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中惡意侵害共同財產現象多發

分居期間丈夫惡意變賣財產法院判決丈夫只分20%共同財產
離婚案中惡意侵害共同財產現象多發

( 2013-05-11 ) 稿件來源: 法制日報案件
  本報記者章寧旦本報通訊員鍾紫薇  夫妻一方在離婚時違背誠信,謊報、侵害夫妻共同財產,一經法院查實,會因此「偷雞不成蝕把米」:因丈夫婚外情,妻子提起離婚訴訟。在訴訟期間,丈夫未如實向法庭申報財產,還編造各種借口惡意侵害夫妻財產200多萬元。經審理查明事實後,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丈夫僅分得被侵害財產的20%。丈夫侵害共同財產  來自河南的彭女士與其丈夫王某多年前到東莞經營五金店,兩人先後育有一女一子,生意也越發紅火。然而就在事業有些成績時,王某卻開始與外面的年輕女子感情糾纏不清。夫妻兩人感情出現裂痕,彭女士遂與丈夫王某分居,之後向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在庭審前,法官要求雙方申報夫妻財產,兩人爭議頗大。彭女士確認夫妻兩人共同財產共有300多萬元。而王某則表示,2011年年底金融危機至今,因經營環境惡化、經濟大氣候轉變,夫妻倆經營的五金模具配件店一直處於嚴重虧損的狀態。其雖通過變賣汽車、機器設備等窮盡辦法、調集資金用於維持經營也無濟於事。其手中的夫妻共同財產已經所剩無幾,反而在外拖欠30萬元債務,妻子應共同承擔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共同債務。  針對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爭議,東莞第三法院隨後對雙方的銀行賬戶進行了調查取證。經調查發現,王某在妻子提起離婚訴訟後,多次大額支取存款共計150多萬元。同時,王某在雙方分居後,還變賣了其名下的轎車與夫妻雙方經營的五金店的機器設備,並終止了兩份保險合同。  對此,王某稱,這些財產均用於分居後的消費、支付供應商貨款、房租及一次性支付父母工資40餘萬元等。  法院認為,上述支出均發生在雙方分居後,且大部分支出發生在彭女士提起離婚訴訟後,支出的項目也無法一一核實,如王某陳述向其父母一次性支付了40多萬元的工資,明顯有悖常理。  因此,法院認定,在雙方分居後王某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支出使用中扣除合理支出的25萬餘元外,其餘的212萬餘元為王某侵害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訴訟誠信缺失  對於部分財產的分割問題,法院認為王某故意不如實申報財產,且存在惡意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依法應對其進行少分或不分。  綜合此案的具體情況,對於被王某侵害的夫妻共同財產,法院認定由王某與彭女士按照1比4的比例進行分割。由於該財產已被王某侵害,故應由王某向彭女士返還財產合計169萬餘元,另外的20%歸王某所有。  最終,東莞市第三法院一審判決:准予兩人離婚,雙方的一女一子均由彭女士進行撫養,並對雙方名下的房屋、車輛等財產進行分割,王某向彭女士返還侵害的共同財產。  王某不服,提起上訴。近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這樣的案例在我們的審判實踐中比比皆是,夫妻一方為了在離婚中獲得更多的財產,經常會採取騙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甚至偽造債務的方法侵吞另一方財產。」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院長羅念衛說。  「男女建立婚姻關係,應秉承誠信原則,若夫妻感情破裂,無法避免離婚時,也不應將誠信原則拋之腦後。」東莞市第三法院法官鄭水強說,我國婚姻法規定,在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吞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同時,法院對該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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