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通姦在中國何時成為犯罪

男女通姦在中國何時成為犯罪

1964年的某日,廣東省南澳縣的楊女士心情黯淡,因為她接到了一份法院的判決,「查被告楊XX,在未與原告結婚之前先與關係人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本已違法,結婚後仍不悔改,繼續與關係人通姦。……一犯再犯,其行為不但敗壞社會道德,而且嚴重違反婚姻法。已構成犯罪。為此,根據被告所犯事實,依法判決被告楊XX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這份判決很明白,就是已婚,育有一女卻與未婚男子發生性關係的楊女士,被控違反婚姻法,導致犯罪被判刑。另外她的情郎也因此遭受了譴責,雖未追究責任,但也被當庭提出嚴厲批評教育。

如果今人翻出當時的法律法規,會對這樣罪名的判罰感到莫名其妙。因為早在1949年2月22日,包括通姦罪在內的國民政府刑法法典已經被中國共產黨廢除。1957年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關於刑事案件的罪名、刑種和量刑幅度的初步總結(初稿)》中,妨礙婚姻家庭罪或稱為通姦罪也已經看不到蹤影。

從表面看,建國之後,通姦罪已經在中國大陸廢止了。但事實並非如此,在各地大量的司法實踐中,通姦罪的仍然存在。南澳的楊女士直到1964年仍然被這個罪名加以懲處便是一例。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通姦罪在中國已經存在了3000年,雖然從1949年10月1日以後,政府對它進行了積極的調整,但真正達到普通通姦行為非罪化,還要等到1979年,甚至更晚的1997年才能實現。

在古代,通姦從來都是重罪

孔老夫子說「萬惡淫為首」,在對貞潔分外重視的古代,通姦歷來是重罪,處罰可謂五花八門,早在三千年前的《尚書》就有記載:「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對通姦者處以宮刑,就是切小雞雞,這樣的刑法不可謂不重。

到了秦朝,對於通姦者,幾乎到了人人得以誅之的地步,《史記·始皇本紀》中便有:「有子而嫁,倍死內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誠,夫為寄之,殺之無罪……」。在這個刑罰中,僅對「私通」定以極刑,且可「人人得以誅之」,可以不告而殺,私刑亦合法。

秦朝的「會稽刻石」也說:「夫為寄豭,殺之無罪。」意思是丈夫像條公豬跑到別人的被家裡去與人通姦,妻子殺了他是無罪的。可以看出在那個時代,男女還很平等,無論男女偷情,被夫妻某方捉住了,都可以直接殺了。

到了唐朝、宋朝時候,隨著文明的發展,通姦罪不再動輒喊打喊殺,按唐律:「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疏議曰:「和姦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而宋朝同樣延續了唐朝的法律,但還是留了個尾巴,《宋刑統》有個說法:「諸夜無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時殺死者,勿論。」也就是說如果姦夫入人家通姦,主人可以格殺勿論。

通姦罪在經歷了唐宋時期的寬容後,終於在《宋刑統》留的尾巴下,迎來了嚴酷的元明清時代。

捉姦在床,打死無罪。

《水滸傳》在西方有個譯名叫,《105個男人和3個女人的故事》,三個女人就是入伙梁山的女將顧大嫂、孫二娘和扈三娘。在這部小說里,除了以上三位,其他出場的女人大都跟通姦有關,潘金蓮與西門慶通姦;閻婆惜與宋江手下張文遠私通;楊雄的潘巧雲與裴如海通姦;盧俊義的老婆賈氏與管家李固偷情;好不容易有了個正面形象的林沖娘子,也是高衙內垂涎的對象。

一部《水滸傳》雖然是以宋朝為背景的小說,但因為成書時間在明朝,反應的多是明朝的社會現狀和風氣。從施耐庵筆下眾多通姦情節,可以看出當時人們對這類行為的看法。

而且在大明朝通姦可要非常小心,一旦遇到脾氣暴烈的老公捉姦在床,還有被打死的可能。明朝沿襲元朝的法律《明律集解附例》九·刑律一,人命「殺死姦夫」。

而通姦的處罰比蒙元還嚴厲,女人得「去衣受杖」,「無夫奸杖八十,有關奸杖九十。」 沒結婚的打八十大板,結了婚的打九十,比元朝還多加了三杖。

在元朝時,朝廷甚至鼓勵戴綠帽的老公殺人,《元史·刑法志·奸非》規定:「諸夫獲妻奸,妻拒捕,殺之無罪。……諸妻妾與人奸,夫於奸所殺其姦夫及其妻妾,不坐。若於奸所殺其姦夫,而妻妾獲免,殺其妻妾,而姦夫獲免者,杖一百七。」

尤其規定了,如果老公在自己家裡捉姦,將姦夫殺死卻放過了通姦的妻妾,妻妾要被處死;如果放過了姦夫,要罰一百七十杖。這明顯是為了鼓勵將通姦的妻妾和姦夫都殺死。

清朝也延續了元明兩代對通姦罪的嚴酷,允許私刑,允許捉姦,並可當場殺死通姦男女。《大清律例·刑律·人命·殺死姦夫》規定:「本夫奸所獲奸,登時將姦婦殺死,姦夫當時脫逃後被拏獲到官,審明姦情是實,姦夫供認不諱者,將姦夫擬絞監候,本夫杖八十;若奸所獲奸,非登時將姦婦殺死,姦夫到官供認不諱,確有實據者,將姦夫擬杖一百流三千里,本夫杖一百。」清朝抓姦的丈夫壓力山大,如果不能抓姦拿雙,讓姦夫跑了,丈夫要挨板子。由此也讓丈夫把抓姦當成一種必須謀劃清楚,仔細布置才實施的行為,不然因此挨打就冤枉死了。

元明清三個朝代對通姦的驟然收緊,與社會對貞操作為儒家基本倫理認同有關,社會保守化趨勢造成了對通姦罪的嚴酷處置。

鼓勵私刑,民間對通姦罪的處置。

在明《鼎鐫國朝名公神斷詳刑公案/彭縣尹斷姦夫忿殺》講述了一則故事:一個叫林雄的兵士夜裡去城牆上值夜,他的老婆趙氏就乘機將情夫李逢春招進屋裡和他通姦。沒想到半夜裡突然有門敲門,原來天太冷,林雄怕老婆受凍偷跑回家來了。家裡沒有後門,趙氏就將李逢春藏在床下。天一亮,林雄就起來了,他恐妻腳冷,從廚房取來火籠,給妻暖腳,可趙氏一點都不領情,反而嫌他啰嗦。林雄一走,趙氏對李逢春卻又關心不得了。李逢春心想:「此婦不是好人!論才貌我不如雄,論溫存我不如雄,其夫待之何等愛惜,此婦待夫毫無情意。我亦不過如此,他反這樣奉承。」像這種無情潑婦留著有什麼用,出於義憤,他居然用刀將趙氏殺死了。

這種小說化的語境中,對於「淫婦」的痛恨達到了頂點,姦夫代替丈夫行使了私刑的權力,當然結局是大團圓的,對姦夫網開一面。

在明清兩代的通姦罪判例中,充滿了男權因素,永遠只有「姦婦」如何如何,而沒有妻子對丈夫的捉姦。即使要捉,也只有對方丈夫才有這個權力,男權在這裡擁有絕對優勢,因為自宋以降幾個朝代,女性都被剝奪了訴訟權利。

在古代的司法實踐中,通姦罪的處理並不多,據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所藏「婚姻姦情類」檔案數統計,乾隆年間,各省區每年上報朝廷批決的婚姻類命案要案平均在800件左右。這800件中,因通姦引發的約為250-530件。

每年最少250件案子透露出的信息是,大多數的案件沒有被提交到官府。一方面這和古代宗法制鄉村自治村息訟的傳統,另一面,宗法制下許多鄉村對通姦採取了非常殘酷的私刑處罰。在南方,有著「沉潭」,「浸豬籠」的私刑。

在廣東某些地方,捉姦在床是要將姦夫淫婦裝在豬籠里遊街示眾,然後到祠堂聽後發落,但真正要命的不多,總有人出來說清,或者用錢打點,只有那種人緣奇差或者沒錢的人才會沉塘浸豬籠。

苦主與姦夫之間的私了會有金錢賠償,其中一部分要拿出來在村裡大排筵席,東莞叫「吃燒豬」,南雄叫「飲皮」。

但「浸豬籠」確實存在,2012年,廣東梅縣隆文鎮岩前村附近溶洞綠窟潭裡在考古發現中發現了10多具手帶鐐銬的屍骨,據專家考證這是觸犯了鄉約村規被私刑處死的人,其中就有因通姦被沉塘的女性。

1949以後通姦罪最後的掙扎。

1911年,辛亥一聲炮響,大清朝成了昨日黃花,那年三月頒布的《暫行新刑律》第二百八十九條,關於「通姦罪」作了如下規定:「和姦有夫之姓者,處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通姦者,亦同。」罪名解釋放寬了通姦罪的主體,只有結了婚的人才能成為罪名主體。1936年1月1日,民國頒布的《刑法》中「通姦罪」雙方出現了對等處罰:「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其通姦者,亦同。」後來這項罪名一直在台灣延續至今。

中國大陸的通姦罪確切說從1949年2月22日,中共宣布廢除國民政府法典時已經隨之被廢了。1949年建國後,國家沒有頒布過有通姦罪的法律法規。從1954年開始,有關專家在彭真的領導下制定刑法,對通姦罪爭議很大。

中央法律委員會邵力子等委員就堅持規定通姦罪,但當時中國的法律受蘇俄影響,彭真表示,「不能籠統地規定通姦罪,一則行不通,二則會引發其他社會問題,利多弊少。」後來只規定了重婚罪和破壞軍婚罪,沒有規定通姦罪。

但是在地方的司法實踐中,通姦罪一直存在,就如文章開頭裡說的楊女士案件就發生在1964年。而在同一年的9月,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出了《關於妨礙婚姻家庭罪犯在緩刑期間要求與原通姦人結婚不應允許問題的批複》。這也證明了,通姦罪在當時仍然普遍存在。

中國大陸第一部刑法在1979年公布,通姦罪正式從法典中消失,但是具有通姦罪形態的「流氓罪」仍然存在,未婚男青年與多名婦女包括未婚已婚的通姦行為,可以作為流氓罪處理。1984年「嚴打」期間,多少人因為流氓罪被判徒刑甚至死刑。

通姦行為非罪化,一直到1997年修訂刑法取消流氓罪才徹底完成,此時據《尚書》所描述的時代已經過去了3000年。

本文來源:網易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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