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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後謊稱綁架索財如何定性

案情:王某借陳某50萬元,因無力償還,遂產生奪取借條並銷毀的念頭。一天晚上,王某以還款為由將陳某約至一賓館內,趁陳某不備用酒瓶猛擊其頭部致其死亡,從陳某身上取得借條後立即予以銷毀。隨後,王某給陳某妻子李某打電話謊稱陳某被綁架,向其勒索20萬元人民幣。李某因擔心陳某的安全,按照王某的要求支付了20萬元。後李某報案,王某被抓獲歸案。

  

分歧意見:王某為不還借款而用暴力手段奪取借條的行為,無疑構成搶劫罪。但對王某謊稱綁架索要錢款的行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以綁架為名向被害人家屬勒索錢款,構成綁架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虛構了被害人陳某被綁架的事實,向其家屬李某索要錢款,李某信以為真,向其支付了20萬元,王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王某以綁架為名向被害人家屬李某勒索錢款,李某基於擔心陳某的安危被迫答應王某的要求,向其支付了20萬元,因此王某構成敲詐勒索罪。

  

評析: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第一,王某並沒有實施綁架他人的行為,不構成綁架罪。陳某已經死亡,根本不具有人身自由,因此不能成為被綁架的對象,同時王某客觀上也沒有對陳某實施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綁架行為,因此王某的行為不構成綁架罪。

  

第二,李某支付錢款時主觀上並非基於「自願」而是被迫,因此王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詐騙罪的一個顯著特徵就是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是基於錯誤認識而「自願」將其佔有的財物交付給行為人。本案中,雖然王某虛構了陳某被綁架的事實,李某也誤以為真,但是李某之所以同意支付20萬元完全是基於擔心丈夫陳某的人身安全,其在作出這種處分行為時精神上受到了強制,主觀上完全是被迫的、不自由的,根本不是「自願」的,因此王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第三,王某通過威脅的方法向李某勒索錢款,數額巨大,構成敲詐勒索罪。王某以綁架為名,打電話向李某索要錢款,李某因為擔心丈夫的人身安全,被迫答應了王某的勒索要求,向其支付了20萬元,因此王某的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應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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