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最全資金出境的合規方式詳解!

1. 資金出境監管工作流程調整動態:

近期在岸和離岸人民幣匯率持續走低,人民幣貶值預期強烈。網上傳出基於外匯收支壓力,外匯局(「外匯局」)和人民銀行召開會議調整資金出境監管工作流程,監管風險升級。

調整前後資金出境主要流程對比如下(以下監管新政後的操作和風險尚無正式出台的文件印證):

2. 被視為異常情況和需密切關注的境外投資行為:

(一)被密切關注的幾類境外投資業務包括:

2016年12月6日外匯局發布了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外匯局四部門《發展改革委等四部門就當前對外投資形勢下中國相關部門將加強對外投資監管答記者問》表示,監管部門密切關注幾下等類型的投資:

  1. 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等領域出現的一些非理性對外投資;

  2. 大額非主業投資;

  3. 有限合夥企業對外投資;

  4. 快設快出;

  5. 母小子大。

(二)視為異常情況的四類境外投資業務:

2016年12月8日外匯局有關負責人接受新華社記者專訪時表示,境外投資行為異常情況大致分為四類:

  1. 部分成立不足數月的企業,在無任何實體經營的情況下即開展境外投資業務(「快設快出」);

  2. 部分企業境外投資規模遠大於境內母公司註冊資本,企業財務報表反映的經營狀況難以支撐其境外投資的規模(「母小子大」);

  3. 個別企業境外投資項目與境內母公司主營業務相去甚遠,不存在任何相關性;

  4. 個別企業投資人民幣來源異常,涉嫌為個人向境外非法轉移資產和地下錢莊非法經營。

3. 監管部門對境外投資的公開態度:

2016年11月28日外匯局發布了《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外匯局四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表示:

對外投資的方針政策和管理原則是明確的,即堅持實施新一輪高水平對外開放,堅持實施「走出去」戰略,堅持企業主體、市場原則、國際慣例、政府引導,堅持實施以備案製為主的對外投資管理方式…把推進對外投資便利化和防範對外投資風險結合起來,按有關規定對一些企業對外投資項目進行核實,促進對外投資持續健康發展。

2016年12月6日外匯局最新發布了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外匯局四部門《發展改革委等四部門就當前對外投資形勢下中國相關部門將加強對外投資監管答記者問》表示:

我國對外投資的方針政策和管理原則是明確的,我們鼓勵企業參與國際經濟競爭與合作、融入全球產業鏈和價值鏈的方針沒有變,堅持對外投資「企業主體、市場原則、國際慣例、政府引導」的原則沒有變,推進對外投資管理「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方向也沒有變。

我們支持國內有能力、有條件的企業開展真實合規的對外投資活動,參與「一帶一路」共同建設和國際產能合作,促進國內經濟轉型升級,深化我國與世界各國的互利合作。同時,監管部門也密切關注包括上文提到幾類對外投資中存在的風險隱患,建議有關企業審慎決策。

對外投資管理機制是我國開放型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將把完善中長期制度建設和短期相機調控結合起來,在推進對外投資便利化的同時防範對外投資風險,完善和規範市場秩序,促進對外投資健康有序發展,保持國際收支基本平衡。

12月8日外匯局有關負責人接受新華社記者專訪時表示, 外匯局一直強調支持有能力和有條件的企業開展真實合規的對外投資業務。對於真實合理的對外投資資金匯出需求,外匯局一直予以保障。目前我們主要是從做好真實和合規性的角度開展工作,堅持對外直接投資購付匯的實需原則,同時對於虛假的對外投資行為保持打擊力度。

這意味著:真實、合法合規操作的對外投資項目不會被禁止,但監管部門會加大對項目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核,預計資金匯出時間可能會延長。

涉及到上文監管部門明確表示密切關注或異常的幾種類型對外投資,應審慎決策、盡量避免,涉及到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應嚴禁投放。

4. 銀行實際操作現狀:

1.據了解,目前多家銀行均已開始執行人民銀行嚴格監管的政策要求,暫緩操作11月28日後需購匯付款的,以及超過500萬美元的匯款業務操作。

2.目前已被暫緩操作的案例中包括已取得境外投資批准證書等待辦理外匯登記的,以及已經完成外匯登記等待放款的情形,金額也從2000萬人民幣到3500萬美元不等。暫緩放款的原因是根據文首的會議精神,500萬元美金以上的外匯出境須監管約談,而監管約談的方式和操作流程尚未明確,在明確之前,各商業銀行暫不操作外匯登記、購/換匯或付款事宜。

3.據以往經驗,約談的形式為境內投資主體負責人與監管機構直接溝通,提供資金來源、項目真實性等問題做出解釋,但此次約談具體操作仍待監管機構進一步明確。

5. 相應操作建議:

在設計境外投資方案時,盡量避免觸及媒體報道中的「被視為異常情況以及需要密切關注的境外投資業務」。涉及到監管部門明確表述將密切關注的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等領域出現的一些非理性對外投資的傾向,以及大額非主業投資、有限合夥企業對外投資、「母小子大」、「快設快出」等類型對外投資,應審慎決策:

  1. 建議採取成立境內有限責任公司,替代境內合夥企業作為境外直接投資主體。

  2. 建議避免母小子大和快設快出的情形。

  3. 建議用有實體運營、擁有一定資產規模的境內公司進行申請ODI。

  4. 對於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等行業建議審慎。

  5. 另外,關於內保/存外貸方式需提示的是,內保/存外貸雖然免於外匯登記,但為確保未來投資收益返回境內辦理內保/存外貸後應辦理ODI手續。內保/存外貸的方式看似不直接面臨本次監管要求的約談事宜,但預計銀行對相關操作程序更加謹慎,時間和辦理流程上不確定性可能會增加。

  6. 據業內人士預測,未來一到兩周將會出台正式文件及操作細則,建議境外投資主體與有關部門積極溝通,我們也將持續關注。

  7. 建議合理安排資金出海的路徑、步驟、時間,研究可能的替代方案。儘早排隊辦理各項監管部門手續,主動約談監管部門說明投資情況。在交易文本中做好關於政府審批風險分配(尤其是中國政府投資審批),對審批是否和反向分手費掛鉤,以及反向分手費佔交易價金的比例和額度進行妥善的、符合市場管理的安排,做好交易的風險控制。

文源:海外置業政策

拓 展 閱 讀

1境內企業境外投資商業應用場景

(1)私人銀行高凈值人群境外移民:境外房產購置,境外理財、保險產品。

(2)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紅籌回歸或下市股份回購:拆紅籌股份回購。

(3)境內人民幣基金投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4)境內企業認購境外外幣基金的LP、FOF。

(5)境內企業境外兼收併購,境外實業投資。

2常見錯誤投資行為

(1) 地下錢莊。

外管局近幾年嚴查抓獲了很多家地下錢莊,被抓本金很難追回。

(2)境外刷卡。

境內銀行卡在境外使用按照用途的商戶類別碼監管。如果收款方涉及賭博交易、金融機構產品等,在監管上屬於完全禁止類;如果收款方是保險銷售、承銷和保險費等,在監管上有金額限制。外管局和銀行通過同一系統大數據抓取分析的方法監控。

(3)借用信託或QDII通道。

QDII基金是指在境內設立,經政府相關部門批准從事境外證券市場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業務的證券投資基金。和QFII一樣,它也是在貨幣沒有實現完全可自由兌換、資本項目尚未開放的情況下,有限度地允許境內投資者投資境外證券市場的一項過渡性的制度安排。

現在一些QDII機構的通道費達到了匯兌資金的3%,QDII由於對其資金用途和投資方向有明確的規定,如果通過這個方式把資金挪用於個人房產購置也是違規的。

(4)每年個人等值5萬美元分拆購匯。

境內居民個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便利化購匯額度沒有限制和削減,可通過銀行櫃檯、網上銀行、自助終端、電話銀行及手機銀行等多種渠道直接辦理;超過等值5萬美元的經常項下交易,只要有真實背景,仍可憑交易憑證前往銀行櫃檯辦理。

目前很多個人大額購匯是利用分拆方式通過其它個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的額度歸集實現購匯的目的。舉個案例,某大學把部分學生召集在一起說有一個勤工儉學的機會,只需要坐在銀行等候區一上午每人報酬100塊錢,實際上是把40多個學生的身份證借用其每年等值5萬美元的購匯額度,這筆利用個人分拆方式完成200萬美金的購匯事件,還是被外匯局和銀行例行檢查中發現,相關人員收到處罰。

非常值得關注的是,2016年1月1日起,個人外匯業務監測系統在全國上線運行,系統採取大數據抓取方式監測,外匯局對以借用他人額度等方式規避額度及真實性管理的個人,列入「關注名單」管理,並通過銀行以《個人外匯業務「關注名單」告知書》的形式予以告知。對於涉嫌出借本人額度協助他人或以借用他人額度等方式規避額度及真實性管理的個人,將被外匯局列入「關注名單」管理,其再次購付匯將會受到嚴查和阻礙。

(5)內外循環套匯

什麼是內外循環的方式呢?比如說我的朋友在國外有200萬美金,我在國內有等值200萬美元的人民幣,我跟他約定好,明天我把等值200萬美元的人民幣從銀行匯款給你在境內銀行的賬戶里換,你在境外把等值的美金匯款到我境外的銀行賬戶。如果內外循環的雙方不認識,這裡邊就有信用風險,是我先匯款給他還是他先匯款給我?特別是涉及大額交易時,這樣的交易有時會有銀行內部人員參與到裡邊,這種行為叫「套匯「,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局管理條例》第47條和48條予以處罰。一般罰款金額為套匯資金的30%以下,情節嚴重的甚至會有牢獄之災。

(6)境內個人作為股東在境外設立公司

很多中國人在維爾京群島或者香港等境外成立了公司,甚至這些中國個人在境外設立的公司又在國內設立了外資企業。

要特彆強調的是,目前國內的政策法規對於中國境內居民個人在境外直接投資仍然沒有開放,雖然說某些國家或地區比如香港允許中國人做股東,但是,按照數學找交集的邏輯,你是中國人,要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國內沒有放開,你就不能作為股東到境外設立公司,在這一個問題上唯一例外的是中國境內居民到境外投資設立特殊目的公司(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常見的情況如VIE結構,如百度、高德地圖等境內外結構,這種情況下中國境內居民需要先到外匯局授權的銀行辦理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並獲得批文。

3境內企業境外投資中常見問題

(1)境外最終目的公司一定為實體公司而非離岸公司。

境內企業擬到境外兼并收購目標企業,如果我們還沒有完全與標的企業談好交易條件,但又想提前把境內資金匯出境外以備定金支付等需要,那麼在兼顧稅收優惠的情況下,我們境外公司的結構到底怎樣設計才能符合政府相關部門的要求呢?除了利用外匯局批准最高額度為300萬美元的前期費用的方法外(如果前期費用超過300萬美元,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提請外匯局集體商議審批),最簡單的方式就是現在境外設立香港公司。

在商務部簽發的境外投資批准證書裡面,有兩個參數:境外投資第一層公司和境外投資最終目的公司,商務部的監管理念是,境內企業境外投資是一種實業投資,因此境外投資最終目的公司一定是實體公司,而非常見的離岸公司。如果境外公司的股權結構中最後一層公司是BVI公司(維爾京公司)或CAYMAN公司(開曼公司)等常見的離岸公司,大部分地方商務委不予批准。因此,境外公司的股權結構中,最後一層公司(最終目的公司)的註冊地址在香港、新加坡、日本、韓國、美國、加拿大、英國、澳大利亞、德國等這種實體公司才可以獲得批准。總之,最後一層公司一定是你的最終目的公司,如果還沒有確定,就把境外公司由第一層公司為的BVI公司或CAYMAN公司改成香港公司,或者在BVI公司或CAYMAN公司下面設立全資香港公司,等到目標公司確定好了,資金再從香港公司直接匯到擬投資的目標公司。

(2)境外最終目的公司為非金融類企業。

按照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通過新設、併購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為。」。如果我們境內企業要投資到境外去做一些美元基金公司的LP,那麼各地商務委在當前境外投資控流量的情況下,就可能因為境外最終目的公司為金融類公司而很難批准,我們可以通過描述境外美元基金最終會投資的標的公司作為最終目的公司來解決這個問題。例如,一個美元房地產基金募集項目可以將擬投資的美國房地產公司最為最終目的公司來進行項目申報。

4當前境內企業境外投資門檻

當前大環境是人民幣貶值壓力下,國家從宏觀上控制境外投資資金流量。外管局給銀行的指導意見是:支持符合法律法規的真實的境外投資交易,每家銀行FDI的外幣額度即為ODI的外幣額度,鼓勵以跨境人民幣對外支付用於真實性交易。因此,銀行按照自有外幣額度管控資金出境,每年用完了以後就不能對外支付了。因此,建議境內企業境外投資以境內人民幣跨境支付,資金到境外銀行後再將人民幣換匯為外幣。下面四個環節是你資金順利出境的門檻:

(1)發改委。

1.發改委負責對境外投資項目立項審批,對資金的用途和合理性很重視;2.要求境內企業提供資信證明。一般情況下,要求境內企業資信證明的資金數額大於或者等於境外投資總額。現在北京市發改委對資信證明的資金數額降到了擬境外投資總額的30%。

(2)商務部

負責對境外公司投資結構、投資經營範圍、投資目的地是否未建交國家、是否限制類行業等具體外投資事項進行審批或備案,並簽發中國企業境外投資批准證書。

(3)外管局

負責對境內企業境外投資資金匯出進行備案。

(4)銀行

負責境內企業在境內用人民幣換取外幣匯出致境外第一層公司,或者將人民幣直接匯出致境外第一層公司。

上述四個重要環節中任何一個環節都需要符合監管要求,過完四關後資金就可以順利出境。

5相關解答

(1) 能不能拿政府領導資金來投資海外資產,類似於國內併購重組,然後到國內上市公司?

答:這裡面有兩個概念。第一種概念是海外公司在國內上市是允許的,但目前中國的國際版還沒完全開起來。第二種概念是海外公司的資產被中國企業持有,上市也是可以的。現在常見的思路是境內上市企業境外兼并收購買下大股東股權,變成中國上市公司控股權益,操作比較複雜,根據重組的具體情況,需要報備證監會審批。同時對併購以後的整合,不要產生太多的衝突,要給外國人一些激勵。要是把這個問題解決了,會大大降低風險,更加有利於全球優質資產和資金的整合,但很希望外資也能分享中國上市公司的紅利。

通常情況下境外兼并收購採取100%股權收購,交易對價全部為現金,如果交易對價一部分為現金,一部分為A股上市公司股份的話就涉及外資股份比例的限制,還沒有很暢通,通常是現金交割,政府引導基金就起到了引導的作用。

(2)現有「人民幣的貶值壓力越來越大,擔心外匯流失」的說法,如何看待?

答:所謂外匯流失,並非刻意而為之,真實的背景是為了資產增值保值更多的個人有境外理財置業移民的需求,同樣在全球資產配置的大背景下,中國境內企業包括A股上市公司為了自身的發展和行業整合等原因,有到境外兼并收購優良資產的動力和意願。從外管局的監管的角度來看,根據外匯收支數據,採取時時對銀行窗口指導的監控措施,並不是一直嚴控流出,比如,人民幣資金跨境就比較寬鬆,比如,中信銀行8、9月份開始購匯額度相對寬鬆。渣打銀行月初額度比較充裕。國家外匯局針對有真實交易背景的中概股回歸,以及境外投資、境外兼并收購,能夠提供相應材料的都予以支持。

(3)所有的商業模式都是基於人民幣沒有自由兌換情況下而為之的,從宏觀上看人民完全實現自由兌換需要多長時間?

答:(趙清)個人認為,5年內開放不了,這裡面涉及一些重要的監管和識別手段方法問題,比如貪官的錢怎麼識別等。至於國外的資本市場直接到國際版,最近證監會釋放了很多積極的方法,3年之內這個版塊倒是有可能會開放。

(趙清)

文源:華爾街俱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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