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大法官說了算的國度
2010年1月21日,最高法院在「公民聯盟訴聯邦選舉委員會」一案中,宣布解除對企業資金介入政治選舉的限制,激起總統、國會的強烈反彈。1月24日,奧巴馬總統發表首次國情咨文時,一反「三權分立,和和氣氣」的常態,公開譴責了最高法院這一判決。然而,即便是奧巴馬本人,也不敢公然阻止判決執行,只能循正當途徑,攛掇參議院出台新法,推翻該判。
或許有讀者會奇怪,像美國這麼一個超級大國,重大爭議為何都要由9個大法官說了算?而且,與總統、國會議員相比,大法官並非由人民直接選出,為什麼要賦予他們那麼大的權力?而他們又憑什麼做到說話管用,令總統議員、軍警憲特、大小財閥一體服從呢?換句話說,聯邦最高法院的權威到底來自何處?
規矩沒有自己定
1788年的「費城會議」上,制憲先賢都贊成將司法權與立法權、行政權分開,一致同意最高法院跟國會、總統彼此制衡。但是,由於聯邦與州的關係、公民選舉權、奴隸貿易才是代表們爭論的焦點,加上美國國父們為了爭取更多州批准憲法,故意擱置重大爭議,對許多條款語焉不詳,因此,最後形成的憲法條文中,只含糊規定司法權屬於最高法院及國會設立的下級法院,而對聯邦最高法院的組成、運作、許可權,並未做過多交代。比如,最高法院法官到底該稱為法官(Judge),還是大法官(Justice)?一個案子到底該由一名法官來審,還是若干人組成一個合議庭,又或是全體法官集體聽審?判決如何形成?是少數服從多數,還是大家各說各話?更重要的是,司法權的核心到底是什麼?它將如何制約立法權、行政權?這些問題,制憲者都沒有說清楚。
1789年,趕在最高法院正式成立之前,第一屆國會匆匆通過了《司法法》(JudiciaryAct)。這部法律總算解決了最高法院的設置與管轄範圍問題。它規定最高法院由1位首席大法官(ChiefJustice)、5位聯席大法官(AssociateJustice)組成,可以受理州法院涉及聯邦問題案件的上訴,但沒有確定最高法院的運行規則。一個有趣的細節是,最高法院大法官1790年2月首次開庭亮相前,戴不戴英式假髮居然也引發激烈爭論。亞歷山大·漢密爾頓支持戴假髮,覺得這樣顯得高貴、莊重,符合傳統。托馬斯·傑弗遜則堅決反對,認為這樣會讓大法官們看起來像「披著一團亂麻的老鼠」。最終還是傑弗遜的意見佔了上風。
最高法院成立之初,大法官們仍然仿照英國法院做法,每人在每起案件中依次撰寫司法意見(OpinionsSeriatim)。為顯示「首席」的特別地位,首席大法官一般穿紅袍,其他大法官則穿黑袍。1801年,約翰·馬歇爾出任首席大法官後,主動披上黑色法袍,與同僚們保持一致。作為一名偉大的管理者,馬歇爾推動創立了最高法院的內部規則。比如,如果大法官們意見一致,可由一人代表大家撰寫「法院意見」(OpinionoftheCourt),其他人加入即可。如果出現意見分歧,多數方、少數方可各由一人撰寫「多數意見」(MajorityOpinion)與「異議意見」(DissentingOpinion),其他大法官可以選擇加入,也可單獨提交異議意見。如果多數方某位大法官贊同最終結論,但不同意判決理由,可以單獨發布「協同意見」(ConcurringOpinion)。上述規則一直延續至今。
至於大法官的人數,6人實在不利於形成少數服從多數的局面。傑弗遜擔任總統後,增加了1名大法官。隨著美國版圖向西不斷擴張,到1863年,大法官一度變為10人。國會覺得這麼多人實在不像話,決定減少兩人,恢復為8人。問題是,8人還是不易達成妥協意見。1869年,在格蘭特總統的提議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人數終於穩定為9人。9人中,4人投票同意即可受理案件,5人投票同意即可形成多數意見。如果有人因病、告假缺席導致人數為偶數,不同意見票數相等則意味著下級法院判決得以維持。從那時至今,大法官人數再沒有變化過。
對絕大多數案件來說,聯邦上訴法院就是訴訟的終點。一個案子進入聯邦最高法院的概率極低。儘管如此,每年還是有大量當事人向聯邦最高法院提交申請,希望大法官能審理自己的案件,當然,最高法院只會批准極少數申請。以2008年至2009年開庭期為例,最高法院收到7738起案件,但只開庭審理了87起。大法官們是通過不斷努力,才爭取到了對案件的完全控制權。選什麼樣的案子來審,都由大法官說了算。否則,就算有100個大法官,也審不完潮水般湧來的案子。
最高法院審理的案件,並非每起都十分重要,但是,為了表明最高司法機構的權威,除非有大法官申請迴避或因事告假,所有案件都由9名大法官集體聽審。庭審一般被稱為言詞辯論,只有政府律師或當事人律師出庭,律師各自陳述己方立場,並回答大法官提問。現場沒有陪審團,沒有證人,更沒有交叉質證。嚴格意義上說,多數庭審都略顯枯燥,外行聽起來幾乎昏昏欲睡。庭審結束後,大法官們將在密室召開會議,討論相關法律爭議,決定最終如何投票。
總之,經過兩百多年的運轉,聯邦最高法院已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規則與慣例,大部分都由大法官們自己實踐、總結,具體細節也一直在不斷調整。就在2010年2月16日,《最高法院規則》(RulesoftheSupremeCourt)還剛剛經歷過一次修訂。
權力不足自己爭
對最高法院的權力,漢密爾頓曾在《聯邦黨人文集》中做過評價:「司法分支既無軍權,又無財權,不能支配社會力量與財富,不能採取任何主動行動」,是「分立的三權中最弱的一個」。儘管漢密爾頓也談到最高法院有權「宣布違反憲法明文規定的立法無效」,但這項權力幾乎沒人承認。
托馬斯·傑弗遜、詹姆斯·麥迪遜、約翰·亞當斯等開國元勛則認為,憲法爭議應當由總統或國會說了算,輪不到你最高法院來說話。畢竟,《獨立宣言》與憲法都是他們參與起草的,這幫人又怎麼會瞧得上大法官,並賦予最高法院解釋憲法的權力呢?
事實上,最高法院開張三年多,幾乎無案可審。首任首席大法官約翰·傑伊幹了4年就撂了挑子,跑回家鄉紐約州當州長。1800年,約翰·亞當斯總統寫信邀請傑伊重返最高法院,傑伊回信婉拒,聲稱經過認真觀察,最高法院實在是一個「缺乏活力、價值與威嚴」的地方,不值得在那裡浪費生命。
權威不足,權責不明,早期的最高法院在維護人權方面自然也乏善可陳。約翰·亞當斯任總統期間,為修理「不聽話」的新聞界,曾出台《懲治煽動性言論法》(TheSeditionLaw),規定對總統、國會或政府「發表任何不實、中傷或詆毀文字」或出版「任何意圖詆毀官員,使官員受辱的出版物」,都是犯罪行為。受該法影響,許多報社編輯被捕入獄。最高法院偏安一隅,吭都沒敢吭一聲。
不過,歷史總會因某些偶然事件而發生轉折。1801年,一起因政權更替引起的司法人事糾紛來到最高法院。原告威廉·馬伯里的起訴依據是《司法法》第十三條。該條規定,最高法院對上述糾紛擁有初審管轄權。然而,時任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深知,無論法院怎麼判,新上任的總統傑弗遜、國務卿麥迪遜都不會執行判決。最高法院硬著頭皮下判,結果只會自取其辱。
馬歇爾左思右想,最終做出一個聰明而又大膽的決定。他在這起名為「馬伯里訴麥迪遜」(Marburyv.Madison)的案件中宣布,根據憲法第三條,最高法院對此案並無初審管轄權,《司法法》第十三條因與憲法相抵觸而無效,所以,馬伯里先生應當先去下級法院起訴。如此一來,馬歇爾既迴避了與傑弗遜的正面衝突,又為最高法院爭來了一個超級武器:司法審查權。憑藉此權,最高法院可以依照憲法,推翻國會任何一條涉嫌違憲的立法,還可以對行政分支各部門的措施、規章進行審查。
幾年後,馬歇爾法院乘勝追擊,在「弗萊徹訴佩克」(Flectherv.Peck)一案中宣布最高法院對各州立法也有司法審查權。至此,立法、行政與司法三權之間的「遊戲規則」終於發生了改變,國會不再是不受任何制約的「立法巨獸」,可以隨意吞吐《懲治煽動性言論法》之類的「惡法」,權力制衡真正成為可能。人們開玩笑說:「馬伯里案之後,只有瘋子才會丟下大法官職位,跑去當什麼州長。」當然,也有歷史學家曾斷言,如果憲法當年明確賦予聯邦最高法院司法審查大權,可能根本就通過不了。司法審查權,確實是一項爭來的權力。
1835年,馬歇爾大法官去世,此時,聯邦最高法院已有足夠權力與獨立性來履行憲法職責。也是在這一年,剛剛結束美國之行的法國青年托克維爾完成了《論美國的民主》一書。他在書中感嘆:「其他任何國家從來沒有創製出如此強大的司法權。聯邦的安定、繁榮與生存本身,全繫於7位聯邦大法官之手。沒有他們,憲法只是一紙空文。行政權依靠他們去抵制立法機構的侵犯,而立法權則依靠他們使自己不受行政權的進攻。聯邦依靠他們使各州服從,而各州依靠他們抵制聯邦的過分要求。公共利益依靠他們去抵制私人利益,而私人利益則依靠他們去抵制公共利益。保守派依靠他們去抵制民主派的放縱,民主派則依靠他們去抵制保守派的頑固。」
說「不」的最高法院
權力爭來了,地位提高了,可是,最高法院一開始的表現實在難如人意。如果托克維爾活得夠久,沒準兒也會埋怨自己話說得太滿,或者早說了一百多年。
1857年,最高法院在「德雷德·斯科特訴桑福德」(DredScottv.Sandford)一案中,第二次行使了對聯邦法律的司法審查權,推翻了一部名為《密蘇里妥協案》(MissouriCompromise)的法律。由此導致了如下後果:黑人仍是他人「合法財產」,而非受憲法保護的公民,即使他到過已廢除奴隸制的「自由州」,仍無法改變命運。林肯總統後來抨擊這一判決:「房屋分成兩半就會倒塌。我相信,在半是奴隸半是自由民的國家裡,政府也長久不了。」幾年後,南北戰爭爆發。內戰結束後,斯科特案判決被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推翻,成為最高法院歷史上最恥辱的一頁。
同樣是行使司法審查權,馬伯里案將最高法院推上政治前台,斯科特案卻令其聲望陷入低谷。由此可見,司法審查權固然重要,而公眾的信任與認可才是這一權力的基礎。如果大法官們在行使權力時不計後果,不講公正,那麼,無人服判不說,司法至上也將逐步淪為司法專制。
內戰之後幾十年間,最高法院為調和聯邦與州的關係、維護私人財產權、保護少數族裔權益,做出不少有益判決。但是,1905年的「洛克納訴紐約州」(Lochnerv.NewYork)一案,卻讓最高法院再次背上罵名。在這起案件中,大法官們宣布一部維護勞工權益的法律違憲,因為它侵犯了僱主與勞工間的「契約自由」。此案之後,最高法院突然變得異常活躍,動輒以侵犯州權、契約自由為由,推翻聯邦關於保護婦女、童工權益的立法。
1929年,紐約股市大崩盤,美國經濟進入「大蕭條」時代,政治權力重心也從各州逐步轉移至華盛頓。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上任後,試圖以「新政」挽救美國經濟。然而,最高法院大法官們卻不懂得「為大局服務」。他們認為,政府不該干預經濟,中央權力更不能藉機擴張。因此,最高法院在一系列案件中宣布多部「新政」法律無效,其中甚至包括至關重要的《全國產業復興法》(NationalIndustrialRecoveryAct)。
面對上述不合時宜的判決,羅斯福極為憤怒,譏諷最高法院是「九老院」,把4位保守派大法官稱為「四大黑暗騎士」。1936年順利爭取連任後,羅斯福為了教訓「九個老男人」,推出了「最高法院改造計劃」。按照這一計劃,現任大法官只要有人超過70歲,總統都可以任命一位新的大法官。當時的9名大法官中,已有6人超過70歲,如果計劃得以實施,最高法院必將成為「羅斯福法院」。令人意外的是,儘管羅斯福的經濟政策贏得社會各界廣泛支持,但改造最高法院的提議卻遭到各方抵制,最終胎死腹中。公眾普遍認為,頑固不化的大法官們固然可恨,但如果允許總統「填塞」法院,無疑會損害司法獨立,並威脅到「三權分立」體制。
不過,最後贏家還是羅斯福。受上述風波影響,歐文·羅伯茨大法官開始轉變立場,使得原先對於「新政」的「5票反對4票支持」變為「5票支持4票反對」。隨後8年,羅斯福繼續執政,硬是在時間上拼過了「九個老男人」。「四大黑暗騎士」或是病故,或是退休,羅斯福先後將支持本人政策的威廉·道格拉斯、胡果·布萊克送入最高法院,合理合法地實現了「改造」最高法院的目的。
二戰期間,最高法院在「是松訴美國」(Korematsuv.UnitedStates)一案中,認可了軍方集中關押日裔美國人的措施,卻又在「西弗吉尼亞州教育委員會訴巴內特」(WestVirginiaStateBoardofEducationv.Barnette)一案中,支持了公民不向國旗致敬的自由。羅伯特·傑克遜大法官在後一起案件里撰寫的判決意見,成為最高法院歷史上最富文採的華彩篇章之一。他說:「如果在我們憲法的星空上有一顆不變的星辰,那就是,無論在政治、民族、宗教,還是其他輿論問題上,任何官員,不論其職位高低,都無權決定什麼是正確的,也無權用言語或行動來強迫公民表達他們的信念。如果有什麼情形允許這一例外,那麼,我們現在決不允許它們發生!」
(摘自《大法官說了算》,法律出版社2010年8月版,定價: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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