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此次《婚姻家事安排》的簽署是如何出台的?有何成果和意義? 每日商報
2017-06-21
分享到:答:《婚姻家事安排》是2016年3月《會談紀要》確定的兩地司法協助安排「三步走」規劃的第二步目標。長期以來,兩地婚姻家庭案件相互認可缺乏制度性安排,一地生效判決確定的解除婚姻關係的效力可在另一地以個案方式獲得認可,但判決關於夫妻財產、子女撫養的處理結果無法在另一地獲得認可和執行。
例如,如果香港丈夫不依照內地法院生效判決給付妻子金錢或支付子女撫養費,妻子無法依據內地判決向香港法院申請採取措施強制香港丈夫履行義務。再比如香港法院判令香港丈夫直接撫養子女,而內地母親在離婚後未經對方許可將子女帶離香港而滯留內地,香港丈夫也無法依據香港判決向內地法院提出強制移交子女的申請,只能通過在另一地重新起訴的方式尋求救濟,非常浪費時間和金錢。
近年來,隨著兩地跨境婚姻的增加,由此所產生的婚姻家庭糾紛也出現增長趨勢,兩地民眾對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判決的需求和期待十分迫切。因內地與香港的婚姻法律制度有所不同,家事風俗習慣也有所區別,導致《婚姻家事安排》商簽工作一度中斷,也使得重啟磋商之初步履維艱。面對困難與挑戰,兩地法律界同仁始終牢記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增進民眾福祉的初心,在短短四個月的時間內,就兩地相互認可和執行的案件範圍這一核心問題取得重大突破、達成廣泛共識。在磋商過程中,兩地既沒有囿於本地現有法律制度的差異,更沒有照搬照抄國際公約,而是立足於兩地實踐需求,將在兩地同屬婚姻家庭糾紛的案件,包括將香港各界十分關心的未成年子女返還等案件,悉數納入安排適用範圍,充分展示了兩地法律人以家國利益為重、以理解合作為念、以民眾福祉為要的使命擔當意識和開拓進取精神。
經過四輪磋商,數易其稿,雙方最終對《婚姻家事安排》文本達成共識。安排吸收了兩地家事改革最新成果,大力弘揚預防家庭暴力、保護兒童利益等價值理念;創新表述技術,有效實現兩地法律制度的對接;尊重兩地制度特色與實踐發展,將兩地婚姻家事案件的最大公約數納入適用範圍。
《婚姻家事安排》正文共22條,規定了安排適用的範圍、當事人申請認可和執行的程序及救濟途徑、法院審查認可和執行請求的依據和處理方法、不予認可和執行的情形等。民眾可以一目了然地知曉如何依本安排實現權利,法院收到相關請求後也可以清晰明確地找到處理依據。
簽署《婚姻家事安排》,是兩地司法協助領域最聚焦民意、最貼近民生、最合乎民心的一項創舉,是以法律文件形式落實和豐富「一國兩制」方針的又一重大舉措。安排待香港特區完成本地相關法律程序之後,由兩地協商確定生效時間。安排生效後,絕大部分跨境婚姻家庭案件的判決將在兩地得到相互認可和執行,既能大大減少當事人重複訴訟之累,為兩地民眾帶來更多實實在在的福祉,也能進一步增加兩地司法的互信,為兩地不斷拓展和深化司法交流與合作奠定更加堅實的基礎。
貼近民情民意 落實「一國兩制」
最高法就內地與香港簽署《婚姻家事安排》答記者問
20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和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分別代表兩地在香港特區簽署《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以下簡稱《婚姻家事安排》)。
《婚姻家事安排》共22條,對相互認可和執行的案件範圍、當事人申請的程序及救濟途徑、法院的審查程序及處理結果、不予認可和執行的情形等作出了全面、具體、明確的規定。安排吸收了兩地家事改革最新成果,大力弘揚預防家庭暴力、保護兒童利益等價值理念;創新表述技術,有效實現兩地法律制度的對接;尊重兩地制度特色與實踐發展,將兩地婚姻家事案件的最大公約數納入適用範圍。
近年來,兩地跨境婚姻每年新增2萬餘宗,由此所產生的婚姻家庭糾紛也呈現增長趨勢。過去由於缺乏制度性安排,一地法院在兩地互涉婚姻家庭案件中就夫妻財產、子女撫養等問題作出的判決無法在另一地獲得認可和執行。
沈德詠表示,《婚姻家事安排》生效後,既能大大減少當事人重複訴訟之累,為兩地民眾帶來更多實實在在的福祉,也能進一步增進兩地司法互信,為兩地不斷拓展和深化司法交流與合作奠定更加堅實的基礎。
沈德詠指出,婚姻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是人的心靈和情感的歸所,是人類繁衍生息的載體,是社會和諧穩定的根基。重視婚姻和家庭,是中華民族的優良文化傳統,也是我們國家、社會和公民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在香港回歸20周年之際,兩地簽署《婚姻家事安排》是近年來兩地司法協助領域最聚焦民意、最貼近民生、最合乎民心的一項創舉,是以法律文件形式落實和豐富「一國兩制」方針的又一重大舉措,充分證明了兩地法律人以家國利益為重、以理解合作為念、以民眾福祉為要的使命擔當意識和開拓進取精神。
沈德詠表示,希望兩地法律界同仁繼續秉持「一國兩制」方針,恪守國家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原則,早日實現兩地司法協助安排全覆蓋,從而為內地企業「走出去」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務,為香港建設亞太區國際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中心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為內地和香港經濟社會繁榮穩定發展提供更加有效的法律保障。
袁國強表示,《婚姻家事安排》能夠在跨境婚姻出現問題時為相關家庭成員,特別是未成年子女提供更確定的法律保障。《婚姻家事安排》的簽署是兩地司法協助的重要里程碑,也是香港基本法得到成功落實的最新例子。安排的商討過程及簽訂再次證明,只要兩地秉持「一國兩制」方針,相互理解、相互尊重,法律制度的差異不會構成共同協作的障礙。
袁國強說,下一步,兩地將研究簽署民商事判決相互認可和執行框架安排的可行性,以涵蓋更多不同類型的民商事判決;同時研究認可和執行跨境個人和企業破產判決等專項問題,進一步完善兩地仲裁裁決相互執行等安排,更全面優化兩地司法協助制度和配套措施。
據了解,香港回歸祖國20年來,兩地依據基本法逐步構建起「兩地商簽、各自解釋和落實」的區際司法協助模式。兩地從無到有,先後就相互送達司法文書、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相互認可和執行協議管轄民商事案件判決和相互委託取證等簽署了四項安排並得到有效實施。
最高法有關部門負責人在北京接受記者採訪表示,簽署《婚姻家事安排》在法律領域豐富和發展了「一國兩制」理論和實踐,有利於維護兩地司法裁判的效力,有利於切實保障兩地民眾利益。
問:自香港回歸以來,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區政府簽署了哪些安排?
答:香港回歸祖國20年來,隨著兩地交流合作日益深化,兩地互涉法律糾紛相應增多。作為一國之內兩個相對獨立的法律區域,內地與香港特區具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香港基本法第95條規定,香港特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
兩地法律人在「一國兩制」方針指引下,以基本法為依據,創造性地構建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區際司法協助模式。即,對有關司法協助事項,由內地有關中央機關與香港特區商簽安排,然後分別通過司法解釋、本地立法予以轉化落實。
根據上述模式,兩地先後簽署多項安排並得到有效執行:199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區政府首先簽署《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託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1999年6月,雙方簽署《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2006年7月,兩地簽署《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然而,此後由於種種原因,內地與香港司法協助商簽工作停滯不前。2016年3月,沈德詠常務副院長訪港期間代表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簽訂《會談紀要》,為重啟兩地安排商簽工作創造了條件,明確兩地司法協助安排兩年內「三步走」規劃:2016年12月底之前簽署委託取證安排、2017年6月底之前簽署婚姻家事安排、力爭2017年12月底之前簽署非當事人協議管轄民商事案件判決相互認可和執行框架安排。
2016年12月,雙方簽署《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提取證據的安排》,順利實現《會談紀要》確定的第一步目標,打破兩地司法協助商簽工作近十年的僵局。
此次簽署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是兩地的第五項司法協助安排,為2017年12月底之前簽署非當事人協議管轄民商事案件判決相互認可和執行框架安排的出台積累了大量有益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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