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執法,公民究竟該不該拍照?
06-16
5月30日,一段「太原警察打人」的視頻在網路傳播,引髮網民對辦案民警的質疑。後經查明,這是一起因停車糾紛而引發的妨害公務案件。針對這一事件,四川平昌縣公安局官方微博「平昌公安」予以聲援:「遇到警察執法,請不要隨意拍攝,因為法律不允許!」
這一聲棒喝引來不少圍觀群眾。圍觀何以能改變中國?很大程度上就是因為圍觀群眾人人都有攝像頭,這讓第三方在網路輿論場上還原現場成為可能。在一個缺乏互信的社會中,選擇相信「有圖有真相」是一種必然。如果圍觀不能拍攝,通過圍觀來促進執法公正的意義也就失去了。 當然,任何事物都有利有弊。網路輿論場提供了海量的信息,也不可避免會夾帶一些惡意攻擊執法者的視頻或文字。有時甚至視頻是真的,但截頭去尾之後,視頻呈現的內容也可能引起網民的普遍誤讀,就如所謂「太原警察打人」的視頻一樣,後來也出現了反轉的聲音,太原市公安局迎澤分局表示:這是一起典型的涉嫌妨害公務的違法犯罪行為。這樣的「反轉劇」在自媒體時代並不稀奇。有時真相的浮現需要反覆證實和證偽。網民樂於追逐碎片化閱讀,而依法處置需要等一等網路信息的自我凈化。在法定程序上,還需要各方當事人的各自舉證以及各自主張或辯解。即便如此,一個反轉的個案,是無法援引用來否定群眾圍觀拍攝執法的。 或許正因為個案的說服力不強,「平昌公安」還在官微中一口氣列出了七條相關規定,以支持「遇到警察執法,不得隨意拍攝」的觀點。不過筆者按圖索驥,一一查驗了這些法條,卻並未發現有「禁止民眾拍攝執法」的具體規定。 《刑法》首先可以排除。援引「襲警罪」的規定,實在與民眾拍攝執法八竿子打不著——除非拍攝者不但在圍觀拍攝,還以手機或拍攝設備為兇器,對警察實施了暴力! 「平昌公安」顯然也意識到了這一點,其微博寫道:雖然一般群眾拍攝警察執法不會被制止,但如果拍攝行為系「惡意拍攝」,影響執法尊嚴、干擾執法秩序,就會被警察「依法制止」並處罰。 那麼何為「惡意拍攝」或「隨意拍攝」呢?「平昌公安」官微解釋稱:如果警察根據現場情況認為拍攝人員屬於無關人員,且認為拍攝行為干擾了民警的正常執法,如果不服從警察命令,繼續拍攝,那麼就是惡意拍攝行為,就涉嫌觸犯《人民警察法》第35條規定,屬於妨礙執法民警依法執行職務。此外,「平昌公安」官微還引用《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的規定稱:人民警察可以根據警情需要,要求在場無關人員躲避。 強調警察在執法過程中對現場有控制權,這沒問題。但警方對現場的控制,指向的就是對違法行為的控制,對公共秩序的維護。民眾圍觀執法並拍攝,源於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權——這是一項憲法性權利。從遵憲行憲護憲的角度看,拍攝執法的民眾豈能被認定為「無關人員」?警察執法,與行政相對人是一組法律關係;民眾拍攝執法,與執法者是另一組法律關係(監督與被監督關係)。拍攝者自願履行憲法權利,就是這組監督法律關係的「相關者」。 但是,另一方面,民眾也應該注意圍觀拍照應該有邊界意識。拍照不能影響警察的正常執法行為,另外,拍攝的視頻也應力求客觀,尤其是將視頻傳播到媒體或網上,也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當下的全媒體時代, 「人人都有麥克風」已是事實。警民互動的輿論新生態,就建立在這一事實之上。警察執法是公開行為,理當接受公眾的監督。在眾目睽睽之下,在攝像頭的無縫覆蓋之下,警察執法的確不如以往那麼「方便」了。而民眾的監督同時也意味著責任,對事實和真相負責。這正是時代的進步,是促進警方文明執法、開明執法、嚴明執法和透明執法的契機。(來源:新京報 王琳) 網友觀點 我如果不拍攝,豈不是都是你說了算?您那攝像頭又總壞,咋辦? 執法者如此懂法? 這種一知半解的胡說八道,只能糊弄不懂法的普通老百姓…… 先說說如果抓捕毒販警察被報復怎麼辦?抓住從犯視頻發出來讓主犯知道跑了怎麼辦…… 沒有法律規定禁止隨意拍攝 首先,@平昌公安所發微博的題目「遇到警察執法,請不要隨意拍攝,因為法律不允許」就是一種錯誤的論斷。 法律禁止的前提是具有違法行為才可以禁止,現行法律法規並沒有明文規定禁止「隨意拍攝」。再說,隨意這個狀態,屬於心態或者說是人的精神的範疇,作為執法的警察,怎樣來確定? (河南工業大學法學院疑難案件研究中心副主任宋建宇) 拍攝行為本身不存在主觀色彩 拍攝行為本身不存在主觀色彩。如果一定要區別拍攝的行為是否是惡意的,標準在於是否侵犯了他人的隱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非法證據包括二類:一是以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如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侵犯他人隱私)所取得的證據;二是採用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如採取暴力、脅迫、欺詐等方法所獲取的證據。因此,如果偷錄偷拍時沒有違反上述規定,即為取證手段合法。法律對不侵犯他人隱私權的偷錄、偷拍行為尚不禁止,何況在公安部門執法之時。 (河南國銀律師事務所律師夏先園) 公民依法享有監督權但並非無限制 公民享有監督權的表現形式,不單單是語言監督、書面提出批評和意見,還包括拍攝公職人員的執法行為,只要這種拍攝行為未侵犯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人的合法權利,僅僅是督促執法人員文明合法行使職權,是無可厚非的。 但是一旦拍攝內容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安全和秩序、他人隱私、商業秘密等,一般未經批準是不允許拍攝的。 (河南言東方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政偉) 警察執法當有能力「自證清白」 警察執法牽涉多方利益,經常採取強制性措施和秘密調查手段,許多案件還具有相當的「戲劇性」,更容易遭受各方質疑。警察執法存在不宜同步公開的情形,公眾無法通過即時監測方式進行評價。 各地公安機關應當深化規範化建設,切實升級執法理念和執法方式,讓人民群眾能夠感受也相信,警方在每一項執法活動、每一起案件辦理中都在真正維護公平和正義。 (人民日報) 法律不允許?何謂「惡意拍攝」? 更要看到的是這種說法或行為背後的思維,其實質是強調「特殊論」,拒絕接受公眾監督。警方在公眾場合執法,涉密情形並不多見,更多的是公開執法行動,一般情況下並沒有什麼秘密可言。其他公民進行拍攝,客觀上是對警方攝錄的補充,說不定還可以幫上忙。 一些地方公安機關存在這種思維,大概是沒有意識到,在互聯網時代,公民監督的方式已有很大改進。 路遇警察執法,圍觀之餘隨手拍了下來,會不會違法? 6月3日,四川平昌縣公安局的官方微博給出的答案是:法律不允許。該局官微引用法律條文稱,這屬於妨礙執法民警執行職務的行為,人民警察可以口頭警告違法行為人停止違法行為,並將違法行為人傳喚至公安機關處理。 不過,法律界人士認為,平昌公安所引用的規定,與圍觀拍照沒有關聯性,不能作為不允許公民圍觀拍照,監督警察執法過程的法律依據。 隨後,這條微博被刪除。 平昌公安:法律不允許拍攝警察執法 5月30日,一段「太原警察打人」的視頻在網路傳播,引髮網民對辦案民警的質疑。後經查明,這是一起因停車糾紛而引發的妨害公務案件。 針對這一事件,平昌縣公安局官方微博「平昌公安」予以聲援:「遇到警察執法,請不要隨意拍攝,因為法律不允許!」
「平昌公安」的微博
在微博中,「平昌公安」還引用多條法律條文,對群眾是否有權隨意拍攝民警執法過程的問題進行了分析。 「平昌公安」所引法律條文顯示,如果警察根據現場情況認為拍攝人員屬於無關人員,且認為拍攝行為干擾了民警的正常執法,如果不服從警察命令,繼續拍攝,那麼就是惡意拍攝行為,就涉嫌觸犯《人民警察法》第35條規定,屬於妨礙執法民警依法執行職務。 該微博稱,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第18條規定,人民警察可以口頭警告違法行為人停止違法行為,並將違法行為人傳喚至公安機關處理。 該微博還稱,如遇到暴力抗法,根據《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等規定,人民警察可以徒手或使用警械、武器,將違法行為人和犯罪嫌疑人制服。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第18條規定:違法犯罪行為人不聽從公安民警口頭制止的,公安民警可以將其傳喚至公安機關處理;違法犯罪行為人不聽從公安民警口頭制止,並實施暴力行為的,公安民警應當根據本規程的有關規定,採取相應處置措施。 「平昌公安」的上述微博信息被轉發6300餘次,評論近3000條,此後不久,該信息被刪除。 法律學者:拍攝執法過程是行使監督權 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學博士毛立新認為,平昌公安所引用的法條,內容都是規定對於妨礙公務的行為,尤其是暴力抗法的行為,公安機關有權制止並給予一定的處罰。這與群眾圍觀拍照沒有任何關聯性,而絕大多數情況下,公眾的圍觀拍照也不會妨礙到執法行為的正常進行。 武漢大學法學院一位副教授也表示,平昌公安所引用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等條文,是公安機關的內部操作規程,能否用來約束外部相對人,還有待商榷。此外,上述規定所規範的對象都是違法犯罪的行為人,並沒有提及旁觀人群,因此不能作為不允許公民圍觀拍攝警察執法過程的法律依據。 毛立新說,憲法第41條規定,我國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意見、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尤其是警方的這種公開的執法行為,它必須是透明地接受監督。此外,為了行使這種監督權,公民還有一定的信息收集權和發布權。 毛立新指出,在手機可以隨手拍的時代,執法機關的行為無時無刻不在公民的監督之下,甚至其執法過程也會被拍錄下來。「這是時代發展的產物,執法機關只能接受這種變化,而不能抗拒,更不能排斥公民的監督。」轉載請註明來源:中國網浪潮新聞 ? 警察執法,公民究竟該不該拍照?
推薦閱讀:
※警察隊伍是否應該進行相關改革以應對日益惡化的治安形勢和與日俱增的暴力恐怖主義活動?
※林正英是怎樣從白天抓賊晚上捉鬼一個道士變成警察的?
※「一泡尿致死事件」中黑警的記者,請管好自己的JB
※3歲男孩和狗狗意外失蹤,警察空中搜索後,竟在深林看到暖心一幕
※作為法律從業人員,獨立承辦的第一個案件是什麼?結果怎麼樣?有什麼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