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徹:香港的「一把手」將如何接受監督(東方早報 2008-7-7)

早報短評 |香港的「一把手」將如何接受監督2008-7-7 2:17:22沈徹據中新社7月4日電,《二○○八年防止賄賂(修訂)條例》當日在香港特區政府憲報刊登並即時生效。特區政府發言人對此評論,此次修訂,旨在將《防賄條例》部分條文的適用範圍涵蓋至行政長官:行政長官向他人索取或接受賄賂以及向行政長官行賄均屬犯罪;任何現任或前任行政長官,若其生活水準或控制的財產與其薪俸不相稱,而又未能向法庭作圓滿解釋,亦將觸犯法例。廉政公署若在調查後有理由懷疑行政長官觸犯了《防賄條例》,可由律政司決定是否起訴、是否將案件轉介立法會,並由立法會決定是否彈劾行政長官。對內地讀者來說,看了這條看似簡單的新聞,會產生這樣的疑問:為什麼此前行政長官未被納入《防賄條例》約束與規管的範圍?為什麼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的香港廉政公署能被授權調查行政長官本身?通常我們認為,只有來自權力外部並與之獨立平行的監督與制衡才能最有效地制約這種權力,為什麼此次由香港政府行政分支提出並經立法分支通過的修例,卻似乎隱含了由行政分支監察自身的意味?根據《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並對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負責;香港特區政府並不具有任何任免行政長官的權力。因此,特區政府在修例草案說明中特彆強調,「必須考慮到行政長官在香港特區的獨特憲制地位」。另一方面,基本法已規定了行政長官廉潔奉公的操守要求、財產申報機制與彈劾機制,行政長官作為公民之一,也必然應受特區普通法不得接受賄賂的條文制約,防貪機制與某些國家和地區相比已屬嚴格。但為了彰顯政治家的高標準要求以及順應民意,香港現任行政長官曾蔭權在任內首份施政報告中便已明確承諾,「作為行政長官,我同樣接受防賄規範」,同意採取進一步措施,在基本法框架內將防賄條例某些條文適用至行政長官這一職位。在修例後取得對行政長官監督和特別調查權的香港廉政公署並不隸屬於政府公務員架構,而是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全權獨立處理特區一切反貪污的工作。廉署於1974年2月15日成立,並在成功引渡和調查涉嫌貪污卻潛逃回英國匿居的總警司葛柏後,大大增強了香港市民反對當時社會上普遍存在的貪污風氣的信心和熱情。此後,廉署繼續致力於調查、預防和教育三管齊下打擊公職人員與私營機構的貪污罪行。可以說,今日香港廉潔的公務員隊伍和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已稱譽海外,成為香港在全球競爭中的重大優勢乃至於香港的制度特色和核心價值之一,而廉署在建構香港廉潔社會的過程中更是扮演了居功至偉的中流砥柱角色。雖然有數名立法會議員質疑廉署調查特首時可能出現角色衝突,但正因廉政公署的良好聲譽,以及《基本法》明確規定了廉政公署的獨立性(「廉政公署對行政長官這一職位而非擔任該職位的個人負責」),因此特區政府在修例草案說明中聲稱,「廉政公署是調查行政長官涉嫌觸犯貪污罪行的最適當機關」,「沒有必要成立另一個機構調查關於行政長官的貪污投訴」。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說過:「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歷史證明,面對權力對人的天然侵蝕與腐化力量,在制度缺失的情況下,幻想掌權者提高自身道德修養從而自覺運用權力為民眾服務,如果不是幼稚的想法,至少也是冒險的假設。生長於法製成熟完善、施政透明社會中的香港民眾對此已有共識和深刻理解。從這個意義上說,特區政府此次修例,看似權力主動去定義和限制自己的邊界,細細究之卻能看出香港社會一整套嚴絲合縫、相互交叉的權力監督機制。首先,香港民眾能出於對人性的尊重與對掌權者的愛護,時刻保持對公權力的高度警惕和不信任感,「有罪推定」地把所有掌權者當作有可能貪污腐敗的「壞人」來預防,認同和要求在分許可權權、相互制衡的制度安排下保證權力的合理行使。其次,行政長官出於政治家的嚴格自律、對民主政治原則的自覺踐行以及對民眾的擔當等各方面考慮,主動要求接受法律與制度的規管。再次,行政分支出於維持廉潔、打擊貪污的決心以及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遵循,擔當起在基本法框架內更嚴格、更全面地對行政長官進行防賄與規管的責任。其四,立法機構能及時掌握與響應民意,在公共政策決策與法律制度設計的過程中,通過提出提案、審議、修訂、辯論等多黨政治和議會民主的形式充分反映民眾的各種觀點與訴求,使參與決策的各方力量、利益在相互博弈後達成彼此妥協或者平衡。此外,司法分支的剋制中立態度、專業司法素養與調整社會關係功能也非常重要,無論是最終通過的「委託終審法官負責組成獨立調查委員會研究立法會議員的彈劾動議」方案,抑或是某些議員提出但被否決的「由退休法官負責組成調查委員會並任主席,調查廉署向律政司提交的關於行政長官貪污的投訴」方案,都體現了社會各界對司法分支的由衷尊重和充分信任。如何建立讓掌權者「不能貪、不用貪、不敢貪、不想貪」的制度體系,如何讓權力在健全的公民意識、多元的監督體制、完備的法制環境中得到制衡,香港特區此次修訂《防止賄賂條例》,對於正在致力於建設法治社會的內地,可謂是形象而深刻的一課。http://www.dfdaily.com/node2/node24/node272/userobject1ai995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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