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之「自發擴展秩序」原理
2011年03月14日 07:51來源:鳳凰網歷史 作者:制度演化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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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廈門大學經濟研究所顧自安博士畢業論文《制度演化的邏輯》節選
作為奧地利學派集大成的學者,哈耶克與其他眾多專註於本領域研究的經濟學家不同,他常常敢於涉足存在嚴格學科界限的不同領域來為自己的論證尋求依據。正是這一研究特徵,使得哈耶克的論著涵蓋了許多社會科學的領域。儘管這種智力在不同學科中的頻繁跨越和交叉,可能導致的風險是造成研究結論晦澀和作品鬆散、甚至缺乏條理性。但哈耶克似乎在這樣做之前,就意識到了這一點,因為他將諸多著作都有效的統一在一個思路上,那就是將社會看作一個演化的規則體系,而他則偏好於使用「自發擴展秩序」來描述這一過程。
自發的秩序,哈耶克亦常用「自我成長的秩序」(self-generating order)、「自我組織的秩序」(self-organizing order)、「人之合作的擴展秩序」(extended order of human cooperation)等術語替代;而「秩序」一詞,他認為才可以用目前社會科學中常用的系統(system)一詞替代。 哈耶克對「秩序」一詞的界定是「一種事務的狀態,在這種狀態中各種要素彼此複雜地關聯,我們可以根據對整體中各部分要素的認識,去形成對其餘部分的正確預期,或至少此種預期能被證明為正確。」 該定義揭示了秩序本身的複雜性,以及秩序內部各個要素之間的彼此關聯性。由於秩序內部此種關聯本身的複雜性,哈耶克斷言,以人類有限的理性要試圖創造複雜的秩序,本質上是個不可企及的願望。汪丁丁認為,哈耶克「自發擴展秩序」的概念需要兩個基本的要素:第一個要素,就是秩序的「自發性」——它是自行展開自行演化的,不能有人為設計的因素。第二個要素,就是秩序不僅自行演化而且必須能夠不斷地擴展。
哈耶克從現實的制度現象出發,對社會秩序的形態做了類型學的劃分。他認為,依據古典的兩分法現存秩序可以分為兩種:一是「人為」製造的秩序(artificial roder),亦稱被指導的秩序(directed order)或外力產生的秩序,可用希臘字「taxis」來表示(哈耶克更傾向於將其稱為「組織」);另一種是「自然」的秩序(exogenous order),後者否定理性設計的制度型構,而認為秩序是有系統內部形成的(endogenous order),可用希臘字「cosmos」來表示。 但哈耶克指出,這種傳統的兩分法在解釋一些社會現象時是有限的。他更加傾向於將現存秩序中那些「既非自然又非人為」的中間形態稱為「自發的秩序」。按照弗格森(Ferguson, 1767《文明歷史隨筆》:187-188)的說法,它們是「人類行為的結果,但不是人類設計的產物」。這種秩序的類型學劃分,形成了哈耶克秩序思想的重要理論基礎。哈耶克從複雜性、抽象性以及目的性角度區分了兩種秩序的差異。首先,從複雜性程度看,人為設計的秩序比較簡單,其界限在於使設計者能對整個秩序進行有效的審視和控制;而自發秩序的複雜程度則超越了個人心智所能掌控的範圍。由此,哈耶克得出的一個基本結論是:自發秩序是一種真正複雜的秩序,它包括比任何人腦所能確知和操作的更多個別事實,其形成依賴於自發的力量。其次,就抽象性而言,人為秩序是具體的,其創設完全建立在人類知識的基礎上;但與此相反,自發秩序不一定能為人的感觀所完全感知或理解。由此,哈耶克認為自發秩序的抽象性以及要素關聯的複雜性,只能經由明確闡釋這一抽象性的知識理論才可以達致認知。最後,從目的性來看,人為秩序是理性設計的產物,它帶有明確的目標指向特性,是人之集體行動的產物;而自發秩序的演化並非外力所為,其演化和型構的路徑並不具有明確的目的性和方向性。
需要明確的是,哈耶克並沒有絕對地排除形成自發秩序中的某些人為因素,他承認這些人為因素具有或多或少的引導力量。但正是這一點遭到了范伯格(Vanberg)的批判。他認為,對哈耶克方法中演化方面的系統堅持,有可能導致其全部要旨失卻本義的危險。范伯格明確意識到了哈耶克論著中存在的巨大衝突,他將這種衝突表述為「在哈耶克思想中同時存在理性自由主義(rationalist liberalism)和演化不可知論(evolutionary agnosticism)。」 范伯格在1986年發表的《評哈耶克自發秩序原理中的文化演進》的著名論文 中指出:哈耶克關於在群體中自發演化出有效率規則的假設,只能在定義好的相互依賴性中發生,而一旦偏離這種嚴格定義的依賴性,這種自發演化的有效率規則就很難實現。在范伯格看來,有效率的規則只能預期在純粹的協調博弈中自發的演化,而不能在合作博弈中自發演化。 范伯格主張將這種衝突進行調和,從而使哈耶克的演化主義方面隸屬於理性自由主義。從本質上講,范伯格的調和戰略依賴於對兩種演化命題的區別:有條件演化和無條件演化。他認為哈耶克分析的演化分析並沒有考察「演化過程在沒有任何詳細說明的約束條件內進行(無條件演化)」的情況,因此,其分析只能算是有條件演化命題。
總體而言,哈耶克關於「自發秩序原理」的(直觀的、並有些消極)寓意是:社會制度不是有意識的理性設計產物,試圖有意識地對演化的社會秩序進行重新設計(正如預想的那樣,至少在原則上表現為「社會主義」或「社群主義」的大部分形式),將極有可能帶來更差的、甚至是災難性的後果。 儘管哈耶克區分了兩種秩序,並解釋了自發秩序的性質,但他顯然沒有向人們明確揭示出「什麼種類的規則可能帶來『好的』社會秩序」,以及「理性能否對規則的選擇有所說明」這兩個問題的答案。哈耶克論著給人的最直觀的感覺是:他明確地指出,儘管不是所有演化而成的秩序都是可取得(有效的、進步的、或是正當的),但他還是更加肯定的強調了演化秩序可能帶來更多的好處。在他看來,經濟問題的本質是個協調問題,而我們所見的社會現象更多的是一種自發秩序的結果。哈耶克的高明之處在於:首先,他把人們的注意力吸引到市場必須解決的協調問題上來;然後,他告訴人們「市場是一種對個人計划進行協調的機制」(Hayek 1937, 1945)。
哈耶克關於自發秩序論證的一個重要基點,來自於他的知識論。他認為,知識在本質上是根植於社會價值之中的,但社會行動者並沒有準確意識到(或者說他們錯誤的理解了)這些知識的社會價值。哈耶克認為,意會性(隱含的、實踐的)知識是人類知識的主要形式,而那些可辨識的共同知識則在本質上是個次要的形式,它們(意會的和可辨別的知識)以分立的形式存在於不同主體的大腦中,並隨時跟隨社會現象的變化而變化。因此,由分立知識為基本形態的知識存在,決定了人們試圖通過集體行動設計制度的想法變得極其危險。基於這樣的知識論,哈耶克所提供的社會秩序定義或許只能這樣描述:「自發秩序是由一系列相互聯繫的因素確定的,這些因素能創造出一種情形,『在這種情形下,個人能夠根據他們獨特的知識形成對他人行為的預期,而通過對個人行為進行可能的成功調適,這些預期證明是正確的』(Hayek, 1978: 9)」。
在哈耶克看來,人類的行為規則可以分為兩類:天生的(遺傳的)和習得的(文化的)規則。前者通過生物演化形成,而後者則通過後天教化形成。哈耶克認為習得規則的演化要快於天生的行為規則,文化規則的集合包括了支配社會的所有價值。這一集合包括兩個子集:一是那些未經深思熟慮而成的行為規則,如傳統、習俗、慣例和規範等;二是那些經過人的理性深思而專門制定的規則,如法律和組織等。行為規則的變遷是個長期選擇的過程,哈耶克試圖通過演化概念來表述自發秩序原理。在他看來,演化過程促成了對那些最好的行為規則的選擇,而自發秩序正好表現為演化過程的結果。但哈耶克在展開這一思路時也意識到了一個明顯的問題是:文化演化與生物演化是否等同?他區分了二者在三個方面的差異:(1)文化演化涉及習得規則的傳遞,而生物演化只涉及遺傳規則的傳遞;後者無法通過學習和模仿獲得進化,因此文化演化快於生物演化;(2)文化演化跨越了親屬和血緣的界限,可以在家庭和種群之間傳遞;(3)文化演化主要通過非親緣的同種群體選擇展開,而生物演化則必須通過親緣展開(Hayek, 1988: 25)。 范伯格(Vanberg, 1986)在評價哈耶克的文化演化觀點時指出,文化演化與生物演化在「過程變異」(人之創新和基因突變)和「適應性選擇」(認知適應和器官功能性適應)方面存在共性。但需要明白的是,哈耶克認為自發協調的優勢在於它可以利用分散的信息,而組織卻無法有效利用這些信息。
對哈耶克而言,並非所有的秩序都是有益的,有益的秩序必須建立在恰當的、適宜的行為規則之上。儘管他承認,市場作為一種自發秩序,其有效運行依賴於適宜規則主體行為的指導,但他對何種規則是適宜的,或者何種規則利於自發秩序形成並沒有明確做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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