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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咱就理性地掰扯下「孟勤國事件」

作者賜稿,在此致謝!轉載請註明出處。


這幾日,孟勤國教授在《法學評論》發表的一篇文章,成為了法律圈最燙手的熱點。本公司及隔壁公司員工、乃至法院官方自媒體都參與其中,各表己情,各抒己見,大多感到憤慨,認為其違背了學術研究應有的道德規範。但在相對面,質疑之聲也頗大,有稱這是「情緒先於理性,急著表態」,有稱「孟文所言有何錯誤?所謂情緒無非是不平則鳴罷了」,有稱「群眾都可以監督、批評,此系權利;專業的教授理性分析更應當推崇、鼓勵」。也有較為中立者希望法官群「不是靠以『情緒化的吐槽』對抗『情緒化的論文』」。既然如此,那我們就坐下來,儘力文質彬彬、慢條斯理地把這事「理性」掰扯下。

其實,雖然吵得火熱,但究其本質而言,法官和學者卻有個相同點:都擁有著某種「特權」。法官的,顯而易見,是司法裁判權,也即對所負責個案的判斷權。學者的,較為隱秘,姑且名之為「學術話語權」,乃是一種對社會認知的影響力。而有權必有責,是法治社會的必然規律。但是,之所以稱這兩種權力為「特權」,乃是因為它們自身有些地方「不便約束」。以司法裁判權而言,法官對案件只能依證據裁判,達至法律真實,而非事實真實,若非上帝,無人敢保證自己不會錯判。以「學術話語權」而言,學術研究,其生命力正在於創新,發前人之未所發,因而,常會引致當時大眾的不解、甚至厭恨,在歷史上,伽利略被審判過,布魯諾被燒死了。

正是出於上述緣由,公共社會對於法官、學者,往往都「網開一面」。法官斷案,享有合理的司法豁免權,否則,沒人敢於下判。學者發聲,社會一般也對其保持相當的容忍(「言論豁免權」),甚至提供「廣場」以擴音,否則,新思想可能會被扼殺。

但是,須知,這一切都是無奈之舉,也即俗稱的「必要之惡」。大眾之所以容許這兩種「豁免權」存在,乃是出於對人類智識有限性的肯認。法官,在紛爭繁雜中尋求真相;學者,在曖昧難明處探求真理。但真相與真理,人類註定難以百分百把握,否則,大家就可以立即進入「共產主義」了,所以要適當「容錯」。然而,「權責對應」的規律,依然在這當中起著作用,只是較為隱秘。那就是:法官和學者,在享有「特權」的同時,也必須承擔「特責」:相較於常人,他們必須踐行外在「形式正義」的高標準道德要求。

在美國,對於法官言行有著嚴格規制:「法官的所有行為都必須避免不當或看起來不當」,也即不可引起對法官自身司法品格、能力的「合理懷疑」,對於州法官,一次吃請、打說情電話、乃至醉酒都可能導致法官職位被剝奪。而在我國,按照規定,法官不僅不能與當事人、律師等私下接觸,在庭上不得與訴訟各方隨意打招呼、不得與一方有特別親密的言行,即使下班了,也要約束業外言行,杜絕與法官形象不相稱的、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不良嗜好和行為,甚至連與他人發生矛盾都須注意維護法官形象。可以說,當了法官,時刻要「端著架子」,真是累乎哉也!但我們也能理解,這些規定,乃是出於一種衡平:既然無法對法官判斷權進行全面的內在規制,那就只能通過外在形式上的嚴格約束確保其品格良好,盡量減少權力失范的可能性。

而就學者來說,由於「學術話語權」並非公權力,對其言行,也就沒有如法官般的制度化硬性約束。但依通理而言,學者的「學術話語權」,因為其不便約束,所以,公眾給予了更多自由,故而,也更應自慎自省自審,強化道德規範,確保「形式正義」,即使不能如法官一樣規制「所有行為」,但最起碼在學術研究上要儘力做到「避免不當或看起來不當」,從而防止公眾對其學術研究的品格和能力產生「合理懷疑」。具體而言,借鑒法官行為道德規範,最低限度也需保持「不做自己案件的裁判者」,也就是說,避免產生利害衝突。這當然是最低標準,按照理想狀態,學者應當嚴謹客觀理智、唯以真理為準則等等,但正如前言,人類智識有限,這些沒法強求。然而,即使按照這一「形式正義「的最低要求,孟教授似乎也未做到。咱們在這「理性」地掰扯下:一個法學學者,評析自己代理的案子,以為學術研究,此其一;而且這篇論文乃是刊發在本校的核心期刊上,此其二;更巧的是,這篇文章的責任編輯,正是自己的弟子,此其三;甚至於,在文中直稱代理的案件是「顛倒黑白的典型案例」,「法官通過對證據的擺弄」如何如何、「法官們理性良心逐漸消褪」,這樣嚴重喪失客觀理性立場的言論,難道還算是嚴格的學術研究?此其四。請問:根據以上四點,我們說對孟教授產生了「合理懷疑」,這算過分嗎?

當然,也許有人會問:你說這樣做違反了學術道德規範,條文在哪裡?拿來看看。那麼,不好意思,我只好說:並沒有。如果提問者寬宏大量點,再問:那你找幾本核心期刊,拿出個權威通說來,也行嘛。我還是要很抱歉地說:也沒有。

究竟為什麼會沒有呢?

正如前文所言,學術研究,既非公權力,而且由於其自身特性,也更不便約束,是故,很難出台什麼硬性規範。但是,為什麼連「權威通說」也沒有呢?答案也在前面,因為「學術話語權」在學者手裡。尤其是在中國,由於法院人員歷史構成以及實用主義傳統,我們還無法產生卡多佐、漢德、波斯納這樣「一言九鼎」的專家型法官,在中國,學者才是法學研究領域的壟斷者,才是「一言九鼎」的議題設定者。因而,關於法官如何自我約束、如何慎言慎行等等,你可以看到連篇滿牘的論文、著述,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道德基本準則》、《法官法》、《法官行為規範》和「五個嚴禁」等一系列規範文件。然而,倘若你想看看,法學學者在學術研究中,應當如何自我規制,在評析司法裁判時,應當自覺遵守何種道德規範,那可就難於上青天了。所以,有人大聲疾呼:「這個跟道德沒關係,而是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確實,自我道德規範未確立,自然處處都是自由。當然,這也可以理解,畢竟自利是人的天性,在自己獨掌的領域,誰願意沒事把自己裝進籠子里啊?

於是乎,便出現了這樣的場景:學者教法官上庭如何判案、下班如何做人,而若自己代理的案子敗訴了,法官竟然不按自己的指導去裁判,還可以在核心期刊上發文痛罵法官,美其名曰:學術自由。甚至於徐昕教授還說自己作為訴訟代理人,「有時殺法官的心都有」,但是,被指責後,又馬上轉臉「痛惜」地哀嘆道:冒風險為法院利益吶喊,但「法院又堅決不要」,頗有恨鐵不成鋼之意。在這裡,我想說,很多法學學者,作為理論工作者,秉持正義之心,為法治發聲,我們對此內心深懷敬佩甚至感愧之情。高校,雖然也有江湖,但相比外面的職場,還算是凈土,眾多學者無私地為維護司法權威而奔走,尤其是在缺乏尚法傳統的社會大環境下,這種支持彌足珍貴,我們雖不能及,景行行止,也在以自己的實際行動去點滴推動、努力共行。即使在此次事件,這也有所體現,作為圈內人的張新寶教授發表了《法律人的職業道德與法學期刊論文的審稿》,可謂仗義直言不顧情。但是,如果少數人,只是拉著虎皮騙我們,恐怕也沒那麼容易。判決順遂己意,就是「死磕出了法治」,而己方敗訴了,就是司法不公,要求法院「挺直腰桿」,但同時卻又惱怒到想「殺了法官」,這樣的「吶喊」,我們還真弄不明白、承受不起。

而身為期刊總編的秦前紅教授,畢竟有一定的氣度,聲明中稱「凡屬對本刊及孟文的嚴肅理性批評,本刊持歡迎態度並且會認真對待」,但幾句話後,馬上又說「若批評不自由,學術無進步」,而當事人孟教授則巋然不動無迴響,似乎都將此事當作「學術自由受難記」了,自己則是默默苦修的受難者。本來說,作為埋頭案卷的司法小兵們,只有被學者教判案、教做人的份兒,哪裡敢想反過來提意見,教他們如何做學術、哪怕是在「學者評論司法裁判的尺度」這個話題上,但這次,既然被打上門了,我們也就不得不出門見客,獻醜了。法學在評價司法裁判時,如何做好前置的自我審查、針對何種裁判採取何種對應的評價方式等等,這些我們還真想好好說說。當然,真心來說,和我們比起來,孟教授的學術水平「不知高到哪裡去了」,我們的學術討論會,人家能做評委,而就算我們發過法學核心,和人家寫篇隨筆也能發比起來,差距也難以道里計。但是,這次好在:一方面,學者評論司法裁判,對此該如何「立規矩」,這似乎還是塊「處女地」,彷彿都不太「忍心」開墾,讓我們少了點畏高情緒;另一方面,作為利益攸關的代理人,孟教授為了說服、或說罵服我們,把他的水平自覺拉低了,讓我們終於可以站到同一個擂台平面上來。於是,此刻,立在這裡,我只想問一句:

請問:這樣的批評還算得上「嚴肅理性」嗎?如果能勉強夠得上的話,那麼,為了防止「學術無進步」,別忍著,我們靜待「自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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