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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轉戶最短縮至2年 滬定向微調非滬籍限購  1

新聞 > 社會 居轉戶最短縮至2年 滬定向微調非滬籍限購 2015年07月06日 08:12 來源:鳳凰房產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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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成為國際一流創新人才匯聚之地、培養之地、事業發展之地、價值實現之地,上海出台關於深化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改革促進人才創新創業的實施意見,創新更具競爭力的人才集聚制度,建立更加靈活的人才管理機制,優化人才創新創業的綜合環境,相關內容節選見下文:

    一、總體目標和基本任務

    總體目標

    使上海成為國際一流創新人才匯聚之地、培養之地、事業發展之地、價值實現之地。

    基本任務

    一是堅持以「雙自聯動」推進人才制度創新。

    二是堅持以更積極、更開放、更有效的政策集聚海內外人才。

    三是堅持以更靈活的人才管理機制激發人才創新創業活力。

    四是堅持以更完善的服務營造創新創業良好環境。

    二、創新更具競爭力的人才集聚制度

    海外人才引進政策:更積極、更開放、更有效

    降低永久居留證申辦條件——

    A、對在上海已連續工作滿4年,每年在中國境內實際居住累計不少於6個月,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工資性年收入和年繳納個人所得稅達到規定標準的外籍人才,經工作單位推薦,可申請在華永久居留。

    B、對入選中央和本市「千人計劃」等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可直接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外國專家局)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市政府推薦申辦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C、對經上海人才主管部門認定的外籍高層次人才、上海科技創新職業清單所屬單位聘僱並擔保的行業高級人才,可不受60周歲年齡限制,申請5年有效期的工作類居留許可(加註「人才」),工作滿3年後,經工作單位推薦,可申請在華永久居留。

    擴大人才簽證申請範圍——

    擴大外籍高層次人才在口岸和境內申請辦理R字簽證的範圍,為其提供入境和停居留便利。對經上海人才主管部門認定的外籍高層次人才、上海科技創新職業清單所屬單位聘僱並擔保的行業高級人才或其他邀請單位出具證明屬於高層次人才的,允許其在抵達口岸後申請R字簽證,入境後按照規定辦理居留許可;持其他簽證來華的,入境後可申請變更為人才簽證或按照規定辦理居留許可。

    探索外國留學生畢業後直接在上海創新創業——

    A、在上海地區高校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且到上海自貿試驗區、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就業的外國留學生,經上海自貿試驗區、市張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出具證明,可直接申請辦理外國人就業手續和工作類居留許可。

    B、在國內高校畢業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的外國留學生在上海創業,可申請有效期2年以內的私人事務類居留許可(加註「創業」),其間被有關單位聘僱的,可按照規定辦理工作類居留許可。

    C、逐步探索非上海地區高校畢業的外國留學生在上海就業。

    簡化來上海創新創業的外國人入境和居留手續——

    A、持有工作許可證明來上海工作的外國人,入境後可直接憑工作許可證明申請有效期1年以內的工作類居留許可;也可向抵達口岸的簽證機關申請Z字簽證(工作簽證),入境後按照規定辦理相應期限的工作類居留許可。

    B、計劃來上海投資或創新創業的外國人,可憑投資證明或創業計劃、生活來源證明等,向抵達口岸的簽證機關申請S2字簽證(私人事務簽證),入境後辦理私人事務類居留許可。

    C、為海外人才來上海創新創業提供居留便利。制定實施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屬來上海定居政策。對已獲得永久居留資格或持有工作類居留許可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和創新創業人才,為其聘僱的外籍家政服務人員簽發相應期限的私人事務類居留許可。

    D、完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B證)制度。根據不同條件適度延長B證有效期限,最高期限可到10年。對科技創新人才降低申請條件,進一步發揮B證的引才、留才作用。

    國內人才引進:充分發揮戶籍政策的激勵和導向作用

    完善居住證積分政策——

    對經由市場主體評價並獲得市場認可的創業人才及其核心團隊、企業科技和技能人才、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及其核心團隊等,直接賦予居住證積分標準分值。

    完善居住證轉辦戶籍政策——

    對經由市場主體評價且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業人才及其核心團隊、企業科技和技能人才、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及其核心團隊,居住證轉辦戶籍年限可由7年縮短為3至5年;對經由市場主體評價且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業投資管理運營人才,居住證轉辦戶籍年限可由7年縮短為2至5年。

    優化人才戶籍直接引進政策——

    對獲得一定規模風險投資的創業人才及其核心團隊、在本市管理運營的風險投資資金達到一定規模且取得經過市場檢驗的顯著業績的創業投資管理運營人才及其核心團隊、市場價值達到一定水平的企業科技和技能人才、取得顯著經營業績的企業家人才、在本市取得經過市場檢驗的顯著業績的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及其核心團隊,予以直接入戶引進。

    便利化服務:

    A、建立外國人就業證和外國專家證一口受理機制,對符合條件的人才優先辦理外國專家證。

    B、已連續在本市申辦過2次工作類居留許可且無違法違規行為的外國人,第3次申請工作類居留許可時,可申請有效期5年以內的工作類居留許可。

    C、優化引進人才申請「社區公共戶」審批流程,建立健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先期審核、公安部門辦理手續的工作機制。

    D、允許持上海市居住證的人員憑居民身份證在上海申請辦理各類出入境證件(赴港澳台定居除外)。

    三、建立更加靈活的人才管理機制

    推動「雙自聯動」建設人才改革試驗區

    A、探索建立上海自貿試驗區海外人才離岸創新創業基地。

    B、探索設立張江科技銀行等金融機構,開展針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創新,支持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

    C、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園區等試點建立「學科(人才)特區」,實施長聘教職制度,構建靈活的用人機制。

    改革科技成果轉化制度

    A、總結科技成果轉化制度改革經驗,儘快將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權、處置權、收益權,下放給高校、科研院所。

    B、提高科研人員成果轉化收益比例。科技成果轉化所得收益,研發團隊所得不低於70%。科技成果轉化所得收益用於人員激勵部分,可一次性計入高校、科研院所當年工資總額,但不納入績效工資總額基數。

    加大科研人員股權激勵力度

    A、鼓勵各類企業通過股權、期權、分紅等激勵方式,調動科研人員創新積極性。

    B、積極落實國家關於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科研人員通過科技成果轉化取得股權獎勵收入時,可在5年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並積極爭取進一步完善股權獎勵遞延繳納個人所得稅辦法。

    加大科研工作績效激勵力度

    A、事業單位:

    完善績效工資制度,健全鼓勵創新創造的分配激勵機制。

    B、基礎研究和社會公益類科研院所:

    根據實際需求,對人員經費和科研經費給予穩定的財政撥款或財政補助。

    C、高校、科研院所:

    給予更多的經費使用自主權,採用年薪工資、協議工資、項目工資等方式聘任高層次科研人才,所需人員經費不納入績效工資總額調控範圍。

    D、國有企業:

    完善創新導向的經營業績考核和長期激勵制度。在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考核中加大科技創新指標權重。改革以工資薪金、年度績效等短期激勵為主的國有企業薪酬制度,將任期激勵、股權激勵等創新導向的中長期激勵方式作為國有企業管理和科研骨幹薪酬的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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