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瀚:後極權時代的改革困境

《二十一世紀》網路版 二○○二年十二月號 總第 9 期2002年12月31日後極權時代的改革困境⊙ 蕭 瀚卞悟的〈二十世紀末中國的經濟轉軌和社會轉型〉一文(以下簡稱〈轉型〉)1,對二十世紀最後十年中國的改革得出一些重要結論:1、整體而言,1992年之後至今的改革類似於俄國1917年革命之前的斯托雷平改革──「政治鐵腕統治與經濟自由開放並行的『中國版斯托雷平改革』」。2、具體而言,經濟自由化改革在國有經濟方面的表現作為改革的核心舉措,其方式是:在政府非有效監管下的無賣方產權轉讓,因此出現了本質上就是行政劃撥的「界定式產權」,這種改革形式導致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大量國有資產被「界定」到私人腰包中。3、就GDP而言,中國經濟出現了高速增長的特徵,被認為是個奇跡,伴隨而來的全社會問題則是貧富分化極端嚴重──表現為:(1)農村與城市之間的貧富差距加大,這是一種等級差別;(2)權貴與平民之間的經濟地位差距進一步增大,這是階級差別。4、中國權貴資本主義原始積累的手段是「化公為私」與「化私為公、再化公為私」。考慮本文的系列語境,筆者認為本文立論的基點還是有進一步深究的必要,文章涉及的社會問題也有作更細緻闡釋和擴展的可能,並且作者對欲言又止的關鍵性問題──革命問題,也仍有必要直接面對。一 後極權狀態:所謂「中國版斯托雷平改革」的補遺卞悟將中國1990年代的經濟改革比喻為俄國斯托雷平改革,但他並沒有詳細比較兩國經濟改革具體措施,因此容易引起讀者誤解,將兩者進行不當等同。斯托雷平改革的核心內容是土地所有權的改革,因此它從一開始就非常清晰地要打破俄羅斯原有的村社宗法制,徹底割掉農奴制的餘尾,在法律上第一次承認農民可以合法擁有土地私有權,並且使土地真正進入流通領域,促發真實的市場經濟。由於其改革的具體法令對農奴嚴重不公,因此土地私有化改革的目的和效果是使俄國能夠在保障權貴利益的基礎上,盡快走上資本主義道路。由於俄國農奴制以及宗法制的深厚傳統,改革設定的「分家」起點極端不公平,斯托雷平改革的結果導致了農奴對改革的反抗,雖然在1907年到1914年期間,俄國經濟出現高速增長的奇跡,但依然遭到社會各界的反對。正如英國左派史學家安德森(Perry Anderson)對當時俄國的判斷認為:「儘管俄國社會結構受到資本主義生產關係的支配,俄國國家依然是封建絕對主義。」2這一判斷可以幫助我們理解俄國1917年革命的真實原因,即在絕對主義傳統深厚的俄國,試圖和平、公正地進入資本主義並不是那麼容易的,因為在未經市場經濟洗禮的國家,人們容易將對不公平市場、強權市場的憎恨演變為非理性的市場憎恨。於是,原本意味著進步的私有化改革卻成了1917年革命的起點,同時革命的後果使得土地重新退回到不得轉讓、甚至農民不得擁有私有土地的村社狀態。如果按照亨廷頓(Samuel P. Huntington)所確定的標準,即根據土地所有權現狀與一個國家中從事農業的勞動力佔總人口比例來判斷該國的土地改革是否屬於迫切之列,那麼中國無疑屬於土地改革最迫切的國家,如果將它與城市產權制度改革相比,其對中國的潛在影響遠遠大於城市的重要性。然而,中國自1978年以來的改革卻從來不曾涉及土地私有化內容,上個世紀90年代的改革直到今天為止的土地改革也都不曾涉及土地私有化問題,農民只能獲得非常有限的土地使用權,束縛重重,並且在這種產權結構中,由於國家作為一個虛位的法律主體,農民的土地使用權必然完全處於政府或者政府官員的暴力威脅中,即便2002年8月29日通過並公布的《土地承包法》,已經對農民承包的土地權利規定了比以前更強有力的保護條款,但依然沒有涉及土地所有權問題。可以說,與斯托雷平改革比較,中國至今為止的經濟改革在土地改革方面遠不如它來得大膽和徹底。如果以結果比較,則目前中國農村中存在的土地問題也與當年的斯托雷平改革有很大區別。中國土地問題的核心原因來自農民沒有土地產權,因此政府給自己對農民的違法干涉以及官員藉助手中權力非法干涉留下巨大空間。再加上賦稅制度的不合理以及城市給農民帶來的微弱生機,於是就出現了農村土地大量拋荒的現象。雖然在城市和農村之間還存在著類似種姓制度這樣的惡法,使得農民不但要承受經濟上的剝削,還要承受人格上的不平等,可是他們依然一有機會就逃離農村,這似乎已經足以說明農村的生存境遇了。在經濟改革的其他領域,城鎮國有資產的私有化也沒有法律意義上的動作,只有事實意義上的結果──依然靠著國家作為虛位的法律主體,權貴憑藉手中權力,直接將國有資產竊入腰包。而那些被戲稱為「全賣光」、「全送光」的國有企業產權變動基本上都是根本無法維持的爛企業,對於權貴而言,它們早已成為不但沒有油水可撈而且還會影響政績的累贅。因此,集體經濟的崛起其實是政府無奈之後的結果,而根本不是它所希望的。雖然各地政府越來越明確地採取盡量不再輕易在市場中投入國有資產的政策,但是政府牢牢抓住國有資產產權的狀態依然沒有多大改變,而且國有資產緩步退出投資領域,其由誰擁有,即誰可以享有其產權依然不屬於討論之列,如果國企出售,如何出售?按照甚麼程序完成?是否需要工人同意?這些問題依然涉及產權這個核心問題,包括工人就業等也必然會涉及產權問題。而觀乎目前各地政府在這些方面的態度,我們無需懷疑他們對於保住自己利益的真誠,但是如果估計不錯,他們幾乎都會成為「程序正義盲」!權貴資本主義原始積累出現卞悟指出的「化公為私」與通過股市「化私為公、再化公為私」方式,就是產權改革遲遲不到位的必然結果。中國改革之所以出現上述問題,原因就在於1992年以來的改革在時機上(而不僅僅在時間上)依然處於後極權時代,所謂後極權時代與純粹極權主義的差別,在於生存於後者的人們明確地知道自己行為的確定後果,並且最大限度地感受到政府製造的恐懼,它與良好的法治社會中人們的感覺剛好處於兩極;而在前者生存的人們無法十分明確地預測自己行為的後果,自由也存在著很大的不確定性,同時後極權時代的極權特色依然濃重,只要政府願意,個人的私人空間和自由依然可以被立刻剝奪,它與極權主義的顯著差別僅是,一般情況下它還會做一個正義秀。自1978年以來的改革,其從一開始所顯示的目的就是保證執政黨的執政地位,而陷於崩潰邊緣的政權要達到這一目的,最起碼的舉措就是必須在經濟領域向民眾有限開放,這是極權主義政權在維護自己的利益時必須作出的讓步,因為極權主義所依賴的卡理斯瑪、意識形態、傳媒壟斷、社團監控、暴力機器及其目的3所要耗費的資源需從民出。當卡理斯瑪開始衰弱,並且難以為繼時,其最窒息人民的統治也必然隨之衰弱,幾十年的高壓統治本身就已耗盡其經濟支援與合法性依據,因此經濟改革就成為這類政權的首選目標,否則執政危機將難以渡過。此時,極權主義就開始走向後極權時代。但是,由於黨權利益處於執政者關心的焦點,所以在開放經濟領域的時候,它不可能像真正的自由市場一樣允許產權流動,只有當私有產權不危及統治的時候,黨權利益才是安全的,因此,產權改革就不可能被允許在最重要的土地領域、國企領域完全展開。1992年以後中國所進行的市場經濟改革,在本質上與此前的改革沒有區別,只是名稱上更改了一下──所謂的市場經濟也是個假冒偽劣的東西。但是,儘管如此,後極權時代本身呈現出一種特徵,即後極權時代的自由需要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克服恐懼的實踐探索,在突破禁區是否會遭到懲罰方面出現模糊狀態,它既不像純粹極權時代那樣高壓得毫無自由空間,也不像法治社會那樣人們享有受到明確界定並保護的自由。因此,人們的自由出現不確定、偶然性等多重傾向,於是監控力度的下降使得人們在私人領域空間的擴展必然隨著私有產權的增加而增加;同時,在同樣極端重要的意識形態領域也必然出現自由空間的增長,再加上黨權對內監控力的下降,執政者中間就產生官員尋租現象。如果急功近利地看,這種尋租行為從對經濟的影響並不完全是負面的,它常常陰差陽錯(甚至是必然)地促成交易的順利進行,加速產權流通速度,不過因腐敗而產生的過高的交易費用帳單必然由人民買單。於是,公正的變革與不公平的產權移轉同時進行,許多法治社會的基本自由經獲得手段被玷污的方式由一部分人首先獲得。由於後極權時代不屬於法治狀態,因此黨權同時控制著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於是立法不可能按照正當程序產生、政府資訊不公開、行政行為飛揚跋扈、司法不具獨立品格、大眾輿論被官方壟斷就成為尋租的保護傘,同時也就成為一部分人非法先富起來的保護傘。從效果上來說,這樣的政治格局必然保護強勢者的利益,儘管執政黨知道內部官員的腐敗將侵蝕自己的合法性基礎,但是只要不嚴重危及自身,以及民眾呼聲沒有高到威脅統治的地步,就不會下狠心打擊乃至剷除他們。當這樣的過程不斷積累的時候,後極權時代的所有弊病就開始浮出水面。二 無法形成社會的時代後極權時代的另一個重要特徵是健康的市民社會難以形成,因為在極權時代,統治者依靠卡理斯瑪、意識形態、國家暴力機器統治,其基本手段就是不允許出現經人們自由聯合而產生的市民社會,人們的生存狀態是單子化的。按照《蘭登書屋韋伯斯特詞典(大學版1997年第2版)》(Random House Webster"s College Dictionary)的解釋,「社會」(society)一詞的第一個含義是為了宗教、慈善、文化、科學、政治、愛國或者其他目的而相互聯繫的人們所組成的群體。第二個含義就是指個人團體、共同體。因此,「社會」這個詞本身就包含著人們的自由聯合,它的表現形式往往是多種利益群體的和平相處,於是結社、集會等當為社會的基本表徵。1978年以前,結社者會被打成反革命當無異議,時至今日又有沒有本質性變化呢?雖然現行憲法規定了「公民」有結社、集會的自由,但是,且不說至今沒有結社法,即使看一下1989年10月31日通過並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1998年9月25日民政部制訂經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並實施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我們也可以發現,這樣的法規與其稱為「集會遊行法」、「結社法」,還不如稱為「不得集會遊行法」、「不得結社法」,或者乾脆叫做「取締集會遊行法」、「取締社團法」──其對集會遊行、成立社團要求之苛刻,無疑屬於後極權控制狀態──比全無生存空間的極權時代當然還是好一些,但也只有50步之遙。在法治狀態下,社會本身就是在公民個人與政府之間的緩衝地帶,其內在功能含有防止政府憑藉國家機器非法損害公民利益,架設防護網的作用,而極權政府深知此「弊」,故力促除之後快。於是,在這樣的社會中,對結社、集會的嚴酷限制(唯一不限制的就是按照政府的授意成立的社團、舉行的集會、遊行)使得各行業內無法形成職業倫理,社會信用難以形成。一切公共領域所需的規範除了法律之外也難以自發形成,於是法律實際上被架空,難以真正發揮作用,再加上立法無能和司法腐敗,法律形同虛設。人們受到侵害難以獲得有效救濟,即使通過法律獲得校正,其成本也會遠高於有社會幫助的狀態。公共慈善事業也難以自由開展,因此原本脆弱的社會保障被進一步打折扣。同時,由於公共媒體全部由政府專營,因此真實資訊經常被遮罩,新聞沒有自由,媒體難起輿論監督的作用,在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公共道德難以形成底線共識,私人領域的德性也就無法界分。另外,在城市中打工的農民因為與其他中國人一樣也不被允許結社,他們比任何人都渴望群體歸屬感卻又最缺乏歸屬感,美國社會史學家托馬斯(William Isaac Thomas)和波蘭傑出的社會史學家茲納涅茨基(Florian Znaniecki)在研究波蘭移民進入美國後的境遇時曾經指出,單子化、缺乏群體歸屬感的移民最容易導致失信、犯罪、精神病和自殺4。而目前這一人群正是一定意義上的移民,當上述情形積累得越來越嚴重的時候,這個人群就最容易成為破壞社會的潛在力量,不但如此,他們也是城市中除了真乞丐之外命運最悲慘的人群。由於這些複雜的原因,整個社會的倫理道德處於全面混亂狀態,尤其在一個沒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國度裡,道德的混亂就更加不可避免。1992年以來的社會轉型如果說一直在進行的話,那也是這種混亂狀態愈演愈烈,社會不但難以很好地萌芽,反而朝更渙散的方向發展。健康的社會難以形成,也就意味著社會公正不存在,因為在個人與政府之間不存在中間地帶的時候,雙方之間的公平是不可能的,並且毫無疑問必然是個人吃虧──當工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沒有工人自己的工會保護他們;當農民的承包地被非法收回時,沒有農民自己的農會保護他們;當強者欺凌弱者時,也沒有一個屬於他們的團體為他們說話。因此差不多一切的不公正都可以招搖過市、大行其道。於是,一種新的處於暗流或下水道的力量──黑社會──就逐漸產生並且壯大。儘管到目前為止,大陸政府還一直羞羞答答不肯直接使用這個概念,但是在現實中人們早已承認它的存在。黑社會勢力的興起從某種程度上說是後極權時代的標誌,因為在純極權時代,任何非政府力量都是不可能獨立存在的,一切社會自發形成的黑社會都會被嚴厲取締。極權政府取締黑社會的目的不同於法治社會對黑社會勢力的打擊,前者取締黑社會的目的在於維護自己的統治,而後者則是法治社會實現保障人權目標的必然邏輯結果。後極權時代政府由於其控制力下降,與社會(非政府)一直處於對抗的部分人就趁此機會組織政府外「政府」,同時人們無法從政府中低成本獲得(即使高成本也未必能夠獲得)疏泄不滿情緒的渠道,也給了黑社會勢力以安全存在的第二個理由,再加上政府官員特別是警察與黑社會的勾結和坐地分贓,就給了黑社會以安全生長的第三個理由。官方對他們的打擊不僅僅是因為維護統治的需要,也是爭取民意的需要──後極權時代的政府已經不可能像純粹極權時代那樣可以毫不顧忌民眾死活,但是這種打擊無論與極權時代相比,還是與法治社會相比,都是極難奏效的,因此,黑社會對中國政局及社會穩定的影響和威脅已經越來越明顯和嚴重。三 改革往何處去後極權時代的改革必然只可能是經濟改革,政治改革即憲政制度的確立雖然可以成為人們盼望的對象,但肯定無法成為現實的結果。後極權時代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政治改革的核心對象是黨權利益,其最重要而被公認為最有效的手段則是分權模式的小政府,其所達到的直接結果就是全面瓦解政黨壟斷權力的政府結構,從而將黨權利益最大限度地驅逐出去,而掌權的改革者群體改革本身的目的,就是維護和進一步鞏固自己的利益。讓他們在政治上改革與請他們下野幾乎沒有任何區別,因此民間討論政治改革好比老鼠們商量勸貓素食一樣荒誕無稽。雖然體制內也有開明的改革者,但是將希望寄託在某個人身上的做法依然不脫人治窠臼,一般而言無益於法治,並且在現實中往往也是處於不妙境地。然而,後極權時代的所有弊病已經全面釋放,社會底線倫理被全面突破,不公正的種種現狀讓人越來越難以容忍,作為公正最後一道防線的司法無法起到有效阻遏罪惡、保障基本人權的作用,城市下崗工人的生活越來越沒有保障,而社會保障體系還八字沒一撇;上訪的人群越來越龐大,正義之門卻關得越來越緊;而此時的經濟改革也因此像一匹騾子──雖然強壯可是缺乏可持續發展能力,外強中乾的龐然大物處於危機之中。這時難保不會出現「改革悖論」──改革給全社會帶來生機,卻因其不公正的遊戲規則成為人們怨恨的對象。托克維爾(Alexis de Tocqueville)曾經說過:「被革命摧毀的政權幾乎總是比它前面的那個政權更好,而且經驗告訴我們,對於一個壞政府來說,最危險的時刻通常就是它開始改革的時刻。」5因此,卞悟在文章中很隱晦地指出他所擔憂的未來,即將來可能會發生動盪。革命是否發生並不取決於經濟因素──至少它不起決定性作用,而是取決於多種原因,其中人們的心理狀態是一個核心原因。1959-61年的三年大饑荒沒有引發大規模騷亂,不是因為還不夠窮,而是因為當時基本上不存在社會公正問題──這至少可以反駁湯因比(Arnold J. Toynbee)所謂經濟原因導致中國歷代大一統政權崩潰的史論;歷代農民起義並非如某些歷史學家認為的那樣是因為土地兼併,而是因為掠奪式兼併呈現的極端不公正導致人們心理失衡──因為公平的土地兼併是正常的交易,不會引發農民的憤怒。而當前的改革已經處於極其微妙的處境,如果處理不慎,甚至可能引發新一輪的公有制狂潮,共產主義理論重新抬頭並非全無可能──像1917年的俄國,動盪之後的國家重新邁進剝奪農民土地私有權的死胡同,而將自由獻上祭壇。從這個意義上說,執政者如果能夠清楚地估量形勢,政治改革已經迫在眉睫。托克維爾曾經有個論斷:「革命的發生並非總因為人們的處境越來越壞。最經常的情況是,一向毫無怨言彷彿若無其事地忍受著最難以忍受的法律的人民,一旦法律的壓力減輕,他們就將它猛力拋棄。」6正如托克維爾所評論的對象是200年前的法國大革命,發生這場革命的真實原因來自路易十四時代而非路易十六時代。如果說當今中國也有動亂的危險,其原因則來自毛時代而非鄧江時代(他們只是溫和得多的延續者),只是後者一旦不慎則會被要求替前者還債──儘管如果真的來了動亂,毛甚至可能是反抗者的旗幟。這幾年,思想界總有關於革命還是不革命的隱性爭論,實際上這是一個偽問題,因為革命如果來臨,沒有人能夠阻止,革命的條件不具備,倡導者也難以挑起。我們真正要面對的,一是如何防止而不是阻礙革命。二是如果發生了,作為理論界有沒有引領它往良性道路發展的可能。例如,怎樣盡量剷除革命的土壤,減少革命的原因,如何避免像晚清那樣遲遲不肯改革,以致人民失去耐心而推翻政府,盡快實現法治化抑或憲政改革;或者革命無可避免地爆發後怎樣將革命引入法治軌道,即如何運用法治理性稀釋革命狂熱,使之不至於引發大規模的反人權動亂,而盡量保證革命成果不變質,同時將其損失降到最低點,也就是貢斯當(Benjamin Constant)所謂的只要前半個法國革命,不要雅各賓暴政,讓革命的馬車停在拉法耶特( Marquis de La Fayette)夢想的美國式道路上。後極權時代的改革是雙目失明的瘸子在連接雙崖的鋼絲上跳舞,誰也不知道能否安抵「彼岸」。註釋1 載《二十一世紀》(香港中文大學.中國文化研究所),2002年8月號,頁4-21。2 安德森(Perry Anderson)著,劉北成、龔曉莊譯:《絕對主義國家的系譜》(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頁373。3 即美國政治學家弗利德里希(Carl J. Friedrich)關於極權主義的著名定義的簡化和阿倫特(Hannah Arendt)總結的經典特徵:極權主義意味著無處不在的恐怖。西方學者在論述極權主義時很少談及中國,但是中國的極權主義完全符合弗利德里希的定義,在這點上薩托利(Giovanni Sartori)明確指出毛時代的中國就是極權主義政權,儘管他並不贊同像弗利德里希那樣定義極權主義,而是認為極權主義最大特徵在於其侵奪人民自由的潛力遠遠大於其他任何政體,甚至是無窮大的。鄒讜認為極權主義這個詞難以描述中國的獨特個性,而提出用「全能主義」,在我看來,它也不過是極權主義的一個極端性變種而已,儘管我並不完全贊同鄒先生的看法,但他的提法也是有意義的,至少為並不很了解中國的人提供一個更具警示性的進路。4 托馬斯(William Isaac Thomas)、茲納涅茨基(Florian Znaniecki)著,張友雲譯:《身處歐美的波蘭農民》(南京:譯林出版社,2000),頁108。5;6 托克維爾(Alexis de Tocqueville)著,馮棠譯:《舊制度與大革命》(北京:商務印書館,1996),頁210。蕭 瀚 1992年畢業於上海華東政法學院,獲法學士學位;2001年獲北京大學法學碩士學位。《二十一世紀》(http://www.cuhk.edu.hk/ics/21c) 《二十一世紀》2002年12月號總第七十四期? 香港中文大學本文版權為香港中文大學所有,如欲轉載、翻譯或收輯本刊文字或圖片,必須先獲本刊書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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