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學》應考指南

作者:蘇東發 文章來源:本站原創 點擊數:822 更新時間:2010-6-11 15:58:35第一部分:課程考試複習有關說明要求一、考試範圍、依據本課程考試以《刑法學教學大綱》、文字教材《刑法學(上冊、刑法總論)》(趙秉志主編,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等立法、司法文件為基本依據。二、考試形式、時間:閉卷形式,90分鐘。三、命題要求、原則:本課程結業考試的命題原則是:充分體現課程特色,在保證全面考查學生掌握課程基本內容的基礎上,突出考查學生的實際分析能力。試題的難易度分為較易、中等、較難三個等級,各等級的試題在每份試卷中的比例大致為30%、50%、20%四、複習的基本要求第一,全面複習,系統掌握。所謂「全面複習,系統掌握」,就是指導同學們應當按照本課程的《考核說明》中所明確的考核內容和考核要求對課程內容進行複習,本課程的所有內容都應當納入複習的範圍,不可隨意取捨。第二,分清層次,突出重點。所謂「分清層次,突出重點」,就是指應當在全面複習的基礎上,根據本課程《考核說明》不同層次的考核要求,突出重點,以點帶面,從而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不要「眉毛鬍子一把抓」。五、複習的基本方法第一,通讀教材,強化記憶。第二,理論聯繫實際,多做案例分析。六、考試題型及各類題型解答要求此次刑法課程的結業考試採取閉卷形式。卷面成績將按85%的比例折算計入課程總成績。試題的類型有:名詞解釋、填空題、選擇題、簡答題和案例分析題等五種。如何回答名詞解釋題:只要答出它的定義就行了,不用解釋。例如:犯罪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如何回答填空題:在題目中填寫準確的內容,使題目意思完整並且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刑法理論。例如:「犯罪構成,就是我國刑法所規定的,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 及其 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 的總和」,依序填入「社會危害性」、「程度」、「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這樣,題目的意思就完整了,符合了教材關於犯罪構成的概念的表述。如何回答選擇題:首先要分析題目內容,然後從備選答案中選擇最符合題目要求的一個或者幾個正確答案,並且將其序號填在題目空格內。例如:「刑法學的研究對象是刑法及其所規定的 。A犯罪 B犯罪和刑罰 C犯罪和刑事責任D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根據題目的意思,本題的正確答案只能是D,那麼你把它填寫在題目中就行了。如何回答簡答題:要求用最簡潔的語言把問題答清楚,不用長篇大論。例如:「簡述犯罪的基本特徵」,只要答「犯罪的基本特徵表現在三方面:一是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二是具有刑事違法性;三是具有應受刑罰性」就行了,不用解釋什麼是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應受刑罰懲罰性等等。如何回答案例分析題:要綜合運用所學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並且根據法律的規定,分析和解決有關的實際案件中的問題:第一步:看清題目要求。第二步:仔細閱讀案情,把案情弄清楚,特別要注意事實細節。第三步:具體分析。首先,分析是否構成犯罪。其次,分析屬於何種性質的犯罪。最後,分析應當怎樣處罰(處罰原則)。第四步,將結論有條理地表述出來:第一,判斷是否構成犯罪、什麼罪、怎麼處罰?第二,理論根據和法律根據是什麼?第三,案件事實有哪些方面符合這些根據。七、複習應考資料及其使用本學科本次考試有下列幾種資料,可供學員複習應考時用。(一)中央電大《刑法學(1)期末複習指導,是本次考試的重點資料,每個學員必須認真閱讀、理解、融會貫通。(二)平時作業與考試題型和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根據過去考試的情況看也有重複,有些作業題其實就是考試題,因此有一定參考價值。 平時作業 老師均作過評講,請按老師平時所評講的要求掌握。(三)試題類型示例(見樂亭電大網站往屆試題)第二部分:期末考試複習重點範圍緒論一、刑法學的概念:P2,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規定的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科學。(重點)二、刑法學的研究方法 P2—3(一般)1、根本的研究方法: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方法。2、具體研究方法:分析的方法、比較的方法、歷史的方法、理論聯繫實際的方法、綜合研究的方法。三、刑法學的體系 P6(一般)1、刑法學的理論體系:刑法學總論刑法學各論兩大部分。2、刑法學的理論體系與刑法體系的聯繫與區別:聯繫:刑法學理論體現不脫離刑法體系。區別:刑法體系是刑法典法律規範體現。(編、章、節、條、款、項)。而刑法學體系是理論體系,內容上與刑法有增刪,更豐富和說服力。P7第一章 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和性質 P10—11(重點)1、概念:刑法就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級,為了本階級政治上的統治和經濟上的利益,根據自己的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和應負刑事責任,並給犯罪人以何種刑罰處罰的法律。2、顯著特點:1)階級性質:即刑法是統治階級根據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統治階級對被統治階級實行專政的工具;2)法律性質:即刑法保護的社會關係的廣泛性和最為嚴厲的強制性,刑法是直接用來同犯罪作鬥爭的法律;刑法是僅次於憲法的國家法律。二、刑法的創製和發展 P131、我國刑法的創製:建國初、單行法、條例不完備;50—60年代毛澤東倡導搞但未成;粉碎四人幫得重視。1979、7、1通過,1980、1、1起施行。我國第一部較完備刑法。1)局部修改:1981——1995年間(P14—15),對刑法的補充修改,共13條;2)全面修訂: 1997年3月14日 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草案)》; 1997年10月1日 起施行:共分三個部分,計15章452條;3)進一步完善:外匯、逃匯、期貨交易、恐怖活動等犯罪得補充。三、刑法的制定根據 P19 (一般)1、法律根據:憲法是我國刑法制定的法律根據。具體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立法、解釋不違憲,程序合法。(P19)2、實踐根據:我國同犯罪作鬥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四、刑法的任務 P20—21,運用刑法、打擊犯罪、保衛國家安全,政治制度、財產等。處罰犯罪與保護人民的統一,保障機能與保護機能的統一。(一般)五、刑法的體系 P21(一般)1、含義、刑法條文的組成結構:2、特點P23—24,統一、科學、獨創性。六、刑法的解釋 P25(重點)1、刑法的解釋的概念:是指對刑法規範含義的闡明。2、刑法的解釋的類型:1)按解釋效力劃分: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學理解釋;2)按解釋方法劃分:文理解釋、論理解釋、(擴張、限制)。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則(重點)一、刑法基本原則的界定含義:是指貫穿全部刑法規範、體現我國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質與基本精神、具有指導和制約全部刑事立法與刑事司法意義的準則。(重點)二、罪行法定原則 P331、含義:就是指行為之定罪處刑,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無規定不處罰。2、基本要求:罪刑規範的法定化、實定化、明確化。3、功能意義:保障無辜者,犯罪者虧法權區分、公權、私權界線等。4、類型:絕對、相對罪刑法定原則(在擴大解釋、類推、習慣法、溯及力、法外施刑、不定期刑等方面的差異)。5、罪刑法定原則在我國的體現。罪刑刑罰法定化、類推制度、溯及力從舊兼從輕原則、法條可操作性等。意義、功能、內容、要求、含義等。三、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 P381、含義: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2、基本要求:無論是追究犯罪人還是保護被害人的利益,均應貫徹適用刑法上的平等與公正。司法公正,反對特權。四、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P401、含義:是指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法當其罪。2、基本要求:刑事立法上要依據罪責相適應的原則設置體現區別對待的刑法制度與輕重有別的具體犯罪的定刑幅度;刑事司法中要糾正重定罪,輕量刑的錯誤傾向,實現執法和諧,平衡統一。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範圍 (重點)一、刑法的空間效力 P451、刑法的效力範圍:是指刑法在什麼時間、什麼地域以及對什麼人具有效力。2、世界各國刑法空間效力的概念和原則1)概念:是指刑法對地域和對人的效力。它所要解決的是國家刑事管轄權的範圍問題;2)世界各國刑法空間效力的原則:屬地原則、屬人原則、保護原則、普遍原則;3、我國刑法屬地管轄權:(屬地原則)法條,第6條第一款,凡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領域(空間區域,四領、飛機、船舶)特別規定(外交特權、豁免權、港奧台例外規定,少數民族自治地方變通補充規定,特別刑法、刑法修正案規定)。我國刑法屬人管轄權:法條,第7條第一款,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應本法。但按本法規定,最高刑為三年以下徒刑的,可不追究。本條第二款,國家工作員、軍人無三年限,無但書。我國刑法保護性管轄權:法條,第8條第一款,外國人在域外對中國或中國公民犯三年上之徒刑之罪的,可適本法,但按犯罪地法不受處罰的外。我國刑法普遍管轄權:法條,第9條第一款,中國參加、締結國際條約規定之罪的中國所承擔條約義務範圍內行使管轄權的適本法。(有限制,引渡)我國刑法解決空間效力的原則是:以屬地原則為主,兼采屬人原則、保護原則、普遍原則中的合理因素。二、刑法的時間效力 P501、時間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時間、失效時間以及刑法的溯及問題。2、生效時間,(公布日、公布後)。3、失效時間,(宣布、自然)。4、刑法溯及力的含義和原則1)含義:是指刑法生效後,對於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適溯,不適無溯。)2)原則:從舊、從新、從新兼從輕,從舊兼從輕原則,(我國通行)。第四章 犯罪概念P551、概念:是指嚴重危害我國社會並應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2、基本特徵:表現在三方面: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最本質、最基本特徵)、刑事的違法性、應受刑罰懲罰性。3、意義:犯罪概念是統一認定犯罪和劃分罪與非罪界限的標準。具體表現在10個方面。第五章 犯罪構成 (重點)一、犯罪構成的概念和特徵 P621、概念:是指刑法規定的、決定的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具備的一切主客觀要件的總和。2、特徵:(三個方面)是一系列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的有機統一的整體;是為行為社會危害性的法律標誌;是由刑法加於規定的。二、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 P651、犯罪客體:指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係。2、犯罪客觀方面:指刑法所規定的說明行為對某種客體造成侵害客觀事實特徵。犯罪行為客觀外在表現。3、犯罪主體: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並且依法應承擔刑事責任的人。4、犯罪主觀方面:指犯罪主體對其所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其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三、犯罪構成的意義:犯罪構成對於正確區分罪與非罪,區分此罪與彼罪以及正確裁量刑罰,均具有重要意義。確定犯罪性質(如盜竊電纜,倉庫中、通信中、供電中)第六章 犯罪客體(重點)一、犯罪客體的概念:指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係。二、犯罪客體的種類 P701、一般客體: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主義制度下社會關係的整體;2、同類客體:某一犯罪行為所共同危害的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是刑法對犯罪進行科學分類依據。3、直接客體:某一犯罪行為所直接危害的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即我國刑法所保護的某種具體的社會關係。4、單一客體(一種行為、一種關係)和複雜客體:P72(兩上以上具體社會關係。搶劫犯罪(財產權、人身權)5、各類客體間的關係。生命健康權人身權人身、民主權利: 張三、李四民主權 選舉、信仰、通信、自由權等一般客體 同類 直接三、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 P721、犯罪對象的概念 :是指犯罪行為所直接作用的具體人或具體事物。(人或物)2、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聯繫與區別:聯繫,犯罪對象是具體社會關係(客體)物質表現或參加者。區別:犯罪客體決定犯罪的性質,犯罪對象未必;犯罪客體是任何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對象則不然,它僅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任何犯罪都會使犯罪客體受到危害,而犯罪對象則不一定受到損害;犯罪客體是犯罪分類的基礎,犯罪對象則不是。如,盜竊電視機,客體財產權受侵害,但對象、電視機未損,偷越國境罪,遊行示威罪,無對象。第七章 犯罪客觀方面(除第五點外是重點)一、犯罪客觀方面概述 P76概念:是指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因果關係以及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方法等。二、危害行為 P781、危害行為的含義:是指表現人的意志或意識並且對社會有害的行為,是一切犯罪構成必備要件。2、有犯意,思想犯,未實施行為不罪,但語言煽動、教唆等行為可成立犯罪。3、人在睡夢中精神錯亂狀態下,不可抗力(緊急避險)身體受強制的合法行為等(搏鬥中損貴重物品)不罪,但行為人受到強制,本人意志可以支配的情況下則應定罪。4、基本表現形式:作為、不作為。1)作為:是指犯罪人用積極的行為所實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行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況;2)不作為:是指犯罪人有義務實施並且能夠實施某種積極的行為而未實施的行為,即應該做也能夠做而未做的情況。義務:法律規定特定義務;(扶養義務)職、業務上、履義;(醫生、護土、消防,鐵路扳道工,保育員、鍋爐工)先行行為義務。(成年人帶未成年人游泳,汽車駕駛員撞人後);3)不要把作為與不作為同故意與過失相混淆。如故意殺人過失致死均可作為,不作為構成。案例:教師帶小學生外出遊玩,教師有義務保護小學生的安全。三、危害結果 P831、 含義:危害結果有廣義和狹義之分。1)廣義的危害結果:是指由被告人的危害行為所引起的一切對社會的損害。2)狹義的危害結果:是指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結果,通常也就是對直接客體所造成的損害,是構成犯罪的主要依據之一。舉例:甲詐騙個體戶乙大量錢財,乙因此自殺身亡,廣義結果,詐騙錢財、自殺身亡。(間接)狹義、詐騙錢財,構成犯罪要件的結果。(直接)2、危害犯罪結果與既遂的關係:有的犯罪應有危害結果定罪,有的則不然,如舉動犯、誨辱誹謗、行為犯、危險犯,傳授犯罪方法等罪,實施行為即既遂無需結果定罪。3、我國對危害結果的規定及其意義:不同的危害結果對於劃分罪與非罪、既遂與未遂以及適用不同幅度的法定刑等有著不同的意義。四、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P861、因果關係概念:現象與現象間、引起與被引起的聯繫。2、因果關係的特點。1)因果關係的客觀性;2)相對性; 3)時間序列性;4)條件性;5)複雜性;(一因多果,一果多因);6)因果關係的必然聯繫與偶然聯繫問題;7)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係問題;8)刑法因果關係與刑事責任的聯繫和區別。五、犯罪的其他客觀要件 P90(一般)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對定罪量刑的意義。如(禁漁期、禁獵期、禁用工具(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貪污盜竊救災款物等)。第八章 犯罪主體 ( 除第四點外全重要)一、犯罪主體概念 P93概念: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二、刑事責任能力、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需的,行為人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辯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內容)。刑事責任年齡指法律規定的行為負刑事責任必須達到的年齡。三、我國刑法關於刑事責任能力、刑法責任年齡的規定:1、完全不負刑事責任能力、年齡階段:不滿14周歲的人。2、相對負刑事責任能力、年齡階段:已滿14歲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17條第二款)主要對殺人、強姦、爆炸等8種暴力犯罪負刑責。故傷致重、搶劫、放火、投毒。3、完全負刑責、能力、年齡階段:已滿16周歲人。(第17條第一款)4、未成年(14—18周歲)犯罪案處理。應從輕或減輕處。5、刑法:第18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罪。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責任。第19條,生理方面缺陷,盲、聾、啞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四、單位犯罪 (一般)1、第30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2、第31條,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九章 犯罪主觀方面一、犯罪主觀方面的概念 :是指犯罪主體對自己行為的危害社會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包括罪過(即犯罪故意或犯罪過失)以及犯罪目的、犯罪動機等因素。二、犯罪故意 P1161、概念: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態度。2、構成要素:認識因素、(明知自己行為有危害結果)意志因素,希望(積極追求),放任(不希望、不追求)。3、類型:直接故意(希望結果發生)與間接故意(放任結果發生)案例:某甲為殺其妻乙,在妻盛飯的碗內投毒,同時預見妻可能將飯給孩子吃而禍及孩子,但殺妻心切就抱著放任孩子被毒死的心理態度,結果母子均中毒死亡,某甲構成殺妻的直接故意,殺子間接故意。三、犯罪的過失P1231、概念: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態度。2、類型:疏忽大意過失(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過於自信過失(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四、直、間接故意的區別(表一)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對危害結果的認識程度不同必然、可能可能對危害結果的意志程度不同希望、追求放任、聽任對危害結果的發生與否對定罪意義不同不影響定罪影響定罪五、故意與過失區別(表二)故意過失認識因素明知行為必然,或可能發生危害結果對結果發生未預見或已預見認為能避免意志因素希望放任結果發生不希望、放任、排斥、反對六、間接故意與過於自信的過失異同:(表三)間接故意過於自信的過失相同不同相同不同認識因素能預見結果發生對犯罪的結果出現主客觀估計一致性能預見非一致性意志因素不希望結果發生放任、不反對、結果發生不希望反對、排斥結果發生案例:司機某甲夜晚行車疏忽大意將乙撞重傷,甲為了脫逃,將昏迷的傷者拖到小樹林中,後因流血過多死亡,此案律師辯護中稱某甲已預見某乙有死亡結果出現,把他拖到小樹林可能有人施救,而不一定死亡,因此認識因素屬已預見能夠避免的情況。所以死亡發生應屬過於自信的過失犯罪,但應為間接故意。七、意外事件 P1281、概念: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2、不能預見意外事件與疏忽大意過失的區別,能預見、未預見。八、犯罪目的和動機 P129(一般)1、犯罪的目的:在一定動機的推動下實施某種行為達到某種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2、犯罪的動機:是指導推動人的行為去追求某種目的內在動力和內心起因。九、刑法上的認識錯誤 P1321、概念: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後果和有關的事實情況不正確的認識。2、認識錯誤的類型1)法律認識錯誤:A、假想的犯罪。B、假想的不犯罪。C、行為人對自己的罪名和罪行輕重的誤解2)事實認識錯誤A客體的錯誤。(傷害執法中的警察,不傷害罪應為防礙執行公務罪)B、對象的錯誤。(人 = 獸、甲 = 乙)C、行為實際性質的錯誤。(假想防衛)D、工具的錯誤。(白糖、砒霜、壞槍等)E、因果關係的錯誤。誤為已達結果,結果它因行為出現預見目標以外結果,(故意傷害致死,共犯過限)。二行為中,何為致害結果的錯誤,(扼昏人後再拋河中或上吊,何行為致死。)第十章 排除犯罪性的行為一、概念:P138,指在形式上符合某種犯罪構成的要件,而實質不具備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而不構成犯罪的行為。二、正當防衛 P1391、概念: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者所實施的不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損害行為。2、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 P1411) 起因條件(存在現實不法侵害,假想防衛,不僅限犯罪行為);2)時間條件(不法侵害已經開始並未結束的進行狀態。防衛不適時、事前、事後防衛);3)對象條件(只能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不針對動物、對無刑事責任能人,可防但限制);4)主觀條件(出於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衛意圖。防衛挑逗,互相鬥毆,黑吃黑行為等);5)限度條件(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防衛過當)。3、防衛過當及其刑事責任: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為防衛過當。應負刑責,應減免處。4、特別防衛權:第20條第3款規定,對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可行使特別防衛權。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5、特別防衛與一般防衛的區別:特別防衛權一般防衛權針對侵害行為犯罪行為犯罪違法行為針對暴力行為暴力行為暴力、非暴力行為侵犯客體對象人身安全人身、國家集體利益限度條件無限度有限度三、緊急避險 P1481、緊急避險的概念和特徵1)概念、刑法21條第1款: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另一個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為;2)特徵(2個)(A)對合法利益有一定損害,但從整體利益保全了更大合法權益。(B)緊急避險無故意過失心理態度。案例與思考:A、追捕的犯罪人闖入他人住宅里隱藏是否屬於緊急避險?B、公民為了躲避搶劫犯的侵害而闖入他人住宅里隱藏是否屬於緊急避險?2、緊急避險的成立條件:1) 起因條件(存在危險。否則為假想避險)。大自然、動物、人為、生理疾病(飢、自取物);2)時間條件(危險正在發生);3)對象條件(針對第三者合法權益);4)限制條件(迫不得已);5)主觀條件(保護合法權益);6)限度條件(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避險過當)。3、如何衡量合法權益的大小。人身權大於財產權,人身權中生命最高權,公共利益高於個人利益。4、負有職務,業務上特定義務的人不適用緊急避險。(軍人、機組人員、船長、大副、醫生、護土面對細菌傳染等)5、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的異同(見表)區別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危險來源人為人為、自然、動物對象不法侵害者第三者合法權益行為限制無限制,可它法只能唯一方法行為限度不過於懸殊避險損害不能等於大於避免損害主體無特殊要求不適用職業務上特定義務之人相同點:目的(二者為合權)前提:(權利正受威脅)責任、過當均負責。6、避險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四、其他排除犯罪性的行為 P152(一般)1、履行職務的行為。(身份、根據、範圍、程序)2、從事業務的行為。(經批准,能力,醫療中境外身體器官移植)。3、執行命令的行為。(下級執行上級命令)。4、經權利人同意的行為。(同意自己的權利受損,但必是有益社會意圖,符合法律道德規範,巨額騙保、安樂死,幫助自殺等)。(複習指導P61, 7周XXX,男,43歲)第十一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重點)一、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的概述 P1571、概念:是指故意犯罪在其發生、發展和完成犯罪的過程及其階段中因主觀原因而停止下來的各種犯罪狀態。它僅存在於直接故意犯罪中。間接故意過失無此形態。2、種類:犯罪既遂形態(完成形態)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未完成形態)3、特徵:因主觀原因而停止。各形態不能相互轉化,一行為不能同時具備兩種以上形態。二、犯罪既遂概念 P161,是指行為人實施的故意犯罪行為具備了某種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的犯罪完成形態。三、犯罪既遂的類型: P1621、結果犯。(行為但必應有結果。殺人、搶劫、詐騙等)2、行為犯。(完成法定犯罪行為即既遂。強姦、脫逃、偷越國境、投敵叛變等)。3、危險犯。如:刑法114、116、117、118條,放火、決水、爆炸、毀壞,傾履、交通工具、軌道橋樑、機場、電力設施等危險狀態即既遂。4、 舉動犯、即時犯、舉動著手實行即既遂。參加恐怖組、黑社會組織等。煽動、分裂國家、教唆罪等。四、犯罪預備 P1641、概念:是指行為人為實施犯罪而開始創造條件的行為,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著手犯罪的實行行為的犯罪停止形態。2、特徵:1)犯罪預備的客觀特徵: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犯罪的預備行為而尚未著手犯罪的實行行為;2)罪預備的主觀特徵:行為人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和目的是為了順利著手實施和完成犯罪,而其犯罪在實行行為尚未著手時停止下來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3、預備犯的處罰原則:對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五、犯罪未遂 P1671、未遂的概念: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具體犯罪構成的實行行為,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種犯罪停止形態。2、未遂的特徵:1)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這是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的重要區別);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來(這是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的區別);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態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這是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根本區別)。思考與案例:甲用槍擊中乙(用槍報復乙))的要害部位後離去,乙後經他人相救而未死。甲是故意殺人罪的未遂不是故意傷害罪的未遂?3、犯罪未遂的類型 P169,未實行終了未遂(偷盜被抓),實終未遂(故意殺人致重傷,已投毒未食或被救),能犯未遂(行為實際可能)。不能犯未遂(砒霜、屍體,男當女對象)4、未遂犯的處罰原則: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六、犯罪中止 P171,23條第二款。1、犯罪中止的概念: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種犯罪停止形態。2、犯罪中止的類型和特徵。1)類型:自動放棄犯罪的犯罪中止;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2)特徵:時空性、自動性、徹底性、(有效性)。思考與案例:A、投毒後又救中毒者……B、小偷入屋行竊時聽到外面有動靜而逃走。3、中止犯的處罰原則:24條第二款,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第十二章 共同犯罪(重點)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條件 P1751、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2、成立條件:構成共同犯罪必須具備三個條件犯罪主體必須是兩人以上或兩個單位或單位個人各一;共同認識、意志因素;行為故意行為。(作為、不作為)。3、下列情況不成共同犯罪:1)同時犯(無共同故意在同一時對同一目標行為);2)共犯過限(超出共犯以外犯罪行為)。思考與案例:1)兩個以上不滿14周歲的人共同實施盜竊行為,是否構成共同犯罪?2)兩個以上精神病人共同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是否構成共同犯罪?3)一個成年人教唆12周歲的人或者一起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是否構成共同犯罪?4)在一商場內,甲和乙(互不認識)同時盜竊商場的財物,是否構成共同犯罪?5)甲想盜竊丙的財物,乙想殺掉丙,某日某時同時到達丙家,並實施犯罪,甲和乙是否構成共同犯罪?二、共同犯罪的形式類刑 P1771、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P177,(可一人也可二人以上的犯罪;只能二人以上。如:290條,聚從擾亂,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組。(294條)2、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與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甲搶乙,乙反抗,甲朋丙此時應邀幫搶)3、簡單共同犯罪和複雜共同犯罪。(有無分工,組織、策劃等)。4、一般共同犯罪與有組織的共同犯罪(有無集團組織,教唆、人數上區別,三人以上,較固定組織、犯罪集團)。三、共同犯罪人的種類及其刑事責任 P1791、主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其他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2、從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3、脅從犯:指被脅迫參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對於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4、教唆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對於教唆犯,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未遂),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第十三章 罪 數(數罪)(重點)一、認定罪數的標準:我國刑法學以犯罪構成標準說(主客觀統—說)作為區分一罪與數罪的基本理論。行為人的犯罪事實具備—個犯罪構成的為一罪,具備數個犯罪構成的為數罪。二、一罪的類型 P1861、實質的一罪:是指形式上具有數罪的某些特徵,但實質上僅構成一罪的犯罪形態。包括:繼續犯、想像競合犯和結果加重犯。1)繼續犯:犯罪行為不法狀態處於繼續持續不間斷過程的犯罪;2)想像競合犯:(相象數罪)一個故意、數罪過,一個行為觸兩個以上罪名的犯罪;3)結果加重犯。法律規定犯罪行為發生結果加重的法定刑情節。(按此處罰)累犯、教唆、暴亂等。2、處斷的一罪:是指實質上構成數罪,但因其所具有的特徵而被司法機關作為—罪處斷的犯罪形態。包括連續犯、牽連犯和吸收犯。1)連續犯,數個故意行為、觸同一罪名,有間斷、有連續過程的犯罪;2)牽連犯,實某罪方法行為又觸它罪的犯罪;3)吸收犯,數行為觸數罪,不是獨立性犯罪被具有獨立性犯罪吸收。三、罪數一覽表實質一罪處斷的一罪繼(持)續犯想像競合犯結果加重犯連續犯牽連犯吸收犯慣犯結合犯主觀意志一故意一故意一故意數個數個一故數個數個行為一行為一行為一行為數個數個數個數個數個罪名同一罪名不同罪名同一罪名同一不同不同同一同一舉例非拘罪、窩藏遺棄、重婚罪用開槍打死、傷各一人;盜竊電纜故傷致人死亡罪,3下、3上—10下,10上無死。連殺數人、搶劫。詐騙、偽造公文,盜槍、窩藏。重吸輕罪,既遂吸未遂,未遂吸預備,主吸從。與刑之吸收別。吸收原則慣騙、盜、賭受賄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229條)四、數罪的認定 P1951、類型:數罪依據不同的標準,可分為實質數罪和想像數罪、異種數罪和同種數罪、並罰的數罪和非並罰的數罪等種類。第十四章 刑事責任一、刑事責任的概念和基本特徵1、概念:P198 依刑法規定,行為人實施法律禁止的行為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刑責是犯罪與刑罰的橋樑,犯罪後果、刑罰先導,犯罪—刑責—刑罰。2、我國現行法律對刑事責任的規定概況:(六類)1)「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2)應當負刑責任;3)減輕、免出刑責任;4)免予追究刑責任、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5)不追究刑事責任;6)不負刑事責任。3、特徵:刑事責任具有非難譴責性、刑事法律性、嚴厲懲治性和人身專屬性的基本特徵。4、刑事責任與刑罰的關係:1)刑責確立決定刑罰設立適用;2)刑責程度不同決定刑罰輕重不同;3)刑責以刑罰作為基本實現方式。二、刑事責任的根據 P203(一般)刑事責任根據:是指刑事責任的前提或基礎。包括刑事責任的法律根據(即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和刑事責任的事實根據(即符合犯罪構成的行為)。三、刑事責任的開始和終結 P205(一般)1、開始:刑法89條,追訴從犯罪之日起算,故意預備起,過失結果發生起。2、終結:執行完畢、赦免,不起訴、免刑處決定生效,訴訟失效,告乃論,死亡終結。第十五章 刑罰概說一、刑罰的概念:刑罰是刑法明文規定的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對犯罪人所適用的限制或者剝奪其某種權益的最嚴厲的法律制裁方法。二、刑罰的特徵:刑罰是以限制或剝奪犯罪人權益為內容的最嚴厲的法律制裁方法;適用對象只能是犯罪人;適用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審判機關;刑罰的種類及適用標準必須以刑法明文規定為依據;刑罰適用必須依照刑事訴訟程序;以國家強制力作保障。三、刑罰與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區別 P2091)適用對象不同;2)嚴厲程度不同;3)適用機關不同;4)適用根據和適用程序不同; 5)法律後果不同四、刑罰的目的:P210 主要是預防犯罪。包括特殊預防(即通過刑罰適用預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和一般預防(即通過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警戒社會上不穩定分子,防止他們走上犯罪道路)。第十六章 刑罰的體系和種類一、刑罰的體系 P2131、概念:我國刑罰體系是指由刑法所規定的並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種刑罰方法的總和。2、特點:體系完整結構嚴謹,方法人道,內容合理,寬嚴相濟,目標統一。二、刑罰主刑一覽表管制拘役有期無期死刑刑期3個月—2年1—6個月6個月—15年無期限極刑性質不關押關押關押關押剝奪生命並罰不超過3年不超1年不超20年不並罰不並罰減刑不少於二分之一不少於二分之一不少於二分之一可減刑、假釋赦免可減刑假釋赦免三、刑罰附加刑(從刑)一覽表罰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驅出出境適用方式選處、單處、並處、獨適、附加適並處、附加適用可以應當附加、獨立適用強迫離境、可獨、附加適用內容範圍對象適用情節能力,不少1000罪犯個人財產(選舉被選舉言論,出版)從管制到死刑犯罪外國人執行主體法院法院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四、死刑適用限制:死刑的適用受到四方面的嚴格限制。P2181)條件的限制,適用罪行極其嚴重罪犯。2)對象的限制,犯罪是不滿18周歲,審判時懷孕婦女不適用死刑。3)程序的限制,最高院核准,高級院核部分, 2007年1月1日 起全部最高院核准。死緩、高院核准。4)執行制度的限制,若不是必須立執,可同時全告緩期2年執行。五、非刑罰處理方法:(一般) P227,對犯罪分子適用刑法之外處理方法。種類有:1)刑事責任賠償(犯罪分子給被害人一定經濟賠償);2)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謙、賠償損失,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第十七章 刑罰裁量一、刑罰裁量的概述 P231刑罰裁量的概念:刑罰裁量,又稱量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據刑事法律,在認定行為人構成犯罪的基礎上,確定對犯罪人是否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判處多重的刑罰、並決定所判刑罰是否立即執行的刑事司法活動。二、刑罰裁量原則、內容: 我國刑法典第61條規定:「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罰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序,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三、刑罰裁量情節 P2351、概念:又稱量刑情節,是指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裁量刑罰時應當考慮的、據以決定量刑輕重或者免除刑罰處罰的各種情況。2、種類:法定情節:刑法明文規定的量刑應考慮情節。1)應當從重處罰的情節(教唆、累犯、分裂國家暴亂等34種情形)2)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未遂、自首、立功等5種)3)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犯罪)4)應當減輕處罰的情節(中止犯)5)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盲、聾、啞、預備犯)6)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從犯)7)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立功、貪污賄賂主動交待等5種)8)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防衛、避險、過當等4種)9)可以免除處罰的情節(自首2種)10)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的情節(犯罪輕微1種)11)應當免除處罰的情節(未造成損中止犯)刑罰裁量的酌定情節,人民法院在實踐中總結裁量中靈活、酌情適應情節、動機、手段、時間、(天災人禍的盜竊、搶劫)等有7種3、刑罰裁量情節的適用 P2401)關於從輕、從重情節:在法定幅度內選擇無該情節的類似犯罪相對較輕,較重的刑種和刑期。一般不最低、最高也不在中間;2)減輕處罰情節適用:指刑種、刑期減輕,在法定刑以下處刑。注意與從輕免除處罰區別;3)免除處罰、有罪宣告但免處。第十八章 刑罰裁量制度一、概述1、累犯的概念 P244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2、一般累犯構成條件:前後罪都是故意犯罪;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後罪應判處的刑罰必須在有期徒刑以上;後罪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假釋犯,5年內累犯,緩刑犯,則不然,國外犯罪可構累犯。前後罪均非危害國家安全罪或其中之一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3、特別累犯構成條件則是:前後罪均為危害國家安全罪;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後罪應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後罪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的時間不受限。4、累犯的刑事責任: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二、自首與立功 P2471、自首的概念: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或者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自首分為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2、一般自首:自動投案未發現未采強措,(投後又逃,只交臟物,電話書信不成立,辯護、補充更正事實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3、特殊自首:條件,主體必須是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必須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4、自首的認定 P251共同犯罪,自己犯罪及了解相關罪;數罪中,供訴主要基本罪全案成立自首或酌定,過失犯罪可成立自首。5、自首與坦白界線。1)自首主動供訴罪行,坦白被動交待指控罪行。2)自首法定較大從寬情節,坦白酌定較小從寬情節。(一般)6、自首犯的刑事責任: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P2537、立功的概念: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行為。 P2548、立功的分類:立功分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兩種。9、對立功犯應當分別不同情況予以從寬處罰。三、數罪併罰 P255,把數罪合併處罰。1、概念:數罪併罰就是指人民法院對一行為人在法定時間界限內所犯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按照法定的並罰原則及刑期計算方法決定其應執行的刑罰的制度。2、特點、意義:1)數罪併罰的意義,科學定罪量刑,保障被告合權,有利於減刑、假釋的適用;2)數罪併罰的特點,一人犯數罪,法定時間界線(刑罰執行完畢所犯數罪)內。3、原則:1)我國刑法中數罪併罰基本上是採取限制加重原則,同時兼采吸收原則和併科原則中的合理因素。(折衷原則);2)宣判數個死刑,無期徒刑只執一死一無(吸收);3)數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限制加重);4)附加刑(併科原則)。4、方法、規則:1)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過二十年;2)第七十條,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先並後減)3)第七十一條,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行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先減後並)案例1:王某故殺罪判5年,執3年後發現漏罪6年,犯新罪6年。先並後減:(5+6)11,(6至11)9,(9—3)6再執6年。先減後並:(5—3)2,(2+6)8,(6至8)7再執7年。案例2:作業四第一題。四、緩 刑 P2661、緩刑的概念:緩刑就是指對於原判刑罰附條件不予執行的制度。分為一般緩刑和戰時緩刑。所謂一般緩刑,就是指人民法院對於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暫緩執行原判刑罰,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其刑罰的執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沒有發生法定撤銷緩刑的情形,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制度。戰時緩刑指戰時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無現實危險的犯罪軍人實行的刑罰制度。2、 緩刑的適用條件: P268 適用一般緩刑必須遵守三方面條件:犯罪分子被判處的是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犯罪分子不是累犯。3、緩刑的考驗期:判處拘役的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判處有期徒刑的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教材P2704、對緩刑犯的考察 P270 (守法、服從監管、離批、公安機關,單位組織)。5、緩刑的法律後果 P271,考驗期內未發現漏罪再犯新罪,無其它違法違規行為,期滿後原判不再執行,反之則撤緩,執原判刑法。第十九章 刑罰執行制度一、概念 :簡稱行刑,指法定的司法機關將生效的刑事裁判所確定的刑罰付諸實施的刑事司法活動。P274(一般)二、減刑: P2761、概念:減刑是指對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在刑罰執行期間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現,而適當減輕其原判刑罰的制度。2、對象、條件、限度:對象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特殊死緩)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限度: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未成年減可放寬,假釋、緩刑犯一般不減刑,對危害國家安全罪犯,主犯、累犯從嚴掌握。3、減刑的程序 P281,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法院提出建議書,合議庭裁定減刑。(一般)三、假釋 P2811、假釋的概念假釋是指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由於其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因而附條件地將其提前釋放的一項刑罰制度。2、假釋的條件: P282適用假釋應當遵守四個條件:假釋的對象只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已經執行了一定期限的刑罰(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十年以上);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再危害社會;犯罪分子不是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罪犯。3、假釋的考驗期限:有期徒刑的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考驗期限為十年。P285,未成年從寬,危國安罪、主犯、從嚴掌握。4、對假釋犯的監督 P285,遵紀守法、離地批准。5、假釋的法律後果 P285,原判刑罰已執行完畢,撤銷假釋。6、假釋的撤銷: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或者發現有漏罪沒有判決,或者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即應撤銷假釋,分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7、假釋的程序,與減刑程序相同。第二十章 刑罰消滅制度(一般)一、刑罰消滅制度概述1、概念:是指由於一定的法定原因致使國家對特定犯罪人的刑罰權歸於消滅。2、法定原因:1)刑罰執行完畢。2)緩刑、假釋、考驗期滿。3)犯罪人死亡。4)超過時效期限。5)赦免。二、時效 P2891、時效的概念和種類時效是指經過一定的期限,對刑事犯罪不得再追訴或者對所判刑罰不得再執行的一項法律制度。分追訴時效,行刑時效。前者指對犯罪分子追究刑責的有效期限。2、追訴時效的期限 P291教材7點。(一般)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期限為5年;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期限為10年;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期限為15年;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還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5)管制拘役時效期限按同一條款中有期徒刑追訴期限計算;6)建國前後赴台或其它國家地區犯罪分子不再追究;7)對超過追訴時效不再追訴的罪犯的非法所得和經濟損失,應分別予以沒收追繳返還、賠償等。3、追訴時效的起算:追訴時效通常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時效中斷的情況下,前罪追訴時效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犯罪分子在被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審判的,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三、赦免 P 293赦免的概念和種類:赦免就是國家對於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訴或者免除執行刑罰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法律制度。赦免包括大赦和特赦兩種。我國刑法中的赦免僅指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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