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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法律的正義

在一個夏日的午後,讀完了丹寧勛爵的《法律的訓誡》和《法律的正當程序》;窗外,是燦爛的陽光和南國晴朗的天空,望著書的封面上那個微笑的和藹的老人,我有一些難以名狀的感受。作為一個憲法和行政法的學人,我對英國的興趣由來已久。在漫長的歷史中,唯有英國人把法律約束權力的思想變成了制度。曾經久久地訝異於這一過程是如何可能實現的,而丹寧勛爵的著作則部分地顯示了這個問題的線索。雖然,在最近的十年以來,成文法律與社會現實間的缺口以及有關彌合這一缺口的方法的討論已不再是一個新鮮的話題,但丹寧勛爵的著作仍真切地向我們展現了一副法律曲折演化的畫卷。在這些著作中,我們可以驚訝地發現,不合時宜的法律會變得怎樣地不近人情乃至荒謬,而固守判例主義會發生與成文法同樣僵化的結果;我們還會發現,以合乎意圖的方式解釋法律、合同中的暗含條款、合同履行中的情勢變更、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妻子對家庭財產的權利以及法院對行政決定的司法審查權等等,這些被今天的我們視為不言而喻接受下來的東西,在幾十年之前還是僅僅是法律的新生兒,面臨著未卜的命運;我們更能發現,一個法官是如何以對法律正義的熱忱和信仰,艱難地、不遺餘力地、一個案件一個案件地推動法律的發展,促進其合乎人道、合乎正義、合乎法律本身。最終,他贏得了這樣的讚譽:「在我國法律的歷史上,人民不會忘掉過去的25年。這25年是法律援助的時代,是法律改革的時代,是丹寧勛爵的時代」。的確,法律是需要發展的,沒有無所不知的立法者,也沒有靜止凝固的社會,法律不可能一勞永逸地解決所有的問題,當一切在變的時候,法律不能獨自停留在原地。而一個優秀的法官,總能夠找出法條間的罅隙,充分運用法律結構中的空間,使新的法律在這些罅隙間發芽,在舊的法律結構中生長起來,並逐漸壯大,最終導致法律結構的改變。由於法律是維繫一個社會安定的力量,因此,法律的變革在大多數情況下必須是一種有延續性的變化。這一任務是適於由法官來完成的,提交到法官面前的一個微不足道的小案件可能包含了豐富的社會變化的訊息,法官能夠從中敏銳地感知社會的變化,把握在平靜的水面之下涌動的暗流,從而適時地調整法律的方向。正如丹寧勛爵所做的,從一個微不足道的小案子,開始了向妻子在家庭法中享有平等權利的改革;從被遺棄的妻子在結婚住房中的居住權一直發展到夫妻雙方對家庭財產的平等權利。在這一系列的過程中,法律在一個案件一個案件中生長,通過一個案件一個案件得以發展,直至最後完成了婚姻家庭法領域的名副其實的革命。這一過程雖然是有反覆的,雖然最終是由國會的立法來完成的,但正是法院所採取的改革措施把問題鮮明地挑了出來,引起了全社會和國會對這一問題的關注,最終促成了國會以立法的方式對這一法律領域的改革。因此,丹寧勛爵說道「沒有我們的努力,被遺棄的妻子要想獲得保護恐怕非得再等40多年不可」。一個法官能夠這樣做,需要智慧,需要對法律的透徹的了解,需要對法律精神的把握,需要語言的技藝,需要在法律的迷宮中穿行的嫻熟的技巧。因此,丹寧勛爵在《法律的訓誡》一書的開篇就告訴我們要掌握語言,要獲得技能。他不止一次地提到語言的藝術,法官應當是語言的主人「塑造語言使它適合現有的目的……以便在其中去做『合乎正義的事情』」,他還一再地關注方法,法官賴以在既存法律的框架之內發展法律的方法,必須指出,正是這些合乎法治的方法,使對法律的發展成其為發展。一個法官能夠這樣做,還需要勇氣,而這勇氣來源於對法律正義的執著。丹寧勛爵在一份判決書中引用了一段詩歌「膽小的聖徒啊,讓仁慈鼓起你們的勇氣。吹散心中恐懼的烏雲吧,聖靈在保佑你們。」他說「把『聖徒』讀成『法官』,把『仁慈』讀成『正義』,你就可以找到法律改革的正確道路」。而這份對正義的強烈的情感是貫穿于丹寧勛爵著作始終的,促使他成為一名勇敢的法律改革者的動力正是對正義的堅持,「成文法和其他法律文件的語言永遠不可能是絕對明確的,因此解釋他們的時候就有兩條可供選擇的道路,我總是傾向於實現公正的解釋,而上議院肯定不是這麼認為……他們認為最重要的是實現法律,而我認為是實現公正」。正是因為不合時宜的法律已不能與公正保持一致了,因此,才要通過各種途徑改變它,使得正義能通過法律得到實現,「法官的作用就是要在他面前的當事人之間實現公正。有任何妨礙做到公正的法律,那麼法官要做的全部本分工作就是合法地避開——甚至改變——那條法律」。這裡我們讀到了一個英國法官的哲學:正義高於法律,法律的目的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正義。法律是正義的事業,這就是法律的訓誡。因此丹寧勛爵指出,律師「既不是傳聲筒也不是工具,他只是忠於高尚的事業。這是正直和正義的事業」,而法官是「公正的捍衛者」,法官應當為「使習慣法永遠成為一個公正的制度——是的,成為一個遍布廣袤大地上的公正而持久的制度——作出我們的貢獻」。丹寧勛爵深深了解,法律的力量來源於正義,如果法律的原則不能和正義保持一致,法律將會名譽掃地,國家的穩定也將因此而動搖,因此,「不僅要主持正義,而且要人們明確無誤地、毫不懷疑地看到是在主持正義」。可以毫不誇張地說,丹寧勛爵的全部法律改革的活動都是為了一個目的——實現正義,基於對正義的堅持,他使古老的自然公正法則在現代的行政法中獲得了重生,基於對正義的堅持,他敢於把個人利益置之度外,冒犯上議院的權威,對正義的堅持,在他的眼裡,是一個法官的責任。正是在這裡,我們走近了英國法律的傳統。在英國法的歷史中,普通法曾被視為正義的表徵,普通法的法官們長久地擔負著正義的守衛者的責任,法律至上的實質是正義的統治。這種傳統的強大使得法官敢于堅持正義、對抗王權,而為捍衛正義無私無畏的法官又反過來壯大了這種傳統。依我的揣見,正是這樣的傳統,產生了丹寧勛爵這樣的牢牢執著於以實現正義為己任的法官,也是這樣的傳統,允許一個法官為實現正義的目的而曲折地改變法律的既存規定,(雖然丹寧勛爵認為他的改革阻力重重,但我們應當看到,在許多方面,他是得到支持和社會的認同的,尤其在將自然公正擴展到行政法領域的應用中,幾乎沒有遇到太大的困難),最後,也是最重要的,我想,在這種傳統中,賦予法官如此之大的變革法律的權力才是安全的,我們不必擔心法官會用這種權力去做背離法律正義或有損法律聲譽的事。也是在這裡,我們走近了英國法的體制。為了要一個為堅持正義敢於宣布自己誠實意見的法院而不是一個在當權者面前唯唯諾諾的法院,英國法設計了一套獨立的法院體系。在這個體系里,每個法官對法律負責,法官不必擔心因為宣布自己的誠實意見而受到追究或不利的處分。這套體制使得一個正直的法官能夠成為一個為法律的正義而無私無畏的勇士。這套體制還保證了一個國家中各個地區的案件能上訴到一個共同的法院,保證了一個國家的法律在適用中的統一,從而使得法官的法律改革不會將法律體制分割得支離破碎。事實上,正如丹寧勛爵本人所說的,當他成為上訴法院的高等法官之後,才能夠對法律產生較大的影響。毫無疑問,我確鑿地相信法律是應當體現正義的,這是法律相對於權力具有獨立品格並能夠奠定權力的「合法性」的終極原因。正義,是法律的靈魂和生命。作為一個普通的公民,我熱切地盼望著通過司法實現正義,以使我能夠放心地擁有窗外的陽光和晴朗的天空;作為一個從事與法律有關的職業的個人,我同樣熱切地期待著通過司法實現社會正義,從而有效地提升法律在這個社會中的聲譽(我把它視為一件與我個人的職業聲譽有關的事)。正義能否得到實現,維繫著一個社會中人民的幸福。然而,「正義來源於信仰」,在我們寄希望於通過能動的司法實現社會正義之前,我們如何建立起這種傳統,這種體制,這種當事人和社會公眾能毫不懷疑地看見法官在主持正義的程序,這樣,我們才能不會過分地把責任強加到法官身上。感謝丹寧勛爵的著作,他使我們如此清晰地看見法官的責任是——實現正義,以及,實現正義的必要的方法。最後,作為一篇書評,筆者認為值得一提的是這些著作的可讀性很強,順暢的翻譯增加了可讀性,因此,即使炎熱的天氣也完全無損閱讀這些小故事以及英國高等法官判決書時的興味和愉悅。本文首發於2000年北大法律信息網中評網-作者授權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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