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仁堂被曝收購3000斤穿山甲片 供貨方:是存貨
原標題:網曝安徽一公司採購1500公斤穿山甲片 供貨方稱是原來的存貨
新京報快訊(記者付珊賈世煜)2月16日晚,微信公眾號「原本山川」發文稱,「穿山甲瀕臨滅絕主要因為食用和藥用,不僅食用要禁止,所謂合法藥用也要禁止」。該帖子還披露安徽省林業廳批准同仁堂(亳州)飲片有限公司從四川省華堂葯業有限公司購入已封存的穿山甲片1500公斤。
今日上午,安徽省林業廳向新京報記者證實,確有此行政許可決定書。而供貨的四川省華堂葯業有限公司表示,出售的穿山甲片都是以前的存貨。不過,該公司並未透露穿山甲片的具體來歷。
採購穿山甲片需林業部門下指標
今日上午,北京同仁堂(亳州)飲片有限責任公司辦公室負責人告訴新京報記者,去年公司向亳州市林業局申請辦理了穿山甲片的行政許可,然後逐級申報到安徽省林業廳。
記者發現,安徽省林業廳官網可以查到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林審准〔2016〕276號)。其中表述稱,准予北京同仁堂(亳州)飲片有限責任公司從四川省華堂葯業有限公司購入已封存的穿山甲片1500公斤,用作飲片生產的原材料。落款時間為2016年12月30日。
今日上午,新京報記者以諮詢購買穿山甲片為由,聯繫四川省華堂葯業有限公司總經理顏齊明。顏齊明在電話里稱,公司剩餘的穿山甲片的指標已不多,但他不肯透露具體指標數,「如果要買,必須要有林業部門審批的行政許可。」新京報記者也聯繫到該公司的一位財務人員。對方透露,他們的穿山甲片以每公斤18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同仁堂亳州公司。
亳州同仁堂辦公室負責人稱,新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前,如果要購買、運輸國家級保護動物的屍體或身體組成部分,全國各地的審批方式都一樣,逐級申報、審批。「申請購買穿山甲片的行政許可之前,省里必須有指標」。該指標由國家林業部門下發到各個省,當省里還有指標剩餘時,才能繼續辦理相關的購買手續。
安徽省林業廳駐政務服務中心窗口的張科長告訴新京報記者,相關人士在申報穿山甲片收購的材料時,需經由當地林業部門初審。如果材料符合要求,他們會將材料交到林業廳,由林業廳組織專家進行評審,並提供評審意見。
封存的穿山甲片從何而來?
關於封存的穿山甲片的來歷,顏齊明稱,都是以前的存貨,「不是說現在是保護動物嘛,都是以前庫存下來的東西,後面就有指標了。」但顏齊明不願透露其穿山甲片的具體來歷。
亳州同仁堂辦公室負責人表示,只要銷售穿山甲片的公司能提供國家批准的合法手續,就說明國家認可,如果是以前封存的,會有封存證明,封存證明也由林業部門出具。申報購買指標時,同仁堂亳州公司給當地林業部門提供封存證明,林業部門認為合法,通過了審批。
對於穿山甲片的來源,安徽省林業廳駐政務服務中心窗口的張科長表示,封存的穿山甲片並不一定是由執法部門查沒的。從其了解的情況來看,在國內進行的合法穿山甲片買賣,來源是庫存的情況比較多,執法部門查沒和從國外進口的情況相對較少。
至於如何證明穿山甲片合法,張科長表示,穿山甲片的每一次買賣,都需有國家林業局的行政許可批文。穿山甲片的箱子上有封條,並蓋有公章。
亳州同仁堂:現在已不能申報購買
亳州同仁堂辦公室負責人表示,因為新的《野生動物保護法》今年開始實施,所以全國現在都不受理野生動物的行政許可事項,現在全國暫時都不能申請購買,也不能申請賣出。如果要申請,需要等國家的通知下來。「他(國家林業部門)說什麼時候能報,就什麼時候能報了,他說不能報,就一直不能報了。」
「現在可能審批部門的級別也會變,不知道是國家還是當地的省廳來辦。」上述負責人說,「國家穿山甲這塊管控很嚴,我們也不知道該怎麼申報呢。新的法規出來,具體要怎麼報,肯定流程要變。」
該負責人還表示,此前購買穿山甲片,除了申請方要經過審批,賣方所在地的林業部門也要出具購進、運輸的審批。「買的地方不一樣,要出的手續也不一樣。」
在安徽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官網,記者查詢到國家二級或省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出售、收購、利用許可(辦事指南)。指南規定,申報材料中需要提供證明國家二級或省一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合法來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包括特許獵捕證、馴養繁殖許可證、進出口許可證、執法查沒物品處理文書、購銷發票、個體譜系證明、野生動物經營利用管理專用標識、活體野生動物標識等。
林業部門被質疑是穿山甲利用的最大推手
微信公號「原本山川」認為,上述行政審批權力將穿山甲製品買賣合法化,成為導致穿山甲瀕危的主因之一。文章稱,「即便穿山甲鱗片來源是明確的,但只要這個缺口存在,一定會有無數非法來源的鱗片流入其中。因此,林業部門就成了穿山甲利用的最大推手。這個問題不解決,穿山甲就沒有光明的未來。」
該文章作者認為,要解決這個問題,應由國家林業局出面發文,撤銷林業系統關於穿山甲製品的審批權力,並牽頭組織力量對現有的穿山甲製品,無論是庫存還是成品,全部進行銷毀,從根本上切斷貿易的鏈條。
據了解,新版《野生動物保護法》由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16年7月2日修訂通過,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亳州同仁堂在《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通過的前兩天,拿到安徽省林業廳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的法律依據是原《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第22條,禁止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等特殊情況,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
修訂後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對此做了修改。新《野生動物保護法》第26條規定,禁止出售、收購、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演)、文物保護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准,並按規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識,國務院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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