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執法,公民究竟該不該拍照?

  5月30日,一段「太原警察打人」的視頻在網路傳播,引髮網民對辦案民警的質疑。後經查明,這是一起因停車糾紛而引發的妨害公務案件。針對這一事件,四川平昌縣公安局官方微博「平昌公安」予以聲援:「遇到警察執法,請不要隨意拍攝,因為法律不允許!」

  這一聲棒喝引來不少圍觀群眾。圍觀何以能改變中國?很大程度上就是因為圍觀群眾人人都有攝像頭,這讓第三方在網路輿論場上還原現場成為可能。在一個缺乏互信的社會中,選擇相信「有圖有真相」是一種必然。如果圍觀不能拍攝,通過圍觀來促進執法公正的意義也就失去了。   當然,任何事物都有利有弊。網路輿論場提供了海量的信息,也不可避免會夾帶一些惡意攻擊執法者的視頻或文字。有時甚至視頻是真的,但截頭去尾之後,視頻呈現的內容也可能引起網民的普遍誤讀,就如所謂「太原警察打人」的視頻一樣,後來也出現了反轉的聲音,太原市公安局迎澤分局表示:這是一起典型的涉嫌妨害公務的違法犯罪行為。這樣的「反轉劇」在自媒體時代並不稀奇。有時真相的浮現需要反覆證實和證偽。網民樂於追逐碎片化閱讀,而依法處置需要等一等網路信息的自我凈化。在法定程序上,還需要各方當事人的各自舉證以及各自主張或辯解。即便如此,一個反轉的個案,是無法援引用來否定群眾圍觀拍攝執法的。   或許正因為個案的說服力不強,「平昌公安」還在官微中一口氣列出了七條相關規定,以支持「遇到警察執法,不得隨意拍攝」的觀點。不過筆者按圖索驥,一一查驗了這些法條,卻並未發現有「禁止民眾拍攝執法」的具體規定。   《刑法》首先可以排除。援引「襲警罪」的規定,實在與民眾拍攝執法八竿子打不著——除非拍攝者不但在圍觀拍攝,還以手機或拍攝設備為兇器,對警察實施了暴力!   「平昌公安」顯然也意識到了這一點,其微博寫道:雖然一般群眾拍攝警察執法不會被制止,但如果拍攝行為系「惡意拍攝」,影響執法尊嚴、干擾執法秩序,就會被警察「依法制止」並處罰。   那麼何為「惡意拍攝」或「隨意拍攝」呢?「平昌公安」官微解釋稱:如果警察根據現場情況認為拍攝人員屬於無關人員,且認為拍攝行為干擾了民警的正常執法,如果不服從警察命令,繼續拍攝,那麼就是惡意拍攝行為,就涉嫌觸犯《人民警察法》第35條規定,屬於妨礙執法民警依法執行職務。此外,「平昌公安」官微還引用《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的規定稱:人民警察可以根據警情需要,要求在場無關人員躲避。   強調警察在執法過程中對現場有控制權,這沒問題。但警方對現場的控制,指向的就是對違法行為的控制,對公共秩序的維護。民眾圍觀執法並拍攝,源於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權——這是一項憲法性權利。從遵憲行憲護憲的角度看,拍攝執法的民眾豈能被認定為「無關人員」?警察執法,與行政相對人是一組法律關係;民眾拍攝執法,與執法者是另一組法律關係(監督與被監督關係)。拍攝者自願履行憲法權利,就是這組監督法律關係的「相關者」。   但是,另一方面,民眾也應該注意圍觀拍照應該有邊界意識。拍照不能影響警察的正常執法行為,另外,拍攝的視頻也應力求客觀,尤其是將視頻傳播到媒體或網上,也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當下的全媒體時代, 「人人都有麥克風」已是事實。警民互動的輿論新生態,就建立在這一事實之上。警察執法是公開行為,理當接受公眾的監督。在眾目睽睽之下,在攝像頭的無縫覆蓋之下,警察執法的確不如以往那麼「方便」了。而民眾的監督同時也意味著責任,對事實和真相負責。這正是時代的進步,是促進警方文明執法、開明執法、嚴明執法和透明執法的契機。(來源:新京報 王琳) 網友觀點   我如果不拍攝,豈不是都是你說了算?您那攝像頭又總壞,咋辦?   執法者如此懂法?   這種一知半解的胡說八道,只能糊弄不懂法的普通老百姓……   先說說如果抓捕毒販警察被報復怎麼辦?抓住從犯視頻發出來讓主犯知道跑了怎麼辦…… 沒有法律規定禁止隨意拍攝   首先,@平昌公安所發微博的題目「遇到警察執法,請不要隨意拍攝,因為法律不允許」就是一種錯誤的論斷。   法律禁止的前提是具有違法行為才可以禁止,現行法律法規並沒有明文規定禁止「隨意拍攝」。再說,隨意這個狀態,屬於心態或者說是人的精神的範疇,作為執法的警察,怎樣來確定?   (河南工業大學法學院疑難案件研究中心副主任宋建宇) 拍攝行為本身不存在主觀色彩   拍攝行為本身不存在主觀色彩。如果一定要區別拍攝的行為是否是惡意的,標準在於是否侵犯了他人的隱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非法證據包括二類:一是以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如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侵犯他人隱私)所取得的證據;二是採用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如採取暴力、脅迫、欺詐等方法所獲取的證據。因此,如果偷錄偷拍時沒有違反上述規定,即為取證手段合法。法律對不侵犯他人隱私權的偷錄、偷拍行為尚不禁止,何況在公安部門執法之時。   (河南國銀律師事務所律師夏先園) 公民依法享有監督權但並非無限制   公民享有監督權的表現形式,不單單是語言監督、書面提出批評和意見,還包括拍攝公職人員的執法行為,只要這種拍攝行為未侵犯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人的合法權利,僅僅是督促執法人員文明合法行使職權,是無可厚非的。   但是一旦拍攝內容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安全和秩序、他人隱私、商業秘密等,一般未經批準是不允許拍攝的。   (河南言東方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政偉) 警察執法當有能力「自證清白」   警察執法牽涉多方利益,經常採取強制性措施和秘密調查手段,許多案件還具有相當的「戲劇性」,更容易遭受各方質疑。警察執法存在不宜同步公開的情形,公眾無法通過即時監測方式進行評價。   各地公安機關應當深化規範化建設,切實升級執法理念和執法方式,讓人民群眾能夠感受也相信,警方在每一項執法活動、每一起案件辦理中都在真正維護公平和正義。   (人民日報) 法律不允許?何謂「惡意拍攝」?   更要看到的是這種說法或行為背後的思維,其實質是強調「特殊論」,拒絕接受公眾監督。警方在公眾場合執法,涉密情形並不多見,更多的是公開執法行動,一般情況下並沒有什麼秘密可言。其他公民進行拍攝,客觀上是對警方攝錄的補充,說不定還可以幫上忙。   一些地方公安機關存在這種思維,大概是沒有意識到,在互聯網時代,公民監督的方式已有很大改進。   路遇警察執法,圍觀之餘隨手拍了下來,會不會違法?   6月3日,四川平昌縣公安局的官方微博給出的答案是:法律不允許。該局官微引用法律條文稱,這屬於妨礙執法民警執行職務的行為,人民警察可以口頭警告違法行為人停止違法行為,並將違法行為人傳喚至公安機關處理。   不過,法律界人士認為,平昌公安所引用的規定,與圍觀拍照沒有關聯性,不能作為不允許公民圍觀拍照,監督警察執法過程的法律依據。   隨後,這條微博被刪除。 平昌公安:法律不允許拍攝警察執法   5月30日,一段「太原警察打人」的視頻在網路傳播,引髮網民對辦案民警的質疑。後經查明,這是一起因停車糾紛而引發的妨害公務案件。   針對這一事件,平昌縣公安局官方微博「平昌公安」予以聲援:「遇到警察執法,請不要隨意拍攝,因為法律不允許!」

「平昌公安」的微博

  在微博中,「平昌公安」還引用多條法律條文,對群眾是否有權隨意拍攝民警執法過程的問題進行了分析。   「平昌公安」所引法律條文顯示,如果警察根據現場情況認為拍攝人員屬於無關人員,且認為拍攝行為干擾了民警的正常執法,如果不服從警察命令,繼續拍攝,那麼就是惡意拍攝行為,就涉嫌觸犯《人民警察法》第35條規定,屬於妨礙執法民警依法執行職務。   該微博稱,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第18條規定,人民警察可以口頭警告違法行為人停止違法行為,並將違法行為人傳喚至公安機關處理。   該微博還稱,如遇到暴力抗法,根據《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等規定,人民警察可以徒手或使用警械、武器,將違法行為人和犯罪嫌疑人制服。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第18條規定:違法犯罪行為人不聽從公安民警口頭制止的,公安民警可以將其傳喚至公安機關處理;違法犯罪行為人不聽從公安民警口頭制止,並實施暴力行為的,公安民警應當根據本規程的有關規定,採取相應處置措施。   「平昌公安」的上述微博信息被轉發6300餘次,評論近3000條,此後不久,該信息被刪除。 法律學者:拍攝執法過程是行使監督權   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學博士毛立新認為,平昌公安所引用的法條,內容都是規定對於妨礙公務的行為,尤其是暴力抗法的行為,公安機關有權制止並給予一定的處罰。這與群眾圍觀拍照沒有任何關聯性,而絕大多數情況下,公眾的圍觀拍照也不會妨礙到執法行為的正常進行。   武漢大學法學院一位副教授也表示,平昌公安所引用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等條文,是公安機關的內部操作規程,能否用來約束外部相對人,還有待商榷。此外,上述規定所規範的對象都是違法犯罪的行為人,並沒有提及旁觀人群,因此不能作為不允許公民圍觀拍攝警察執法過程的法律依據。   毛立新說,憲法第41條規定,我國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意見、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尤其是警方的這種公開的執法行為,它必須是透明地接受監督。此外,為了行使這種監督權,公民還有一定的信息收集權和發布權。   毛立新指出,在手機可以隨手拍的時代,執法機關的行為無時無刻不在公民的監督之下,甚至其執法過程也會被拍錄下來。「這是時代發展的產物,執法機關只能接受這種變化,而不能抗拒,更不能排斥公民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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