第62條)。該條不是規定在「法律責任」一章,只是一種強制措施的性質。因此,北京警方對外籍父子倆適用該法條處置,應該說更加準確、直接,而且比「驅逐出境」的處罰要緩和得多,後果也要輕得多(後述),因此,受處罰的外籍人員心理上也更好接受一些。
總之,即使外籍男子沒有前面交通違章撞大媽的行為,警方在發現了父子倆非法就業的行為後,對他們作出「譴送出境」的處置,應該是合理合法的。也就是說,那位外籍男子的父親,並不是因為受兒子交通違規的株連而遭受了譴送出境的。
三、對外國人「譴送出境」的決定和執行程序
如前所述,《出境入境管理法》在「法律責任」一章的第81條規定:「外國人從事與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動,或者有其他違反中國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在中國境內繼續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處限期出境。外國人違反本法規定,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處驅逐出境。公安部的處罰決定為最終決定。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自被驅逐出境之日起10年內不準入境。」可見,受「驅逐出境」的處罰決定,只有公安部才有資格作出,而且作出後,後果十分嚴重,受到該處罰的外國人10年內都不得再次入境。當然,「限期出境」的處罰則沒有這樣的限制。
《出境入境管理法》在「調查與譴返」一章的第62條規定:「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1)被處限期出境,未在規定期限內離境的;(2)有不準入境情形的;(3)非法居留、非法就業的;(4)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需要遣送出境的。其他境外人員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被遣送出境的人員,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1至5年內不準入境。」可見,對「非法就業」的外國人適用「譴送出境」措施,程序要比「驅逐出境」簡單得多,不需要公安部來決定;後果也比「驅逐出境」輕不少,最多5年內不得入境,最少1年內不得入境,這對於那些十分迫切想入境的外國人(例如其女朋友在中國)來說,是非常重要的。
《出境入境管理法》還規定,被決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執行的人員,應當羈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場所(即不得在社會上自由活動了)。(第63條)此外,該法還規定,外國人對依照本法規定對其實施的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該行政複議決定為最終決定。(第64條)可見,對「譴送出境」的強制措施不服,只能通過行政途徑進行救濟,而不能通過司法途徑進行救濟,眾所周知,行政複議的救濟力度是十分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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