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票據引領商業票據的未來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創建了信用環境

1. 發展商業票據,需要信用環境支持

商業票據通常是指包括中短期票據、商業匯票、公司債等以商業信用為背景的直接融資工具,一個國家商業票據的發達程度,代表了這個國家信用環境的完善程度。

美國銀行業貸款佔比為50%左右,而商業票據佔比則達30%;我國央行自2002年三季度始在每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公布的國內金融市場融資結構表顯示,我國銀行業貸款在全社會融資總量中的佔比通常達80~90%,而包括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超短期融資券、企業債在內的商業票據僅佔10%;假設每家商業銀行對每個借款人的授信乃至每筆授信交易都是審慎的,並且從市場競爭的角度出發進行了最大限度的貸款投放,從微觀層面看或許是理性的選擇;但從宏觀角度看,整個銀行業競爭的結果卻是形成了一份全社會資產負債率高達80%的合併報表,如此的社會融資結構對國內銀行業構成了一種長期的、潛在的風險,顯然是不理性的。

因此,央行始終把加快推進直接融資,發展商業票據融資作為一項決策目標,陸續推出了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集合票據、超短融資券等商業票據,並為支持商業信用工具推出信用風險緩釋工具CRM,而發展商業票據,更關鍵的是需要構建一個完善的商業信用環境。

2.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可體現小企業信用價值

國內小企業往往因銀行貸款發生少而缺乏信用記錄,同時又因會計信息的不完善而缺乏外部審計報告和信用評級,使其在經濟交往中缺乏信用背景支持。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具有記載電子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或行為發起方(如出票人、前手等)的電子商業匯票支付信用信息,亦即承兌人或行為發起方每次按期兌付後,系統即產生「好評」的信息記載;每發生一次違約兌付,系統即產生「差評」的信息記載;並且保存兩年的歷史信息備查,因此在電子商業匯票項下的違約人將承擔較高的違約成本;鑒於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具有體現和培育中小企業信用價值的特殊功能,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聯合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做好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若干意見》要求「引導和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提高電子商業匯票在中小企業客戶中的使用率。」

3. 銀行保證功能可促進電子商業匯票的流通

為支持電子商業承兌匯票的簽發與流轉,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中設置了銀行保證的票據行為,當電子商業承兌匯票轉讓過程中遇後手因對前手和承兌人的資信狀況不了解而拒收時,前手可請其授信銀行為該電子商業承兌匯票提供「保證」,使該項商業票據增級為銀行信用;出票人運用電子商業承兌匯票,可以擴大其信用價值的影響,節約其在銀行的授信額度和承兌費用;銀行為票據關係人提供「保證」,其授信風險等同於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或商業承兌匯票的「保貼」,並可增加「擔保費」的中間業務收入,更重要的意義在於為促進商業票據的流通提供了信用支持。

電子商業匯票突出《票據法》保護持票人的原則

國內外票據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是「保護持票人利益」。《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尤其突出了這一原則,規定了「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接入機構不得拒絕受理。持票人在作出合理說明後,承兌人仍應當承擔付款責任。」由此降低了在意外情況下持票人逾期托收須至承兌人處當面提示並解釋的交易成本。

針對現行紙質票據中存在的承兌人隨意杜撰退票理由的狀況,電子商業匯票系統設定了承兌人拒付理由的格式化,把承兌人的退票拒付行為嚴格限定在《票據法》明文規定的範圍之內,杜絕了承兌人以任意理由退票的行為,體現了承兌人必須無條件付款的嚴肅性。

在電子商業匯票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交易中,持票人有權選擇票款對付(DVP)資金清算模式,買入方一旦簽收票據,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即將票據交付和資金交割同時完成;在票款對付(DVP)資金清算時,當發生持票人與貼入人的貼現信息(如實付金額)不一致時,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作為託管方,也是以持票人提交的貼現信息為清算依據;電子商業承兌匯票承兌人在票據到期收到提示付款請求的3日後仍未應答時,系統即視同承兌人默認扣款兌付,維護了持票人利益。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對出票人或背書人在電子商業匯票上記載了「不得轉讓」 的,一律設定為不允許其後手繼續進行背書轉讓的行為;《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允許票據貼現和轉貼現敘作回購式交易,鑒於回購式交易的票據屬於質押物,票據權利並未轉移,而票據具有非同質化特性,一旦實行買斷式回購後,並不能保證回購到期時原票交割,所以雖然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對回購式交易的買入方需採取背書行為,但系統禁止了回購交易的買入方在贖回截止日前將票據另行交易的行為,以確保在回購到期時將原票返還回購交易的賣出方。

對電子商業匯票風險控制的認識

1. 電票與紙票風險控制重點的差異

紙質票據交易僅涉及票據行為雙方,其中風險控制的重點在於:

A.辨析票據的真實性、有效性;

B.確認票據經辦人的個人身份;

C.確認貼現、轉貼現交易對手的機構身份資料;

D.審核每項票據業務申請機構的授權書;

E.審驗所有資料上的印鑒真偽。

與紙質票據相比,電子商業匯票交易中引入了電子簽名,每個系統參與者綁定數字證書,每位操作人員具有獨立的電子簽名,數字證書+電子簽名是交易雙方判斷對方操作指令的唯一依據,也是判斷對方身份真實性和許可權的確認標識;電子商業匯票的另一特點表現為交易對手的所有許可權在接入銀行網銀系統時即已確定,而不是通過每項交易提交的書面授權個案確定,因此,商業銀行在受理客戶加入系統申請時,客戶須以書面形式明確操作員及被授權的具體許可權,並由商業銀行在系統中加以鎖定。

對此,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引入了人民銀行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營者和電子認證服務商,前者負責承擔對電子商業匯票要式性審核及託管責任,後者負責承擔對交易各方電子簽名的認證責任,並要求一切票據行為都必須經過電子商業匯票系統辦理,一切票據形態均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記載為準,人民銀行制定的《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服務協議指引》排除了非在系統中設定的授權交易。

基於電子化系統的風控機制,電子商業匯票實現了以其數據電文代替紙質憑證、以計算機設備錄入代替手工書寫、以電子簽名代替實體簽章、以網路傳輸代替人工傳遞,使具體業務操作時:

A.交易經辦人的個人身份無須檢驗;

B.貼現、轉貼現交易對手的機構身份無須核實;

C.票據真偽無須辨析;

D. 瑕疵票據不復存在;

E.票據保管與交接安全毋需擔心;F.票據交付不受空間約束;

降低了商業銀行在票據業務中的操作風險,但重要的是將風控重點由原來的具體業務發生時前移至對客戶設定系統操作許可權的審核上,如受理客戶加入系統申請、客戶操作員許可權變更、客戶端操作「雙人簽收制」等,均須客戶書面申請並存檔保管,銀行端許可權設置操作應列入櫃員授權交易範圍;銀行須嚴格管理與客戶操作員電子簽名數字證書的交接手續。

2. 電子商業匯票的保證格式更符合《票據法》規範

紙質銀票承兌業務流程中,由於客戶提交保證協議在先,票據簽發在後,因此「保證」往往都是採用單獨的書面協議形式,未體現在票面或票據粘單上,此種形式擔保不受《票據法》約束,只能受《擔保法》約束;兩者的區別在於,票據保證必須體現在匯票或者粘單上,鑒於票據的無因性,票據的保證同屬無條件,在符合要式性的票據保證項下,保證人不具有抗辯力;而在民法保證中,保證人與債權人具有同等抗辯權。在紙質商票貼現業務中,也存在類似情形。

電子商業匯票項下的保證(為出票人、承兌人或背書人擔保)是以格式化體現在電子商業匯票的票面上,此種形式符合《票據法》規範,保證人將不具有抗辯力,而負有無條件償付的義務,對承兌人和持票人的保護力度更強。因此,票據債權人應注意在約定電子商業匯票擔保事項時,必須要求以格式化形式體現在電子商業匯票上,摒棄另附紙的書面保證方式。

3. 承兌費率的市場化體現了風險溢價機制

銀行承兌是一種信用產品,雖然無須佔用資金,但卻承擔了票據業務鏈中的所有信用風險,須耗費大量的風險資本,故其風險收益應通過提供信用的價格——承兌費率來體現,若根據銀行承兌的資產風險權重100%,資本充足率8%,資本報酬率11%計算,則覆蓋風險後的資本收益的最低承兌費率應為100%×8%×11%=8.8‰,現行0.5‰的銀行承兌費率完全不能覆蓋正常的風險損失,對此,《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對承兌費率不再統一規定,由商業銀行根據承兌申請人的信用評級自行確定,以市場化定價來體現不同風險主體的溢價。

4. 電子商業匯票訴訟中存在不確定的法律適用

《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系央行依據《票據法》制定,但因《票據法》的時代局限性,對電子票據缺乏明確的約束力和特定性,目前也無相應的司法解釋予以涵蓋。因此,在涉及電子商業匯票的司法訴訟時,完全可能會因法院依據《票據法》或《合同法》而產生不同的判決結果。

電子商業匯票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

電子商業匯票將以安全、高效、便捷,成為銀行綜合營銷優質企業客戶的手段,商業銀行可以為優質客戶提供以發行中期票據為長期融資;以發行短期融資券為短期批發融資;以承兌電子商業匯票為零售融資的一攬子的商業票據的融資方案。

1. 電子商業匯票有利於票據業務的創新

電子商業匯票具有一年期限的特點,因此可以發展為結合應收帳款保理、融資租賃、物業租賃、收費權質押、出口退稅、物流運營等具有未來確定現金流償債能力的資產支持票據,並以此作為遠期債務憑證。

電子商業匯票具有全電子化特點,可嵌入BtB的電子商務、物聯網等交易系統中,類似將支付寶嵌入淘寶網系統中,組合融資、結算、現金管理於一體的智能化資金管理功能,增強資金流和商品流的同步協調效應。

商業銀行可為客戶提供銀企直聯模式的電子商業匯票增值服務,客戶在辦理貼現、票款兌付等資金業務時,將自動完成會計系統帳務處理,實現銀企業務會計電算化。

電子商業匯票託管在人民銀行,具有獨立性、可靠性和全面監控的特點,完全可以發展更多的金融類機構——信託公司、貨幣市場基金、保險公司、社保基金等投資類機構和第三方支付機構參與交易。在電票交易平台上,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可將電子商業匯票打包組成集合票據管理計劃後銷售給信託公司、基金,以此調節銀行、財務公司的流動性;信託公司、基金購入後,可組合成公眾投資的理財產品,以此形成信貸資產票據化的途徑;第三方支付機構也可將客戶備付金藉助電子商業匯票實現低風險投資。

目前呈現快速發展的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中,僅有信用證和保函兩項融資工具,顯然不能適應此項業務的發展需要,而如何藉助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監管機制,將商業匯票這一國際貿易中使用最廣泛的融資與支付工具運用到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中去,也將是商業化銀行和監管部門所面臨的創新課題。

2. 電子銀行承兌匯票成為真正意義上的電子貨幣

一張沒有價值的白紙一旦印刷成為人民幣後,即可成為人人都願接受的一般等價物,其關鍵在於人民幣背後所擁有的信用環境;銀行貸款發放後所形成在借款人賬戶上的貨幣符號,之所以具有支付價值,其實質是經濟社會對商業銀行信用環境的認可;因此,貨幣的形成,並不在於其自身價值如何,而在於其背後的信用環境。在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構建的信用環境中,企業將會發現,紙質商業匯票交易中所擔心的假票、克隆票、無效票(被司法部門除權)、瑕疵票等風險都已不復存在;交易對手的真實性無須核查;承兌人被排除以各種杜撰的理由拒付退票;電子商業匯票的交付不受時間與地域的限制,如同電子匯劃一樣便捷,費用還更低廉;此時的電子銀行承兌匯票即已具備了貨幣——一般等價物的功能,票據貼現將不再成為必要;因此,一旦當電子商業匯票普及後,企業界必然會產生對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的巨量需求,並替代短期貸款;而銀行承兌不受貸款規模和存款準備金率的制約,僅在年末時點受資本充足率的約束,若在承兌費收益率提高的條件下,將會在市場上出現充分多的電子銀行承兌匯票在流通,此時,電子銀行承兌匯票就將成為銀行機構(財務公司)無需依附於中央銀行基礎貨幣而創造的真正的電子貨幣,並將改寫我國貨幣供應量M2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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