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對刑事訴訟的六大影響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並定於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總則的通過,不光是對民法領域有全局的指導意義,對刑事訴訟同樣產生著重要影響。
以下理解,為作者個人解讀,僅作探討,錯誤處歡迎指正。
影響一:刑事附帶民事訴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嚴格來講,是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兩個部分,只是為了便於審判,才在刑事訴訟中加入了民事部分。這一本質,決定了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必然深受《民法總則》的影響。
隨便舉個例子,《民法總則》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由原來的10歲下調到8歲,同時對胎兒、弱勢群體(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的利益進行了特別保護。這些都將或多或少地改變未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主體身份和民事權益的分配。
影響二:遺棄罪將不再有後顧之憂
民法總則將國家監護作為兜底的監護制度,可能深刻改變目前遺棄罪緩刑率高的現狀。
在司法實踐中,父母遺棄兒童的現象偶有發生,以前雖然也有國家監護,但畢竟立法層次較低,在審判時法官往往還要考慮未來兒童的監護問題,很難對被告父母判處實刑,導致遺棄罪一定程度上缺乏剛性。
本次民法總則這一修改,法院有更充分理由撤銷監護人的資格,對於確實無合適監護人的,監護人可以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擔任。這給審判時對遺棄罪判處實刑留下了更大空間。
影響三:幼童證言採信標準改變
民法總則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由原來的10歲下調到8歲,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
同時,也意味著法律確認了未成年人辨認和控制事物能力的低齡化趨勢。在現代社會,未成年人的辨認和控制事物的能力已大大增強,這是無需證明的。那麼,對於幼童證言採信標準需要進行進一步的完善。
司法工作人員應注意結合具體證實內容對幼童證言可信度的採信程度,而非盲目予以排除。
影響四:見義勇為刑獄之憂驟減
在司法實踐中,見義勇為過程中的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損害(重傷/死亡),是否構成刑法上的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罪,存在較大的爭議。
根據這一規定,在緊急情況下實施救助的,只要不是出於犯罪故意,即使造成受助人重傷等嚴重後果,該行為也不應具有違法性,不宜認定為犯罪。
但是,見義勇為者還需注意刑法對於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的規定,超出必要限度也是不被允許的。
影響五:「虛擬財產」型犯罪師出有名
《民法總則》第127條明確保護網路虛擬財產,這對侵財類犯罪起到了撥雲見月般的效果。
未來,「網路虛擬財產」的盜竊、詐騙、侵佔等等犯罪類型將師出有名,民法總則的這一修改對刑法侵財類犯罪的定罪量刑提供了較為明確的依據。
影響六:對刑法修改預期的影響
民法總則的頒布,給刑法的修改研究帶了一定的指導性意義。
其一、未成年入罪年齡是否可以降低:在犯罪低齡化趨勢日益明顯的今天,入罪年齡的修改並非沒有必要,但具體如何修改,修改到什麼程度,需要更慎重的論證。
其二、對未成年性侵犯罪追訴時效是否延長: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如果青少年在未成年時期遭遇了性侵害,即便當時沒有主張自己獲得民事賠償的權利,追究侵害方的責任,年滿18周歲後仍可以「秋後算賬」。這一修改並沒有明確對於犯罪的訴訟時效是否可以延長,但我們認為未來可以朝這個方向進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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