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動態平衡訴訟理念植入訴訟制度(1)
作者:國家檢察官學院 李天昊
5月23日,由國家檢察官學院、中國犯罪學學會主辦,《中國檢察官》雜誌社承辦的「動態平衡訴訟觀:理論與實踐」學術研討會在京召開,來自清華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等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司法實務界的專家學者60餘人參加研討會。國家檢察官學院院長、中國犯罪學學會會長黃河主持會議。與會專家圍繞動態平衡訴訟觀的理論內涵和實踐應用,從程序衡平與實體公正、立法實踐和司法應對等角度,對法治國家建設與訴訟動態平衡、動態平衡的哲學內涵、動態平衡訴訟觀的普適性、訴訟結構與訴訟機制優化、當下刑事司法實務中的衝突與衡平、刑事訴訟證明標準等問題進行了深入討論。
法治國家建設與訴訟動態平衡
「全面依法治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法治工作者當前最重要的職責和任務是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思想,深入思考如何適應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新期待新要求。」國家檢察官學院黨委書記王衛東表示,刑事訴訟法有「小憲法」之稱,關係到每個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憲法權利的實現。刑事訴訟是多對矛盾關係的集合體,正確認識和處理這些矛盾是法治工作者職責任務所在,意義重大。動態平衡訴訟觀在1996年和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中得到充分體現,並對當前刑事訴訟法第三次修改發揮積極作用,為法治中國建設貢獻了訴訟制度智慧。
「動態平衡訴訟觀不僅是具有創造性的重大理論成就,而且已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刑事訴訟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所長謝鵬程認為,動態平衡觀的五方面內容是刑事訴訟的核心關係和整個司法過程中的基本關係,體現了辯證思維、法治思維和中國智慧,對當前的檢察工作和檢察改革具有啟發意義,推動了刑事訴訟制度、司法制度和法治國家建設發展。
動態平衡訴訟觀的理論內涵
動態平衡訴訟觀提出者、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在其《動態平衡訴訟觀:理論與實踐》主旨演講中對動態平衡內涵作了綜合闡述,理解動態平衡的哲學內涵應至少從字理、中國古代樸素哲學理念和西方哲學三個層面進行綜合詮釋,主要表現為專權與制約相互作用形成的暫時平穩狀態。馬克思主義的矛盾觀是動態平衡的理論基礎。
陳光中表示,刑事訴訟法學上的動態平衡至少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相平衡、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相平衡、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相結合、抗辯對抗和抗辯和合相統一、訴訟公正與訴訟效率相平衡五個方面,以上五對關係在平衡與不平衡之間循環往複推動了刑事訴訟制度的發展。程序是保護實體正義的手段,同時具有獨立價值,既要反對程序工具論,也要反對唯程序論;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要因時因地制宜;客觀真實絕對化在很多情況下難以達成,要追求法律真實,但不能放棄和否定客觀真實;控辯平等對抗並非激烈對抗,控辯統一於公正的審判;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效率以公正為前提,追求公正的同時應努力兼顧效率。
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卞建林認為,動態平衡訴訟觀應首先肯定多元訴訟觀和多重訴訟價值,並在平衡中並重和兼顧。動態平衡不等於中庸、守舊,應充分發揮制度的導向作用,不能讓通過非法程序獲得的證據發揮作用,以逐漸杜絕非法取證。
「實體法和程序法、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的動態平衡具有普適性。」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四川大學教授龍宗智認為,在職務犯罪查處、打擊恐怖主義犯罪這樣的特殊領域,要高度重視價值平衡和全面平衡,設置程序正當性的底線限制,否則容易出現排斥抗辯和取證手段超越等問題。
「動態平衡可超越訴訟觀範疇,作為刑事法律的發展觀。」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陳澤憲表示,在刑事立法和刑罰層面,定罪準確性與刑事政策、法治理想與人財物的客觀限制、司法擔當與訴訟當事人信訪壓力等問題都需要綜合動態地平衡。
就公正與效率、實體與程序而言,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表示,當前存在一種以程序正義的名義提升效率而淡化實體公正的趨勢,過於簡化的合法程序並非重視程序,而是程序虛無化,效率好比精美的木蘭之櫝,公正才是櫝中珠玉。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衛躍寧認為,法律是人民共同制定的,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體現,司法實踐在平衡各方面利益時,應充分運用法律定分止爭功能,在保障法律效果的前提下考慮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
「訴訟真實不僅體現了訴訟認識論,還承載著訴訟價值觀。」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李玉華認為,客觀真實和法律真實都不是證明標準,而是兩種不同的訴訟真實觀。法律真實是高級意義上的形式真實,在價值論層面根植於訴訟土壤,但它無法在認識論意義上生長。
「多元利益之間進行平衡在價值層面沒有問題,難度在於進入制度層面如何實際操作。」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萬華表示,「動態」正是平衡的方法論鑰匙,平衡不是平均,應在個案中綜合判斷,探索字典式優先順序排序。在發現真實的道路上,應以提升發現真實的能力而非損害訴訟參與人權利為發展方向。
國家檢察官學院副院長楊迎澤教授提出,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相平衡具有四層含義,一是保護一般公民的合法權利;二是保護無罪人不受刑事追究;三是保障所有訴訟參與人,特別是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訴訟權利;四是有罪的人通過合法程序受到處罰。
[責任編輯:周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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