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法學哲理化以及其刑法思考

部門法學哲理化以及其刑法思考
分類:法理學論文 更新:2015/4/14 作者:佚名 來源:本站原創微信QQ空間新浪微博騰訊微博人人網覺得不錯,別忘了分享哦!
部門法學哲理化以及其刑法思考長期以來,我國的法理學與部門法學處於脫節的狀態,法理學不能滿足部門法的學理要求,而部門法學則不能為法理學提供理論素材,未能形成法理學與部門法學之間的良性互動關係。部門法學哲理化命題的提出,表明法學研究者共同話語與共同問題的出現。 法學知識形態的考察 法學知識形態存在一個從單一性到多元性的演變過程,這是一個法學知識分化的邏輯過程,也是一個各種法學流派競相爭奪法學的學術話語的歷史過程。在西方法學史上曾經存在自然法學、實在法學與法社會學之間分離,尤其是自然法學派與實在法學派之間的長期對峙,極大的推動了法學知識形態的形成。自然法學派與實在法學派以及法社會學派都想壟斷法學的話語權,尤其是以凱爾遜為代表的純粹法學,完全把法學當作是一種規則之學,主張將價值考量排除在法理學科學研究的範圍之外,顯然這是不可能的。 法學知識具有多元性,這種法學知識的多元性是由法的多義性決定的。具體而言,法首先是一種規範的存在,這就是規範意義上的法。對這種規範法的研究就形成規範法學。在一定意義上的規範法學是一種法理學。其次,法除了是一種規範以外,它本身還包含了一定價值內容。因而對法的價值的考察就形成了價值法學。在一定意義上說,價值法學是一種法哲學。第三,法又是一種事實的存在,對法事實的研究就形成了法社會學。 法學知識形態是由法社會學——法理學——法哲學構成的,三者之間形成一定的層次性。因此,對於西方法學史的考察,我們應當透過自然法學派與實在法學派以及法社會學派之間的學派之爭,看到各法學派對法學知識的貢獻。自然法學、實在法學和法社會學並非是決然對立的。而是從不同視角、採取不同方法對法進行研究而形成的法學的各種知識形態。因此,我贊同美國法理學家博登海默的綜合法理學的觀點。博登海默指出:「法律是一個帶有許多大廳、房間、凹角、拐角的大廈。在同一時間裡享用一盞探照燈,照亮每一間房間、凹角、拐角是極為困難的,尤其當技術知識和經驗受到局限的情況下,照明系統不適當或至少不完備時,情形就更加是如此了。我們似乎可以更為恰當地指出,這些學說最為重要的意義乃在於它們組成了整個法理學大廈的極為珍貴的建築之石,儘管這些理論中的每一種理論具有部分和有限的真理。隨著我們知識範圍的擴大,我們必須建構一種能夠充分利用人們過去的一切知識、貢獻的綜合法理學。」綜合法理學並不否認從各個視角對法的研究,但又將其納入法學的理論體系,使之在法學大廈中找到自身的位置。因此,各種法學知識形態都充實與豐富了法學知識,拓展了法學研究的領域,各有其對法學的貢獻。綜合法理學的提出,消解了法學學派之爭,促使我們對法學學派進行重新界定。因為只有在同一種知識形態內,才有學派之爭。而在不同的法學知識形態之間,並非學派之爭而是學科之爭。 一個國家的法學應該容納各種不同的法學知識,法哲學作為高層次的法學知識,標誌著一個民族對法學的感悟和認知的最高水平。而法理學,即對法規範的研究是法學的主體內容,它在法學知識中佔據著主導地位。法社會學,則是法哲學與法理學的補充。上述各種法學知識各有其存在的正當性。但又具有難以排除的自身局限性。沒有法哲學的引導,法學就會墮落為一種純技術的分析,成為一種工具主義法學,就會喪失法學的人文關懷。沒有法理學對法規範的研究,法學就會淪落為哲學或者其他學科的附庸。而沒有法社會學的知識的補充,法學就會變成虛妄的學問,難以有其強大的生命力。 通過以上對法學知識形態的考察,可以得出以下結論:部門法學的哲理化是部門法學成熟的標誌;哲理化的部門法哲學和部門法理學是部門法學知識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因此,部門法哲學和部門法理學具有其存在的正當性和自然性。 法學方法論的分析 從法學知識形態中可以引申出一個法學方法論的問題。因為各種不同的法學知識在一定程度上,是由法學方法論界定的。法學知識形態的演進,實際上是法學方法論嬗變的必然結果。 關於法學方法論的問題,德國學者拉德布魯赫曾經發表過以下這樣一段精闢的議論:「就像因自我觀察而受折磨的人多數是病人一樣,有理由去為本身的方法論費心忙碌的科學,也常常成為病態的科學,健康的人和健康的科學並不如此特意去知曉自身。」從這段話中,我們可以引申出以下三層含義:其一,一門學科的科學性問題主要取決於方法論,因而對該學科的科學性拷問就成為對方法論的探究。其二,病態的學科,也就是幼稚的學科,越為該學科的方法論所困擾。其三,在拉德布魯赫看來,法學就是這樣一門病態的學科、幼稚的學科,因而法學方法論是一個未解的問題。部門法學的哲理化,是以法學方法論的科學界定為前提的,因而應當高度重視法學方法論問題。 法哲學是對法的價值內容的考察,因而法哲學的方法論主要是一種價值分析方法。這種價值分析方法具有批判性與反思性。在這個意義上說,法哲學是對法的形而上的研究,它超越實在法,成為一種對實在法的批判力量。 法理學是對法的規範內容的考察,因而法理學的方法主要是一種規範分析方法。這種規範分析方法具有規範性與思辨性。在某種意義上說,規範分析方法是法學和倫理學等規範學科所共用的方法。 法社會學是對法的事實內容的考察。因而法社會學的方法主要是一種實證分析方法。這種實證分析方法具有價值上的中立性與內容上的描述性。 以上三種法學知識形態都具有相應的方法論。這些方法論體現的是法學研究主體的立場,因而正是這些方法論構成對各種法學知識形態的不可逾越的邊界,由此形成各種法學知識形態的特定的語境。我認為,應當保持各種法學知識形態的內容上的純粹性。儘管各種法學知識形態是相互影響、互相制約的關係,但我們絕不能將各種法學知識揉雜在一起,發生研究語境上的錯位。 法學學科的演進和提升過程是一個法學知識形態的分化過程,也是一個法學方法論的發展過程。法學的科學性問題,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法學方法的科學性為前提的。在法學知識分化以後,關鍵是在形成各種法學知識形態的良性互動的同時,應當明確各自的界限。目前在法學研究中,存在著語境混亂的現象。同一篇論文,前面的法律規定論證其觀點的正確性,後面又以其觀點批評法律規定,作者的觀點無論與法律規定相符還是相悖,都是正確的。但這樣兩者論證出現在同一篇論文中在方法論上就一定是錯誤的。我們應當明確自己是在做法哲學研究,還是在做規範法學研究或者法社會學研究。在這些不同法學知識形態中,研究方法不同,得出的結論也就不同。可悲的是,我們很多學者沒有意識到這一點。由此可見,方法論的問題何等重要。部門法學哲理化之倡導,意味著目前揉雜各種知識形態的部門法學的分化。在各種分化中,我們應當形成在各種法學方法論制約下的法學知識語境。 刑法學哲理化的提倡 刑法學在各個部門法學中是較為成熟的。因而也是最早出現哲理化要求與趨勢的一個學科。我國學者儲槐植教授曾經指出:「應當在刑法之中研究刑法,刑法之外研究刑法,刑法之上研究刑法。」這是一種對刑法的全方位的研究,由此形成各種刑法知識形態。在刑法之中研究刑法是指規範刑法學;在刑法之外研究刑法是指刑法社會學,包括犯罪學等學科;在刑法之上研究刑法是指刑法哲學。在上述三種刑法知識形態中,尤其是刑法哲學與規範刑法學之間,方法論上存在重大差別:在刑法哲學視域中,可以對刑法進行反思或者批判,它所考慮的是刑法具體內容上的正當性;在規範刑法視域中,刑法不是被嘲笑的對象,而是被尊崇、信仰的對象,它以假定刑法規範是正確的作為其邏輯演繹的起點,它所關注的是刑法規範形式上的合理性。 在理論法學中,關於法哲學與法理學是否有所區分是存在爭議的。我贊同法哲學與法理學之區分的觀點。同樣,在刑法學中也存在刑法哲學與刑法法理學之區分。刑法哲學,是對刑法價值內容的探尋,是對刑法本源與根基的探究,因而具有對刑法規範的批判性。刑法法理學則是一種部門法理學,它以揭示刑法法理為使命。我國學者謝暉對部門法理學作了專門論述,認為它從法理學的視角闡述了部門法學中的以下法理學問題:即邏輯連貫性、揭示合理性、對象整合性和意義關切性等。部門法理學並非法理學原理在部門法理學中的簡單套用,而是部門法基本原理的體系化。同上,刑法法理學就是這樣一種部門法理學。刑法法理學不同於刑法哲學之處,就在於它不是像刑法哲學那樣揭示刑法的價值內容,對刑法進行價值考量,而是探究刑法法理,是對刑法規範的法理分析。刑法法理學不同於規範刑法學之處,就在於它不是像規範刑法學那樣囿於對刑法規範內容的詮釋,而是不以刑法規範為本位,對隱含在刑法規範背後的刑法法理的洞察。 刑法法理學在刑法哲學與規範刑法學之間架起了一座橋樑,從規範刑法學到刑法法理學,再到刑法哲學的遞進,形成了刑法知識的層次性。只有在刑法知識的層次性的境域中提倡刑法學哲理化,才使這種哲理化獲得規範刑法學的支持與認同,並使其成為規範刑法研究的學理資源,從而形成規範化的刑法知識與哲理化的刑法知識的良性互動。 結語:知識的融合 日本學者溝口雄三指出:「隨著學術研究的發展,封閉的專業限制在被突破,只是正在從狹窄的專業框架中解放出來,形成一些公共的研究領域,通過知識交流達到知識共有。」知識共有使各學科能夠共享作為一種文化思想資源的知識,建立各學科的共同話語。在此,存在一個由小及大、由此及彼的共同知識的形成問題。各部門法學都應當通過努力形成某種共同知識,使部門法的研究提升為一種法理學與法哲學的研究,從而為法學研究做出部門法學應有的貢獻。 其實,法只是社會生活的一個點,是人類精神狀態的一個側面。因而對法的研究必然且應當反映出社會與人性的普遍性,從而使法學知識融入整個社會科學的知識體系。在此,我認為,應當強調法學研究在人文社會科學統屬之下進行,使法學研究真正成為人文社會科學的研究,而不是純粹的法的邏輯演繹,使法學知識內涵一種人文精神。由此,需要提升法學知識在人文社會科學知識體系中的地位。法學知識在整個人文社會科學的知識鏈中處於下游,而哲學、經濟學、社會學、倫理學等學科則處於知識鏈的上游。由此決定了法學知識的宿命。法學的被殖民化是不可避免的。然而,法學不正是在被殖民化的過程中不斷地擴展了其研究疆域嗎?法學之受處於知識鏈上游的人文社會科學知識的哺育和恩澤,是法學之幸而非法學之悲。但是,法學是否具有反哺與回饋的義務與能力呢?這是作為一個法學家應當向自己提出的使命。我認為,法學不僅要分享哲學、經濟學、社會學、倫理學等其他人文社會科學的研究成果,而且也應當讓這些人文社會科學分享法學研究成果。只有這樣,法學才能說對人文社會科學做出了某種貢獻,法學知識才能真正融入人文社會科學的知識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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