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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議員宣誓時辱國:複核案港府勝訴 取消梁游議員資格、議席懸空

【觀察者網 綜合】香港本土激進派「青年新政」議員梁頌恆、游蕙禎宣誓時刻意加入辱華和「港獨」字眼,引起全球華人憤怒。特區政府上訴提出司法複核,要求法院宣告游梁已因拒絕或忽略法定宣誓要求而喪失議員資格,以及宣告二人現有的立法會議席懸空。據人民日報客戶端消息,有關案件今午(15日)在香港高等法院裁決,法庭裁定政府一方勝訴,並宣告游蕙禎及梁頌恆的立會議席懸空,取消兩人議員資格!(判決全文見第三頁)

游惠貞拿著判詞離開法院

綜合香港01網站、東網等今天最新報道,梁游宣誓案提出申請的特區首長及律政司,認為兩人當日的宣誓行為觸犯《基本法》及《宣誓及聲明條例》,要求法庭裁定二人已喪失議員資格,並宣稱二人的議席懸空,法官區慶祥裁定政府一方勝訴兼得堂費(訴訟費),並定於二人的議員資格於10月12日起生效,同時亦指出,立法會主席並無權安排二人宣誓,故二人的議席已懸空。

法官認為兩人當日行為屬「decline to take oath」(拒絕宣誓),立法會主席無權再監誓。法官接受律政司陳詞時表示,釋法對判決無影響,所以不會處理;至於是否真正屬《基本法》158條釋法,庭上並無爭拗,亦不會處理。

據報道,本案是首次有案件,在香港本地法院聆訊後但仍未有裁決前,出現人大釋法,且釋法內容,與聆訊的內容有直接相關。

法官:宣誓當天起取消議員資格

針對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釋法,法官在判詞中指出,人大常委只是行使《基本法》158號賦予的權力,其解釋對香港所有法庭均具約束力,而法庭應落實解釋;所以引申在本訟訴,《基本法》第104條的含義規定當選的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真誠、莊重地依照《宣誓及聲明條例》所訂明的立法會誓言進行宣誓,並在內容及形式上符合有關規定。假如他不論在形式或內容上故意拒絕作出立法會誓言,所作宣誓即告無效,而其就任議員的資格亦被取消。

另外就《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6、19及21條,法庭接納行政長官和律政司司長的陳詞,並採用法原意為基礎的詮釋方法及普通法,裁定有關條文有以下意思及效力:

1)《宣誓及聲明條例》中有關條文反映及強調《基本法》第104條規定;

2) 立法會議員必須於當選後及就職前儘快作出宣誓;

3) 立法會議員必須按照《宣誓及聲明條例》所訂明的立法會誓言形式、方式及內容作出宣誓;

4) 誓言必須莊重及真誠作出,那是宣誓人憑著著良知忠誠,從實地屐行有行為的一種見證形式;

5) 就《宣誓及聲明條例》的目的而言,「拒絕」一詞指有意圖地不願或反對按照法例的規定作出宣誓行為;而「忽略」一語是指蓄意或故意不按照法例的規定屐行宣誓責任;

6) 假如立法會議員不論在形式內容上「拒絕或忽略」作出立法會誓言,被視離任或被取消其就任資格。

梁游在宣誓時辱國並「宣獨」

立法會主席無權准許梁游再作宣誓

由於梁頌恆和游蕙禎於10月12日獲邀請作出立法會誓言,無意忠誠及從實地支持及遵守立法會誓言及《基本法》第104條所列的兩項責任,因為客觀及明顯地,不承認「一國兩制」下的「一國」重要性,因此《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適用於本訴訟,梁游依法被取消其繼續作為立法會議員資格。

對於梁游一方所指不干預的反對理據,法官全不接納,根據《鄭家純對李鳳》的案例,法例可以裁斷《基本法》第104條中的重要憲制規定,以及當一名立法會議員的誓言不符合相關的憲制及法律規定,會否基於《基本法》第104條及《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取消就任資格。

就立法會主席或立法會秘書的附帶責任及權力,法庭亦裁定,在有實際需要時可判定一項誓言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但法庭在本案有爭議時,法庭是最終的判決權。

至於議員是否根據《基本法》第77條及《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4條享有豁免權,法官表示有關條文只涵蓋一名立法會議員以議員身分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能時,而宣誓時所表達的言論,不可能恰當地視為屬於這些含義,當時他仍未有效地就職。

目前梁及游二人仍未決定是否就裁決上訴。據東網報道,游蕙禎離開法院時依然「嘴硬」,稱她和梁頌恆被取消議員資格,他們及助理已被禁止進入立法會大樓;他們參選時分別獲2萬多及3萬多票,成為民選議員,如果法庭用此等方法禠奪他們的資格,「大家心中有數這是個怎麼樣的社會」。

游蕙禎還稱,政府做那麼多小動作向法庭施壓,法庭作如此判決,是意料之內,雖然判詞稱人大釋法不影響今次判決,但她認為釋法是其中一項「動作」,是施壓一部分。她稱現時會先與律師開會,晚上7時半會在「煲底」(立法會大樓外)開記者會交代後續行動。

梁游曾幾度衝進立法會強行宣誓

在新界東和九龍西選區取得立法會議席的梁頌恆和游蕙禎,在今年10月12日於立法會進行立法會議員宣誓儀式時,分別兩人高舉「Hong Kong is not China」(香港不是中國)的藍色旗幟,更以英文將「中國」喚作「支那」,其中梁在宣誓時手持聖經,食指與中指交疊,即意指口是心非的手勢,游更以英語諧音將「共和國」說成粗口,當時的監誓人,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拒絕為二人監誓。

香港立法會新任主席梁君彥在10月18日宣布梁游二人的宣誓無效,但准許二人翌日再度在立法會宣誓,特區首長及律政司當日下午即入稟法院,要求複核主席准許二人再宣誓的決定,同時又引用《基本法》及《宣誓及聲明條例》,指出梁及游「拒絕及忽略」宣誓,要求法庭裁定二人已喪失議員資格。代表政府一方的律師,亦於當晚要法庭召開緊急聆訊,要求法庭頒下臨時禁制令,阻梁及游再在立法會宣誓。

法官區慶祥雖未有在當晚頒下禁制令,但梁君彥最後亦以梁及游二人涉及司法複核官司,至今仍未有再讓二人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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