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得到房子的一方無法拿去補償款給另一方應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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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視點

  杜小姐和劉先生經法院判決離婚,判決確定房子歸劉先生所有,劉先生則需補貼杜小姐40萬元。離婚後,劉先生遭公司裁員,失去了穩定的收入,杜小姐因此無法獲得40萬元房屋折價款,杜小姐只好向法院申請執行。

  執行法官調查後發現,劉先生除了這套房子外,名下確實已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由於劉先生拒絕變賣房產,法院的執行工作陷入兩難。

  記者從虹口法院執行庭獲悉,去年以來,該院執行庭受理涉及離婚後夫妻共有房產分割的執行案件220多件,其中一半以上都因為當事人既不願意賣房又沒有能力賠款,而處於「擱置」狀態。執行法官們為當事人尋找房源「跑斷腿」,但效果依然不理想。

  得房人拿不出補償款

  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離婚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應當進行分割。對於夫妻共有房產這樣難以分割的不動產,則主要是由房產評估機構對房屋價格進行評估後,由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權,並給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通常是房屋價格的一半。但在實際生活中,擁有房產的人並不一定非常富裕。

  虹口法院執行庭近期受理了一份來自錢小姐的執行申請。錢小姐和高先生離婚後,按約定可以拿到45萬元房屋折價款。但高先生月收入只有3000多元,扣除孩子撫育費和個人生活費後,供法院扣劃的工資款只有2000元左右,45萬元的房屋折價款全部到位大概要15年的時間。高先生對執行法官嘆起了苦經。當初他和錢小姐買房子時,房價很低,不想兩人離婚時,房價已然是當初的近4倍。為解決矛盾,執行庭法官多次在各房產中介處往返奔波,總是難覓可以替代的房源。

  4種應對方法都有缺陷

  據虹口法院執行庭的相關負責人介紹,在執行此類案件時,法院通常有以下幾種做法:一是由有支付能力的一方居住房屋,並向對方支付經濟補償;二是雙方協商,無房居住的一方繼續生活在原房屋內;三是將共有房產變賣後分割房款;四是採取以現有房屋置換低價位小房產的方式取得差價後支付補償款。

  第一種方法需要其中一方有一定支付能力,如雙方均無支付能力則難以實施;第二種方法則不符合「離婚分居」的傳統習俗,可操作性較差。後兩種方法雖具有一定可操作性,但也存在問題。按第三種情況變賣房產後,雙方都處於持幣買房狀態,如果所分得房款不足以購買新房,雙方都將成為「無房戶」。按第四種情況操作的話,法院並非房產中介機構,手頭沒有足夠的可供置換的廉價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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