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處警知識(第39期):正在實施暴力犯罪該如何處置?

【操作規程】

1.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著制式警服執行職務或者情況緊急來不及表明身份的除外。

2.命令犯罪嫌疑人立即停止違法犯罪行為,按照要求的姿勢和動作接受檢查,告知拒不服從指令的後果以及將要採取的強制性措施。

3.對拒絕服從命令的犯罪嫌疑人,根據現場情況合理選用強光手電筒、抓捕網、催淚噴射器、警棍等警械將其制服。

4.對拒絕服從命令,且正在實施可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違法犯罪嫌疑人,經警告無效,使用武器將其制服。

5.對被制服的未死亡犯罪嫌疑人使用手銬等警械進行約束。

6.對違法犯罪行為人人身及攜帶物品進行檢查。

7.對使用武器造成人員傷亡的,及時採取止血措施,通知120急救中心,並保護現場,報告所屬公安機關。

8.保護現場,尋找相關證人,防止證據滅失。

【注意事項】

1.處置措施應當與警情的嚴重程度相適應,使用較輕的措施足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避免使用較重的措施,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2.合理運用查緝戰術,依法正確使用強光手電筒、抓捕網、催淚噴射器等警械及武器,制服犯罪嫌疑人,確保自身安全。

3.對違法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物品的檢查必須依照法定的程序進行。

【主要法律、法規依據】

依據一:

人民警察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可以採取強制手段;根據需要,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發生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武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2條)

依據二: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結夥鬥毆、毆打他人、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為,需要當場制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7條1款1、7項)

依據三: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一)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執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8條1款12項)

依據四: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六)實施兇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十三)實施放火、決水、爆炸、兇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後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9條1款6、13、14項)

依據五: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發現實施犯罪的人為懷孕婦女、兒童的,但是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處於群眾聚集的場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將發生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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