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自由需要什麼樣的素質?
序:「自由」慣了的中國人未必懂自由
很多中國人一說起「自由」往往就底氣不足,就有點心虛,好像這不是咱們的「強項」。但卻有人指出,跟美國相比,中國不是沒自由而是太自由了,比如:中國人可以自由地打孩子,可以在大街上喝酒,可以隨便問別人的年齡……這些事情美國人都不敢做,做了就會受到懲罰。輕則罰款,重則關監。「自由」慣了的中國人若是沒有思想準備,一旦到了西方國家,用「動輒得咎」來形容恐怕一點兒也不誇張。
韓寒在2011年底引發廣泛爭議的博文中直言,「大部分國人眼中的自由,與出版、新聞、文藝、言論、選舉、政治都沒有關係,而是公共道德上的自由,比如說沒有什麼社會關係的人,能自由的喧嘩,自由的過馬路,自由的吐痰,稍微有點社會關係的人,我可以自由的違章,自由的鑽各種法律法規的漏洞,自由的胡作非為」。但與此同時,我們在生活中也要忍受諸多的不自由,比如不能自由遷移戶口,不能自由地參加高考等等。
在追求幸福生活的今天,那些我們習以為常的「自由」未必能真正給人舒暢感,種種限制倒是越來越多地讓人感受到約束和無奈。黑格爾曾說:「紀律是自由的第一條件。」看不清邊界的自由只是虛妄的概念,真正的自由則暗含了秩序與文明。
西方社會為之奮鬥了幾百年的「自由、平等、博愛」三元價值不只是簡單的並列,更有邏輯上的傳承:有自由方有平等,有平等乃有博愛。當今天的中國人越來越多地為自由這個熠熠生輝的理念而呼喊時,我們有必要先靜下心來讀懂它的內涵。因為文明意義下的自由向來不是隨心所欲,而是需要一定的素質才可以駕馭的。
自由也需要一把枷鎖
威脅公共安全的言論不能隨便發
鳳姐在其微博上的一句「我要燒了美國移民局」已被美國安全局記錄在案,法律程序已經啟動,鳳姐或許將面臨被收監或者遣返的窘境。有人質疑:美國對言論還是比較寬鬆的,除非她確實有這一行為了,不然就憑她一句話怎麼就能被遣返?其實,像鳳姐這種「因言獲罪」的事件,並非孤例。去年4月,留美博士翟田田在與教授發生口角時,氣憤之下說了句類似「我要把學校燒掉」的狠話,而被校方以「恐怖威脅罪」起訴。此後,經美國移民局遞解、警察抓人、檢調機關起訴,翟田田被送入拘禁中心。直到7月30日,美國控方才由此前的「恐怖威脅」降為「小型行為不當」可不負刑事責任。
照我們日常思維來看,不過因為開玩笑或者憤怒,而說了句「燒了XX」就被遣返甚至坐牢,太匪夷所思,尤其在以倡導自由著稱的美國。在美國言論自由雖是一項基本人權,卻有明確的界限。對那些危及公共安全,以及可能會危害公眾秩序的潛在危險性言論,不管有無真實地發生,都不在憲法的保障範圍內。
比如,美國洛杉磯國際機場電檢入口處掛有「請勿開玩笑」的牌示,指的是禁止說「HiJack!」(傑克你好嗎?),否則航警必將其逮捕法辦,因為「HiJack!」這句話正是英文劫機(Hijack)一詞的諧音。其依據是,公共安全比言論自由更重要。在機場向一位叫「傑克」的人問聲好都不行,更何況你赤裸裸地叫囂要「燒了學校」或是「燒了美國移民局」。這也說明,並非是美國言論自由的區別對待,而只是一些人誤解和泛化了這個詞。
【「自由世界」咋也容不下鳳姐的一句厥詞】這個很有幽默感的國家卻實在接受不了「鳳姐式的幽默」,美國人可以拿總統開玩笑,可以拿政治開玩笑,但絕對不能拿國家和社會的安全開玩笑...
粗口不是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只是保障公民不因言論受到政府懲罰,但它並不同時允諾一種無所顧忌的謾罵攻訐,更不會免去某人為自己的言論承擔相應道義或職業風險的責任。沒有一項民主權利,會鼓勵與責任脫節。
言論自由是一項憲法權利,公民可以正當地捍衛那種被後人概括為「麥迪遜前提」的準則:「如果有檢查言論的權利,那也應當是人民檢查政府的言論,而不是政府檢查人民的言論」。哪怕公民針對公共事務的批評存在錯誤或粗陋之處,政府也應容忍。美國有位青年為了抗議政府的徵兵政策,曾因「穿著夾克在洛杉磯法院的走廊里走了一圈……夾克後背印著"FucktheDraft』("操你的徵兵制』)」而獲刑,但聯邦最高法院最終判其無罪,理由不外是:儘管方式粗俗,但他畢竟是在針對一項公共政策發表意見,國家必須容忍。言論自由的原則及內涵還有很多,但即如上述,我們也能看出,它與用最粗俗的方式罵人有多遠。
對言論自由持最為寬鬆態度的國家,也會大致遵守一條底線:言論自由不保護誹謗和辱罵。「你說美國人民有權每晚站在街頭宣揚社會主義,和說任何人都有權誣陷政治人物某某某10月10日晚上收黑錢,肯定不是一回事。」雖然言論自由法的實施難免對公民的容忍品質提出更高要求,但它從來不是下流言論的黑翼天使。否則,所有的詬罵愛好者會喜獲天堂,而文明談吐的信奉者將面臨一座口舌地獄:稍不留神,即遭污言穢語的大棒伺候。
【從「三媽的」考察言論邊界】口吐污言穢語的孔慶東,如果是街頭尋釁的牛二,如果是在體育場起鬨喊SB的普遍市民,我們可以不理睬他,可他的身份是教書育人的教師,而且是我們納稅人投入最多教育資金的北大的教授,豈能容忍他在媒體上向世人炫耀其罵人本事?...
謠言不是言論自由
網上流傳的所謂「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47號關於修訂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經查明是上海的勵某杜撰而成。國家互聯網信息辦網路新聞宣傳局、公安機關已責成當地管理部門依法依規對製造和傳播謠言的責任人和網站予以懲處,杜撰「47號公告」的勵某被行政拘留15天。
在言論自由問題上,有些人存在一些錯誤的認識,言論自由就是想說什麼就說什麼,想如何表達就如何表達。如上面所述的勵某,竟然盜用稅務總局名義,對外發布了所謂的「47號公告」並作解讀,很顯然,在他眼裡,言論自由就是隨心所欲。
言論自由的實質究竟是什麼?在當代中國,它意味著在有序、合法的前提下通過語言表達意見和見解,促進社會的進步與發展。罔顧事實,不負責任地編造謠言蠱惑人心,必然受到法律的追究。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曾經說過:「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言論自由的表達,不是想說什麼就說什麼,想怎麼說就怎麼說,而要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在這一點上,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謠言製造者不能免責】任何社會都有謠言的存在。一些人誤將謠言視作言論自由的一部分,混淆了謠言的不可避免和製造謠言的不同性質。必須指出,製造謠言不是簡單的不實,更不是美麗的謊言,而是有意發布虛假信息,根本上不能混同於言論自由問題。在一個人人都可製造謠言的社會,每一個人都可能成為被打擊的對象,對此,我們理應有明確態度...
自由不是任性地為所欲為
黑格爾在《美學》一書中講過自由概念:「人們往往把任性也叫作自由,但是任性只是非理性的自由,任性的選擇和自決都不是出於意志的理性,而是出於偶然的動機以及這種動機對感性外在世界的依賴。」誠然,自由並非是任性的行為,可以為所欲為。
契訶夫說得好:「在智慧和道德方面人發展得越高,他就越自由,生活給予他的歡樂也越大。」智慧使人能夠更好更多地深入到事物的本質之中去,於是他的活動也就有了合理的界限,不會越雷池半步,自由也就實現了。而道德是對社會秩序的反映,一個有倫理修養的人,就能夠對社會生活的法則有著十分精確地掌握。道德是從善的力量,恰恰社會自由的最一般的邊界所在,就是你的行為不得損害社會的和他人的利益,正如《法國國民公會宣言》中所闡述的觀點那樣:「一個公民的自由是以另一個公民的自由為界限的」,無疑這正是倫理的使然。
克雷洛夫說過:「不要過分的醉心放任自由,一點也不加以限制的自由,它的害處與危險實在不少。」正是明確了自由所擁有的範圍,所以,人們才可以在安全的地域中享受生活。不然,對自由邊界的模糊認識,或者根本就沒有任何感覺,自由就會失去尺度,就如同列車會失去軌道一樣,人的行為最終就會失去控制,徹底地喪失了自由。
【道德是社會自由最一般的邊界所在】契訶夫說得好:「在智慧和道德方面人發展得越高,他就越自由,生活給予他的歡樂也越大。」智慧使人能夠更好更多地深入到事物的本質之中去,於是他的活動也就有了合理的界限,不會越雷池半步,自由也就實現了。一個有倫理修養的人,就能夠對社會生活的法則有著十分精確地掌握...
自由不是「為他人定罪」
呂麗萍日前在微博上轉發一篇炮轟同性戀的文章反對同性戀,引發眾多明星激辯。「我不同意你說的每一個字,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伏爾泰的這句名言,成為現代社會中裁定言論自由和公民話語權尺度的基本標杆。呂麗萍當然有思考、信仰和說話的權利。無論呂麗萍說了什麼,只要不涉及顛覆政權、推翻制度之類的違憲之事,她說的每一句話,都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呂麗萍有反對同性戀的權利,也有信仰基督教的自由,更有在自己的「一畝三分地」微博里發表反對同性戀言論的權利。但是,法律上無罪不等於呂麗萍說的話就完全正確。
呂麗萍在微博之中,用了「羞恥」、「罪人」這樣的污衊性詞語。言論有自由,不等於允許任意去侮辱他人。同性戀問題,向來爭議頗多,但是在法律都無法裁定同性戀是否有罪的情況下,呂麗萍多多少少有些「私設公堂」之嫌。社會允許呂麗萍自由發微博,卻沒有允許呂麗萍自由地污衊和侮辱他人。
你可以不贊同他人,但你絕對不能侮辱他人———這是呂麗萍招來罵聲一片的根本原因。為他人定罪,是我們這個社會的問題之一。這應該是一個信仰自由、文化多元的時代,遇到「非我族類」的思想、言論與行為,不一定就非要定上罪名。我們需要的是社會思想的多元化發展,而不是拿自己的思想去強加給別人,更不是給持有不同思想的人定上一個罪名,抑或是進行謾罵……這是一個事關言論自由和底線的問題。改一改伏爾泰的名言便是: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但我不同意你污衊別人的言論。
【為什麼金馬獎會封殺呂麗萍】原本呂麗萍女士獲得了金馬獎,按照慣例,她將成為頒獎嘉賓,但台灣金馬獎的主席侯孝賢和執委會表示:「金馬不能控制得主的發言,但不支持不認同任何歧視言論。關於邀請呂小姐來台頒獎一事,金馬會暫緩進行。」...
宣傳仇恨的「自由」不合法
1933年納粹在德國取得政權之前,魏瑪共和國的民主法律也非常強調保護公民的言論自由。而希特勒和納粹分子正是利用民主提供的自由,從民主制度內部摧毀了民主。納粹頭目尤利烏斯·施特萊歇爾(JuliusStreicher),是納粹宣傳的幹將。他寫作的少兒讀物《毒蘑菇》(1938)把猶太人比做看似自然,其實有毒的蘑菇,教導德國兒童如何「識別猶太壞人」,起到了極廣泛的洗腦作用。早在1924年,他就創辦了臭名昭著的《先鋒報》,鼓吹仇恨猶太人,並污衊攻擊一些知名的猶太人士。每次被告上法庭,施特萊歇爾都以「自由言論」為理由,並聲稱自己進行的不是「宗教言論」而是「政治言論」,他有意識地利用民主法律制度對政治言論的寬容,來擴大對猶太人仇恨的言論影響,用他自己的話來說:就是敗訴,也「總能給聽者留下些印象」。
美國的「仇恨犯罪法」制定於1969年,適用範圍及於種族、膚色、宗教和國籍。在美國,任何組織或團體宣揚群體間的仇恨(如提倡你死我活的階級鬥爭)是不合法的,個人在公共社會空間和場合發表仇恨言論也是不合法的。仇恨違背民主社會和平共存的政治原則,更是一種對社會弱勢群體的暴力威脅。
【美國的言論自由和仇恨言論】自由言論的限度在哪裡?不當的「自由」言論對他人,甚至對整個社會可能造成怎樣的傷害?如何防止仇恨言論利用民主的自由言論權利並最終毀掉民主的社會秩序?這些問題不僅關乎普遍的公共行為道德,而且也關乎民主制度本身的安全存在...
政治性言論的邊界止於「明顯而現實的危險」
「明顯而現實的危險」是美國最高法院對政治性言論所做的邊界劃定,它是1919年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霍爾姆斯在審理社會黨人煽動拒絕徵兵案中提出的。1919年年底又有個俄國移民無政府主義者譴責美國出兵俄國干涉布爾什維克革命,說美國總統是個偽君子和懦夫,號召工人起來推翻這個虛偽的資產階級的政府。在這次審判中,最高法院沒有一致,霍爾姆斯和布蘭代斯兩位大法官不認為此人有罪。霍爾姆斯說「我們看到時間已經推翻了很多固有的信念,我們認為最終的善應該通過自由的思想交流來實現,真理應該通過自由言論市場的競爭來檢驗」,這實際上把「明顯而現實的危險」中對危險的定義修正成了「只有鉗制這些言論才能挽救國家」。
在1969年,發生了一群3K黨信徒煽動武力把黑人和猶太人轟回老家去的事件。按過去最高法院「明顯而可能的危險」的定義,政府趕緊把他們抓了起來。官司又打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這回終於做出了關於政治性言論自由邊界的正確裁決。大法官們一致認為除非鼓吹使用暴力或者違法的言論是旨在煽動非法行為,並且很有可能煽動和激發這些行動這才叫「明顯而現實的危險」。基本上這個判例最終劃定了美國政治性言論的邊界。
【「明顯而即刻的危險」原則價值所在】「明顯而即刻的危險」原則是對之前流行的「惡劣傾向原則」的否定。「明顯而即刻的危險」原則則要求言論所導致的危險必須明顯且即刻,以致我們並無機會就該言論予以充分討論前,該危險即可能發生。這裡的對危險的明顯而即刻的要求就比之前的僅僅具有可能的傾向要求要嚴格得多,言論自由也因此可以獲得更大限度的保護...
新聞自由不能僭越公民權利
《世界新聞報》引燃一場史無前例的竊聽醜聞,它的死震驚世界。但這並非故事的結尾,而是一個新篇章的開始。
竊聽——不論其目的為何,為了正義與真相,還是銷量與英鎊,或如《世界新聞報》所標榜的「勇敢揭露一切惡棍和欺騙行為」——侵犯了公眾的隱私權,則為法律所不容。誠然,依新聞業的特殊屬性,獲取真相,有時需要偷窺,需要暗訪,在今日中國還流行一種叫「人肉搜索」的信息發掘,然而,在新聞自由與個人隱私之間,始終應該有一個度。這個度如何把握,是立法者的一大難題:假如媒體的觸手引申過長,私人空間難免被入侵;假如對隱私權(尤其是公眾人物的隱私權)的捍衛過於嚴密,新聞自由將嚴重縮水。
《世界新聞報》死於對自由的冒犯。它以自殺的方式,證實了這樣一條定律的重要性:新聞需要自由,但新聞自由的運行當以尊重公民的自由權利為前提。
【從竊聽醜聞看西方媒體的權利邊界】法律對新聞自由的保護,重點在於其內容。至於新聞媒體調查搜集新聞材料的活動,則必須跟其他個人、組織的行為一樣,要受到法律的約束。《世界新聞報》的醜聞,在於它跨越了新聞自由的底線。它的最終倒台,並不是因為報紙的內容損害了他人的權利,而在於它以非法的竊聽方式,侵犯了上至王室成員、下至軍人家屬的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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