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世和:現代法視野下的商鞅變法

  或許,用現代法審視商鞅之法有些苛求古人,但將商鞅之法視為「法治」的人不在少數,迷信嚴刑峻法的人更多,因此,還法家的法、術、勢本來面目,有助於將部分國人從古代法家倡行的「法治「願景中拽出,以免誤入法律工具主義之泥淖。

  其實,所謂現代法並不現代,它源於亞里士多德的自然法理念,而亞里士多德幾乎是與商鞅同時期的歷史人物。在亞里士多德看來,這世界的法律,應分為自然法與人定法,自然法是自然存在的法則,具有神聖性,應普遍適用。亞氏關於自然法高於人定法的觀念,無疑是制約君主獨裁的一劑良藥。亞里士多德認為,最好的政體應由議事、行政、審判三要素構成。他的三要素分權制衡理論應視為孟德斯鳩三權分立學說之淵源。

  亞里士多德的這些經典論述,與同時期的商鞅所倡行的嚴刑峻法大相徑庭。實際上,亞里士多德在古希臘法律路徑上的一段助跑,已將庇護後輩芸芸眾生的普世之法相攜而入當下。他的分權制衡的法治理念通過孟德斯鳩、盧梭等人的承襲乃至發揮,在亞當斯、傑弗遜、林肯等政治家那裡得到更為完善的詮釋。良法善治被現代法奉之為圭臬,依憲治國、分權制衡的現代法治已為普世價值!

  反觀商鞅,他以「好刑之名」,由魏入秦。他千里奔波,懷藏滿腹的經緯韜略,一頭扎進八百里秦川,在功利主義的懷抱施展他的勃勃抱負與變法謀略。

  作為法家的商鞅,他頒布的第一道法令——《懇草令》就是重農抑商的經典法令。此外,商鞅廢井田、開阡陌,吸引三晉之民入秦,使秦國兵糧充足。從功利主義的視角看,商鞅變法使秦國在六國競爭中脫穎而出。為一遂秦孝公雄霸天下的心愿,商鞅變法朝著軍事化國家的目標邁進。實際上軍事化國家的形成關鍵在於專制集權。於專制集權而言,法家比儒家安近懷遠的仁政之策,效果更加直接。為此,商鞅特別警惕儒家思想的影響,他曾令秦地官吏焚燒儒家經典如《詩》、《書》等竹簡。可以說,商鞅雖然沒有直接坑儒,但焚書,他是秦始皇的先輩。誰敢說焚書禁言的秦始皇乃至後世的統治者們,不是商鞅的徒子徒孫呢?

  非但如此,商鞅變法中就有取締農人們一切娛樂活動的法令,他要使農人們「意一而氣不淫」,一心一意、一門心思地將全部身心投入到農業生產之上。商鞅是重農抑商的先驅,他對商人的打擊和對商業的抑制無以復加。在他主政期間,秦國「商無得糴,農無得糶」,糧食的統購統銷完全由官府把持。

  平心而論,商鞅頒布《懇草令》乃至採取「廢井田、開阡陌」的措施,還是部分滿足了大秦帝國的耕戰之需,似乎也圓了秦孝公的「富國強兵」之夢。站在專制政權的立場上看,商鞅對秦國有功。但話得說回來,農人們耕地懇荒,本不需要國王操勞。而地處黃河流域的關中平原,農耕文明在此滋生、繁衍,在這裡,只需埋頭耕作,開墾荒地,自給自足,這就夠了。由此看,善良而十分勤勞的農人們並不需要國王,他們有自己的氏族、村社的宗法制度維繫自己的生活秩序。但是,他們追求穩定的心態卻成了國王要求一統與維穩的借口;他們對和平的熱愛卻成了國王能夠保衛他們的理由。本來,韓趙魏秦齊楚燕諸國的諸侯們的爭霸角力,與農人們無關,因為國王的城牆並不是農人們的院牆,國強並不等於民富。但國王們以種種借口,綁架民眾,擴充國土,高調與民同生死!於是,收稅徵兵遂成子民們的義務與必須。

  本來,農人們辛勤耕作,開荒種地,此乃天經地義。可商鞅竟將農人們自行開荒的土地作為一種賞賜,甚至將農人們捆綁於土地之上,不準遷徙,不準經商,不準旅行,不準娛樂。這也罷了,還要禁錮農人們的思想,使農人們除了吃飯必須閉嘴。上天賦予人類之口的兩項基本權利——吃飯與說話,即自然法、神定法保護人的基本不可剝奪的權利,就這樣在禁言封口令下失去了「半壁河山」,可憐的人們只能勞作吃飯並上交賦稅。同時國王還需要農人們的兒子去保衛並不需要保衛的莊稼。實際上,即使換了國王,也需要農民耕作,新的國王也仍然要為自己的賦稅而保衛農民們的莊稼。

  有人說,商鞅廢井田後 ,給開墾荒地的農民土地所有權,確認了土地的私有制。從現代法層面看,沒有法律程序,由國王和大臣隨意賞賜的土地也必然可以隨意剝奪,其所有權的收益、佔有與處分是不完整的,不具有現代法意義的土地所有權性質。在商鞅看來,法律就在自己的股掌之間,於農民的土地而言,既可以賞賜也可以剝奪,農民作為戰士,打仗立功,可以賞賜;如果犯法,也可以剝奪。而被剝奪了言論自由的小民們不明就裡,誤認為「兩畝地一頭牛,老婆孩子熱炕頭」的溫飽是國王的賞賜,因此感恩戴德的草民們只有乖乖地干農活的份了。用易中天先生的話說:「國家只需兩種人,農民和戰士。農民為君主種田,戰士為君主打仗。」商鞅更厲害,他讓農人們忙時種田,閑時打仗,此為耕戰。

  如果說《懇草令》與「廢井田」還有開荒拓土、勸課農桑之功效。那麼,為了實行絕對的專制,戶籍法與連坐法的配套實施就屬於典型的惡法範式了。

  所謂戶籍法,這是在秦獻公時就制定的戶籍制度,這種全國性的戶籍編製,經商鞅的發揮,成為一種株連鄰里親族的法律制度。商鞅以連坐法為戶籍法的配套法,換言之,即一人犯法,全家同罪,鄰里受牽連。對罪行知情不報者,或藏匿罪犯者,處以腰斬之刑,全家財產充公。

  連坐法公布後,人人自危,該法株連之廣,造成鄰里鄉親,相互猜疑,彼此告發,使人人都處在緊張的恐懼之中,甚至相互為敵,這,大大有利於專制的統治。

  更有甚者,商鞅喜好刑罰之名,他在推行嚴酷刑罰方面可謂登峰造極。他主張輕罪重刑。他認為,輕罪重刑可以殺一儆百。如偷牛盜馬者處死刑,又如對在街巷倒垃圾者施以黥刑等。他將魏國李悝《法經》改為《秦律》,即以法為律,以刑代法,諸法合體,實行嚴刑峻法。商鞅為強化君王的統治權力,他剝奪了民眾的言論自由,讓百姓噤若寒蟬,變成了只會吃飯幹活而不具有話語權的奴僕。商鞅律法之嚴厲,不僅農人、商賈,就是大臣、將軍,只要不從法令,輕輒鞭撻、抽筋、割鼻、黥面;重輒砍頭、腰斬、剝皮、車裂。「死罪不赦,刑及三族,」刑法之酷烈,古今罕見。

  有人說,亂世須用重典,商鞅變法改變了原有的人治,實行了「法治」。

  其實,現代法意義的「法治」與商鞅之「法治」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所謂「法治」,是指國家以憲法和法律為治國之根本,國家即政府的一切均依法而為。正是民主(議會)立法,政府依法行政,法院獨立司法,才是「法治」的要義。而不是只許小民老老實實,不許亂說亂動之法。人治與法治的最大區別,就在於國王重臣,或一家一姓,或某一派別可以超越法律決定一切,並享有最終決定權。因此,在人治社會,無論商鞅制定多少法律法令,也是由他決定如何施行。太子犯法,他割掉太子師傅的鼻子,而不讓太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因此,商鞅變法,仍然是選擇性執法。故稱商鞅之法是「法治」大謬不然。

  透徹一點說,以商鞅為突出代表的法家,是無視一切個體意志與個體生命的,法家講究法、術、勢,即為追求結果而不擇手段,法家重視運用手段的法、術、勢具有法律工具主義的意義。法家的制民、勝民、辱民、弱民的思想,使歷代統治者防民甚於防敵,防民之口甚於防川。在專制統治者看來,應在民眾之中設立「敵人」的概念,然後將其與民眾對立起來。而這個「敵人」又是一個統治者可以任意決定的對象,於是,統治者降低犯罪門檻,甚至以言治罪,使全國的每一位民眾成為「潛在的敵人」,這就形成了「敵人」無處不在,使本國百姓人人驚恐,相互為敵,便於統治。可見這是統治者熱衷於「人治」的法、術、勢的功利所在。

  從現代法的視角看,法律沒有「敵人」,法律只設定「犯罪人」。犯罪人也只能是因其行為的危害性才能確定,而不能以思想的越軌和以言論的不恭而治罪。在當下,特別要警惕的是,當最高層端出一桌依憲治國的「法治」大餐時,有人偏偏要咀嚼「人治」的冷盤,甚而舉起「人治」的刀叉,準備手刃或割裂依憲治國的普世價值。饒有意味的是,有人竟讚譽以商鞅為表徵的法家治國思想,這些人以「專製為體,法製為用」,意圖將依憲治國拽入法律工具主義的檯面,以打黑、維穩的方式將依法治國演繹為維穩之國,並在立法修正案與部門規章中塞入功利主義的私貨。

  總之,商鞅之法絕不是什麼「法治」,商鞅變法影響中國歷史的,是他為大秦帝國耕戰之需所追逐的功利主義。商鞅廢井田、開阡陌除了增加稅糧之外,並非惠富於民。他變法的危害性不在當世的殘酷性,而在於玩法於股掌間的法律工具主義。商鞅變法禍及千年的,除了影響後世的禁言封口令外,還有陰魂不散的戶籍株連制。他所配套的連坐法與戶籍法使統治鍥入民間,不僅夯實了專制的根基,管治了小民們的生老病死,且控制了百姓的左鄰右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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