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拿直銷銀行賬戶作為P2P交易賬戶嗎?
其實早在銀監會發布《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之前,許多銀行就通過直銷銀行賬戶的方式給P2P平台提供客戶資金存管服務。這個方案一來看似合規,二來直銷銀行也是互聯網體系,不影響用戶體驗。但是筆者經過數月的分析,總覺得有一些歧義。
首先是銀行為P2P提供直銷銀行賬戶的目的是什麼?與基金、證券等金融機構的存管服務相比,銀行在P2P資金存管在資金沉澱、存管收費上所獲得的收益實在微不足道,卻需要承擔較大的聲譽風險和服務成本,在系統資源的調配上也容易出現問題,許多銀行熱衷於此,或許是「意在沛公」——借道P2P資金存管,吸納互聯網理財客戶,發展直銷銀行業務。這個思路可以幫助銀行在短時間內發展直銷銀行業務。不論是從交易習慣、理財意識,還是從投資能力、風險偏好考量,P2P理財客戶都極具經營價值。
再來看直銷銀行賬戶可能會面臨的問題——2015年12月25日人民銀行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改進個人銀行賬戶服務 加強賬戶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建立銀行賬戶分類管理機制,其中I類賬戶要求櫃面開立,以銀行卡為主,功能最全,這就是所說的櫃檯開戶,也最能保證賬戶安全;III類賬戶類似於電子錢包,僅用於消費與繳費,且餘額不得超過1000元;II 類賬戶可以通過關聯I類賬戶(即綁定一張本行或他行的銀行卡)開立,除用於消費、繳費外,可購買投資理財產品等金融產品。通知明確規定I類賬戶可以開通轉賬功能,但II類賬戶除了可以與同名關聯卡進行資金進出外,並未允許開通轉賬功能。直銷銀行的賬戶如果屬於II類賬戶,那麼其對於P2P來說,在存管時就會受到額度、功能等多方面的限制。
例如在P2P投資交易中,資金需要從投資人的交易賬戶轉賬至借款人賬戶,然後再由借款人賬戶提現;如果II類賬戶不能開通轉賬功能,則這條路被堵死。那借款人的借款標的是否可以作為金融產品銷售給投資人呢?一方面,從銀監會對P2P的監管辦法來看,P2P被嚴格定義為信息中介,沒有設計金融產品的服務範圍,也不得轉售其他金融產品;另一方面,從學術意義上講「一個金融產品是一系列具體規定和約定的組合」,貌似也說得通。但金融產品至少具備發行者、認購者、期限、價格和收益等要素,那接下來需要面臨的挑戰是:1、發行者是誰?顯然,不太可能是銀行、也不能是P2P平台,這個可以參閱《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2、假設借款標的就是一個金融產品,P2P是信息中介,在整個交易過程中,如果用了直銷銀行的賬戶,那直銷銀行豈不是代銷機構嗎,似乎在邏輯上越來越說不通了。
顯而易見,直銷銀行的賬戶嫁接給現有P2P平台,做資金存管,結果可能並不盡如人意。因此,將直銷銀行賬戶作為P2P交易賬戶的設想最終可能面臨極大挑戰,那麼P2P交易賬戶和存管賬戶究竟應該算什麼賬戶?我們希望和更多專業人士做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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