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判決書製作的幾點思考
判決書的製作問題主要包括三個方面:1、判決書的語言、風格問題、2、判決書的說理問題、3、判決書的格式問題。
一、判決書是誰的
對於裁判文書的看法是:裁判文書的質量的好壞關係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關係到法院的形象,關係到當事人服判息訴和社會的和諧穩定。透過裁判文書,當事人、訴訟參與人和社會各界都應該可以直接感知法院是如何認定事實、如何適用法律以及如何「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的裁判。但是既然如此重要,社會大眾、當事人包括我們自己需要的是一份什麼樣的判決書呢?最簡單的回答是需要一份好的判決書,但什麼是好的判決書呢?越來越長的判決書是否就是好的呢?蘇力教授在《波斯納法官司法反思錄》序言中「司法如何穿過錯綜複雜」里講,現在判決書的寫作更規範了,也更長了,甚至不多寫幾句都不好意思見人了,但這真的增強了判決的說服力和權威性了嗎?
在審判實踐中越來越感覺到判決書是給雙方當事人尤其是給敗訴方、給法院、給法官自己製作的。
(一)判決書主要是給敗訴方看的
作為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宣言書的功能是首要的和根本的,因為司法裁決是對當事人訴訟請求的回應,是當事人期待的司法結論,是當事人實現其實體利益的依據。但是實際上我們可以發現,對於當事人而言,最終要的是結論,每個當事人拿到判決書總會先翻到最後一頁看判決主文,是勝訴還是敗訴,結果是怎樣的,甚至有很多勝訴方,看到勝訴結果後,前面的根本就不看了,至少不細看了,至於判決書的格式是否對、語言是否恰當、表述的是否欠當,勝訴方並不關心。對於敗訴方而言,除了一些案件非常明確知道自己必敗無疑(即使這樣,也是願意先看結果),在看完判決主文之後,看前面的「本院認為」也就是法院理由部分,再看事實認定部分,和我們書寫判決書的次序或者說判決書的格式是相反的。所以說判決書的強調說理主要是針對敗訴方的,這就需要判決書明晰、透徹。明晰是針對語言而言,透徹是針對說理而言。
(二)判決書都是法院的
判決書抬頭書寫的是法院的名稱,落款加蓋的是法院的印章,因此,判決書是「職務作品」。作為一種公文,判決書是法院對外的窗口,是臉面,現在裁判文書需要上網公布,更是關係到法院的形象。既然如此,就需要判決書規範、嚴肅。比如奇虎與騰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廣東高院的判決書洋洋洒洒七萬多字,雖然涉及的專業性問題,但是讀來感覺確實有水平。
(三)判決書是法官的名片
判決書在一定程度上體現法官的水平。法官的辦案過程別人可能難以全部看到,但是你所書寫的判決書,當事人、領導、同事都可能會審視。比如,我們審理的二審案件,就會看到基層法院的判決書,慢慢就知道具體到每個法官所寫的判決情況。我們法官需要為自己寫出一份體面的判決書。而明晰透徹、規範嚴肅的判決書應該就是體面的判決書。
二、如何製作出一份體面的判決書
對於裁判文書的製作是有規定的,比如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最高法院《法院訴訟文書樣式(試行)》(92年樣式)、關於法院訴訟文書樣式(試行)若干問題的解答(93年)、2006年最高法院關於加強民事裁判文書製作工作的通知》、山東高院《人民法院訴訟文書格式標準》。我們的內網上可以查到聊城法院民商事裁判文書製作規範。
(一)關於判決書的語言、風格問題
法官特別是年輕法官,大部分是學習法律的,對於語言一般沒有多深的研究。當然判決書或許並不需要特別深的語言功底,也不太需要優美的語言,我感覺最重要的就是明晰、規範,明晰就是能夠把要講的話清楚的表達出來,規範就是遵守語言的基本規則。但是我們現在的情況並不樂觀。這裡需要提一下人稱的問題,在判決書中應該用第一人稱還是第三人稱,仔細考慮就會發現,從嚴肅、莊重角度看,是應該用第三人稱的,公文中很少用第一人稱,判決書在事實認定中是用第三人稱,原告訴稱、被告辯稱用第三人稱比較恰當,查閱最高法院的判決書都是用第三人稱。當然在刑事判決書、一些民事判決書的證人證言中,為了完整的表述,應該直接引用原話。還有的問題是病句,有的表述明顯就是病句,有的能看明白,有的特彆拗口,再就是錯別字,標點符號等等。沒有必要用華麗、複雜的語言,只要能夠表達的明晰,樸素的語言是很好的。
因為我們是成文法國家,判決書講究格式化,所以法官個人的風格體現的不明顯。下面的兩段古代判詞。
于成龍(清代)「婚姻不遂」之妙判(《清朝名吏判牘選》):
「《關雎》詠好逑之什,《周禮》重嫁娶之儀。男歡女悅,原屬恆情,夫唱婦隨,斯稱良偶。錢萬青譽擅雕龍,才雄倚馬;馮婉姑吟工柳絮,夙號針神。初則情傳素簡,頻來問字之書;繼則夢穩巫山,竟作偷香之客。以西席之嘉賓,作東床之快婿。方謂情天不老,琴瑟和諧;誰知孽海無邊,風波忽起。彼呂豹變者,本刁頑無恥,好色登徒,恃財勢之通神,乃因緣而作合。婢女無知,中其狡計;馮父昏聵,竟聽讒言。遂以彩鳳而隨鴉,乃使張冠而李戴。婉姑守貞不二,至死靡他。揮頸血以濺兇徒,志豈可奪?排眾難而訴令長,智有難能。仍宜復爾前盟,償爾素願。明月三五,堪諧夙世之歡;花燭一雙,永締百年之好。馮汝棠者,貪富嫌貧,棄良即丑;利慾熏其良知,女兒竟成奇貨。須知令甲無私,本宜懲究;姑念緹縈泣請,暫免杖笞。呂豹變刁滑紈絝,市井淫徒,破人骨肉,敗人伉儷,其情可誅,其罪難赦,應予杖責,儆彼冥頑。此判。」
不論怎麼講,很多人還希望能夠在狹小的空間內塞入自己的小特點,這一點在平時看判決書的時候是可以發現的,雖然可能不是有意為之,而是書寫習慣,而且能否形成自己的風格並被他人認可,應該是一件自豪的事情。
對於語言、風格問題,我覺得就是一句話,語言明晰、規範就好,有自己的風格更棒。
(二)關於判決書的說理問題
今年1月23日的山東法制報刊載了濰坊中院姜樹政院長的一篇文章《裁判文書說理的角色與追求》,他認為裁判文書說理充分與否直接關係到裁判結果的說服力、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和司法公信力的高低,其中提到,有法官坦言,「不好說、說不好、不說好」,新型案件、疑難案件越來越多,法律關係愈加複雜,無形中加大了裁判文書說理的難度,讓有的法官覺得個別案件「不好說」,一旦面對疑難複雜案件時,則很容易陷入束手無策境地,導致「說不好」,法官對自身裁判文書上網後可能因說理不當帶來的麻煩的擔憂,進一步造成法官擔心「言多必失」,在裁判文書撰寫中偏好蜻蜓點水、含糊其辭,不敢深入說理和論證,言多必失,傾向於「不說好」。
我們有的案件案情不是很複雜,但是判決說理部分其實就是寫了一句話,「並無有效的證據予以證實」,其實就沒說理,原告的上訴主要的理由就是已經提供了充分的證據,怎麼能說沒有有效的證據。需要注意的是有的判決書的表述問題,當事人的名稱雜亂無章、病句、錯別字也有,邏輯性也比較差。
歸納起來,說理部分的要求是:
1.針對性。針對當事人的每一項爭議和訴訟請求,不能遺漏、迴避。不能以當事人的理由和觀點錯誤為由不予駁斥,也不能因當事人的觀點似是而非,難以分析解釋就迴避而不談,更不能害怕言多必失而對一些棘手問題,不予涉及;針對具體案件的具體特點進行說理,當繁則繁、當簡則簡,不說空話、套話。改變判決書理由部分只表述「違反法律,其訴訟請求無理,本院不予支持」的寫法。
2.全面性。裁判理由必須表達完整,不能片言片語,斷章取義,尤其要運用充足的法理闡明對所適用法律的理解。可以從多層次、多角度、多方面來分析論證,把道理說清論透。
3.邏輯性。事實、理由與裁判結果環環相扣、協調一致、相互照應。兼顧各方當事人的意見,語言使用要中立、公允,不能厚此薄彼;對某一方當事人而言,既要駁斥其無理的意見,也要支持其有理的主張。既要論證合法性,表明裁判符合法律規則標準;又要闡明合理性,表明裁判符合人情倫理、公序良俗。
最高法院胡云騰大法官認為裁判文書說理分為五種:一是事理。說事理就是把案件的來龍去脈、本來面目和前因後果交代清楚,通過裁判文書認定的確實充分證據,重現案件事實的本來面目。事理充分的標準是使人看了裁判文書以後,感到案件事實客觀、真實、可信,不產生合理懷疑,確信法院認定的法律真實就是案件的客觀真實。二是法理。法官只要讓人確信他作出的判決正確地適用了法律,說理的標準就達到了。三是學理。法學理論對裁判文書說理的影響很大。凡是法學理論知識豐富的法官,其製作的裁判文書,一般會比不懂法學理論的法官善於說理。洋溢著理論思維的裁判文書會更具有說服力。四是情理。情理是裁判文書不可不說的道理,任何道理都是通人情的,有情理的裁判文書才能打動人、征服人。需要說明的是,裁判文書情理的來源,主要是立法的規定和精神。五是文理。文理主要指說理的語言、形式和技巧,反映一個人的說理能力特別是文字能力、思維能力、邏輯能力等。五種說理是綜合的、整體的。事理是基礎,法理是尺度,學理是輔助,情理是佐料,文理是工具。判決書說理性強,就是要立足事理,嚴守法理,引用學理,佐以情理,善用文理。
在這裡,想談一下學理和情理的問題。既然是學理,就難免有學術上的爭議,比如民法上的物權行為無因性的問題、刑法上的行為無價值和結果無價值的問題、法律經濟分析法問題等等。寫文章進行探討是很好的,但是如果直接在判決書中引用,就可能帶來麻煩,因為很多爭議是很難說清的。現在我們寫判決,在強調社會教化、社會效果的情況下,情理就顯得比較重要,但是怎麼說情理,尺度的把握就特別重要,需要注意作為判決,定位應該包括道德風尚的導向。
(三)關於判決書的格式問題
在具體格式安排上,我國現行的裁判文書格式將判決主文放在最後,據有的學者解釋,是因為這種安排更符合審理的邏輯規律,因為先有起訴、答辯、查明事實、適用法律,最後才產生裁判結果,而且讓當事人了解整個審理過程漸至接受裁判結果心理上比較容易接受。然而,從當事人的心理需要來看,他們最關心的是裁判結果,然後才是對這一結果正當性的論證,包括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
格式化或填充式的裁判文書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比如現有的裁判文書以「原告訴稱」和「被告辯稱」的形式就無法反映就證明法律事實的動態過程。當事人之間的舉證責任分配、舉證責任倒置、特別是舉證責任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不斷轉移從而使事實層層顯現,格式化的文書中無法為整個過程設置適當的空間和陳述方式。除當事人雙方之外,在證明過程中居于越來越重要地位的鑒定人和勘驗人與當事人之間就案件事實和證據相互提問,在格式化的判決書中沒有相應的位置。
下面幾個問題需要我們進行探討:
1.裁判文書的長短問題。我們有的判決過於簡短,簡潔的話是以剛才提到的表述明晰為前提,有的太過冗長,有些文字是沒有必要的。對於民事口的法官,我們總結了一下,有的法院判決書普遍比較長,有的法院判決是普遍比較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明傳承很重要,現在師傅帶徒弟的情況是比較欠缺的,一個法官從開始辦案主要是靠自己摸索,比如一個年輕的法官在綜合部門工作,任命法官後直接安排審案子,確實很多情況不知道怎麼辦,這可能與法律職業的特性不太相符。法官在超負荷審判案件的同時,還要對每月審結的幾百件案件製作判決書,要求每一篇裁判文書都象收入本書的法律意見書一樣引經據典,既無必要,也無可能。裁判文書的繁簡、長短以不違背當事人獲得及時、準確、公正的裁判的訴訟需求為前提,體現出簡易訴訟、普通訴訟及複雜訴訟的差異。
2.在裁判文書中如何引用當事人語言的問題。當事人的法律素養、文化水平千差萬別,表達能力亦有不同,有些當事人闡述訴訟主張比較凌亂、無序,缺乏邏輯性和完整性。具體表現就是有什麼說什麼,想怎麼說就怎麼說。所以當事人在表達其訴訟主張過程中所使用的語言,不一定都能符合裁判文書製作規範的要求。使當事人的語言最大限度接近甚至成為規範性的法律用語,使當事人的表述重點突出、訴求明確、符合邏輯,符合裁判文書對語言的要求,使裁判文書失去了整體上的美感。所以,「無需照抄照搬,歸納整理但不失本意。」
3.對爭議焦點的歸納和確認問題。爭議焦點問題一經解決,整個案件的問題也就迎刃而解。焦點問題一般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具有決定作用,應當在經審理查明之前進行確認,因為只有確認了事實方面的焦點問題,才能夠將案件事實固定下來,才能夠對案件事實作出最終的確認;另一類是對於適用法律,確定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具有決定作用。應當放在本院認為部分進行論證和確認。這中間涉及的問題還有判決書中爭議焦點與庭審中歸納的爭議焦點是否需要保持一致的問題。因為在庭審時總結的爭議焦點問題,時間比較倉促,可能總結的相對多一些,零散一些。簡單的案件爭議焦點的歸納比較容易,而疑難複雜的案件相對來說就困難一些。出於怕遺漏對案件事實審理的心理,法官們在庭上往往歸納的相對多一些,這是可以理解的。但在製作判決書時,經過深思熟慮,對案件事實吃的比較透徹了,問題看得准了,此時歸納的爭議問題就應當精練一些,相對於庭審時集中一些,少一些。當然,歸納的相對集中了,也必須保證對裁判結果具有重要作用的問題不被遺漏,必須將當事人爭議的問題包含在裁判文書中所論證的爭議焦點問題之中,將對於裁判結果沒有意義的剔除出去。
4.對據進行綜合論證的問題。我們在判決書中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論證時,大可不必按照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一份證據一個說明,即一證一論。種論證方式容易顯得零散、重複。認為可以採取綜合論證的方式。例如:一個借貸糾紛案件,當事人提供了借款協議,借款收據,催要借款的證明這樣三份證據。那麼如果按照一證一論的方法,情形就會是這樣的:借款協議證明雙方建立了借貸關係;借款收據證明出借人已經履行了向借款人交付借款的義務;催要借款的證明證明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後未履行償還借款的義務,然後進行綜合性認定。而按照綜合論證的方法就會是另一種情形:當事人提供的借款協議、借款收據、催要借款的證明三份證據證明了雙方建立了借貸法律關係,出借人履行了向借款人支付借款的義務,而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後未能履行償還借款的義務的事實,從而作出最後的認定,借款人發生了借款到期後未履行償還借款的義務,構成了違約。顯然,在這種情況下,一證一論的效果就不如綜合論證效果好。
5.如何把案件事實描述得更加清晰。對事實的認定的寫作一般應當按照案件事實發生的時間順序進行寫作。這種寫法一般適用於僅有單一的事實線索的案件。而對於複雜的、且多個事實線索並存的,則不能機械的按照這樣的方法來寫作。在這種情況下,要對各個案件事實線索分別進行梳理。有的事實要先敘述,因為該部分事實對於後面的事實起著基礎性的證明作用,或者說該部分事實對於我們認識後面事實能夠起到鋪墊的作用,這樣的事實即應當先行敘述。
綜合以上方面,判決書中原、被告訴辯意見部分,要歸納整理,方法可以是把他們說的關鍵話用筆划出來,然後整合,審理查明部分,以時間為線,以事件分段落,說明來龍去脈,裁判理由部分,展示與回應。展示:展示影響案件判決的爭議焦點、當事人主張的事實和訴求、裁判結果與社會情理的契合度;回應:當事人對證據認定的疑惑 、當事人對法律適用的疑惑、當事人對自由裁量的疑惑。
還應當注意的是,在我們的判決書中,一般情況下不要將本案當事人與案外人之間發生的事實加以確認,否則可能會對案外人的權益產生不利的影響。在現實中確有這樣的判決,引發了許多問題,以至於不得不進行許多工作來挽回該判決所造成的影響。
另外還有一個問題值得研究,就是調解書的問題。我們一直不太注重調解書的書寫問題,認為既然調解了,不論怎麼寫都沒啥大問題。但是現在越來越多的糾紛的發生是調解尤其是調解書帶來的後遺症。裁定書也會有類似的問題,涉及管轄、駁回起訴、發回重審等等,根據現在的格式,非常的簡單,很多案情是根本無法交代清楚的,當事人不服,他人也看不明白。
三、關於判決書與庭審相結合的問題
今天主要是探討判決書製作問題,但實際上判決書的製作是整個審判活動的一環,或者說最後的一環,之前的工作對於判決書的製作是有重大的影響的,比如所庭審。現實中,有的案件開庭7、8次,沒有邏輯、沒有脈絡,被當事人尤其是律師牽著走,比如,離婚案件中一方說對方曾經花過多少錢,對方不承認,雙方是你來我往唇槍舌劍,說到激烈的地方又是賭咒發誓,又是申請法院到銀行、商場查詢,一般而言,婚姻關係存續過程中錢款的花費情況對於離婚訴訟的結果本身沒有什麼影響,離婚是以現有財產的分配作為原則,但是很多當事人讓法院把他們結婚以來一共掙了多少錢、花了多少錢完全查清楚,既不可能,也無必要。有的法官也就被繞了進去,費了好大勁進行調查,結果寫判決書時發現好像沒有什麼意義。所有人包括自己看筆錄都很累,寫判決書時更是發現缺了什麼、漏了什麼,這就是把庭審和寫判決書作為兩個不同的活動,形成兩張皮。
有時間大家可以看一下鄒碧華寫的《要件審判九步法》。他去世後,法制日報記者蔣安傑為紀念他寫了一篇文章,「世間已無九步法,法官當如鄒碧華」,鄒碧華根據我國現在法官、法律職業者的現狀,從有利於審判實踐的角度出發總結提煉的。他認為,案件不能及時審結,有幾個重要主觀原因應當引起重視,一是訴訟請求不固定,二是法律條文不固定,三是訴訟主張不固定,四是證據材料不固定。在裁判文書的製作中,同樣存在方法上的問題,而要件審判九步法就是為了解決上述問題而提出,會將庭審等審判活動與裁判文書的製作連成一體,裁判文書成為案件審理過程的全面體現。
最近南方周末有一篇文章,題目是尋找中國「偶像法官」,最後一句是:歸根到底,法官還是要靠判決安身立命的。所以讓我們努力,每人都寫出具有自己的一定特色、為法院增添亮色的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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