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花視角】劉程:美國跨族群婚姻的經驗分析與理論模型

An empirical study of interethnic marriages in the USA and the relevant theoretical models

【作者簡介】劉程,上海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博士。

【摘要】跨族群通婚現象的持續增多,正成為美國族群關係發展的新動態之一。美國的跨族群婚姻在西部各州更為普遍,並呈現出族群層級結構特徵。跨族群婚姻機會主要受到性別、人力資本、經濟地位等個體特質以及族群人口規模與分布狀況、群體規範與文化傳統、地方性婚姻市場等結構約束的影響。學術界主要提出了 「副產品」假設、地位交換模型、搜尋/互動模型、均衡匹配與婚姻市場模型等關於跨族群婚姻的理論解釋,但這一領域尚存在關於其影響機制、婚姻質量、社會後果等方面的爭議。

【關鍵詞】跨族群婚姻; 族群關係; 地位交換模型; 搜尋/互動模型; 均衡匹配與婚姻市場模型

【基金項目】上海社會科學規劃課題 「流動人口永久遷移意願的分化機制及政策支持體系研究」(2017ESH003) 階段成果。

「跨族群婚姻」指的是來自不同族群背景的人口通過合法婚姻組建家庭的社會現象。在歷史上相當長的時期內,跨族群婚姻是被美國及各州政府明令禁止的。二戰後,隨著不斷高漲的新移民潮的到來,美國跨族群通婚的參與人數和社會認可度均不斷增加,引發了各界廣泛的關注。對於美國跨族群婚姻的經驗分析與理論探討,不僅可以透視西方社會的族群關係動態,而且對於促進處於「大流動」時代的當代中國不同社會群體 (民族、戶籍等) 之間的和諧關係也具有重要啟示。

一、美國跨族群婚姻的發展歷程

美國的跨族群婚姻現象早在《美國農夫信札》(1782) 中就已被提及。但是,在很長時期內,美國及各州政府對跨族群婚姻是持明確反對態度的。早在1661年,馬里蘭州就出台了《反異族通婚法》 (Antimiscegenation Laws),禁止自由人與奴隸、白人與黑人通婚。到了20世紀20年代,已相繼有38個州出台類似法律。這些法律嚴格劃分了種族和社會界限,塑造了美國社會的種族認同和族群地位等級。事實上,不僅黑人被禁止與美國白人通婚,而且亞裔等其他族群也是如此。這在 《加州民法典》 (California Civil Code,1880)、 《排華法案》 (Chinese Exclusion Act,1882)、 《凱布爾法》(Cable Laws,1922) 等法律中均有體現。

但在二戰之後,美國社會對於跨族群婚姻的態度逐漸發生改變。先是加州法院在1948年10月在「佩雷斯訴利波爾德」 (Perez v. Lippold) 案中承認了白人男子利波爾德和黑人女子戴維斯的婚姻有效性。此後,有13個州陸續廢除了反異族通婚法律。1967年6月12日,美國最高法院在裁決 「洛文訴弗吉尼亞」 (Loving vs. Virginia) 案之後正式廢除了弗吉尼亞州禁止白人與其他種族通婚的法令,從而在全國範圍內承認了跨族群婚姻的合法性。此後,美國其他16個州也陸續廢除反異族通婚法,最終由亞拉巴馬州在2001年完成了美國各州全部廢除反異族通婚法的目標。縱觀歷史,美國從未出台過反異族通婚法的州僅有12個。由此可見,美國的跨族群婚姻之路可謂艱辛。但無論如何,反異族通婚法的最終廢除,打破了跨族群婚姻的制度枷鎖。而隨著來自拉美裔、亞裔、西語裔的新移民浪潮來臨,美國的跨族群婚姻自20世紀後葉以來經歷了快速的增長。

二、美國跨族群婚姻的現狀與特徵

自20世紀後葉 (尤其是進入新世紀) 以來,美國不同族群人口之間的通婚 (同居) 現象持續增加,已經成為廣受關注的社會現象之一。與此同時,社會公眾對跨族群婚姻的認可度也在不斷提高。不過,跨族群婚姻在不同地區、不同族群等之間仍然存在廣泛的差異。

其一,跨族群婚姻增長迅速,但仍然不是社會主流。美國人口普查局開展的2010年「美國社區調查」 (ACS2010) 數據顯示2010年,美國新婚夫婦中跨族群婚姻的比例已經增加到了15.1%,這一比例是1980年 (6.7%) 的兩倍多; 在已有的已婚夫婦中,跨族群婚姻的比例也已達到8.4%,而在1980年的這一數據僅為3.2%。不過,從總體數據來看,族群內部的通婚模式才是社會主流。在美國2010年所有新婚夫婦中,純白人夫妻佔62. 0%,純西班牙裔夫妻佔11.1%,純黑人夫妻佔7.7%,純亞裔夫妻佔3.5%。

其二,跨族群通婚存在地域差異,在西部各州更為普遍。「美國社區調查」 (ACS,2008-2010)數據顯示: 在2008-2010年間,美國西部的新婚夫婦中有 21. 8% 是跨族群的,而在美國南部、東北部和中西部分別是13.9%、12.6%和 11.1%。從各州差異來看,夏威夷州有高達42.4% 的新婚夫婦屬於跨族群婚姻,其他跨族群婚姻佔比超過20%的州全部在密西西比河以西。

其三,不同種族在跨族群通婚模式上呈現出層級結構。據統計: 在2010年選擇跨族群通婚的人口中,亞裔以27.7% 的比例位居首位,緊隨其後的是西班牙裔 (25.7%)、黑人(17.1%)、白人(9.4%)。從結合模式來看,白人-西班牙裔通婚的比例最高 (佔43.3%),白人-亞裔通婚的比例佔14.4%,白人-黑人通婚的比例佔11.9%,其他混合類型佔30.4%。

其四,社會公眾對跨族群婚姻的認可度也在不斷提高。蓋洛普 (Gallup) 關於白人與黑人之間跨族群通婚的態度調查顯示: 美國民眾對此持肯定態度的在1958年時僅佔4%,在1968年時增至20%,1978 年增至36%,1997年增至 64%,到2007 年時上升到77%。皮尤研究中心 (Pew Research Center) 的數據也顯示: 這一比例在2010年更是達到了83%。

三、跨族群婚姻的決定機制: 個體體質與結構約束

雖然族群內婚姻仍是美國社會的主流,但跨族群婚姻不斷增多也是既成事實。這涉及到一個重要的理論問題: 選擇族群內婚姻還是跨族群婚姻、選擇跨族群婚姻的何種結合模式,究竟是由什麼因素決定的? 既有研究發現主要包括兩種機制,即個體特質與結構約束。

(一) 個體特質

1. 性別因素。美國跨族群通婚機會存在顯著的 「性別非對稱性」 (gender asymmetries) 特徵。比如,對於美國黑人群體而言,男性選擇跨族群通婚的比例要遠高於女性。ACS2010數據分析顯示:在2010年美國新婚夫婦中,有23.6% 黑人男性與非黑人女性結婚,而黑人女性跨族群通婚的比例則僅為9.3%——這使得黑人女性幾乎成為跨族群通婚幾率最小的群體。但與黑人群體有所不同的是,亞裔女性跨族群通婚的比例則遠遠高於亞裔男性。

2. 世代、年齡與居留時間。經驗研究顯示:第一代移民往往更多選擇族群內婚姻,但移民後代則完全不同。選擇跨族群通婚的第一代亞裔女性約為18%,第二代達到35%左右,第三代則增加到40%。同樣,第一代西班牙裔女性選擇跨族群通婚的佔8%左右,第二代增加到25%,第三代則達到34%左右。有學者認為,這是因為在美國本土出生的移民後代能夠習得更多具有美國特質的人力資本(US-specific human capital)。此外,還有研究發現: 越早抵達美國、在美國居住時間越長、結婚年齡越晚,則越有可能發生跨族群通婚。

3. 人力資本 (高等教育與語言能力)。研究發現: 教育同時影響到人們跨族群通婚的 「偏好」和 「機會」。一是教育會影響個人偏好。世俗化教育 (如學校教育) 存在 「文化適應效應」,會增強跨族群婚姻偏好,而宗教式教育則會降低人們對跨族群婚姻的偏好。二是高等教育的普及,削弱了人們對原有家庭和社區的依戀以及對出生地與族群文化的依附性認同。三是受教育水平影響到潛在婚姻市場的規模和擇偶機會。對於接受過高等教育的人群而言,往往會傾向於將相同或相似受教育程度的人 (即使來自於不同族群背景) 作為潛在婚配對象。此外,還有一些研究認為: 熟練的語言技能會弱化選擇族群內婚姻的幾率。

4. 職業與經濟地位。早在1940年,羅伯特·K·默頓 (Robert K. Merton) 就發現: 在與美國白人跨族群通婚的非洲裔男性移民中,絕大多數都是經濟收入較高和職業地位較高的人群。這一特徵在此後關於西班牙裔、亞裔等少數族群移民的跨族群婚姻研究中也得到證實。ACS2010數據也顯示: 亞裔丈夫與白人妻子、白人丈夫和亞裔妻子婚配模式的年收入中位數分別達到71800美元和70952美元,遠高於美國人口平均水平。

5. 參軍和參戰經歷。許多研究發現: 參軍和參戰經歷促成了眾多 「戰爭新娘」 (war - bride)的出現,它也是影響美國跨族群婚姻的重要因素。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 參軍/參戰經歷讓軍人置身於一個充滿族群異質性的環境,從而有更大機會接觸到跨族群潛在婚配對象。

(二) 結構約束

人們的婚姻匹配過程同時也受到各種結構條件的約束。這是因為,這些結構約束決定了處在婚姻暴露期的候選人實際可接觸到的對象的規模與範圍,以及他們在擇偶過程中通常會遵循的文化價值觀念、道德、法律規範等。

1. 族群人口規模、地理分布與性別構成。許多研究發現: 族群人口規模與跨族群婚姻存在顯著的負向關係 (族群人口規模越大,則潛在同族群婚配對象越多,所以會抑制跨族群婚配傾向)。此外,居住地理位置越集中的族群,選擇族群內婚姻的可能性越大。比如,加利福尼亞州的亞裔人口、紐約的猶太裔人口的族內婚姻現象就相當普遍。再者,跨族群婚姻機會還與族群人口性別構成存在密切關係。

2. 群體規範與文化傳統。社會成員總是在社會文化與心理上歸屬於特定社會群體 (如族群),其群體規範與文化傳統也會影響到人們的婚姻選擇。它集中體現為婚姻傳統與宗教習俗兩種因素。比如,在印度裔、巴基斯坦裔和沙烏地阿拉伯裔等存在早婚或 「家庭包辦」婚姻等文化傳統的族群中,會更容易出現族群內婚姻 (而不是跨族群婚姻)。再如,對於穆斯林教徒、印度教教徒、佛教徒、東正教教徒等群體而言,傳統的宗教習俗也會降低他們選擇跨族群通婚的幾率。

3. 地方性婚姻市場。人們在尋找配偶時並不總是局限於特定宏觀的地域範圍,同時,他們也非常關注微觀的功能性場所 (或地方性婚姻市場)。以學校為例,是否進入大學求學、進入何種院校、就讀何種專業都會影響到選擇跨族群婚姻的機會(如進入天主教大學就會失去很多與異族青年接觸的機會)。此外,跨族群通婚機會還與族群居住隔離程度有關。

4. 法律政策。法律政策會影響到社會對種族問題的寬容程度、接納水平以及少數族群人口的社會形象等,因此它也是跨族群婚姻的重要結構性條件。通常,當法律政策明確抵制 (甚至嚴懲) 異族人口親密交往時,跨族群婚姻就會相對較少。

四、跨族群婚姻匹配的理論解釋

跨族群婚姻同時受到個體特質與結構約束的影響,那麼,該如何理解其跨族群婚姻的匹配過程呢? 對此,學者們提出了四種主要的理論解釋,即「副產品」假設 (By - product Hypothesis)、地位交換型(Status Exchange Model)、搜尋/互動模型(Search/Interaction Model)、均衡匹配與婚姻市場模型 (Equilibrium Sorting and the Market for Marriage)。其中,前兩者是社會學範疇的理論模型,而後兩者則發源於經濟學的研究。

(一) 「副產品」假設

婚姻匹配的 「副產品」假設認為: 每個社會成員都具有多種個人特質,而這些特質往往是彼此關聯的 (如受教育程度與經濟地位通常高度一致)。人們在婚配過程中總是傾向於尋找與自己某些特質相似的對象 ( 「同類婚」傾向)。跨族群婚姻應該從 「結果」視角 (而不是 「過程」視角)來加以理解。換言之,跨族群婚姻本質上只是人們在某一個或幾個維度上尋求同類婚過程的 「副產品」(無意識結果),而不是有意為之的結果。

這一假設在肯尼迪的研究中得到一定程度的證實。肯尼迪的研究發現: 跨族群婚姻往往發生在具有相似/相同信仰的族群之間,比如義大利人與波蘭人之間 (大多是天主教徒)、匈牙利人與俄羅斯人之間 (大多是猶太教徒)。肯尼迪認為,這實質上只是宗教信仰發揮作用的一種「副產品」。近來,一些使用對數線性模型等複雜統計方法的研究也證實這一觀點,即: 對於宗教信仰差異懸殊的人而言,其婚姻邊界往往是非常清晰和難以穿透的。「副產品」假設認為跨族群通婚是人們追求 「同類婚」過程的無意識後果,但它明顯缺乏對理性選擇行為與外在環境變數的充分考慮。

(二) 地位交換模型

婚姻匹配的 「地位交換模型」來自於金斯利·戴維斯 (Kingsley Davis) 和默頓的開創性研究。默頓、戴維斯提出: 美國社會的婚姻匹配過程也存在著社會經濟地位與種族地位的交換過程,尤其是在白人 (種族地位較高) 與黑人 (種族地位較低)之間的通婚更是如此。

「地位交換模型」認為: 個體可以被視為一系列特徵向量的組合,包括性別、外表、幽默感、身高體重、種族、家庭財富,等等。這些特徵被視為婚姻市場中個體的 「價值」所在,同時,在婚配過程中它也是一種 「社會成本」。比如,跨族群通婚中少數族群身份就是一種社會成本。白人往往被視為種族地位最高的社會群體,因此,白人與其他族群通婚對自己而言是付出 「種族代價」,但對對方而言則是收穫 「種族價值」。因此,跨族群通婚的白人需要獲得更高社會經濟地位等來予以補償。唯如此,婚配過程才能達到 「均衡狀態」。當然,地位交換論還有一些其他衍生版本,如外貌吸引力、文化參與等因素。

地位交換論的觀點得到了許多經驗研究的證實。比如,美國白人女性與亞裔或黑人男性通婚時,通常比她們與白人男性通婚時更易出現 「教育上嫁婚姻」 (educational hypergamy) 現象。事實上,美國白人與黑人、白人與墨西哥裔之間的跨族群通婚過程是與地位交換理論最吻合的。但是,這一理論也無法解釋很多社會現象,比如,為什麼選擇跨族群婚姻的黑人的平均教育水平要低於族群內婚姻的黑人? 而且,這一理論是否適用於各少數族裔人口之間的婚配過程也是存疑的。

(三) 搜尋/互動模型

「搜尋/互動模型」來自於經濟學的研究。這一模型假定: 人們沒有婚姻對象的特定種族偏好,而僅僅受制於可接觸的互動對象的數量。在婚姻搜尋過程中,當一位男性 (或女性) 隨機遇到一位女性 (或男性),若雙方都同意繼續交往,則意味著與對象通婚的可能性超過保留效用水平 (reservation level)。若有一方不同意,則他們需要進入到新的搜尋階段。這一模型還假定: 這一搜尋博弈過程中不存在 「旁支付」 (side payment) 和討價還價 (bargaining) 問題。而且,所有人都是風險中立的 (risk neutral),具有一般水平的折現率(discount factor),並希望預期效用 (expected utilities) 最大化。假定其他條件不變,倘若提高特定少數族群成員的平均效用水平,則能增加其跨族群通婚的發生率。同時,控制平均水平、但增加變化性 (即增加更多極端值),也能增加跨族群通婚的發生率。這個模型還預測: 與少數族群低頻度的互動、高社會成本的混處,都會降低白人與少數族裔人口之間跨族群通婚的幾率。

但是,羅蘭·G·弗賴爾基於適婚對象隨機匹配的跨族群婚姻搜尋/互動模型發現: 這一模型過高地估計了現實生活中可能真實發生的跨族群通婚幾率。而且,它也無法準確地耦合跨族群通婚隨時代變化的趨勢。

(四) 均衡匹配與婚姻市場模型

婚姻市場模型最初由加里·S·貝克爾 (Gary S. Becker) 提出。這一理論是建立於 「家庭生產」基礎上的,主要分析婚姻市場與最優匹配的產生條件。這一模型假定: 家庭能夠生產出諸如子女養育、聲望、社會地位、家庭陪伴、情感依戀等產出,所以人們通常會願意組建家庭。不過,它同時也包括了三種類型的投入: 帶入市場中的投入(經濟投入); 時間投入; 環境變數,包括對待跨族群婚姻和生兒育女的態度等。此外,人們還面臨著工資收入、可支配時間、家庭財富等外部條件約束。在婚姻匹配過程中,當兩個人結合時的產出超過他們保持單身時的效用總和時,就有可能會選擇結婚。這種將產出總和最大化的匹配,正是婚姻市場 「均衡匹配」的表現。

在現實生活中,每個人都有族群身份、受教育水平、外表、性格等特質,而關鍵在於這些特質之間屬於 「替代」關係 (substitutes) 還是 「互補」關係 (complements)。對於某個個體而言,如果這些特質之間是 「替代」關係,則會傾向於和自身特質不同的對象結婚。而如果這些特質之間是「互補」關係,則會傾向於和自身有相同特質的對象結婚。在跨族群婚姻中,當族群身份相較於低教育水平而言是家庭產出的更大損失時,人們往往會選擇族群內部通婚。相反,當族群身份相較於低教育水平而言是次要的損失時,人們就很可能會選擇跨族群通婚。此時,族群內通婚仍然更為普遍,因為族群身份在跨族群婚姻中畢竟仍是一種社會成本(損失),但選擇跨族群通婚的社會成員往往會是受教育水平較高者。

這一理論很好地解釋美國跨族群婚姻的歷史變化情況。在1880~1960年間,由於法律規定和文化傳統等限制,跨族群婚姻較為少見。但在1960年之後,隨著民權運動等社會變革的發生,族群身份較之於其他特質變得不再那麼重要,這就導致了跨族群婚姻的激增。雖然這一理論也存在一些不足之處,但它卻是得到歷時數據資料確切證實的理論模型。

五、關於美國跨族群婚姻研究的若干爭議

關於美國跨族群婚姻的經驗分析與理論探討仍在繼續,但這一領域的研究仍有許多不足,如在描述婚姻模式和趨勢時缺少標準化的方法、理論和實證的契合不太緊密。同時,這一領域尚有許多理論爭議,尤其是跨族群婚姻的影響機制、婚姻質量、社會後果等。

一是關於影響機制的爭議。上述理論模型雖然初步闡釋了跨族群婚姻的匹配機制問題,但它們都各有理論盲點。「副產品」假設認為跨族群通婚是人們追求 「同類婚」過程的無意識後果,但它明顯缺乏對理性選擇行為與外在環境變數的充分考慮,顯然無法解釋1967年後跨族群通婚現象持續增加的社會現實。「地位交換模型」雖然被廣泛用於解釋跨族群婚姻中各地位要素之間的交換過程,但它對少數族裔人口之間的跨族群婚姻缺乏解釋力。「搜尋/互動模型」闡釋了人們是如何通過大量博弈和權衡等過程找到婚配對象的,但它明顯過高地估計了現實中跨族群婚姻的發生率。「均衡匹配與婚姻市場模型」可以較好地解釋美國跨族群婚姻的歷史變化趨勢,但它與 「地位交換模型」、「搜尋/互動模型」一樣理性意味過濃,而現實中大多數的婚姻首先仍然是建立於愛情基礎之上的。關於跨族群婚姻的匹配過程與影響機制問題的討論仍在繼續,如何整合這些理論仍將是一個需要努力的方向。

二是關於婚姻質量 (尤其是婚姻穩定性) 的爭議。一些研究認為,在同族群婚姻中,夫妻雙方具有更多共同點,因此婚姻關係更加穩定。相反,在跨族群婚姻中,由於夫妻雙方存在族群身份、文化傳統等差異,因而往往會經歷更多衝突、且可獲取的社會支持較少。關於跨族群婚姻持久性的研究顯示: 在結婚十年之後,美國跨族群夫婦有41%的出現分居/離婚,而族群內通婚夫婦則只佔31%。不過,也有一些研究發現: 跨族群夫妻的婚姻滿意度與同族群夫妻之間並無明顯差異。對於一些族群而言 (如西班牙裔移民),跨族群婚姻者的關係滿意度甚至會高於同族群婚姻者。而更多學者的觀點是: 不能簡單地認為 「跨族群婚姻的穩定性弱於族群內婚姻」,跨族群婚姻的穩定性是由多種因素共同決定的。

三是關於社會後果的爭議。跨族群婚姻被很多學者視為不同族群之間社會距離縮短和社會融合的重要標誌。對於跨族群婚姻現象的增多,一些學者樂觀地認為: 它標誌美國族群邊界的模糊化以及不同族群之間高水平的結構性融合。但也有研究指出: 跨族群婚姻並不必然意味著來自不同族裔人口的完全接納,而跨族群婚姻相對較弱的穩定性正是其重要證據。事實上,很多研究證實: 族群邊界意識仍然在美國的擇偶過程中始終發揮著重要作用,跨族群婚姻對不同族群背景人口所帶來的影響存在很大差異。更有學者指出: 跨族群婚姻會加劇地位劣勢群體的 「婚姻擠壓」 (marriage squeeze)問題與社會不平等趨勢。

編輯說明:文章來源於《雲南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8年第1期。原文和圖片版權歸作者和原單位所有。篇幅限制,注釋從略。

編 輯:王東昕 李春亭 吳 鵬 賈淑鳳

編輯助理:胡煦暉 彭 波


推薦閱讀:

結婚後不想與公婆住一起怎麼辦?
怎樣嫁給富裕的外國人?
八字看男女婚姻好壞、出軌與否等訊息
沈一君:給外遇婚姻開藥方
不要彩禮的姑娘,你們敢娶嗎?

TAG:經驗 | 婚姻 | 美國 | 理論 | 模型 | 族群 | 視角 | 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