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過失能問責嗎?
這個問題問的比較籠統,不太具體。不過我是這樣理解的:在我國人民法院是我國的審判機關,那麼只有法官才有審判權,對於案件的判決出現失誤,能追責嗎,對審判人員過失判決是怎麼規定的?
十八屆三中全會對於我國司法體制改革提出明確要求:就要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就要推進審判公開、檢務公開,增強法律文書說理性,推動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的公開。
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規定實行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也就是說審判人員要對自己審理的案件負責任,出現了錯案怎麼辦,怎麼個負責任,有具體說法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錯案應當是法官在審判工作中,「故意違反法律法規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的案件,對該類錯案,「依法應當承擔違法審判責任。」概言之,錯案責任追究需以法官主觀意識上存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為前提,需要排除因一般過失而導致案件錯誤的情形。因一般過失導致案件錯誤,具有一定的發生概率,這種情形通常可被容忍、理解或解釋。當然,這種情形也要根據具體過錯程度和危害後果的不同,相應地接受法院內部審判監督組織的考評和處理。
上面說的還不是很詳細,最高院關於追責有詳細的規定:
1。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2。違反規定私自辦案或者製造虛假案件的。
3。塗改、隱匿、偽造、偷換和故意損毀證據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丟失、損毀證據材料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4。故意提供虛假材料或者因重大過失遺漏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導致裁判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將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
5。製作訴訟文書時,故意違背合議庭評議結果、審判委員會決定,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文書主文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
6。違反法律規定,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7。其他故意違背法定程序、證據規則和法律明確規定違法審判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意見》規定,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人員等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怠於行使或者不當行使審判監督權和審判管理權導致裁判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有關規定應當承擔監督管理責任。追究其監督管理責任的,依照幹部管理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
但是並不是審判人員辦理的所有錯案都需要追責的,要不然這麼做對法官,合議庭等也是不公平的,因下面這些原因判決的「錯案」,不會追究審判人員責任的。
1。對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具體條文的理解和認識不一致,在專業認知範圍內能夠予以合理說明的。
2。對案件基本事實的判斷存在爭議或者疑問,根據證據規則能夠予以合理說明的。
3。當事人放棄或者部分放棄權利主張、因當事人過錯或者客觀原因致使案件事實認定發生變化而發生錯案,也不得作為錯案進行責任追究。
4。因出現新證據而改變裁判、法律修訂或者政策調整、裁判所依據的其他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不得作為錯案進行責任追究。
最後的結論是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案件,才會承擔違法審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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