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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越瘋人院」究竟誰說了算?(圖)

精神障礙患者正在參與康復學習。

從左至右:徐武、鄒宜均、徐林東、彭寶泉、郭俊梅、何錦榮

  對律師黃雪濤來說,「2011年6月10日」是一個特別的日子。

  那一天,她代理的當事人徐武出院了。

  當天,她在武漢大學做了一場長達3小時的演講,題目叫《拒絕被精神科醫生統治》,副標題為「法治是我們人身安全唯一出路」。

  最重要的是,那一天,《精神衛生法(草案)》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並開始徵求意見。

  一部難產了26年的法律,終於以「草案」的姿態,亮出了「不得強制進行精神病檢查」的核心價值觀。

  已經等了太久。這些年,面對精神病強制收治領域的亂象———「該收治的不收治、不該收治的被收治」,從法學界、醫學界到普通民眾已經飽嘗了法律缺位的痛。

  草案發布,歡呼一片。人們似乎看到了重整精神病檢查收治秩序的曙光。

  然而,矛盾依然存在。一邊是「普通公民被精神病」的深淵,另一邊又是「武瘋子危害公眾安全」的懸崖,這一部《精神衛生法(草案)》能平衡好嗎?

  來自親人的傷害,無處可逃?

  如果監護人就是侵權人,患者將無處可逃。這實際上肯定了以前的一些錯誤規則。

  這兩天,黃雪濤正在接觸一個新案子,「和廣州何錦榮案如出一轍,還好他比何錦榮幸運。」

  今年45歲的陳國明(化名)是福建長樂人,與妻子一起經營一家珠寶店。2011年2月10日晚,正在睡覺的他,被妻子及其娘家人用透明膠帶捆綁,送到了南平市延平區精神病院。根據該精神病院的記錄,當時家屬稱陳國明「反覆疑人害,衝動,傷人,毀物,失眠兩年」。

  幸運的陳國明,遇到了一個比較清醒的值班醫生。醫生判斷他不像精神病人,未對他使用精神病藥物。

  然而,「誰送來誰領走」這個困擾無數「精神病人」的現有規則,讓陳國明依然無法「飛越瘋人院」。直到陳國明的姐姐多方打聽找上門來,可姐姐也無法帶走他,只能報警求助。在警方的介入下,陳國明被送往福州精神病院做精神鑒定。

  整整住院56天後,陳國明帶著「患者目前無精神病性癥狀」的診斷出院了。

  而在精神病院之外等待他的,是離婚傳票和「一貧如洗」的家。據陳國明透露,珠寶店被關門了,價值400多萬元的珠寶不知所蹤,股票賬戶上的80萬元全部被人套現,家中的保險柜空空如也。

  如今,陳國明孤身一人住在家徒四壁的房子里。每每回想,他都在後怕,「如果,姐姐沒打聽到我被送進了精神病院;如果,最後精神鑒定不能確定我有沒有精神病,我是不是一輩子都出不來了?」

  黃雪濤在微博里留下這樣一句感慨:終於見到,出院的不是精神病人!《草案》的新規定能不能解除陳國明等人的隱憂呢?黃雪濤說,按新規定,「受害人最長會被住院觀察三天,醫生診斷無病,則放人,無須像陳國明一樣長達56天」。但是,「遭遇家人綁架送院的情節,不僅不能避免,可能會更多發。」類似鄒宜均案的情況勢必會再度出現。

  一直致力於精神病強制收治研究的公益組織深圳衡平機構,在《草案》公布的第一天,作出的第一條評論就是「監護人權責過大」。

  來自親人的「傷害」,似乎依然無處可逃。《草案》第26條規定,「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發生或者將要發生擾亂公共秩序行為的,其監護人、近親屬應當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黃雪濤說,這種安排,很有可能引爆近親屬之間的濫用個案。而更關鍵的是,《草案》提出住院期間「病人」權利由「監護人」代為決定。「如果監護人就是侵權人,患者將無處可逃。這實際上肯定了以前的一些錯誤的規則。」


  因上訪「被精神病」,「地雷」還在?

  「擾亂公共秩序」這個標準太模糊,自由裁量權太大,存在被濫用的可能。

  就在徐武案引發各方高度關注的時候,深圳的一單案件的判決意味深長。

  2011年5月10日,深圳福田區法院以一紙判決書為深圳市「被精神病」護士郭俊梅贏回了正常人的身份。

  2009年12月,因不滿獎金分配方案,深圳市第二人民醫院高壓氧科護士郭俊梅到深圳市信訪辦投訴。一周後,醫院人事科長打電話叫郭俊梅到辦公室談話,但實際卻安排了康寧醫院司法鑒定科醫師高北陵,假扮「上級工會領導」代表組織談話,郭俊梅以為上訪得到了上級領導的關注,就把心裡的想法毫無保留地告訴了高北陵。

  後面的劇情開始走樣:2010年1月13日下午,副院長陳斌來到該科室宣布,郭俊梅在她父母陪同下到康寧醫院做了檢查,被診斷為偏執性精神障礙,醫院決定讓她到康寧醫院住院治療,康復回來後將調到院圖書館上班。

  還好,郭俊梅沒有被關進「瘋人院」,她打起了名譽權官司。

  福田區法院審理後認為,郭俊梅在深圳市第二人民醫院工作期間並無任何工作失誤,亦未出現因精神問題做出不當行為,醫院因其與院領導發生爭執就認為其存在精神問題,在未徵得其父母及其近親屬同意情況下,聘請康寧醫院精神病專家為其診治,其行為本身存在不當之處,是造成郭俊梅名譽受損的主要原因。

  另外,醫師高北陵僅根據與郭俊梅的一次談話,就初步診斷她患偏執性精神障礙;醫院憑此初步診斷,就為郭俊梅調整工作,行為過於草率。而院方向媒體講述郭俊梅患偏執性精神病,高北陵亦違反保密義務向媒體披露郭俊梅的情感隱私和患病情況,這種行為必然導致郭俊梅的社會評價降低,侵害其名譽權。

  郭俊梅還算幸運,更多的人直接就被迫「非自願住院治療」。

  因狀告鄉政府,河南漯河農民徐林東在家屬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大劉鄉政府送進精神病院。其家人找到精神病醫院,提出讓徐林東出院,但遭到該院當場拒絕:「你家屬沒這個權力把他接走。他是通過鄉政府送過來的,只有鄉政府才有這個權力」。最終,徐林東被關在精神病院6年半,直到2010年4月底才重獲自由。

  也就是在2010年,湖北男子彭寶泉因拍攝上訪過程,被有關部門強行送至精神病院;浙江省松陽縣農民李體法攔截省環保廳廳長告鄉政府的狀,也被強制送進了精神病院。

  法律界一直堅持,公權力的一再濫用,就是「被精神病」屢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深圳衡平機構負責人在草案發布的當天,就明確指出:草案規定沒有堵上這個漏洞,反而給公權力濫用提供了捷徑。

  讀一讀《草案》第27條規定的「強制收治條件」:「只有精神障礙患者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且有傷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擾亂公共秩序危險的,才能對患者實施非自願住院醫療。」

  黃雪濤就認為,「擾亂公共秩序」這個標準太模糊,自由裁量權太大,可能存在濫用可能。目前很多明顯屬於濫用精神病醫學的個案,如街頭拍照的彭寶泉,可能都會被指擾亂公共秩序。越級上訪、投訴檢舉不實、網路言論,都可能會被指擾亂公共秩序。「如果精神衛生法為此開設收治大門,後果將不堪設想。」


  倫理和司法判斷,誰來裁決?

  精神障礙患者的收治有其特殊性,讓醫生同時肩負著倫理判斷和司法判斷,必然會出問題。

  黃雪濤專門在微博里寫了兩個請精神科醫生回答的問題:1.什麼樣的精神病人無行為能力?2.「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是什麼意思?

  記者拿著這兩個問題,問了廣州數名精神科醫生。

  對於第一個問題,醫生們都很謹慎,堅持說這不是他們研究的範疇,得問法律界人士。

  而對於第二個問題,醫生們從意識障礙、認知障礙等角度,解說了一大通,但大部分醫生承認「這是一個很專業的問題,醫生之間都可能存在分歧,適合由精神病司法鑒定機構來出具結論」。《草案》第29條就授權精神病司法鑒定機構行使對強制收治不服的最後裁決權。

  而黃雪濤用了一句比較極端的話來形容:這就是草案最嚴重的不足——— 我們將接受精神科醫生的統治,而不是法治。

  到底誰才能握有「飛越瘋人院」的最終裁量權?

  北京大學醫學部衛生法學教研室副主任王岳認為,當前法案對非自願住院醫療的判斷主要依賴的仍然是醫生的診斷、複診以及精神衛生司法鑒定,這些都不足以保護公民權利不受到侵害。

  中國司法精神病學泰斗、川大華西醫院教授劉協和是法案最初起草人,他在接受媒體採訪時也堅定指出,目前的規定不能徹底解決現有的精神障礙患者的收治問題。「除法律以外,任何人或者組織都無權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精神科醫生不能僭越法律,成為決定一個人有無行為能力的主體。精神障礙患者的收治,有其特殊性,讓醫生同時肩負著倫理判斷和司法判斷,必然會出問題」。

  劉協和認為,理想狀態是「劃清診斷和收治的許可權」,一個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礙,應該由醫生從專業的醫學角度進行診斷,而非自願接受治療的患者,是否收治入院,則由法律裁定。

  但這一點,在精神科醫生那裡有不同觀點。

  立法參與者、北京市回龍觀醫院院長楊甫德說,雙方爭論的焦點主要集中在一個人出現疑似精神病患者的行為,如危害社會公共安全行為時,醫生認為這是其缺少「自制力」,嚴重者即應住院治療。而法律界則認為,這是其「行為能力」問題,應該進行法學判斷,但法學對疾病的考慮又比較少。如果按照法學界的說法,凡是出現危害社會治安、肇事肇禍等疑似精神病患者的人,都應先經司法鑒定才能確診,但司法鑒定一是要等,時間久,二是病人的病情刻不容緩。

  有不願透露姓名的精神科醫生表示,這確實是兩難,「武瘋子」送了過來,醫生已經判斷要住院了,等法院裁決的話要等到什麼時候呢?危害了社會首當其衝被怪責的往往是醫生。「說實話,我們也不願意呀,劃清診斷和收治對醫生來說更輕鬆」。

  深圳衡平機構的志願者則認為是醫療界理解不到位:如果治療刻不容緩,在收治過程中引入司法程序有困難,患者應有權在住院期間獲得第三方機構的審裁,這樣並不會延誤治療,甚至有助於治療。有苦無處說、有冤無處訴的病人,才不願意配合醫生治療。


  精神病收治制度有八大缺陷

  據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2009年統計顯示,我國有各類精神病人1億以上。有研究數據表明,重性精神病患人數也已超過1600萬。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研究,精神病發病率已佔我國所有疾病發病率總數的20%,而全世界的平均水平為10%。

  去年10月10日,第十六個世界精神衛生日當天,《中國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報告》發布,這是我國首部從法律視角對精神病收治制度進行分析的民間報告。在這份報告里,我們可以看到,與高發病率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國家經費投入過少。國外精神衛生投入占衛生總投入的比例約為20%,而我國僅有1%。這有限的投入卻要負擔起占所有疾病20%的精神疾病。財政投入嚴重不足使我國目前仍有70%左右的精神病患者沒有接受有效治療。

  該報告還總結了目前精神病收治制度的八大缺陷:強制收治沒有門檻;強制收治沒有程序規範;否認個人拒絕住院的權利;不經法定程序推定監護人;出院遵循「誰送來、誰接走」的規則;住院期間沒有糾錯機制,投訴、申訴、起訴皆無門;司法救濟失靈;精神損害賠償數額非常低。

  而這一次的《草案》,顯然對報告里的八大制度缺陷基本上都作出了積極的回應。「草案有了非自願住院的實體標準和程序要求,其中提到不能隨便將人送到醫院做精神病檢查,這一點很好。」黃雪濤表示。 據《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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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衛生法(草案)》被指存在諸多不足

  6月23日,兩個民間公益組織「精神病與社會觀察」和「衡平機構」致信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直指精神衛生法草案在精神病非自願診斷和收治的實體標準、防止濫用監護權侵權及患者司法救濟權利等方面存在制度漏洞,並不能杜絕備受詬病的「被精神病」現象發生。在建議信中,公益組織重點提出了六點修改意見。

  ——— 刪除將「擾亂公共秩序」作為非自願診斷和收治的標準。

  ——— 將「知情同意」替代「非自願」,作為精神障礙診斷的基本原則。

  ——— 保障非自願住院人員的特定委託代理許可權。

  ——— 監護人資格應在緊急收治之後經法院確認。

  ———重罪犯罪嫌疑人須進行「強制精神障礙診斷」。

  ——— 無監護人、近親屬的疑似精神病人非自願住院由民政行政部門首長批准決定,以臨時監護人身份對流浪精神病患者行使監護權。據《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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