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則徐:「艷照門」可能成為網民憂患(南方都市報 2008-2-5)

「艷照門」可能成為網民憂患
2008-02-05 09:51:03來源: 南方都市報 作者:

  

  法的精神之顧則徐專欄      香港藝人陳冠希與多名女藝人的「艷照門」在香港引爆之後,迅速傳播,也引起內地執法部門的注意。近日,吉林公安廳網警總隊民警提醒網民,對目前網上流傳的香港藝人「艷照」這樣的照片,「只要認定是淫穢色情圖片,盡量不要動,瀏覽、複製、粘貼、下載、傳播等行為都是違法的。」

  雖然香港已經抓捕了數名網民,但這數名網民都是因為公開傳播「艷照門」照片而被香港警方拘捕,香港居民如果僅僅是在網上瀏覽、下載乃至個別傳看,並不會被拘捕,而內地網民則不同,僅僅瀏覽、下載就可以被公安機關嚴厲處罰。對瀏覽、下載「艷照門」照片這樣的行為進行處罰的最重要依據,是1997年12月30日施行的公安部第33號令第5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互聯網製作、複製、查閱和傳播下列信息」之第6款:「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的」。吉林省公安廳網警總隊民警正是根據這對網民進行提醒的,並且進一步把「複製、查閱」發揮為了「瀏覽、複製、粘貼、下載」。

  近十年來,公安部第33號令就如網民頭上的達摩克利斯劍,隨時可以掉下來削掉腦袋,因為,不管有意、無意,任何網民都可能瀏覽過淫穢、色情文字、圖片和聲像。那麼,公安部第33號令是否站得住腳呢?至少在2006年3月1日《治安管理處罰法》施行以後並不能站住腳,《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8條規定的是「製作、運輸、複製、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路、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行為,也即指傳播性、營利性的「複製」,不包括個人性、研究性的瀏覽、下載。《治安管理處罰法》是上位法,有了這一上位法以後,公安部第33號令相應條文理應失效。但是,在公安部沒有明確將第33號令相應條文廢除之前,公安機關就可能不管《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存在,隨時依據第33號令執法。吉林公安廳網警總隊民警的提醒與其說是提醒,不如說更是對內地網民的警告。

  實際上,這一警告是非常荒唐的。它有一個致命的邏輯謬誤,它限定的是「任何單位和個人」,那麼,公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包不包括在內呢?如果不包括,則第33號令就是把公安部門自己列為了法外之人,可以任意瀏覽、下載淫穢、色情文字、圖片和聲像。如果包括在「任何單位和個人」之內,公安部門就不能瀏覽、下載淫穢、色情文字、圖片和聲像,就不能確定網民瀏覽、下載的是淫穢、色情文字、圖片和聲像。如果公安部門知道了網民所瀏覽、下載的是淫穢、色情文字、圖片和聲像,則意味著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也一定瀏覽、下載了淫穢、色情文字、圖片和聲像,是首先觸犯了第33號令。作為一個有著「違法」行為的機構,又怎麼可以對同樣的「違法」行為進行執法呢?

  如果公安部門為了辦案可以瀏覽、下載淫穢、色情文字、圖片和聲像,檢察官、法官、律師也就可以。那麼,學習、研究法律的人可不可以呢?不看過淫穢、色情文字、圖片和聲像,怎麼能知道什麼是淫穢、色情呢?因此,學習、研究法律的人也可以。那麼,學習、研究網路媒體及其信息的人就不可以嗎?除不必要知道什麼是淫穢、色情的未成年人外,人人有權學習、研究乃至關心、知情,那麼,就是人人都是可以瀏覽、下載淫穢、色情文字、圖片和聲像了。「文革」時,江青只允許全國人民看八個樣板戲,自己卻進口了大量好萊塢影片看,那是一個沒有法律的時代。今天則是個法律時代,法律時代的最起碼特徵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公安部第33號令的邏輯謬誤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並不存在。但是,吉林公安廳網警總隊民警對網民的警告似乎預示了,一些公安部門很可能仍然採用公安部第33號令,而棄《治安管理處罰法》於不顧。「艷照門」涉及的是一些香港當紅藝人,是中國無數網民心目中的公眾人物,即使很多對色情毫無興趣的人也可能因此而想知道到底拍了些什麼。如果春節後,公安部門因此而依據公安部第33號令對色情圖片的瀏覽、下載者進行打擊,無疑將是內地網民的災難。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spqy/200802050022.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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