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人才移民EB
特殊人才移民 EB1A
一、 特殊人才綠卡是移民美國最快捷的渠道。
特殊人才移民又被很多人稱為傑出人才移民。根據美國移民法(Immigration & Nationality Act)第 203(b)款(1)條(A)項的定義,「特殊人才」(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簡稱EB-1A,又稱特殊技能人才,是具有「卓越專業能力,在其領域中少數的頂尖人物之一」。特殊人才移民EB-1A、和傑出教授研究員EB-1B、跨國企業經理EB-1C同屬職業移民中的第一優先類別。第一優先移民簽證配額約佔全部移民簽證的28.6%,即每年大約4萬個名額。長期以來,每年的第一優先移民配額都沒有使用完,剩餘的配額被分配給了其他的移民類別,例如第二優先和第三優先。
因此,如果申請人能夠符合第一優先中特殊人才移民的條件,那麼這將是最快捷和便利的美國移民渠道。
二、 特殊人才移民的申請必須從以下三個方面做出陳述。
1.申請人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領域裡具有特殊能力,取得很高成就,得到廣泛認可,被認為是該領域中出類拔萃的人物之一,享有國家級或國際性的聲譽與成就(需要證明的重點)。
2.申請人在獲得特殊人才綠卡後,將在美國繼續從事其領域內的工作。
3.申請人的工作將會對美國社會的相關發展做出貢獻。
三、 怎樣證明申請人具備特殊能力是申請的重點。
1. 申請人是否曾經獲得過一項或一項以上的重大國際知名獎項。
申請人只需證明曾經獲得過一次或一次以上的重大國際知名獎項,無須提供其它證據,即可證明其特殊能力。一般來說,諾貝爾獎、奧斯卡獎、奧林匹克獎牌或獎盃,國際重大發明創造等,均可被接受為重大國際知名獎項。
2. 申請人是否符合移民法規定的十條標準中的任意三條。
並不是只有獲得諾貝爾獎或奧林匹克獎等重大國際獎項的人才算是特殊人才。移民法提供了另外一種相對寬鬆的衡量標準,即申請人只需符合移民法規定的十條標準中的任意三條,就可以滿足移民局對特殊能力的要求。本律師事務所申辦的大量特殊人才案例都是以此種標準提出申請並獲得成功的。
1)「次級的全國性或國際性獎項」。在其領域內,曾獲得一些國家獎項(不一定是美國的)或國際認可獎項,證明在該領域內取得的成就(次級獎項是對比重大國際獎項而言);
2)專業協會的會員資格。此類專業協會由該領域的國家或國際專家評定具有傑出成就人士才能加入為會員;
3)專業刊物及主要商業出版物發表過關於申請人及其相關工作的報導,或曾有重要媒體報導過申請人以及申請人在所屬專業領域內的成就(文章必須包括標題、日期、作者、必要時應加以翻譯);
4)曾以個人或委員會成員身份擔任評審,對其專業領域或其它相關領域內他人的作品進行評審鑒定;
5)曾作出過學術研究領域或藝術領域的獨創、原創性的重要貢獻;
6)在所屬專業領域內的國內、國際期刊或其它重要媒體上發表過專業作品,如學術論文,書籍、專著等;
7)在國家級或具有較高聲譽和較大影響的藝術展覽會或學術會議等場所舉辦作品展覽或進行學術研究等活動;
8)在工作機構、重要專業組織、團體擔任主要領導職務;
9)申請人的薪資、報酬、或待遇遠遠高於其它同行;
10)在專業領域獲得商業性成功。
如果上述10項標準對當事人的職業不適用,申請人可以提交「相似證據」來證明特殊能力。
四、 關於申請人的推薦信:
對於有些申請人來說,在某些方面並沒有強有力的支持文件,但是如果有足夠分量的推薦信,對於申請成功是很有幫助的。撰寫的推薦信應包括以下內容:
1.作者發表評論的資格。
2.申請人的背景和成就,以及對申請人原創性的重要貢獻的評論。
3.對於申請人的出版物,所獲獎項,專業協會會員資格的重要性的評論。
4.能夠使申請人在同行業脫穎而出的特別知識,能力或經驗。
5.申請人將利用這些特殊才能在將來從事的事業中使美國受益。
五、 美國 EB-1A特殊人才移民的優勢:
1.快捷,無排期,可在最快的時間內取得美國綠卡。
2.在中國國內就可以申請,申請人在等待期間不需要辭掉目前的工作,不需要工作單位的批准
3.可以自己向移民局提出申請,不需要獲得僱主支持和永久性工作承諾。
4.不需要申請勞工證,避免繁雜冗長的美國勞工部審批手續。
5.在等待特殊人才移民批准的同時,申請人可以遞交其他類型的移民申請;例如NIW國家利益豁免移民申請(要求條件更低以確保移民成功)。
6.一人申請,配偶和21周歲以下的單身子女可以同時獲得綠卡身份。
7.特殊人才移民申請批准函只要申請人的工作能力沒有變化就會一直有效。
8.直接獲得永久綠卡。
9.費用低廉,無需像投資移民一樣支付巨額投資款。
10.自由選擇在美國任何一個城市居住生活,自由進出,沒有移民監。
11.享受與當地居民一樣的福利待遇,子女可就讀美國公立學校免學費。
12.五年後可以選擇申請成為美國公民,美國護照在全球150多個國家免簽證。
同時申請EB-1A 和 NIW
特殊人才移民 EB1A
儘管通過NIW申請綠卡需要等待排期,但對於許多科研人員來講,NIW卻不失為申請移民的可行選擇。尤其是對於那些不符合EB-1A條件的申請人來講,NIW可謂是退而求其次之後的「最佳」選擇。與此同時,對於那些基本符合EB-1A申請的條件,但在EB-1A方面證據不是很強的申請人來講,NIW則不失為一個可靠的後備選擇。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可以同時提交EB-1A與NIW兩個申請。即使EB-1A不幸被拒,卻仍然可以獲得NIW的批准,為移民申請增加了一道保險。
EB-1A和EB-1B的共同點與不同點
問:我可以同時提交EB-1A和EB-1B的申請嗎?EB-1A 和EB-1B申請有什麼共同點與不同點?
答:可以。一般情況下,其中一項申請會早於另外一項獲得批准。此外,如果其中一個申請被拒絕了,另外一個還有獲得批准的希望。
共同點:
1) 都屬於職業移民第一類優先。
2) 都不需要申請勞工證。
3) 都需要外籍人士擁有一定的成就和能力。
4) 都可以進行加快處理(Premium Processing)。
不同點:
1) EB-1A不需要由僱主提供具體的工作或者工作承諾;EB-1B則需要僱主提供永久的研究或教學工作的工作承諾。
2) EB-1A可以由外籍人士自己進行申請;EB-1B則需要由外籍人士的僱主或者預期的僱主進行申請。
3) 與EB-1B相比,EB-1A需要更多的成就和更強的能力。
4) EB-1A沒有具體的對工作經驗的要求;EB-1B一般需要外籍人士在相關領域內有至少三年的研究或教學經驗。
5) 與EB-1B相比,EB-1A可以適用於更多領域,如科學、文化、體育等;EB-1B只適用於科學或學術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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