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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認罪認罰可探索適用速裁程序

被告人認罪認罰可探索適用速裁程序
2015.1.21人民法院報
劉靜坤

一、審判程序的設計應當以解決爭執為重要著眼點

美國學者貝勒斯在闡述程序法原則時主張:「法院對案件和爭執作出判決,意味著審判的目的之一是解決爭執。倘若司法判決的用意不在於解決爭執,而只是向某一方表示聲援,那麼打官司就無甚必要了。」在司法資源稀缺的背景下,為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應當使訴訟程序的運作集中於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執,並且以儘可能小的成本解決爭執,從而使訴訟程序的成本保持在合理的範圍內。

基於上述考慮,如果當事人之間沒有實質性爭執,或者特定爭執無需通過訴訟程序解決,就無需啟動專門的訴訟程序;啟動訴訟程序後,當事人的爭執在訴訟過程中通過和解、調解等方式解決的,就無需繼續進行訴訟程序;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後,當事人的爭執可以適用簡單的審判程序解決的,就無需適用普通的審判程序。具體到刑事審判程序,以解決爭執為著眼點,審判程序的設計應當遵循以下理念:對於控辯雙方存在爭執的問題,審判程序的設計應當更加精密化,以有效解決爭執,更加彰顯程序的公正性;對於控辯雙方沒有爭執的問題,則應盡量簡化審判程序,以節約司法資源,側重體現司法的效率性。

就刑事案件而言,定罪、量刑通常是控辯雙方爭執的焦點。普通的刑事審判程序,假定控辯雙方對定罪和量刑均有爭執,據此,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等階段區分定罪和量刑兩個方面,促使控辯雙方圍繞爭執充分發表意見,確保程序公正。但實踐中,並非所有案件的控辯雙方均對定罪和量刑存在爭執,如對定罪或量刑問題並無爭執,則無需適用普通審判程序。與因病施治、量體裁衣同理,對於案件中控辯雙方沒有爭執的問題,可以簡化審判程序。2003年,「兩高一部」發布《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就是以解決爭執為著眼點在被告人認罪的情況下簡化審判程序的成功嘗試。

以控辯雙方對定罪、量刑問題是否存在爭執為前提,可對案件類型作出劃分,具體分為以下三種類型:被告人不認罪的案件,被告人認罪但對量刑存在爭執的案件,以及被告人認罪且對量刑沒有爭執的案件。其中,對於被告人不認罪的案件,要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根據量刑程序改革的要求,在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階段要保障量刑活動的相對獨立性。對於被告人認罪但對量刑有爭議的案件,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或者對案件簡化審理,庭審的重點是量刑和其他有爭議的問題。對於被告人認罪且對量刑沒有爭執的案件,這在實踐中主要是指被告人在庭前知曉公訴方的量刑建議並對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其中涉及的控辯協商問題,見下文分析),因定罪量刑問題均沒有爭執,實際上並無開庭審理的必要,可見,對此類案件,仍可進一步優化審判程序。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完善被告人認罪認罰從寬處罰制度,可基於這種改革思路進一步完善此類案件的審判程序。

二、對被告人認罪認罰(對定罪量刑沒有爭議)的案件可探索適用速裁程序

在國外的控辯交易制度下,如果被告人作出認罪答辯,案件就不再提交審判,直接由法官進行量刑。促使被告人作出認罪答辯的因素較多,包括量刑上的優惠、量刑結果的合理預期和辯護律師的建議等。例如在英國,基於量刑指南等文件,對於被告人認罪的案件,可以減輕處罰(根據案件情況,減輕幅度由1/10至1/3不等);對於臨近監禁刑界限的案件,還可以據此對被告人適用非監禁刑。實際上,除英美等普通法系國家外,近年來,法國、德國、義大利等國均通過立法等方式確立了類似的認罪協商制度,通過量刑激勵機制促使被告人認罪,例如在義大利,如果被告人認罪,放棄接受審判的權利,在量刑時就可以在原有刑期基礎上減少1/3的刑期。通過量刑激勵機制減少法院審判的案件數量,是各國面對日益增長的案件壓力而普遍採取的應對措施。

儘管我國法律目前未確立控辯交易或者認罪協商制度,對被告人認罪案件亦需進行審判,但為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有必要借鑒域外經驗,充分利用量刑激勵機制促進案件繁簡分流。目前,我國正在進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工作,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工作的決定》,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自願認罪,當事人對適用法律沒有爭議的盜竊、危險駕駛等情節較輕,依法可能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單處罰金的案件,進一步簡化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相關訴訟程序。在輕罪速裁程序試點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待條件成熟,可探索對被告人認罪且對量刑沒有爭執的案件適用速裁程序審理。在我國現有制度框架下發揮量刑激勵機制的作用,除了促使被告人認罪以獲得從寬處罰外,更重要的是促使控辯雙方對量刑問題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以便為適用速裁程序創造條件。

量刑激勵機制充分發揮作用,有三個重要前提:一是被告人對量刑結果有合理預期;二是被告人認罪能夠獲得量刑上的優惠;三是控辯雙方在庭前就量刑進行協商。量刑規範化改革以及相關的程序制度,已經為此提供了制度基礎。

第一,被告人對量刑結果能夠形成合理預期。量刑規範化改革明確了量刑的步驟和方法,其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以下簡稱《量刑指導意見》)規定了交通肇事罪等15種常見犯罪的量刑起點幅度,明確了自首、立功等14種常見量刑情節的調節幅度;各地高院《實施細則》細化了各罪確定基準刑的因素和相關因素增加刑罰量的幅度。上述規定均已上網公布,被告人可結合案件情況對可能判處的刑罰作出合理估算。同時,裁判文書上網公布後,被告人也可查詢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似的案件,對量刑結果形成合理預期。需要強調的是,被告人對量刑結果的合理預期,通常需要藉助辯護律師的幫助。

第二,被告人認罪能夠在量刑上獲得優惠。刑法修正案(八)將坦白作為法定量刑情節,對於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在此基礎上,《量刑指導意見》規定:「對於坦白情節,綜合考慮如實供述罪行的階段、程度、罪行輕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1)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2)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3)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50%。」除坦白外,對於被告人當庭自願認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規定:「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除在審前和當庭認罪外,被告人在案件提起公訴後開庭審判前認罪,例如在庭前會議中認罪的,基於前述規定的精神,也可從輕處罰。

第三,控辯雙方在庭前可以就量刑問題進行協商。在被告人認罪的前提下,基於量刑建議和量刑意見制度,控辯雙方可以在庭前就量刑問題交換意見。如將來對被告人認罪且對量刑沒有爭執的案件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或者借鑒國外的控辯交易或者認罪協商制度,就可以促使控辯雙方在庭前對量刑問題進行協商,形成一致意見。借鑒國外經驗,為確保程序公正,對於控辯協商,要加強協商程序的公開性和法官的參與。為確保控辯雙方有關量刑問題的協商符合上述要求,可考慮將之納入修改後刑事訴訟法設立的庭前會議程序,在法官的參與下,由控辯雙方通過適度公開的方式就量刑問題進行協商,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就量刑問題達成一致意見。

綜上,在被告人認罪的前提下,對其中控辯雙方對量刑問題沒有爭執的案件簡化審判程序,符合審判內在目的的要求。對於控辯協商的程序和原則,及其與相關訴訟制度的銜接,值得進一步深入研究。

(作者系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博士後、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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