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用死刑!從新搶劫意見說起!

作者:花晨若雲

來源:律事通

最近,新的關於搶劫案件的司法解釋出台,該解釋進一步細化了搶劫案件的量刑情節,對一些概念根據社會發展和實際執行中的新問題做了進一步細化。但是,筆者以為,該解釋更重要的是體現了我國的司法理念,通過該司法解釋可以窺見我國刑事法治領域內的若干觀念的變化抑或是轉型。

死刑的慎用

我國是世界上極少數保留死刑的國家,這一點常被國際社會所詬病。但是,保留死刑是與我國特殊的社會背景、司法理念的歷史相聯繫的。短時間之內,全面廢止死刑是不可能的。那麼,保留和慎用死刑便成為我國死刑制度的政策。通過刑法修正案的歷次修正來看,死刑罪名在不斷減少,死刑的執行也越來越嚴格,並且通過特有的死刑複核程序無時間限制設置,也保證了死刑制度的嚴格執行。同時,通過各種司法解釋,對死刑的適用也越來越嚴格。那麼,該司法解釋也遵循了這個演進的理路即保留和慎用死刑。

通觀該司法解釋,多處強調了慎用死刑的觀念。如「對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應當慎重。」「對於採取故意殺人以外的其他手段實施搶劫並致人死亡的案件,要從犯罪的動機、預謀、實行行為等方面分析被告人主觀惡性的大小,並從有無前科及平時表現、認罪悔罪情況等方面判斷被告人的人身危險程度,不能不加區別,僅以出現被害人死亡的後果,一律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搶劫致人重傷案件適用死刑,應當更加慎重、更加嚴格,除非具有採取極其殘忍的手段造成被害人嚴重殘疾等特別惡劣的情節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一般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認定「情節特別惡劣、危害後果特別嚴重」,應當從嚴掌握,適用死刑必須非常慎重、非常嚴格。」

「罪行最嚴重的主犯如因系未成年人而不適用死刑,或者因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而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不能不加區別地對其他主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在搶劫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同案犯在逃的,應當根據現有證據盡量分清在押犯與在逃犯的罪責,對在押犯應按其罪責處刑。罪責確實難以分清,或者不排除在押犯的罪責可能輕於在逃犯的,對在押犯適用刑罰應當留有餘地,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要格外慎重。」「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罪犯具有累犯情節的也應慎重,不能只要是累犯就一律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被告人同時具有累犯和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應當綜合考慮,從嚴掌握。」

共計七處之多,這還不包括類似總則部分的政策性闡釋。這種解釋的背景,我想無非就是減少和慎用死刑政策的進一步細化和實施。當然也不排除最近搶劫案件死刑率較高的情形。聯想到刑九修正案中對於死緩轉死刑立即執行條件的苛刻,以及前幾日公布的受賄案一般不判處死刑的規定,由此可以看出,減少死刑的運用是大勢所趨,難以抵擋。

期待可能性

值得注意的是,在解釋中,「對因家庭成員就醫等特定原因初次實施搶劫,」的行為作了特殊的規定,即要區別對待,從寬處理。筆者的理解是,從文字上看,就犯罪主體而言,是對其家庭成員就醫缺錢行為的一種諒解,也就是說,在犯罪主觀惡性上,是屬於迫不得已別無他法,屬於惡性較小。那麼,在該條理解上,我認為應當充分注意「等」字的運用。也就是說,在特定情況下與家庭成員就醫缺錢情形相類似的,均應適用本條款。

適用本條款有以下幾個要素:一是遇到實際困難難以通過自己的努力短時間解決,如看病沒有錢需要救命錢的時候,又如大災之後無錢吃飯看病出於本能搶了食物或錢財的等等;二是前述情形並非犯罪嫌疑人主觀上所追求或是由其造成的,也就是說那種困難的情形並非犯罪嫌疑人所願;三是已經窮盡各種手段而且沒有其他方法可以解決目前存在的困難;四是沒有類似前科;五是沒有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事件。我想均可以適用該條款。同時,適用該條款,還有一個隱藏的意義,就是如果行為人不是搶劫,而是搶奪和盜竊該如何處理,我想毫無疑問的應當參照本條款,原因就是罪行相一致原則的適用,在重罪都適用該條款的情形下,輕罪當然適用,否則會引起罪行不一致的法律後果。

我不是立法者,也無從知曉該條款寫入司法解釋的理由。但從整個的立法流程、司法解釋一以貫之的精神來看,除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之外,我想大概就是出於如下幾個原因:一是因就醫等社會困難問題產生的其他連鎖反應包括犯罪的情況,立法者應當充分考慮此種情形,否則不加以判斷便予以重判,會引起新的社會不公正。二是這種情形已經不是孤例或個案,有必要以司法解釋的方式來引導法院的裁判。

其實,我最覺得該條款的背景就是期待可能性原理在我國刑法的適用。關於期待可能性,本文不再贅述,其大致類似於我國刑法中的脅從犯問題,但不能將二者做簡單的類比。引入期待可能性原理對形式案件做指導,不能不說是一個司法的進步。

但是,這個條款也有個問題,就是對於受害者的公正如何處理。作為受害者而言,不能僅根據犯罪主體有特殊原因便給其特殊的對待。同樣的受害行為,僅因特殊原因便可有不同的一輕一重的判決,對於受害者來說是不公平也是不公正的。法律的平等適用,不僅對用戶犯罪分子而言的,也是對受害者而言的。因此,在其中如何保持正義的維度,也是未來司法執行過程中需要考慮的問題。目前的刑事司法救助制度或可提供一種解決的路徑。

再犯可能性

該司法解釋的另一個特點是對於犯罪主體前科的考察,並明文規定了應當從重處罰。對於犯罪分子進行懲處,一個理由就是減少再犯可能性。對於那些屢教不改、屢犯屢抓的犯罪分子毫無疑問需要進行嚴厲打擊,該司法解釋也反映了這一點。但是如此明文規定的表述,在司法解釋中也是少見的。由此可以看出,對犯罪分子的改造是一個巨大的工程。當然有些犯罪分子的再犯具有一定的社會原因,如社會對犯罪分子接納程度較低等。但是,該司法解釋旗幟鮮明的對再犯的犯罪分子保持高壓態勢,體現了罪行一致的原則。

當然,該司法解釋還對諸如一些名詞作了進一步的解釋,也對調解問題做了規定。該解釋規定了法院不主動介入調解的原則。這一規定是否有違上位法的規定有待商榷。如法律規定,在審理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還要遵守民事案件的法律規定,但審理民事案件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就是調判結合,並且將調解作為了一個程序。那麼,在搶劫案中,該如何處理,是一個司法實務函待解決的問題。

總之,新的司法解釋給司法機關提供一種業務的指導,同時也給律師的變辯護提供了新的思路。但是我覺得更重要的便是一種司法觀念的變化,這才是比較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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