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的品性
法律人的品性 |
2013.12.13人民法院報 |
□ 陳 莉 |
曾有學著撰文《給中國古代瀕危文化一個避難所:成立儒家文化保護區的建議》,如今多年過去了,這樣的保護區沒有建立,但對包括儒家文化在內的傳統文化的關注不是越來越少而是越來越熱。這種熱度的背後是,從傳統文化中汲取有益成分以培育健康人格、形成良好品性的持續努力。一定程度上講,一個社會對某種品質的呼喚越來越強烈時,往往反映出這種品質的稀缺。而對法律人的品性的關注,與法律人肩負的時代使命——樹立法律權威、推進法治建設有關,也與傳統文化的不斷發掘有關。
法律人是一個外延很寬泛的概念,既有從事法律教學和科研的作為法律學者的法律人,也有從事立法、執法司法作為法律實務工作的法律人。不管是哪類法律人,其對社會主義法治事業的影響都是至關重要的。當「土著土著就豪了」的土豪出現時,當「仇富心理」不斷爆發時,當整體揶揄「官僚做派」又一次升級時,法律人的品性問題成為衡量這個社會惡法與良法的重要標杆。
法律人的品性首先在於「不舍晝夜」。子在川上,曰:「逝者如斯夫,不舍晝夜。」孔子嘆息光陰像河水一樣不舍晝夜地不停地流逝,法律人要不舍晝夜地學習法律、信仰法律。法律人信仰法律是指信仰法治,信仰法對人權的保障和對公權力的制約,信仰法在人們追求真善美的過程中可能發揮的作用和功效。但是法要真正發揮此種作用和功效,值得人們信仰,值得一代一代的人信仰,法本身就要儘可能的真善美。然而任何現實的法都不可能是盡善盡美的。所以法律人還要有反思精神和使命去推動法律不斷地向真善美接近。
法律人的品性還體現在「知止而定」,《大學》說:「知止而後有定,定而後能靜,靜而後能安,安而後能慮,慮而後能得。」知其所止、止於至善,就是要做最好的自己,使自己止於最美的舞台,同時知道自己所處的位置,對自己有一個好的定位。社會紛繁複雜,如何在法律與社會中,腳踏實地,不為名利所累,不隨波逐流都是法律人的基本功。事業成於堅忍,毀於浮躁,看似一份平凡的崗位,只要勤勤懇懇、鍥而不捨,就會成就不平凡的業績,就會綻放耀眼的人生光彩。法律人要有止與定的品質,在社會的洪流前保持坐冷板凳的冷靜心態,從容姿態,以最接近正義來要求自己對法律平和地認知。
法律人的品性更重要的是「群己融睦」。「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在群己融睦的狀態中必然要崇尚秩序,但更執著於創新秩序。法律的品質本來更多地是保守而不是創新,是維護秩序而不是推動改革。但秩序必須與現實世事、人心相適應。法律創造的某種秩序如果嚴重與現實世事、人心相違背,這種秩序終究會斷裂、瓦解。為避免斷裂、瓦解式的秩序變更導致的社會災難,不斷的漸進的變革是必要的。為此,法律人就必須以自己的創新思維和創新研究成果去推動秩序的革新、創新。尊重現有的秩序,積極創新融睦於世的秩序,是法律人的品性,更是這個社會對更好生活的一種期待,法律人在創新秩序的同時也要考慮到新秩序的影響力與社會的可接受度,使秩序更好地造福人民。
(作者單位:重慶市榮昌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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