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易經中的「匪寇婚媾」 | 易學網
上六,乘馬班如,泣血漣如。
上九,白賁,無咎。
九五,屯其膏,小貞吉,大貞凶。
六五,賁於丘園,束帛戔戔。吝,終吉。
六四,乘馬班如,求婚媾,往吉無不利。
六四,賁如皤如,白馬翰如,匪寇婚媾。
六三,即鹿無虞,惟入於林中。君子幾,不如舍。往吝。
九三,賁如濡如,永貞吉。
六二,屯如邅如,乘馬班如,匪寇婚媾,女子貞不字,十年乃字。
六二,賁其須。
初九,磐桓,利居貞,利建侯。
初九,賁其趾,舍車而徒。再就卦象來看,屯六二、賁六四都是處震的中爻,且當位(陰爻居陰位),乘剛(陰爻位居陽爻之上,為逆),上都有一個「艮」的互卦。因此都有「欲進而止」的「進退」之象,這也是「疑」象的由來。屯六二與屯九五相應;賁六四則與初九相應。睽上九則與六三相應。這也是「婚媾」之象。另外,屯六四也與初九相應,亦曰「婚媾」,與屯六二及賁六四的主要差別在於「承剛」,就是此柔爻(陰爻)是在陽爻之下,陰承剛為順,為比應(比是指比鄰、相鄰的意思),為吉。柔乘剛者講「匪寇婚媾」,甚至屯六二還說「女子貞不字,十年乃字」;而柔承剛者則直說「求婚媾」,還說「往吉,無不利」,這其中差別,頗值玩味。睽卦
上九,睽孤,見豕負塗,載鬼一車,先張之弧,後說之弧,匪寇婚媾。往,遇雨則吉。
六五,悔亡。厥宗噬膚,往何咎。
九四,睽孤,遇元夫。交孚,厲無咎。
六三,見輿曳,其牛掣,其人天且劓,無初有終。
九二,遇主於巷,無咎。
初九,悔亡,喪馬,勿逐,自復。見惡人,無咎。至於睽卦上九和震卦上六講的婚媾情況則又不一樣。其中睽卦上九與六三相應,故有婚媾之象;上九並為六五所承,但是上九與六五及六三都不當位。睽卦上九之所以為疑,有兩種可能。一是離明之極(上卦離卦的最頂點),也就是因「聰明過度」而疑。睽卦卦義的由來,是因離火炎上,而澤水潤下,在上又炎上,澤水在下又潤下,火澤分道揚鑣而各行其道,因此為睽,睽就是睽違,各行其道之意。而上九則是走得最極端者,睽到極端則當然是最為「孤」獨。第二個原因,上九與六三相應為婚媾之象,但兩爻中間有坎險,也就是婚媾之間存在危險,又坎為盜寇,所以有人以此解釋為何有「匪『寇』婚媾」;又有六五的比應(六五承上九為順為比應),也就是上九與六三中間還有小三阻撓;最後,上九的婚媾對象六三又乘剛(六三上下皆有陽爻,在比鄰乘承的關係上應該以下卦之間的關係為優先,也就是以六三-九二為優先,六三-九四則可忽略),六三既是乘剛,那必是悍婦,再加上上九與六三,甚至小三(六五)全都不當位,顯示大家的行為都不是很正派,那麼這樣的婚媾當然也會充滿疑慮。震卦則爭議性較大。首先上六與六三並不相應,比鄰的也沒有陽爻,那裡來的婚媾之象?當然,也可以就「沒有婚媾之象」來解釋「婚媾有言」(有爭議,有閒言閒語)的原因。但這實在相當牽強。也難怪俞琰《周易集解》就直接認為那是衍文,也就是原本就沒那段字,是不小心被加上去的。俞琰的理由是,象傳「震索索,中未得也;雖凶無咎,畏鄰戒也」中解釋的只有前文,完全沒解釋到「婚媾有言」。總之,我們從以上幾卦卦象及前後文的比對分析,至少可以見到一種結論:「匪寇婚媾」是一個充滿懷疑、疑慮的過程或情境。匪寇婚媾就是搶婚(搶親、掠婚)在讀遍宋明以前各家說法時,對於匪寇婚媾的理解只有越來越亂可以形容,直到後來接觸到了現代學者的一些見解之後,才終於有恍然大悟之感。現代易學加入了許多宋明以前所沒有的一些觀點,如小學訓詁,加上現代考古金石之學的加持,讓我們對於古字的字義有更深入與精確的了解,民俗學對於許多地方民俗古代生活的考證,甚至還有考古資料的佐證下,也讓許多易經所描繪的生活背景更加躍然於紙上。這也是近期內我在尋找匪寇婚媾答案時的意外發現。所以,身為現代人,若有意研讀易經,我想,對於這兩個宋明以前易學中所缺乏的方法學之下的一些著作,是絕對不可忽視的。從我涉略的資料大概知道,持這種看法的人相當多,以下只就我網路上能找到的茲舉兩個。一是四川文理學院中文系副教授的《上古搶婚習俗初探》(《蘭台世界LANTAI WORLD》2010年第21期)。其次是龍華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林世榮在「李光地《周易折中》屯六二「乘馬班如,匪寇婚媾」研究」(《東華漢學》第 5 期;頁 81-132)一文中引用了與多相關的資料,裡面有同意「搶婚」者,有反對者,詳列如下:胡樸安《周易古史觀》卷上曰:「匪寇婚媾者,上古男女雜處,當有互相殘害者。今所建之侯,率領而同田獵。則往日相寇者,今則為婚媾矣。」高亨《周易古經今注》卷一曰:「屯如邅如乘馬班如匪寇婚媾者,謂乘馬而來者,屯然而擁至,邅然而轉行,又般然而迴旋,非劫財之寇賊,乃娶女之婚媾也。今人謂寫古代掠婚之事,殆是歟。」朱維煥《周易經傳象義闡釋》曰:「或曰,此寫古代掠婚之事,誠然,典籍敍事,每每反映其生活經驗與社會狀況。作易者特繫於本爻以為爻辭。」聞一多《周易義證類纂》曰:「舊謂婚媾為嫁娶,寇為劫掠,省動詞,近人遂據以說為搶婚之俗,疏矣。」(《聞一多全集》二頁29)平實而論,以「搶婚」來理解匪寇婚媾相當合理,特別是在屯六二與賁六四中,各別有「乘馬班如」和「白馬翰如」的騎馬情節,讓這樣的畫面更為生動。而就易經的前後文義理來理解,目前就個人所讀的各種可能裡,也就屬搶婚這樣的解釋最合文義邏輯--雖然大家對於文字解釋的細節都不盡相同。而這也可以解釋為何匪寇婚媾之前總會有馬的出現,為何婚媾過程會充滿懸疑與疑惑。婚媾 v.s. 女歸與取女前文談到,婚媾以?婚姻?來理解,套用在易經中讓人感覺有些不對味。關於這個問題,《易經》中對於婚姻的其他講法相當值得注意。《白虎通德論.嫁娶》:「禮,男娶女嫁」。女子結婚曰嫁,易經中則曰「歸」,因為婚姻是女子最後的歸宿;而男子結婚則是說娶,也就是易經中的「取女」。匪寇婚媾顯然與取女、女歸有著完全不一樣的意義。相較之下,歸和取看來比較像是正規的婚姻,與我們現今講的結婚、婚姻、婚禮這樣的概念比較像。以下是《易經》及《易傳》中談到「取」和「歸」者:泰卦六五:帝乙歸妹,以祉,元吉。漸,女歸吉,利貞。歸妹:彖曰:歸妹,天地之大義也。天地不交,而萬物不興。歸妹,人之終始也,說以動,所歸妹也。雜卦:歸妹,女之終也。未濟,男之窮也。蒙卦:六三,勿用取女。咸,亨,利貞,取女吉。彖曰:咸,感也。柔上而剛下,二氣感應以相與,止而說,男下女,是以亨,利貞,取女吉也。姤,女壯,勿用取女。這樣的比對我們大概可以描繪出一個比較可能的輪廓:易經中嫁女通稱為「歸」,而娶妻通稱為「取」,以上兩辭相當於我們現今對「結婚」的簡單與籠統稱呼,也就是說,並沒有特別具體講是結婚過程當中的那一個階段或流程。而婚媾講的可能類似我們現今的「迎親」過程,就是婚禮中最為重頭戲的那一段,而搶親(匪寇婚媾)則很可能是上古時迎親很普遍而且比較?刺激?的一種方式。不過這也只是一種推論與猜測,目前並未定論。女子為何貞不字?屯卦六二中還有一段與匪寇婚媾相連在一起的文字相當值得玩味。屯如邅如,乘馬班如,匪寇婚媾,女子貞不字,十年乃字。「 屯如邅如,乘馬班如」的歧異在此先不討論,總之這有點像是在講迎親的人馬相遇時的狀態,兩邊相互懷疑:那是盜賊呢?還是來搶親的?這裡要談的是「女子貞不字,十年乃字」。「貞」字在易經中有許多種可能的意義,但歸納歷代註解中最主流的意思可以用我們現在常講的「貞操」的貞或「堅持」來理解。前者是儒家在易經中帶進道德倫理意義之後常用的解釋;後者則比較具道德上的中性意義,比較偏道家式的理解。貞也有守靜,守正之意謂。?守靜?比較是道家式的理解方式,如「利居貞」可相對於「征吉」來看,一者是以靜制動、以退為進為吉,一者是積極討伐;?守正?則比較是儒家式的理解方式,一切講的是仁義禮智,利居貞就是要人行得正坐得直,符合仁義的道德規範,不要為非作歹。最後則是最最容易被誤解的解釋了,也就是長久以來儒者把貞當作四元德之一。四元德也就是「元亨利貞」,此見解來自《文言傳》:「元者善之長也,亨者嘉之會也,利者義之和也,貞者事之幹也。君子,體仁足以長人,嘉會足以合禮,利物足以和義,貞固足以幹事,君子行此四德者,故曰:乾,元亨利貞。」不過要分析這些文義實在又需要長篇大論,在此先點到為止。簡單說:總之,這並不是理解易經經文的很好方式。但是現代有一派主流的看法是把貞當做「卜問」來解釋, 《說文》「貞,卜問也」。也就是我們現在說?占卜?的占。持這個看法最有名與最徹底的知名學者中當屬高亨,整本《周易古經注》中所有的貞全都以占來解。?利貞?注為?利占?,?利牝馬之貞猶言利牝馬之占也,噬問有關牝馬之事?,屯卦初九?利居貞?注曰?占問居處謂之居貞,居有周垣則安,故曰:磐桓利居貞?。解?女子貞不字,十年乃字?則謂?噬遇此爻,若占問女子不許嫁之事,則十年乃克許嫁也?。至於?字?,主要有兩種解釋。一是懷孕。不字即未能懷孕生育。虞翻曰:「字,妊娠也。三失位,變復體離。離爲女子,爲大腹,故稱字。」程頤:?屯極必通,乃獲正應而字育矣。?朱震:?二五相易,五之二成兌,兌,女子也,二之五成坤,坤為母,女子而為母,字育也。?將「字」解釋作女子許嫁或嫁人者,如朱熹:?字,許嫁也。《禮》曰:女子許嫁,笄而字。」來知德:?字者許嫁也?。至於孔穎達以?愛?來解釋?字?則是少見而無憑據者,在此順帶一提,僅供參考。如以女子許嫁、嫁人來解釋?字?於邏輯上有很大的矛盾,前文既已說「匪寇婚媾」了,怎又有嫁不嫁人的問題?若有的話,那?婚媾?是怎麼一回事?恐怕又是一個大問題。假設果真如此,那麼?婚媾?是否會是類似於?強迫?婚合的一種行為?因為只有這樣,將?字?理解作許嫁才有其意義。那麼?匪寇?其真的是寇,而不是?非寇?了。若果如此,?匪?字或許解釋為?土匪?或是?匪人?才合理,匪寇婚媾就是土匪強盜來強迫婚媾,然後女子堅定不許嫁,直至十年之後。而如果把?字?理解作?懷孕?,則於文義上是相當順理成章的。?屯如邅如,乘馬班如,匪寇婚媾,女子貞不字,十年乃字?可以如此解釋:一群人乘馬而至,在那盤旋打轉,不是賊寇,原來是來婚媾的。婚媾之後原以為女子會懷孕生子了,但卻沒有,於是就卜問為何不字(女子貞不字),卜問結果為十年之後才有辦法懷孕生子。[案:如果女子已與人婚媾,那麼貞解釋作?守貞?於文義上不通,所以不取。]不過高亨特別反對這個說法,高亨認為?字?的確可以解釋作懷孕,但在《易經》中?婦?與?女子?,?孕?與?字?是有別的,既稱女子,就是未嫁人者,更不能言懷孕生子的。嫁人者才稱婦,只有婦才可說懷孕生子的。高亨所舉例證甚多,但最關鍵的當屬漸卦九三?婦孕不育?及九五?婦三歲不孕?。高亨所言雖不無道理,但整爻的解釋看來有些矛盾,一下子說? 非劫財之寇賊,乃娶女之婚媾?,一下子說女子不嫁人:謂乘馬而來者,屯然而擁至,邅然而轉行,又般然而迴旋,非劫財之寇賊,乃娶女之婚媾也。今人謂寫古代掠婚之事,殆是歟。....占問女子不許嫁之事,則十年乃克許嫁也。所以這裡又有可以有第三種解釋,也是傳統的解釋,依這個解釋, ?匪寇婚媾,女子貞不字,十年乃字?以我們現在的白話文來說應該大致如此:如果不是賊寇來阻難的話,女子早就與如意郎君婚媾了,女子守貞操不願嫁賊寇,直至十年之久才終於能嫁與意中人。這樣的解釋最早是從王弼的註解而來的:寇謂初也。無初之難,則與五婚矣,故曰「匪寇婚媾」也。「志在於五」,不從於初,故曰「女子貞不字」也。屯難之世,勢不過十年者也。十年則反常,反常則本志斯獲矣。故曰「十年乃字」。程頤:設匪逼於寇難,則往求子婚媾矣。婚媾,正應也。寇,非理而至者。二守中正,不苟合於初,所以「不字」。[案:程頤的敗筆在於把字解釋作?字育?,依其文義邏輯,應該把字解釋作許嫁較佳。]傳統的理解雖然也有些道理,只是?匪寇?兩字文義轉得實在太硬,還能轉到有?婚媾?變成沒有婚媾,這比較讓人無法接受。如果可以這樣轉,那麼我會更加偏愛把?匪?解釋作?匪人?,?匪寇婚媾?即?匪人之寇賊來求婚媾?,那麼文意反而更加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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