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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和民憤治不了貪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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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和民憤治不了貪官2011年05月28日07:25中國經濟網我要評論(0) 字型大小:T|T

公眾關注的熱點案件中,與死刑有關的佔了很大比例。劉涌案、聶樹斌案、崔英傑案、馬加爵案、楊佳案、成克傑案、鄭筱萸案、段義和案、何勝凱案、文強案;新近的,則是葯加鑫案、夏俊峰案、姜人傑案和許邁永案。

來自人間蘇杭的兩位副市長姜人傑和許邁永被判死刑,人們拍手稱快。我們還能舉出不少被判死刑並且被執行的腐敗高官的例子:江西省副省長鬍長清、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成克傑、安徽省副省長王懷忠、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鄭筱萸、郴州市委副書記曾錦春、「機場大亨」李培英、重慶司法局長文強……

中國對貪污受賄官員判處和執行死刑的數量遙遙領先全球;但是相對民眾的「需要」和滔滔的民憤而言,似乎貪官的死刑還是太少了。滾滾人頭落地的同時,各級幹部們似乎前「腐」後繼,越反越貪,可謂官不畏死。那麼對貪官的死刑究竟太多了還是太少了?判處貪官死刑,要依照法律、國際人權標準、民意還有些別的東西?

嚴格地說,在處理貪官的問題上,中國並沒有「司法」,只有「政法」。從一開始「雙規」,就是在黨的紀檢部門領導下,在刑事訴訟法之外;之後經過起訴、審判、判決,不過是披著司法外衣的政治而已。承辦法官嚴格遵守司法程序、依照證據和法律、獨立作出判決這件事,在貪官的案件上幾乎不存在(在其他案件上是否存在,不好說)。是否處理、如何處理某個貪官,在很大程度上不是法律運作的結果,而是政治鬥爭、政治博弈的產物。

腐敗官員在懺悔的時候,往往都有「放鬆了對自己的要求,放鬆了思想和學習,放鬆了世界觀改造」的句式,並且把這當作從國家幹部到貪污受賄罪犯的主因。頂多加一句「法制觀念淡薄」,——我們這個奉唯物主義為圭臬的國度里,其實到處流淌著唯心主義。

導致腐敗真正重要的和根本的因素,一直被媒體、被當事人迴避,欲說還休。如果把腐敗歸因於思想政治教育,那天天搞三講、搞八榮八恥就能解決問題。但不用費多少腦筋就能明白:缺少對公權力的約束和監督,缺少民主選舉和新聞自由,才是腐敗的制度原因。目前的腐敗是體制性的、全局性的,不腐敗的官員才是少數、是非主流、是體制內的異質思維者。極大的民憤嚇唬不住貪官,連朱鎔基給貪官準備的99口棺材,都嚇唬不住。

民憤可以理解,但死刑不是萬應良藥。主張廢除死刑的理由有若干,其中一個是:犯罪是社會的,沒有一個犯罪是沒有社會原因的,沒有一個犯罪分子從一開始就是完全邪惡的。就腐敗犯罪而言,其社會因素、體制因素更加明顯。腐敗分子固然可惡,但不能否定社會也要負擔一定的責任。簡單地槍斃了事,等於忽視了犯罪的複雜性、推卸了社會應該承擔的責任。

普遍的腐敗使廣大人民公僕得到了巨大的好處,他們成為這個體制忠心耿耿的維護者,只有維護這個體制才能給他們家人和後人帶來巨大的利益。大學生擠扁了腦袋也要當公務員,其中的利益機制乃是「錢多,人傻,速來。」這裡的「人」指的是納稅人。包括死刑在內的刑罰,一樣是這個體制向公務員索取忠誠的工具:缺少靠山的、得罪高層的、站錯隊伍的、顯山露水的、特立獨行的,就會被挑選出來作為反面教材。誰都不幹凈,一旦在政治鬥爭中失利,給他預備好的,除了貪污受賄罪名,還有「生活腐化墮落」,連情人二奶跟著遭殃。

人是計算的動物。如果貪污受賄被逮住和受處罰的概率極低,那貪污受賄就是理性的選擇。通常的計算是這樣的:假如受賄100萬被查出後會被判刑10年,此人對入獄10年的代價估算為1000萬,每年100萬;而在現實中被發現並被判刑的概率是千分之一,那麼他受賄100萬的成本就是1萬元,收益大於成本100倍,他在接受賄賂時並不會有太多猶豫。

「嚴而不厲」和「厲而不嚴」是儲槐植教授於1989年提出的兩種刑罰類型。中國的刑法實踐應該從「厲而不嚴」走向「嚴而不厲」。但在實踐中,對腐敗的刑罰是典型的「厲而不嚴」:抓得少,判得重;多數腐敗分子逍遙法外,少數被抓住的算倒霉,這既達不到威懾效果,也傷害法律本身的威嚴。按照上面的計算,如果發現和懲處貪官的概率是50%,那麼判刑兩年的威懾效果也遠遠高於被抓概率為1%、卻判刑10年的威懾效果。

把死刑加入這個計算,道理也是一樣。在人無時不刻所面臨的選擇中,生命並非無價,只是價更高而已。不過因為人只能死一次,一旦腐敗到了可能判死刑的數額,繼續貪污受賄的邊際成本變得極低,貪官將會無所顧忌。假如受賄500萬以上必然是死刑,受賄1000萬或1億元的心理障礙就幾乎沒有了。假如搶劫或強姦都必然面臨死刑,那麼對搶劫犯或強姦犯來說,把受害者或目擊證人殺掉滅口,就是划算的。絕大多數死刑專家都懷疑死刑的威懾作用,但事情可能更糟:某些特定的法律環境下,死刑甚至會激勵犯罪。

其實在健康的體制下,是不會動輒發現貪污受賄幾千萬幾個億的巨貪的。如果「伸手必被捉」,怎麼可能讓貪官發展到那種聳人聽聞的程度呢?媒體、選民、檢察官又不是吃乾飯的。貪污一千塊就很可能被發現、被曝光、被舉報了,就算不進班房,政治生命也會終結;貪污實在不是划算的買賣。誰給你機會去貪一個億?在這種利害計算面前,甚至不用考慮什麼政治家道德、信仰、思想教育之類的因素,雖然這些因素也是起作用的。記得賀衛方曾撰文為貪官「鳴不平」,也是這個道理:早點被抓住,何必人頭落地?在這個意義上,貪官何嘗不是這個缺少民主、監督不力、法制薄弱的制度的受害者?

中國是死刑大國,判決死刑和執行死刑的數量是其他國家總和的十倍以上。單從罪名而論,有24項暴力犯罪、31項非暴力犯罪涉及死刑。絕大多數國家已經廢除死刑,即使在保留死刑的國家裡,一般也只針對暴力犯罪,多數國家只針對謀殺罪才有死刑。廢除死刑的一般規律也是先取消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之後再取消暴力犯罪的死刑。我國剛剛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廢除了13項經濟犯罪的死刑罪名,也是符合此規律。

但中國的問題卻複雜得多。主要就是貪官死刑的問題。人們痛恨腐敗,無法接受貪污受賄罪廢除死刑。人們會問,減少死刑、國際潮流之類的東西,為什麼首先受益的,是腐敗分子?就像當年的劉涌案一樣,人們會問:憑什麼首先在黑社會頭子的案件中來確立什麼勞什子「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平頭百姓被刑訊逼供的案件里,你們這些法官、學者怎麼不想著來確立這個先例?其實,確立這項證據規則,得到最大好處的,絕不是什麼黑社會頭子,而是普通民眾,是佘祥林和胥敬祥們。就像從廢除死刑中得到好處的,絕不僅僅是貪官們,而是聶樹斌、滕興善、夏俊峰們。在古今中外的死刑史上,被處死的絕大多數,乃是窮人、弱者、屁民。但民眾的質疑背後有著更複雜的歷史和制度因素。關於司法和民意的種種糾結之處,我曾在《鏡城突圍》中有過耐心的分析。美國法律制度可以放走強姦犯米蘭達,而確立了沉默權規則——但用這個法律人的理性標準來要求網民和普通公眾,恐怕不公平,也不現實。

考慮中國的國情,在葯加鑫案或貪官死刑的案件里提出廢除死刑的議題,實在不是一個明智的選擇,因為民意滔滔;楊佳案也不是拋出廢死話題的好機會,因為官意滔滔。主張廢除死刑的人們倒是應該抓住類似崔英傑案、聶樹斌案、甘錦華案、陳國清案、夏俊峰案,或者引起公眾巨大同情的某些非暴力犯罪的案件。

這個網路的時代的確是與以往不同了。孫志剛案、楊佳案、鄧玉嬌案、李剛門、躲貓貓、天價煙、許霆案、錢雲會事件、夏俊峰案,處處可見網路的力量,政府似乎也越來越無法忽視通過網路匯聚的民眾力量。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網路民意所表現出來的公民責任、公共意識、平等觀念、法制精神是一個可喜的現象,它甚至會逐步改變中國的政治生態。在腐敗問題和死刑問題上,民眾越來越成為政治博弈中不可忽略的一方。不過我還是想弱弱地問一句:在張金柱案、劉涌案、葯加鑫案中,民意所表現出來的某種程度的狂熱、嗜血和非理性,是不是走得太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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