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實施規定

為執行《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將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關於申請條件  (一)基本條件  1、遵守中國法律是指申請時無未了結的刑事案件以及需要追究行政違法責任但尚未處理等情形的;在中國無犯罪記錄;無其他情節較重或性質惡劣的違法行為。  2、身體健康是指申請時無精神病和艾滋病、性病、開放性肺結核病等國家法定傳染性疾病且生活能夠自理;有其他疾患生活不能自理但不會增加社會負擔。  3、無犯罪記錄是指申請人在境外的主要生活地以及在我國國內均沒有犯罪行為的記錄。「主要生活地」是指連續居留2年以上的國家或地區。在國內停(居)留期間的無犯罪記錄由受理、審核機關負責核准。申請人曾在多個地區停(居)留1年以上的,由受理、審核機關負責與有關地區公安機關核准。  (二)分類條件  1、關於投資人員(《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七條)   「直接投資」是指外國投資者個人在我國國內通過設立外商投資企業、與中方投資者共同進行石油的合作勘探開發等方式進行投資。投資既包括以人民幣、美元等現金形式投資,也包括以技術、專利以及設備等形式投資,不包括個人從事房屋、股票、有價債券買賣、交易等投資活動。申請人持有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可作為「直接投資」的憑證。  「實際繳付的註冊資本金」是指實際已到位的資金。  「3年內投資情況穩定」是指申請時以及申請之日前連續3年內投資者實際繳付的註冊資本金合計不得低於規定標準。實際繳付的註冊資本金可以企業批准證書、登記證明、年檢證明以及驗資報告等材料為參考確認或與商務、工商等主管部門核實確認。  「投資合計」是指投資者在不同地區的投資總和。  「西部地區」是指:內蒙古、廣西、四川、重慶、貴州、雲南、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西藏以及經國務院批准享受西部地區政策的地區。  「中部地區」是指除西部和沿海地區以外的地區。  「沿海地區」是指 :北京、天津、河北、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海南。  「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是指國務院確定的592個重點縣以及西藏自治區所有地區。   在國家頒布的《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規定的地區和產業投資的,享受《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項目的各項政策,申請條件及申請材料與在《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產業投資的申請人相同。  「納稅記錄良好」是指按照我國有關法律已全部繳納規定的稅款,包括個人所得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契稅等。  2、關於任職人員(《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八條)  此類人員申請時及申請之日前連續4年內應同時具備任職單位、職務(職稱)、居留期限等各相關條件。該期限內變換工作單位或職務、職稱的,變動情況應符合相關規定條件。  「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所屬的機構」是指直接隸屬於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的科研機構或具有行政管理性質或職能的事業單位。  「重點高等學校」是指「211工程」學校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納入普通高校招生本科第一批錄取院校。  「執行國家重點工程項目或者重大科技項目的企業、事業單位」是指直接與中央國家機關或省級人民政府簽署項目並承擔主體工作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  3、關於對中國有重大、突出貢獻以及國家特別需要的人員(《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  「對中國有重大、突出貢獻以及國家特別需要的」人員統稱特殊人員,是指對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做出過重大、突出貢獻或對國家有重大價值的世界頂尖人才、特殊技能人才及知名人士等,包括世界著名科學獎項獲得者、世界知名學者、企業家、運動員、文藝人士等。  對長期在華工作並對本地經濟、科技、文化、社會等事業做出重大、突出貢獻的人員,也可由省級人民政府推薦,公安部徵求有關部委意見後審批。此條作為內部掌握,不對外宣傳。   4、關於投資、任職、特殊人員的配偶及其未滿18周歲的未婚子女(《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  此類人員可與投資、任職人員以及特殊人員同時申請,也可在投資、任職人員以及特殊人員被批准在中國永久居留後提出申請。同時申請的,審批機關以投資、任職以及特殊人員被批准在中國永久居留作為其配偶、未滿18周歲未婚子女被批准的前提條件。未同時申請的,以投資、任職以及特殊人員已具有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為前提條件。本條適用於《管理辦法》頒布實施前以投資、任職以及特殊人員身份被批准在中國永久居留或定居者的配偶和未滿18周歲的未婚子女。  5、關於夫妻團聚人員(《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  夫妻團聚人員申請時應仍存在婚姻關係。申請之前申請人在華合法短期停留或留學、任職等居留的時間可計入本條規定的居留期限。  6、關於親子團聚人員(《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六項)  親子團聚人員申請時其父母至少有一方為中國公民或為具有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受理此類人員申請時,首先應根據我國國籍法審查確認申請人國籍。  7、關於親屬投靠人員(《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七項)  親屬投靠人員申請時應年滿60周歲且申請之日前連續5年內應同時具備其他各相關規定條件。申請之前曾在華合法停留或在華留學、任職等居留的時間可計入本條規定的居留期限。  外籍華人也可投靠境內的同胞兄弟姐妹及其已滿18周歲的成年子女。申請條件以及申請材料參照親屬投靠人員執行。此條作為內部掌握,不對外宣傳。  8、《管理辦法》中所稱的「未滿18周歲未婚子女」包括親生子女、繼子女、收養子女等中國法律承認父(母)子女關係並與團聚人有監護責任關係的未滿18周歲的未婚子女。《管理辦法》及《實施規定》中所稱的「中國公民」是指具有中國常住戶籍的中國公民。《管理辦法》中所稱的有關年齡是指以受理機關受理申請之日按公曆周歲方式計算的實際年齡。  9、「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211工程」學校名單根據《實施規定》所附的名單確定,有關變更情況按有關主管部門公布的名單為準。  二、關於委託申請  申請在中國永久居留人員由本人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並辦理相關手續,也可以委託親屬以及國家機關、律師事務所等有關法人機構代理申辦手續(統稱「被委託人」)。未滿18周歲的申請人應由其父母代理申辦手續,其父母也可委託上述人員或機構代為申請。  委託國家機關或有關法人機構申請的,需有申請人本人或未滿18周歲未婚子女的父母書寫並簽字的委託書。委託書應註明申請人與被委託人的基本情況、委託事項等內容,具體承辦人需有被委託機構的授權書。委託親屬申請的,委託書還應註明申請人與被委託人關係以及委託理由等內容。  三、關於申請材料  受理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要認真查驗並留存申請材料原件,不能留存原件的留存複印件。  (一)《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中「健康證明書」是申請人在申請前6個月內進行身體檢查並按照《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健康證明。  (二)《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中「聯合年檢證明」是商務、工商、稅務、海關、外匯等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聯合進行的年檢證明;「年檢證明」是指有關主管部門對除外商投資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或有關事業單位頒發的登記證明進行的年檢證明。上述證明不論有關主管機關以何種形式出具,均應表明申請人在相關規定期限內其涉及的相關單位設立及經營等活動合法有效。  (三)《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中「個人完稅證明」是指申請條件中規定期限內申請人繳納全部稅款的憑證。由於公安機關難以確定申請人相關期限內應繳納的全部稅種及金額,受理申請時可主要查驗申請人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對申請人有關納稅憑證不全、遺失、有疑問或難以確認的,受理、審核機關應向稅務部門核准情況。  (四)《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中「生活保障證明」或「經濟來源證明」是指按照受理機關所在地每月最低生活保障金數額為標準,有相當於10年以上存款數額的可支配財產或受理申請後5年內較穩定的每月不低於該標準的個人收入來源證明。夫妻團聚人員既可是申請人一方的財產或收入,也可是共同財產或收入。親屬投靠人員如投靠人經濟條件達不到上述標準,被投靠人需提供負擔投靠人不低於上述標準的經濟擔保。  (五)《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中「出生證明或親子關係證明」是指能證明申請人具有我國法律承認的父(母)子女關係的證明。對出生證明能充分確認該關係的無需再提供親子關係證明,出生證明不能充分確認該關係的,需提供有法定效力的證明,如公安、司法機關出具的親子關係鑒定、中國居民戶口簿等。上述有關證明如系外國政府部門或機構出具的,需我駐外使、領館認證。  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國內建立收養關係的,由省級民政部門出具收養證明;依照外國法律在國外建立收養關係的,由國外有關主管機構出具收養證明並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建立收養關係的,由中國委託公證人(香港)出具收養公證書;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建立收養關係的,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公證員出具收養公證書;在台灣地區建立收養關係的,由台灣地區公證人出具收養公證書,對該公證書有疑問的,可與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員協會核實確認。  (六)《管理辦法》第十條中「驗資報告」是指由政府審計部門或有關專門機構出具的能確認申請人投資實際已繳付註冊資本金數額的證明。  (七)《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中「推薦函及有關證明」是指國務院所屬主管部、委、局出具的推薦函、國家主管部門頒發的在華居住證件、獎勵證明以及申請人獲得的具有世界影響力或重大價值的科研成果證明等。受理、審核機關可根據申請人不同情況確定申請人需提交的有關證明材料。  根據有關規定,外籍華人科技人才可由人事部確認並推薦,由人事部出具推薦函或身份確認函以及《來華定居專家證》確認。  (八)《管理辦法》中「未滿18周歲的未婚子女」、《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以及補發、換髮證件的人員,無需提供健康證明以及無犯罪記錄證明。  (九)在高新技術類以及鼓勵類、產品出口類、先進技術類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的,以省級以上(含省級)發展改革委(計委)、科技或商務部門依據職能分工分別出具的證書或確認書確認。  (十)對未與中國建交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進行認證,由經外交部授權履行一定領事職能的中國駐該國有關機構或負責涉及該國領事事務的中國駐鄰近國家使、領館進行認證。  (十一)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外國人申請換髮或補發《外國人永久居留證》需填寫《外國人換髮或補發永久居留證件申請表》並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提交本人照片,無需提供其他材料。《管理辦法》實施前已經批准在中國定居或被授予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換領《外國人永久居留證》,還需出示本人原持用的《外國人居留證》。  四、關於受理機關  在華投資的外國人申請在中國永久居留,由申請人投資數額最多的投資地公安機關受理;對在華任職的,由申請人長期居留地公安機關受理,居住地與工作地不在同一地區的,可由任職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受理;特殊人員由申請人擬永久居留地的公安機關受理;上述人員的配偶或子女、夫妻團聚、親子團聚以及親屬投靠的,由有關中國公民戶籍所在地或具有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長期居留地公安機關受理。  申請換髮或補發證件的,原則上應由原受理機關受理,對長期居留地確已發生變化的,也可由現居住地公安機關受理。  五、關於辦理程序和時限  受理機關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調查工作,並將符合條件的報審核機關,審核機關2個月內完成審核工作,並將符合條件的報公安部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受理、審核機關要在上述期限內代公安部作出不予批准的決定。對申請換髮或補發證件的,受理機關自受理之日起15天內完成調查工作並將符合條件的報審核機關,審核機關5天內完成審核工作並報公安部制證。  對同意受理有關申請的,受理機關應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對不予批准或取消永久居留資格的,應向申請人出具不批准在中國永久居留或取消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通知書。被批准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外國人在境外的,還應向申請人簽發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確認表。各類申請表、通知書、確認表以及《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等表格、證件均由公安部統一印製下發。  有關受理通知書均由受理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列印填寫、加蓋出入境管理部門公章並由申請人簽字;《取消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通知書》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列印填寫、加蓋公安部公章並由申請人簽字;《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身份確認表》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列印填寫並加蓋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公章;《不批准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通知書》由受理、審核或審批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列印填寫、加蓋公安部公章並由申請人簽字。各類申請表由申請人手工填寫,但其中「編號」、「受理人」、「受理時間」、「受理單位」欄均由受理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填寫或加蓋公章。  六、關於出入境、居留管理  對已受理申請並在審核、審批過程中的申請人,應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的簽證或居留手續,必要時可適當辦理延期直至明確審批結果。被批准在中國永久居留的人員,永久居留證件由受理機關轉交申請人、監護人或被委託人,同時應註銷申請人原有效簽證或居留證件。申請人在境外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確認表》由受理機關轉交監護人或被委託人。  被批准在中國永久居留人員,在有關法律規定範圍內,可自由選擇生活、工作地以及工作單位,無需辦理有關審批、變更或遷移手續,無需定期繳驗證件。但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申報住宿登記以及設立辦公場所或住所,需隨身攜帶永久居留證件,前往非開放地區旅行應申辦旅行證件,違反規定的可視情依法處理。公安機關可以《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作為在中國永久居留外國人的身份證件辦理住宿登記、非開放地區旅行證件、駕駛證等各有關手續。  具有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行為的,未經公安部批准不得對其採取取消居留資格、遣送出境、限期出境或驅逐出境等強制措施或處罰。    各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應將永久居留人員所持護照、長期居留地、服務處所、身份等變更情況及其違法犯罪查處情況在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登記。  七、關於永久居留資格的喪失  公安機關發現已被批准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外國人具有《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經調查核實後報公安部審批。經公安部決定取消其永久居留資格的,受理機關應及時通知當事人,收繳其永久居留證件並辦理有關簽證手續或依法遣送出境。對取消永久居留資格的,公安部將予公布並宣布《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作廢。受理、審核機關發現已受理申請的申請人具有取消永久居留資格前三種情形的,應做出不予批准的決定或及時報上級公安機關。  被批准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外國人,確因實際需要1年內不能在中國累計居留滿3個月的,應向其長期居留地的受理機關提出申請,受理機關報審核機關審批,對有正當合理理由的,審核機關應予批准並通知受理機關。但每連續5年內必須在中國累計居留1年,不滿1年的,可取消其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  各邊防檢查站在對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國人進行入境檢查時,可不對持證人在中國居留期限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查確認。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對被批准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外國人是否符合「每年在中國居留不得少於3個月」的條件可以採取「無事不理」的原則,不必專門定期查驗。如發現當事人具有此種情形的,應調查確認其是否仍有在中國永久居留的意願和事實,是否仍與中國保持著密切、穩定的聯繫,如住房、家庭、工作、經濟來源等情況。確認應取消其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報公安部審批。  八、關於報批材料  (一)公文  各受理、審核機關以「請示」的公文形式報上級公安機關。文中應寫明申請人基本情況、現實表現以及具備的申請條件、工作意見和審批依據等。  (二)申請表  每名申請人均需單獨填寫《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申請表》一份。未滿18周歲未婚子女的父母或被委託人應為每名申請人填寫申請表。申請表原件隨公文上報。換髮或補發證件的,按同樣辦法填寫相關申請表並隨文上報。申請人應按照申請表格中的填表說明填寫。  (三)相關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原件或複印件以及受理、審核機關調查核實過程中獲取的關鍵性證明材料原件或複印件隨公函上報。  (四)申請人護照等身份證件、簽證居留證件複印件  (五)電子信息  報送書面請示材料的同時,將電子信息逐級上傳。  附件:1.「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名單(略)     2.「211工程」學校名單(略)     3.中國委託公證人(香港)名單(略)     4.《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式樣(略)     5.《投資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在中國永久居留申請表》(略)     6.《任職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在中國永久居留申請表》(略)     7.《特殊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在中國永久居留申請表》(略)     8.《夫妻團聚人員在中國永久居留申請表》(略)     9.《親子團聚人員在中國永久居留申請表》(略)     10.《親屬投靠人員在中國永久居留申請表》(略)     11.《外國人換髮或補發永久居留證件申請表》(略)     12.《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身份確認表》(略)     13.《受理外國人申請在中國永久居留通知書》(略)     14.《受理外國人申請換髮或補發永久居留證件通知書》(略)     15.《不批准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通知書》(略)     16《取消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通知書》(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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