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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李昌奎案二審究竟錯在哪?

王琳:李昌奎案二審究竟錯在哪?2011年07月20日08:56解放日報王琳我要評論(535) 字型大小:T|T

王琳 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原題:李昌奎案再審:回歸中立才有司法公正

李昌奎案終於啟動了再審程序。在媒體公布的 「再審決定書」中,我們既看到了雲南省檢察院以「量刑偏輕」為由提出的檢察建議,也看到了雲南高院自述的再審理由,即「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而在此之前,雲南高院某副院長還曾對媒體稱:「有錯必糾是法院遵守的原則,但是問題是我們錯在哪裡?我們程序沒錯、實體沒錯,依靠法律政策沒錯,要錯可能是我們的觀念上理解不一樣而已。 」

李昌奎案引發民意沸騰,果真只是「觀念差異」嗎?但「觀念差異」是不能觸發再審的。前後如此矛盾,我們也只能認定新說法優於舊說法,官方文書優於法官個人言論。隨之而來的核心問題就是:李昌奎案二審究竟錯在哪裡?

這一問題的最終求解自然有待再審結果。在網上,捍衛雲南高院二審判決的法律人亦不在少數,他們堅定地認為,改判死緩「完全合法」。也基於此認定,一些自命「理性」的法律人,將呼籲司法公正的民意統統貼上 「集體無意識」與「多數人暴政」的標籤。

我一度驚訝於這樣的自信:難道超過97%的民眾都是「無理性」的,只有那極少數的法律精英才是觀念的領航者?但可惜,「冤冤相報論」、「慎殺少殺論」、「大眾狂歡論」、「十年後的標杆論」等等,一應用在李昌奎案上就顯得不堪一駁。公正的司法何懼民意說三道四,撇開所有的非司法議題之後,我們仍應回到原點:將李昌奎改判死緩真的「完全合法」嗎?

就案論案,李昌奎案二審判決首先涉嫌事實認定錯誤。請看二審判決書中的原文:「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定性準確,程序合法,但量刑失重。李昌奎無視國法犯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應受嚴懲。鑒於其有自首情節,歸案後認罪、悔罪態度好,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部分經濟損失,應當判處死刑,但可以不立即執行。 」故終審判決李昌奎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由此可見,支撐二審改變數刑的事實依據在於三項,一是「有自首情節」,二是「歸案後認罪、悔罪態度好」,三是「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部分經濟損失」。但據媒體披露的信息卻能推斷出,這三項中的後兩項均非事實。若「認罪、悔罪態度好」首先得有好的「態度」,其次還應以積極的行動尋求被害人家屬諒解。我們並未見到李昌奎曾以何種方式向被害人家屬表達了悔意(或許有,這裡先存疑不作判斷依據)。而多篇報道均證實,案發後,李家以各種借口拒絕承擔死者的安葬費用。在當地鄉村幹部多次調解和干涉後,最後才以鸚哥村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名義,責令李家處理部分財產作為死者的安葬費,李家因此公開變賣鋼筋、水泥、磚、羊等財產,合計人民幣21838.5元,並由調解委員會轉交到王家手中。而一審判處李昌奎另外賠償受害人親屬死亡賠償金損失3萬元,直到現在仍未兌現。

後兩項改判理由不成立,「從輕」情節也就只剩下「自首」一項。按下主動自首與被動自首的差別不表,即便承認法官對自首「可以從輕」擁有絕對的自由裁量權,李昌奎仍然不具備改判死緩的充分理由。法官是中立的裁判者,對於各種從輕、從重情節應綜合考量。依《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規定,「具有多種量刑情節的,根據各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採用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法確定全部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再對基準刑進行調節。 」應用到李昌奎案上,正是有著多種量刑情節,二審對入室強姦的「從重」,殺害三歲幼兒的「從重」,連害兩命再加消極賠償、無悔過之心等等豈能視而不見?將所有量刑情節 (包括從輕與從重)「同向相加、逆向相減」之後,還可能存在基準刑之下調節從輕嗎?

正因為李昌奎案二審偏離了法院的中立和獨立立場,認定量刑事實不嚴謹導致事實偏差,片面強調從輕而忽略從重導致罪罰失當,這才有了民意洶湧。若民意訴求為非法,司法自應抵禦民意壓力。民意所訴求的本是司法公正,卻以民意干擾審判,甚至以「十年後的標杆」來拒絕監督,則顯得過於「情緒化」,而有失理性了。

邵建:「賽家鑫」案中的死刑正義性2011年07月20日08:52南方網邵建我要評論(0) 字型大小:T|T

邵建 評論作者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李昌奎案」發出再審決定書,說明該院至少認識到前次審判的偏差。我無法從專業角度判斷,同級法院既經審決,是否可以推倒重來,是不是應該將此案交由國家最高法,讓它來做最後的裁決。雲南高院既再審,必定意味著糾偏。對此,如果在不違背相關法律程序的前提下,我很認同。

我無法接受此前雲南高院的判決,強姦殺人且兩命,一審判死刑,二審卻死緩。更難以接受雲南高院某副院長接受採訪時所表述的改判觀點和理由———「社會需要更理智一些,絕不能以一種公眾狂歡式的方法來判處一個人死刑。」法院斷案,當然不能以公眾情緒為轉移;但這樣表述,反而讓人感到你是為了抵制公眾狂歡而判決,這同樣不理智。以法律為準繩,這是法院判決最基本的職業倫理。可是,死緩的結果,正如我們所知道的那樣,並不符合現在的刑事條律。面對洶湧輿論,該副院長認為他們對此案的判決具有示範性,只是要等到十年以後。他說:「這個案子10年後肯定是一個標杆、一個典型。」但,判案的目的不是為了讓它成為標杆和典型,它也許無需對十年後負責,卻必須對當下負責。就當下而言,一審的死刑顯然要比二審的死緩更能夠對法律負責。

雲南高院的死緩判決,似乎更多是出於現行法律以外的考量,如輿情論、標杆論。當然,在該判決之後,無以忽視的更是這樣一種理念:「殺人償命的陳舊觀點要改改了」。在這位副院長看來:「減少死刑已經成為了大趨勢,現階段我們不能再用酷刑,那是奴隸制、封建制的落後方法。」由是我們看到,該死緩的判決與其說是依據法律,毋寧說是依據法官所認可的理念。然而,一個法官,在行使自己的司法權力時,豈能只顧及自己的「意圖倫理」,卻罔顧比之更重要的「責任倫理」?

減少死刑乃至取消死刑,是一種人道主義的法律訴求。它自西而東,在該案的審判中我們不但看到了它的實際影響,事實上,它也越來越多地影響了大量的知識人。至少在輿論上很多人都把死刑取消視為文明進步。對此,筆者素持不同之看法。筆者贊成少殺、慎殺,贊成大幅度地取消國家刑法中大量的死刑罪名(典型如販賣毒品罪),但不贊成徹底取消死刑。只要人類社會還存在,死刑就有存在的必要。尤其面對那些令人髮指的命案,死刑本身所彰顯的正義性不可或缺。

然而,殺人償命,在這位副院長看來是需要更改的陳舊觀點。陳舊固然,但未必需要更改,因為它所體現的是一種最古老也最原始的自然正義:等利害交換。這是人類社會得以維持的基本法則,也是社會公正的一項基本訴求。該法則落實到殘害人命之類的刑案上,它的法律表現就是殺人償命,此之謂施害與被害之間的「等害交換」。法律正義的底子是自然正義。人的生命權利屬於自然權利,一個人殺了人,是他先行剝奪了別人的自然權利。為其公正,法律替天行道,也要剝奪他的生命權利。死刑目的在於也僅在於終止這個人的生命,這其實是在執行自然意志,也可以說代自然執法。

當然,死刑畢竟是剝奪人的生命,而人是最高貴的動物,因而它的生命也是最高貴的。但我們必須同時看到,人也是一種最殘忍的動物,其殘忍性甚至為動物界所未有。像該案李昌奎對一個19歲女孩先奸後殺,又將一個3歲男童活活摔死。如此行為在哪一種動物身上能找得到?它十足暴露了人性中或人性外最殘暴的一面。對此,法律以死刑結束這個人的生命,一是還死者以公道,二是將罪犯的生命還歸於給予其生命的自然,因為他不配繼續享有。

在這個意義上,我認為,死刑不是酷刑,古代的凌遲才是酷刑。取消死刑論的理由不外人道與文明,但,文明與人道主要不是體現在死刑本身上,而是體現在死刑的執行方式上。古代的凌遲,近代的割喉,這種迫害生命的死刑當然是反人道的;而類似以注射的方式讓罪犯無痛苦地歸天,這就是文明,也是人道。

解放網:李昌奎案二審究竟錯在哪

王琳 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李昌奎案終於啟動了再審程序。在媒體公布的 「再審決定書」中,我們既看到了雲南省檢察院以「量刑偏輕」為由提出的檢察建議,也看到了雲南高院自述的再審理由,即「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而在此之前,雲南高院某副院長還曾對媒體稱:「有錯必糾是法院遵守的原則,但是問題是我們錯在哪裡?我們程序沒錯、實體沒錯,依靠法律政策沒錯,要錯可能是我們的觀念上理解不一樣而已。 」

李昌奎案引發民意沸騰,果真只是「觀念差異」嗎?但「觀念差異」是不能觸發再審的。前後如此矛盾,我們也只能認定新說法優於舊說法,官方文書優於法官個人言論。隨之而來的核心問題就是:李昌奎案二審究竟錯在哪裡?

這一問題的最終求解自然有待再審結果。在網上,捍衛雲南高院二審判決的法律人亦不在少數,他們堅定地認為,改判死緩「完全合法」。也基於此認定,一些自命「理性」的法律人,將呼籲司法公正的民意統統貼上 「集體無意識」與「多數人暴政」的標籤。

我一度驚訝於這樣的自信:難道超過97%的民眾都是「無理性」的,只有那極少數的法律精英才是觀念的領航者?但可惜,「冤冤相報論」、「慎殺少殺論」、「大眾狂歡論」、「十年後的標杆論」等等,一應用在李昌奎案上就顯得不堪一駁。公正的司法何懼民意說三道四,撇開所有的非司法議題之後,我們仍應回到原點:將李昌奎改判死緩真的「完全合法」嗎?

就案論案,李昌奎案二審判決首先涉嫌事實認定錯誤。請看二審判決書中的原文:「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定性準確,程序合法,但量刑失重。李昌奎無視國法犯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應受嚴懲。鑒於其有自首情節,歸案後認罪、悔罪態度好,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部分經濟損失,應當判處死刑,但可以不立即執行。 」故終審判決李昌奎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由此可見,支撐二審改變數刑的事實依據在於三項,一是「有自首情節」,二是「歸案後認罪、悔罪態度好」,三是「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部分經濟損失」。但據媒體披露的信息卻能推斷出,這三項中的後兩項均非事實。若「認罪、悔罪態度好」首先得有好的「態度」,其次還應以積極的行動尋求被害人家屬諒解。我們並未見到李昌奎曾以何種方式向被害人家屬表達了悔意(或許有,這裡先存疑不作判斷依據)。而多篇報道均證實,案發後,李家以各種借口拒絕承擔死者的安葬費用。在當地鄉村幹部多次調解和干涉後,最後才以鸚哥村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名義,責令李家處理部分財產作為死者的安葬費,李家因此公開變賣鋼筋、水泥、磚、羊等財產,合計人民幣21838.5元,並由調解委員會轉交到王家手中。而一審判處李昌奎另外賠償受害人親屬死亡賠償金損失3萬元,直到現在仍未兌現。

後兩項改判理由不成立,「從輕」情節也就只剩下「自首」一項。按下主動自首與被動自首的差別不表,即便承認法官對自首「可以從輕」擁有絕對的自由裁量權,李昌奎仍然不具備改判死緩的充分理由。法官是中立的裁判者,對於各種從輕、從重情節應綜合考量。依《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規定,「具有多種量刑情節的,根據各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採用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法確定全部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再對基準刑進行調節。 」應用到李昌奎案上,正是有著多種量刑情節,二審對入室強姦的「從重」,殺害三歲幼兒的「從重」,連害兩命再加消極賠償、無悔過之心等等豈能視而不見?將所有量刑情節 (包括從輕與從重)「同向相加、逆向相減」之後,還可能存在基準刑之下調節從輕嗎?

正因為李昌奎案二審偏離了法院的中立和獨立立場,認定量刑事實不嚴謹導致事實偏差,片面強調從輕而忽略從重導致罪罰失當,這才有了民意洶湧。若民意訴求為非法,司法自應抵禦民意壓力。民意所訴求的本是司法公正,卻以民意干擾審判,甚至以「十年後的標杆」來拒絕監督,則顯得過於「情緒化」,而有失理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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