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政府信息公開制度若干問題答疑

政府信息公開注意事項

對於一般的政府信息,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對於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不公開是原則,公開是例外。判斷是否屬於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注意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強調職責性。政府信息應當是各級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管理職權和公共服務職能中產生的或獲取的各類信息;

二是強調外部性。一些內部討論記錄,只要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不屬於政府信息;

三是強調確定性。處於行政機構履行特定職責的調查階段、討論階段的過程性和程序性信息,具有不確定性和未完成的信息,不屬於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

信息公開制度與法律諮詢

依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關於政府信息適用範疇的規定,政府信息應當是現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機關匯總、加工或重新製作。因此,政府信息應當具有一定記錄、保存的形式載體,是在申請人要求公開之前就已經客觀存在的信息,不需要再經過行政機關實質性的主觀分析和加工處理,就能夠直接向申請人提供。申請人針對具體事項,就如何理解和適用法律、如何處理相關業務向行政機關進行的諮詢以及要求行政機關按照個人的特定要求,對有關信息進行加工匯總、重新製作。對這兩類申請,行政機關都沒有現成的、客觀存在的信息可以直接提供給申請人,而需要經過主觀分析和加工處理才能答覆。此類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已經超過信息公開制度的功能和目的,即使以信息公開的名義提出,行政機關也不負有適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進行答覆的義務。

信息公開制度與信訪制度

對於申請人要求公開信訪處理程序中相關信息的申請,行政機關不應當適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進行處理,而應當依照《信訪條例》的規定處理。

其一,《信訪條例》是規範信訪行為和程序的專門制度。按照該條例,信訪機關在信訪處理程序中,可能對信訪人作出受理告知、信訪處理及複查、複核意見等信息。對信訪人如何獲取這類信息,《信訪條例》已經規定了專門程序;對信訪人未能獲取這類信息的情形,《信訪條例》也規定了專門的監督救濟途徑。按照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對此類申請,不應當適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進行處理,而可以告知信訪人依照《信訪條例》的規定處理。

其二,信訪人對信訪機關未按照法定的信訪處理程序作出相關信息不服的,可以依照《信訪條例》規定的監督途徑提出意見。以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名義質疑信訪處理程序,顯然超出了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功能和目的。

其三,對於此類申請,如果適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處理,將導致大量信訪事項轉化為政府信息公開行政爭議,進而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造成信訪—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複議程序交織,打亂行政複議、信訪等專門程序的既有法律秩序,既浪費行政資源,也不利於矛盾糾紛及時有序解決。

信息公開制度與監察制度

對於「舉報事項辦理情況申請信息公開」類行政複議案件的爭議焦點通常有兩個:一是對舉報事項辦理情況是否可以申請信息公開;二是如果監察機關答覆這類信息公開申請的行為不服而申請行政複議,是否屬於行政複議受理範圍。

其一,公民向監察機關舉報行使的是監督權,申請公開「辦理到何種程度、使用法律依據、追責結果、辦理期限、承辦部門」等對舉報事項的辦理信息與公民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並無直接關係(《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施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四條)。同時,考慮到監察機關查辦案件工作的特殊性和保密要求,一般認為,監察機關對舉報事項的辦理情況不應包含在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內,不宜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告知舉報人。

其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不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受理信訪事項的行政管理機關以及鎮(鄉)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意見或者不再受理決定而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複》中明確:「信訪工作機構是各級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門授權負責信訪工作的專門機構,其依據《信訪條例》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承辦、協調處理、監督檢查、指導信訪事項等行為,對信訪人不懼有強制力,對信訪人的實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質影響。信訪人對信訪機構依據《信訪條例》處理信訪事項的行為或者不履行《信訪條例》規定的職責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參考最高院的上述批複精神,並結合《行政複議法》第六條等有關規定的立法精神來看,《行政複議法》救濟的是公民的人身、財產等實體性權利,或者說《行政複議法》規定的可以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是對公民實體權利義務產生實質影響的行政行為。監察機關對舉報事項辦理情況的信息公開申請所作答覆,不影響公民的實體權利義務。因此,一般認為,對監察機關答覆有關舉報事項辦理情況的信息公開申請的行為不服而申請行政複議,不屬於行政複議的受理範圍。

信息公開制度與複議制度

對於申請人要求公開行政複議決定證據、依據的申請,複議機關不應當適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進行處理,而應當依照《行政複議法》的規定予以告知,明確相應法定處理程序。

其一,《行政複議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了案卷查閱制度、聽證制度、文書製作及送達制度,專門保障了行政複議申請人知情、參與、抗辯的權利,申請人可以在行政複議過程中通過上述制度獲取有關證據、依據。同時,《行政複議法》還規定了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司法救濟途徑,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後,申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據此《行政複議法》作為上位法,與其實施條例一起,已經設置了專門程序保障申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證據、依據的知情權,不應當再適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

其二,在《行政複議法》已有規定的情況下,如果還適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進行處理,勢必打亂現有穩定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法定糾紛解決秩序,導致實體爭議陷入程序空轉並不斷循環擴大,浪費行政資源,使基層的行政爭議甚至民事糾紛被推向國務院,既不利於實體爭議在基層依法有序解決,也影響社會秩序穩定和政府公信力。

Tip.主動公開政府信息行為是否屬於行政複議範圍?

一般來講,以下幾種情形應當被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損害的申請人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複議:

其一,行政機關主動公開信息,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其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要求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行政機關拒絕更正的;

其三,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行政機關不予答覆或者拒絕公開的。

文章來源:知非社公眾號,2018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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