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歌:當代穆斯林少數教法問題初探

當代穆斯林少數教法問題初探

張維真

內容提要:當今世界,歐美國家存在著大量穆斯林移民,加之那些國家原有居民進入伊斯蘭的人數逐日增多,一個突出的文化和宗教問題日益擺在面前,那就是作為穆斯林少數,他們所面臨的一些實際生活問題如何解決?如何既恪守伊斯蘭文化認同,又與那些國家原有居民的文化、信仰以及生活習俗達成某種默契?作為穆斯林少數,又作為那些國家的公民,認識和了解穆斯林少數所面臨的教法問題,事關他們在那裡的生活乃至生存。

關鍵詞:穆斯林少數 教法 信仰 身份認同 公民 歐美穆斯林

眾所周知,歐美國家的社會、文化結構截然有別於穆斯林國家和地區,那裡的生活習俗、文化傳統乃至宗教信仰也與穆斯林大相徑庭。歷史上,自從穆斯林作為少數,逐漸融入歐美等國家和地區,成為那裡合法公民的一部分,他們越來越面臨一些文化、思想和信仰的挑戰,而如何行之有效地解決他們所面臨的這些難題,既可以考驗那些國家和地區對不同文化的包容能力,也可以考驗穆斯林少數在恪守自己身份認同的同時,適應那裡複雜環境的生存能力。因此,穆斯林少數教法問題的提出與解決,受到當代伊斯蘭學者、思想家的高度關注。

一、穆斯林少數:不容忽視的特殊群體

我們通常所說的伊斯蘭世界,既包括穆斯林居多數的22個阿拉伯國家,以及土耳其、伊朗、馬來西亞、印尼等穆斯林居絕對優勢的國家,又包括散居全球各個國家和地區、作為那些國家的公民和少數群體的穆斯林。穆斯林少數,主要居住在歐美、日本等國家和地區,既有歷史上中亞、中東國家穆斯林的移民,又有後來加入伊斯蘭的那些國家原有的公民。

作為那些國家不可分割的公民,又作為恪守自己文化認同的穆斯林,他們的生活往往面臨著許多疑難、困惑乃至困境,是諸如沙特、阿聯酋、科威特等穆斯林居多數而且較少有文化碰撞的國家所沒有的,他們必須面對穆斯林居多數、把伊斯蘭作為國教的國家和地區的穆斯林所難以想像的許多信仰問題和教法問題。隨著那些國家穆斯林移民的不斷湧現,原有公民加入伊斯蘭人數的不斷遞增,加之科技的發展,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穆斯林作為少數,所面臨的問題越來越紛繁複雜,廣泛涉及飲食問題、婚姻問題、家庭問題、經濟問題、住房問題、遺產問題、社會關係問題,等等。如何從伊斯蘭教法角度,給出那些問題的合理答案,關係到穆斯林少數在那些國家的生活乃至生存。因此,穆斯林少數的教法問題,越來越受到穆斯林學者、專家們的重視,「穆斯林少數」這個術語也在學術界和思想界不脛而走。

比如,生活在歐美國家的穆斯林,不管是移民還是新近加入伊斯蘭的新穆斯林,都會遇到,街上賣的那些牛羊雞等的肉可以吃嗎?這些被宰的牛羊雞,是必須具備穆斯林所宰的所有條件呢,還是作為有經人[1],他們所宰的可以通融,因為真主允許吃他們的食物?對於那些被宰之物,穆斯林是嚴加盤查,深研細究,非要弄出個水落石出呢,還是看不見的就不深究,誦真主之名而食之?

食物中幾乎無所不在的明膠,肥皂和牙膏中包含的一些成分,來自動物的骨頭或皮子,是歐美國家乃至中國屢見不鮮的現象,穆斯林作為少數的國家,這些動物都不可能是合法途徑(伊斯蘭教法認可的屠宰方法)所宰,而且很大一部分可能來自豬,那麼,含有動物成分的這些日常用品,可以用嗎?

作為穆斯林少數,可以在非清真的餐廳打工嗎?可以自己不沾酒但在有酒的地方用餐嗎?如果商鋪、超市裡,大部分貨物是合法的,但也有少部分非法貨物如酒等,穆斯林可以在其中工作嗎?如果有人邀請穆斯林參加宴席,儘管不給穆斯林個人斟酒,但席面有酒,穆斯林可以答應邀請嗎?這種情況下,穆斯林是拒絕邀請,從而「離群索居」,給他人以消極印象呢,還是出於社會關係的需要,答應邀請呢?

作為穆斯林少數,生活於非穆斯林的汪洋大海,不可能與非穆斯林不相往來,那麼,見面寒暄,問候祝願之類必不可少,那麼,可以給非穆斯林說「賽倆目」嗎?可以接他們的「賽倆目」嗎?出於禮尚往來,可以去參加非穆斯林的婚禮及其他喜慶場合嗎?如果非穆斯林在穆斯林的節日問候穆斯林,祝賀穆斯林,那麼,穆斯林可以在他們的節日問候並祝賀他們嗎,尤其是他們的聖誕節?

如果妻子加入了伊斯蘭,成了穆斯林,而丈夫沒有加入,是即刻讓他們離婚(如大部分教法學家所說)呢,還是有另有其他解決方法?如果一個穆斯林的父親是非穆斯林,他去世了,留下遺產,那麼,這個穆斯林是可以繼承其父親的財產呢,還是他儘管非常需要那筆財產,但根據「穆斯林不能繼承非穆斯林,非穆斯林不能繼承穆斯林」的慣例,應該放棄那筆財產?作為穆斯林少數,可以與自己國度的利息銀行、保險公司等打交道嗎?比如存款、投保,或在其中工作?要知道,那裡除了利息銀行,沒有其他性質的銀行。

穆斯林作為少數,面臨諸多的社會、經濟壓力,急需在社會上立足,急需和其她公民一樣獲得有關的福利待遇、住房待遇等,那麼,穆斯林可以按照按揭方式購買自己所需要的住房嗎?穆斯林可以參加非穆斯林國度的政治活動嗎?可以參加諸如議會選舉之類,在政治上佔有一席之地嗎?等等。如果穆斯林要恪守自己的宗教,同時與自己的國家和社會實現應有的默契,那麼,就不能迴避這些與他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的教法問題。[2]

有鑒於此,當代許多著名學者,特別是提倡中正思想的一些著名學者,如優素福·格爾達威、費薩爾·毛萊維等,對穆斯林少數的教法問題給予特別的關注,予以廣泛而深入的探討和研究,認為對這些與穆斯林少數的生活須臾不可或缺的教法問題的認知與解決,既關係穆斯林在全球各地的生存問題,也是對伊斯蘭依然對世界穆斯林的生活產生影響的有力證明。

二、穆斯林少數教法的部分個案

(一)穆斯林可否成為非穆斯林國家的公民?

記得2008年去美國學術訪談,一個深刻的印象是,美國的穆斯林既重視自己的身份認同,又非常珍惜自己的公民身份。他們對愛國愛教的強調,與中國穆斯林如出一轍。比如,在美國影響最大的穆斯林組織是「美國—伊斯蘭關係協會」,僅僅該組織的名稱即給我們一個明確的信息:它的職責在於協調美國政府或美國社會與美國穆斯林的關係。該組織負責人留給我印象較深的一段話便是,作為穆斯林,作為這個偉大國家合法的公民,理應為這個國家的繁榮與穩定作出自己的貢獻。訪問北美最大的一家穆斯林報紙的總編時,他送給我們一個紀念章,上面的文字是:「我是穆斯林,我是美國人。」在美國訪問的最後一站洛杉磯,我們與加州大學一位穆斯林教授座談,他說,在美國,穆斯林雖然作為少數,但他們作為公民的殊榮絲毫不亞於其他美國公民;穆斯林應該廣泛參與美國的政治、經濟、文化、科技和教育事業,以自己的參與和貢獻,影響美國及美國的政策。在美國訪問的一個體會是,美國穆斯林,已經把自己融入美國社會,儘管他們不乏自己的信仰和文化,但他們更是把自己視為美國——他們所喜歡稱呼的「偉大的國度」的公民,自己有義務保護這個國家的利益,捍衛這個國家的主權,一如自己有權利對這個國家的政策和法規提出自己坦率的意見和看法。

那麼,作為穆斯林少數,在「非穆斯林國家」居住,甚至加入那些國家的國籍,對於自己的信仰有無影響?與歷史上「必須由非穆斯林國度遷徙」的說法有無矛盾?從信仰和教法層面,穆斯林可否作為非穆斯林國家的公民,融入這個社會,參與它的一切社會活動和政治活動,甚至成為它的官員,甚至必要時有義務去服役?對於這個問題,一向以務實為己任的當代主流伊斯蘭學者給予了客觀而嚴肅的探討。

學者們認為,真主把人類作為大地的代制者,「當時,你的主對眾天使說:我必定要在大地上設立一個代制者。」[3]並且責成人類共同開發大地,建設大地,「他從大地創造你們,要求你們建設大地。」[4]根據古蘭經的廣義,建設大地,造福人類,是人類共同的職責,不管是穆斯林,還是非穆斯林,在這方面毫無區別。因為真主特賜人類理性,為人類制服了天地間的一切,讓大自然中的一切為人類服務。人類憑藉造物主所賜理性,能夠發現宇宙的種種規律和法則,從而發明創造,而且使這些發明創造周轉於世人之間,讓人類共享。人類科學和科技之所以達到目前的高度,之所以給人類帶來空前的便利和繁榮,是人類歷史上各個國家、各個民族、各種文明群體共同努力的結果。因此,無論是穆斯林,還是非穆斯林,古蘭經所說的「建設大地」成了他們共同的使命,因為他們生活於同一個地球,享用著統一的地球資源。和諧共存、互助合作既是古蘭經的莊嚴教誨,又是他們的生存和發展必不可少的前提。

根據伊斯蘭的原則,穆斯林可以生活在地球上的任何一個地方,與任何一個民族生活在一起,生活於任何一種政體之下——只要他(她)享有作為人的權利,以及作為公民的權利,享有信仰自由和履行自己宗教義務的自由。穆聖的生平事迹,肯定了穆斯林與非穆斯林共同生活的合法性。早期加入伊斯蘭的多馬德·阿茲迪、阿姆爾·阿拜賽、艾布·扎勒·安法里等人,成了穆斯林後,又在自己民族(他們尚未加入伊斯蘭)中生活了很長時間。[5]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曾經奉先知之命遷徙到阿比西尼亞(今衣索比亞)的穆斯林,伊斯蘭國家在麥地那建立之後,他們原本可以回到麥地那,與自己的穆斯林兄弟們生活在一起,但他們選擇留在阿比西尼亞,與那裡的非穆斯林公民生活,穆聖遷徙麥地那後他們仍然在那裡生活了七年,直到海拜爾戰役時才回到麥地那。而且,沒有任何歷史記載證明,由於不允許與非穆斯林生活,先知要求他們回到麥地那。[6]這些歷史,足以證明與非穆斯林生活在一起,是教法所允許的,而且,很多的時候,這種共存是大勢所趨。

歷史上,一些教法學家所爭論的是否由非穆斯林國度遷徙的問題,當代黎巴嫩著名學者費薩爾·毛萊維指出,歷史上的那些教法學家乃是站在特定環境、特定歷史去判斷這個問題,有認為必須遷徙的,有認為最好遷徙的,有認為不能遷徙的。而我們則是站在我們當代的現實去談這個問題。今天的穆斯林,事實上已經生活於世界的每一個地方,他們一般都能不受干涉地從事自己的宗教活動,因此,從非穆斯林國度遷徙,從根本上來說不是必須。伊斯蘭教法的一個原則是,一切事物的根本性質是允許。即與非穆斯林生活在一起,從根本性質來說是允許。根據具體情況、具體環境,這種性質有可能轉換為可嘉、必須、可憎或非法。毛萊維引證穆聖時代的許多史實,來證明很多情況下由非穆斯林國家遷徙並非「宗教義務」,而且,留在那裡對自己的信仰和宗教的裨益也許更大。有人問伊瑪目馬利克:定居在敵國更好,還是選擇離開更好?他說:定居有很多的益處。[7]因而,那種呼籲住在歐洲的穆斯林遷徙的做法並不明智,而且也不是如一些人所說是「宗教義務」,何況對於原本屬於歐美本土的那些穆斯林,這種遷徙既不可思議,也不符合伊斯蘭文化的長遠發展。所以,積極而不是消極地融入那些社會,成為那些國家的公民,既恪守自己的信仰和文化,又對那些國家和社會產生積極的影響,是穆斯林少數理所當然的選擇。

穆斯林學者們認為,穆斯林成為非穆斯林國家的公民,有許多的理由,其中包括:

1.作為穆斯林,有義務向非穆斯林介紹伊斯蘭的有關信息,傳達伊斯蘭的和平使命,伊斯蘭學者們視其為「社區主命」,這就是古蘭經所說「你要以智慧和善勸,導人於你的主的道路。」[8]而在非穆斯林國家,要給他人介紹伊斯蘭的信息,需要法律來保護這種介紹的自由,來避免他們因此而有可能受到的傷害,需要穆斯林形成一個能夠對社會產生影響的力量,來捍衛自己的權利。

2.在非穆斯林社會,穆斯林也負有力所能及地勸善戒惡的義務,作為同一個國家的公民,穆斯林可以與非穆斯林公民合作,去張揚公正,遏制不義。因為無論是穆斯林,還是非穆斯林,儘管他們有許多區別,但棄惡揚善卻是他們的共性。這種共性,要麼出自造物主賦予人類的基本天性,要麼出自以前天啟使命對人類的影響(根據古蘭經,真主給每個民族派過先知)。棄惡揚善,不僅是穆斯林的需要,而且是每個人類社會的需要。而只有穆斯林有了廣泛的有影響的政治和社會參與,這種願望才有可能實現。

3.在非穆斯林社會,穆斯林理應恪守自己的信仰文化和身份認同,要實現這一點,任何單槍匹馬的行動都不會成功,而是必須擁有與其他公民一樣的身份和權利,形成一種相互維繫、發揮作用的群體,通過國家的合法渠道,法律手段,去爭取與其他公民同樣的普遍權利,以及屬於自己的特殊權利(如信仰自由、女性戴蓋頭的自由等)。[9]

除了以上原因,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原因,那就是,根據古蘭經和聖訓的相關指示,以及先知生平、伊斯蘭歷史的相關史實,穆斯林與非穆斯林的關係,從根本上來說是和睦相處的關係,而不是戰爭和對立的關係。「世人們啊,我從一男一女創造你們,並使你們成為許多的民族和宗族,以便你們相互認識。」[10]「未曾為你們的宗教而對你們作戰,也未曾把你們從故鄉驅逐出境者,真主並不禁止你們善待他們,公平對待他們。真主是喜愛公平者的。」[11]既然成為非穆斯林國家的公民,那麼,參加服役以及其他公民對國家的義務,則是理所當然的了。只是不得公然違背穆斯林的基本信仰和文化權利為前提,否則,穆斯林應該以國家公民的身份,隨時去捍衛自己的自由和權利。

(二)妻子加入伊斯蘭,而丈夫未加入,他們可以繼續維持婚姻嗎?

在西方,一種普遍的社會現象是,婦女加入伊斯蘭的現象往往多於男性。如果加入伊斯蘭的女性是單身,則不存在問題;而如果是已婚婦女,有家庭,有孩子,夫妻感情和睦,相敬如賓,但丈夫沒有加入伊斯蘭,這種情況下,這位既熱愛伊斯蘭,又愛自己丈夫和孩子的女性,作何選擇?一般學者根據流行的教法觀點,作出的判斷是,妻子一旦成為穆斯林,或最多等到女性的待婚期結束,就應當與丈夫離婚。這對剛剛接受伊斯蘭的女性來說是十分困難的,因為這意味著,她為了信仰就必須犧牲自己的丈夫和家庭。西方有許多婦女渴望成為穆斯林,但「妻子歸信就必須與沒歸信的丈夫離婚」這一傳統說法,成為她們加入伊斯蘭的一道厚重屏障。那麼,流行的那一判斷,是唯一的解決辦法呢,還是有其他更為現實的解決途徑?當代伊斯蘭著名教法學家、思想家優素福·格爾達威,在他的力作《關於穆斯林少數的教法問題》中,對這一問題作了客觀探討,堪稱空谷足音。

其實,那一流行的教法判斷並非是定論,也不是唯一的主張,而是一直以來頗有分歧的問題。格爾達威提到,著名伊斯蘭學者伊本·蓋伊姆關於這個問題,羅列了聖門弟子、伊瑪目們的九種看法(包括即刻離異的主張),伊本·蓋伊姆認為第六種看法比較可取,即妻子可以等待丈夫,哪怕是數年也罷。歐麥爾時代,一個基督徒的妻子加入了伊斯蘭,歐麥爾讓他的妻子自己做選擇,或離異,或等待。這也是伊本·泰米葉所選取的主張。

即刻讓他們離異的主張,基於歐麥爾的其他判斷,因為歐麥爾針對這種情況也做過離異的判斷。關於這一點,伊本·蓋伊姆廣泛研究和考證了歐麥爾的似乎矛盾的不同判斷,之後指出,歐麥爾的判斷不存在矛盾,因為妻子歸信後並非他們的婚姻已經無效了,而是說他們既可以維持婚姻,也可以解除婚約。伊瑪目(官員)可以即刻解除他們的婚約;也可以給另一方介紹伊斯蘭,讓他等到待婚期結束;也可以讓妻子等待丈夫歸信,即使等若干年也罷。這幾種選擇都可以。伊本·蓋伊姆認為,在等待期間,雙方的婚約依然有效,但也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持續下去,而要看具體的情況而定。因此,歐麥爾有時候讓妻子自己選擇,有時候讓他們分開,有時候讓另一方了解伊斯蘭,如果拒絕就讓他們離異,而不是一概而論。[12]

根據先知時代人們加入伊斯蘭的相關記載,先知從未因為夫妻雙方中的一方加入伊斯蘭而即刻讓他們離異。相關的歷史證據有:

1.艾布·阿斯·本·拉比爾原是先知女兒宰娜布的丈夫,宰娜布作為穆斯林,遷到麥地那後,與不願歸信伊斯蘭的丈夫離別多年。穆斯林與多神教徒休戰期間,艾布·阿斯去麥地那見宰娜布要求庇護。宰娜布問先知:「他可以住在我家嗎?」先知說:「他是你丈夫,但他不得接觸你。」後來艾布·阿斯歸信,在離別六年之後,先知讓宰娜布與丈夫重歸於好,維持以前的婚姻,並沒有締結新的婚約。

2.索福旺·本·烏曼葉的妻子在解放麥加時歸信,而索福旺本人以多神教徒的身份,參加侯奈尼戰役和塔伊福戰役,之後才歸信,夫妻的歸信相隔大約一個月,在那期間先知並沒有讓他們離婚。

3.烏姆·哈琪姆於解放麥加時歸信,她的丈夫阿克拉瑪逃到葉門,後來烏姆·哈琪姆到了葉門,勸其丈夫歸信,阿克拉瑪就歸信了,並來見先知,與先知結約,他倆依然維持以前的婚約。

4.解放麥加那年,在先知進入麥加之前,艾布·蘇福揚就歸信了,而他的妻子杏黛直到麥加解放、先知進入麥加之後才歸信,他們維持了以前的婚姻。

5.解放麥加時,一批婦女歸信了,而她們中一些人的丈夫沒有歸信,如阿克拉瑪·本·艾布·哲赫里等人,相隔兩個月,或三個月,或更長時間,之後才歸信。先知沒有提到待婚期之前與之後的區別。[13]

根據以上證據,大學者伊本·泰米葉指出,那種認為夫妻中只要一人歸信就立刻構成離婚的主張脆弱之極,與世代相傳的伊斯蘭沙里亞大法不符,與伊斯蘭歷史上的史實背離。伊斯蘭史所記載的事實是,穆斯林進入伊斯蘭的時間前後不一,有丈夫先於妻子歸信的,有妻子先於丈夫歸信的,既沒有記載說他們因為一方歸信而婚約失效,也沒有記載說他們有過待婚期的限制。如果這是伊斯蘭的規定,那麼,先知會及時加以解釋和說明。根據伊斯蘭法源學,對於穆斯林所需要的問題予以及時說明,是先知的職責;延緩這種說明,或根本不予說明,與先知的身份格格不入。

可見,那一斷定離婚的所謂流行主張,既缺乏經典的確鑿證據,又缺乏理性的支持。經典的證據一如前述,而從理性證據而言,那一主張會使人們對伊斯蘭退避三舍,因為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如果以為只要一方加入伊斯蘭,就意味著婚姻無效,就要告別心愛的人和溫馨的家庭,那麼,他們無疑會對伊斯蘭產生一種莫名的恐懼。而基於伊斯蘭經典和歷史的另一主張,與前者的效果截然不同:如果夫妻雙方知道一方加入伊斯蘭,他們的婚姻依然如故,除非他們自己選擇離異。這一主張無疑更能吸引人們去接近伊斯蘭。[14]

關於一般教法學家作為證據的歐麥爾曾裁決離異的史實,當代教法學家優素福·格爾達威認為,歐麥爾的那一裁決,以及給妻子選擇自由的另一裁決,證明伊瑪目或法官對類似問題有充分的操作餘地,就是可以讓妻子與丈夫繼續維繫婚姻,或讓妻子自己做選擇,或讓她們分離。具體作出哪一種決定,取決於對夫妻雙方的裨益。[15]歐麥爾關於離異的裁決,其前提是這個案子已向他提起訴訟了,這種情況下,法官可以審時度勢,作出既符合經典證據,又不背當事人利益的決定,而不是用一種做法去限制伊斯蘭法學的博大精深。

作為時代的思想家,儘管優素福·格爾達威與伊本·泰米葉、伊本·蓋伊姆等大師一樣,選擇繼續維持婚姻的斷法,但他把這一選擇與一般教法學家裁決離異的斷法做了調和,指出一般教法學家的那一裁決,基於婚姻開始時對類似問題的立場。對於新的婚姻、作為開端的婚姻,一般教法學家的那一斷法沒錯,因為古蘭經禁止把穆斯林女性嫁給非穆斯林,「你們不可與多神教徒結婚,除非他們歸信。」[16]不可把穆斯林女性嫁給非穆斯林,是不爭的事實,不容忽視的原則。但這是一回事,而我們所探討的問題是另一回事。因為我們所探討的問題不是一開始就讓穆斯林女性與非穆斯林結婚,而是我們發現他們中一方進入伊斯蘭之前,他們已經是夫妻了,然後用伊斯蘭的相關教法對這一特殊案例作出判斷。這裡的根本區別在於前者締結的是新的婚約,而後者是維繫已有的婚約,兩者不可同日而語。[17]何況,關於可以繼續維繫婚姻的主張,有先知生平、伊斯蘭歷史上的大量事實為證,既符合經典的相關證據,又符合人類的現實需要。

(三)在非穆斯林的節日,可以向他們致以問候嗎?

在德國讀核物理學博士的一位穆斯林青年,在寫給優素福·格爾達威的一封信中說,我恪守自己的信仰,履行主命義務,與其他弟兄合作,為自己的宗教做事,保護穆斯林移民的權利,同時與其他非穆斯林公民和睦相處。但我所感到困惑的問題是,穆斯林作為少數,不可避免地要與非穆斯林打交道,那麼,在各種各樣的節日(包括民族節日、宗教節日),特別是西方十分重視的聖誕節,穆斯林與非穆斯林交往時,什麼屬於合法,什麼屬於非法?在類似節日里,穆斯林可以對自己的同學、導師、同事或鄰居表示友好,用一些溫馨的語言予以問候嗎?一些弟兄說,這是非法的,而且屬於大罪,因為這種做法無異於承認非穆斯林的信仰,助紂為虐。但我通過問候或禮物,向他們表示友好時,從沒想過要承認他們的信仰,或認同他們的思想,而只是想搞好與他們的關係而已,這也是伊斯蘭所提倡的。何況,他們在我們的節日里主動問候我們,也許還送一些禮品給我們,對他們的滿腔熱情和彬彬有禮,如果我們還之以冷若冰霜和不聞不問,無疑會使非穆斯林對穆斯林留下不好的印象,進而誤解伊斯蘭。尤其是這一段時間,西方對伊斯蘭的攻擊變本加厲,把伊斯蘭描述為「暴力」,把伊斯蘭的宣傳者描述為「恐怖主義」,等等。如果我們用不近人情的方式對待非穆斯林,會給他們提供一些借口,來攻擊我們穆斯林和我們的宗教。那麼,對於這一問題,當代伊斯蘭教法的態度和立場是什麼呢?

這位青年的問題,其實有一定的代表性,是許多穆斯林少數所遇到的困惑,特別是他們的生活環境決定了他們不可能「離群索居」,而是不得不與非穆斯林進行廣泛的接觸和交往。歐洲、美國及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許多穆斯林兄弟姐妹,都向格爾達威請教過這個問題,因為他們與那些國家的基督徒生活在一起,那些基督徒,有些是他們的鄰居,有些是同事,有些是同學,有些是老師。穆斯林在那裡,或許會感受到非穆斯林對自己的恩德和情義,如真誠幫助自己的導師,真誠為自己看病的醫生,等等。那麼,對於這些不但不敵視穆斯林,反而對穆斯林非常友好的非穆斯林,穆斯林應該怎樣對待?對此,作為「一邊關注經典一邊關注現實」的學者,優素福·格爾達威給予了客觀而公正的答覆。

事實上,針對類似的情況,古蘭經早已規定了穆斯林與非穆斯林關係的有關原則,這就是如下古蘭經:

「未曾為你們的宗教而與你們作戰,也未曾把你們從故鄉驅逐出境者,真主並不禁止你們善待他們,公平對待他們。真主喜愛公平者。他只禁止你們結交曾為你們的宗教而對你們作戰,曾把你們從故鄉驅逐出境,曾協助別人驅逐你們的人。誰與他們結交,誰是不義者。」[18]

在這裡,古蘭經把與穆斯林和平相處的人,與對他們作戰的人作了區別。對於前者,古蘭經規定要善待他們,而那些公開與穆斯林為敵的人,禁止與他們結交。布哈里和穆斯林輯錄的聖訓記載,艾斯瑪·賓圖·艾布·伯克爾來見先知,對先知說:「主的使者啊,我的母親是多神教徒,她來見我,希望我孝敬她,我可以眷顧她嗎?」先知說:「你應當眷顧她。」這裡提到艾斯瑪的母親是個多神教徒,伊斯蘭對多神教徒的態度尚且如此,對有經人(基督徒和猶太教徒)就更為寬大了,甚至古蘭經允許吃他們屠宰的肉食,聘娶他們的女性。古蘭經說:「曾受天經者的食物,對於你們是合法的;你們的食物,對於他們也是合法的,信道的自由女,和曾受天經的自由女,對於你們都是合法的。」[19]由這種婚姻自然產生的,是夫妻之間的愛情,一如古蘭經所說:「他的一種跡象是,他從你們的同類中為你們創造配偶,以便你們依戀她們,並且在你們之間創造愛情和憐憫。」[20]那麼,作為丈夫,焉有不愛自己的妻子、自己家庭的主婦、自己生命的伴侶、自己孩子的母親之理?真主描述夫妻關係時說:「她們是你們的衣服,你們是她們的衣服。」[21]由這種婚姻產生的另一結果,是兩個家庭的姻親關係,是人類兩個基本自然關係之一,古蘭經說:「他就是用精水創造人,使人成為血親和姻親的。」[22]由此產生的自然結果,是母子關係、母女關係,以及伊斯蘭中母親對子女所享有的各種權利。那麼,如果作為有經人(基督徒、猶太教徒)的母親,在自己的節日里不被子女問候、祝願,讓節日從自己身邊流失,難道就是古蘭經和聖訓屢屢強調的子女對母親的孝敬和善待嗎?與此同時,對於母親方面的親戚,如外公、外婆、舅舅、姨媽以及舅舅和姨媽的孩子們,穆斯林應該持怎樣的態度?須知,這些親戚都享有親戚、親屬的各種權利,古蘭經說:「骨肉至親互為監護人,這是載在天經中的。」[23]又說:「真主命人公平、行善、周濟親戚。」[24]

如果對母親及親戚的義務要求穆斯林男女接續母親和親戚,以顯示穆斯林的美德、包容及對骨肉的疼愛,那麼,還有其他種種義務要求穆斯林處處體現高尚的人格。先知曾囑咐艾布·贊爾說:「無論在哪裡,你都要敬畏真主;你要以德報怨,怨就會消失;你要以美德與人們交往。」(《提爾米基聖訓集》,第1988段)在這裡,先知說「以美德與人們交往」,而沒有說「以美德與穆斯林交往」。正如先知鼓勵用溫和的態度對待非穆斯林,避免用粗暴、蠻橫的方式對待他們。一些猶太人去見先知時,故意擺弄舌頭,對先知說:「穆罕默德啊,願『薩姆』到於你。」[25]聖妻阿伊莎聽到後就反唇相譏:「真主的敵人啊,願『薩姆』和詛咒到於你們。」先知隨即責備阿伊莎不要那樣說,阿伊莎就說:「主的使者啊,你沒聽到他們說什麼嗎?」先知說:「我聽到了,我以『也到於你們』做了回答。(先知的意思是死亡也會降臨你們,猶如降臨我一樣)阿伊莎啊,真主喜愛在任何情況下對人溫和。」(《布哈里聖訓集》、《穆斯林聖訓集》)。那麼,如果非穆斯林在穆斯林的節日里主動問候、祝福,穆斯林理應禮尚往來,也向他們予以問候和祝福,因為古蘭經命令穆斯林禮尚往來,用更好的祝福回答別人,或至少回以同樣的祝福。古蘭經說:「當有人用一種問候語問候你們時,你們應當用更好的問候語問候他們,或用同樣的問候語回答。」[26]

作為穆斯林,在慷慨大方、崇尚美德方面應該不比非穆斯林差,相反,穆斯林應該更有素質、道德更為高尚。先知說:「信仰最完美的穆斯林,是道德最高尚的穆斯林。」(《艾布·達伍德聖訓集》,《艾哈邁德聖訓集》等)。又說:「我的使命是完成一切美德。」(《布哈里聖訓集》)據傳,一個拜火教徒對伊本·阿巴斯[27]說:「願真主的平安到於你!」伊本·阿巴斯回道:「願真主的平安與慈愛到於你!」他的學生頗為不解:「你怎麼對他說『真主的慈愛』?!」伊本·阿巴斯說:「難道他不是生活於真主的慈愛之中嗎?」如果穆斯林要給非穆斯林介紹伊斯蘭,讓他們接近伊斯蘭,喜歡穆斯林,顯然不可能用生硬的方式去實現。先知在麥加的時候,儘管他和他的夥伴們受到多神教徒的百般傷害和侵犯,但他總是以美德和包容去對待他們。出於對先知的信任,多神教徒常常把自己珍愛的東西寄存在先知那裡,先知遷徙麥地那時,託付阿里把那些寄存物還給它們的主人。因此,作為穆斯林,或伊斯蘭機構,在非穆斯林的節日,不妨通過口頭,或賀卡,向他們予以問候和祝福,只是這些賀卡不能包含有違伊斯蘭原則的宗教語句或標誌,如十字架等。伊斯蘭否定十字架的有關思想,古蘭經說:「他們沒有殺死他,也沒有把他釘在十字架上,不過他們受蒙蔽了。」[28]在類似節日里,通常的問候語,並不意味著認可非穆斯林的宗教,或滿意他們的宗教,而只是人們習以為常的表達客氣與友好的語句而已。在類似場合,也不妨接受他們的禮品,並回贈他們禮品,因為先知曾經接受過非穆斯林的禮物,如埃及國王穆高格斯和其他人的禮物。但前提是這些禮物不能是對穆斯林非法的東西,如酒、豬肉等。

部分教法學家,如伊本·泰米葉等,對多神教徒以及有經人的節日問題十分嚴厲。優素福·格爾達威對此指出,我們與伊本·泰米葉等學者保持一致的是,反對穆斯林去過多神教徒及有經人的節日,正如一些穆斯林像過開齋節、犧牲節一樣過聖誕節,或許對聖誕節更為重視!這當然是不允許的。因為穆斯林有自己的節日,非穆斯林也有自己的節日。不過,如果穆斯林與非穆斯林有著親屬關係、鄰居關係、同學關係、同事關係及其他社會關係,那麼,穆斯林不妨對他們致以節日的問候和祝福。禮尚往來,增進友誼,是人類健全習俗所公認的。關於伊本·泰米葉何以對這一問題作出那樣嚴厲的斷法,優素福·格爾達威認為,這與伊本·泰米葉所生活的時代及社會狀況有關。而我們這個時代,人們彼此之間的關係錯綜複雜,世界如此接近宛如一個村莊,穆斯林需要與非穆斯林往來,遺憾的是非穆斯林在許多知識和技藝成了穆斯林的老師,伊斯蘭的宣傳需要與那些非穆斯林拉近關係,需要穆斯林以溫和而不是暴力、報喜而不是恐嚇的形象出現。這種形勢下,穆斯林在這一節日向自己的鄰居、同學或老師致以問候時,並不包含對基督徒信仰的認可,而且許多基督徒本身,也不是把這一節日當做接近真主的功修而去過它,在多半情況下,聖誕節成了人們約定俗成的民族習俗或國家習俗,要緊的是在其中可以享受到休假、食物、飲料及親友之間互贈的禮物。假如伊本·泰米葉生活在這個時代,看到這一切,他必定改變自己對這一問題的觀點(真主至知),或減緩自己的嚴厲程度,因為關注時間、空間和具體情況,是他判例中的一貫風格。

這是就宗教節日而言,至於民族節日和國家節日,如建國節、獨立節,或社會節日,如母親節、兒童節、勞動節、青年節等,穆斯林不妨在其中致以問候和祝賀,或作為公民或居民參與其間的一些活動。只是應該努力避開那些節日中可能出現的非法事物。[29]

三、結 語

以上所涉穆斯林少數的教法問題,只是穆斯林少數所遇問題的典型個案,作為穆斯林少數,他們所必須面對的問題,遠遠不止這些。譬如,穆斯林少數所生活的社會裡,食物加工業中幾乎無處不在、主要來自動物骨頭的明膠該如何對待;在公民享有各種福利待遇、優惠待遇的社會裡,按揭這一繞不開銀行利息的買房形式可否採用;生活於非穆斯林多數之間的穆斯林少數,去世後可否葬於基督徒或其他非穆斯林的公墓;兒子是穆斯林、父親是非穆斯林的情況下,父親去世後穆斯林可否繼承他的遺產,等等。對諸如此類問題,學者們,特別是以中正、寬容著稱的著名學者優素福·格爾達威,給予了立足伊斯蘭的經典又不背現實利益的探討,限於篇幅,不再一一贅述。

穆斯林少數的教法探討,其實淵源於伊斯蘭沙里亞大法的根本性質,如關注利益、給人方便、富於彈性、避免困難,等等。學者們認為,如果趨利避害是伊斯蘭的原有特色,那麼,由於穆斯林少數所面臨的艱難大大超過穆斯林國家和地區,因此更需要基於這一特色的教法演繹,這就是穆斯林少數教法的探討與解決。穆斯林少數的問題,穆斯林國家非穆斯林少數的問題等,之所以成為這個時代伊斯蘭學者們的熱門話題,是因為自伊斯蘭復興運動以來,特別是自2010年年底阿拉伯世界巨變以來,隨著許多伊斯蘭政黨在議會選舉中勝出,穆斯林和非穆斯林都在拭目以待,具有1400多年歷史淵源的伊斯蘭,能否解決當代許多錯綜複雜的問題?在日新月異的世界,穆斯林能否像他們的先輩在中世紀給世界作出慷慨貢獻那樣,煥發新的活力和潛力?有鑒於此,主流伊斯蘭學者,立足歷史與現實,經典與理性,傳統與現代,力圖給出這些問題的現實答案。是穆斯林文化覺醒在當代的體現之一。

學者們對穆斯林少數教法問題的探討,儘管主要根據歐美國家和地區穆斯林少數面臨的實際困難,但這些問題的提出和解決,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穆斯林少數所遇到的問題大同小異,比如日本穆斯林、中國穆斯林等所遇到的問題。穆斯林少數的教法問題,應該也包括中國的穆斯林。因此,這些問題的探討,自然可以作為中國穆斯林認識和對待自己所遇問題的參照。

需要說明的是,本文意在提供當代穆斯林學者對待和解決問題的一些思路,對於這些觀點的是非曲直,讀者當然自有理性的判斷。正如先知對「演繹」(al Ijtihad)的定位是可對可錯,對者有雙份回賜、錯者有一份回賜,對於這些問題的研討,如果有不以為然者,也屬正常。只是這些即使錯者也不失回賜的問題的探討,不宜成為攻擊的理由。惟其如此,才能體現穆斯林認同、東西方都認同的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文化精神。


[1]古蘭經把曾經接受過天經的基督徒、猶太教徒稱作「有經人」。

[2]優素福·格爾達威:《關於穆斯林少數的教法問題》,埃及開羅黎明書局,2005年第2版,第26—28頁。

[3]《古蘭經》,第2章,第30節。

[4]《古蘭經》,第11章,第60節。

[5]費薩爾·毛萊維:《歐洲的穆斯林公民》,卡達,穆斯林學者世界聯盟出品,2008年,第12—14頁。

[6]同上,第15頁。

[7]同上,第16—17頁。

[8]《古蘭經》,第16章,125節。

[9]費薩爾·毛萊維:《歐洲的穆斯林公民》,卡達,穆斯林學者世界聯盟出品,2008年,第68—69頁。

[10]《古蘭經》,第49章,第13節。

[11]同上,第60章,第8節。

[12]優素福·格爾達威:《關於穆斯林少數的教法問題》,埃及開羅黎明書局,2005年第2版,第105—109頁。

[13]教法規定的待婚期為三個月。

[14]優素福·格爾達威:《關於穆斯林少數的教法問題》,埃及開羅黎明書局,2005年第2版,第115—116頁。

[15]同上,第119頁。

[16]《古蘭經》,第2章,第221節。

[17]優素福·格爾達威:《關於穆斯林少數的教法問題》,埃及開羅黎明書局,2005年第2版,第121頁。

[18]《古蘭經》,第60章,第8—9節。

[19]《古蘭經》,第5章,第5節。

[20]同上,第30章,第21節。

[21]同上,第2章,第187節。

[22]同上,第25章,第54節。

[23]同上,第8章,第75節。

[24]同上,第16章,第90節。

[25]穆斯林之間用「願你獲得『薩拉姆』(意為平安)」問候,而這裡猶太人用接近「薩拉姆」的「薩姆」(意為死亡、毀滅),意在嘲諷和詛咒。

[26]《古蘭經》,第4章,第86節

[27]著名聖門弟子,被先知譽為「教民的學者、古蘭經的口舌」,以學問淵博、善於註解古蘭經而著稱。

[28]《古蘭經》,第4章,第156節。

[29]優素福·格爾達威:《關於穆斯林少數的教法問題》,埃及開羅黎明書局,2005年第2版,第145—15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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