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二審稿16處修訂一覽(你懂的)|刑法庫

二審修改內容:

一、明確了人大常委會有權任免同級監察委副主任和委員

草案從監察改革試點工作實踐出發,修改了監察委員會的任免規定,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客家君解讀】:

1、該「修訂」與原草案第6、7條的相關規定並無二樣;難道刪除了對主任的選舉規定?也未見新增對監察委主任的罷免權。

2、根據目前透露的資料,有權的只是人大常委會,不是人大。

3、有權任免的只是監察委副主任以下委員,不包括主任。

4、不能主動任免,只能根據監察委主任的提名而任免。

二、獨立行使職權的表述改成與檢法一致

在監察權的行使上,草案明確指出:監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犯罪案件,應當與司法機關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監察機關在工作中需要協助的,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根據監察機關的要求依法予以協助。

【客家君解讀】:

1、原草案第10條規定:監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監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或者干涉監察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本君在之前已經指出,「任何組織」顯然包括了中共組織,這與黨領導監察工作的指導原則相衝突。

2、「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是黨委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等。是規範疏漏,還是有意為之?

三、明確了人大常委會有權審議監察委工作報告並組織執法檢查

草案明確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監察機關的專項工作報告,根據需要可以組織執法檢查。

【客家君解讀】:

1、原草案規定「可以」聽取和審議。

2、聽取專項工作報告,而不是工作報告。

四、新增了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的規定

二審稿對監察機關的職責新增了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的規定。

【客家君解讀】:

1、別小看這一條。讓你去參加培訓學習班三五個月也是很有意思的。

2、應當明確適用對象及範圍、方式。

五、明確了女性身體由女工作人員搜查

二審稿增加了規定:搜查女性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客家君解讀】:

1、本條規定,有總比沒有好。

2、女性監察對象的留置,由誰看押呢?如果留置場所是看守所,問題自然化解;偏偏這個問題未見回應。

六、修改了技術調查措施的案件範圍

對技術調查措施,草案將可以採取技術調查措施的案件範圍由「涉嫌重大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修改為「涉嫌重大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並增加規定「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技術調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

【客家君解讀】:

1、總歸是有進步的。

2、將「偵查」改稱「調查」,就不再受刑事訴訟法約束,怎麼都說不過去。

七、增加了對涉案財物的解凍和退還

在保障被調查人合法權利方面,草案新增規定「凍結的財產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凍結,予以退還」;「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還」。

【客家君解讀】:

1、堅定地朝著與刑訴法齊驅並進的方向努力。

2、不如直接規定適用刑訴法。

八、增加了撤案規定

二審稿規定,監察機關經過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

【客家君解讀】:

原草案只規定,根據調查結果,作如下處置:給予處分、監察建議、問責建議、移送起訴。

九、刪除了檢方不起訴須徵求監察委意見的規定

一審稿第45條中規定,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檢察機關「對於證據不足、犯罪行為較輕,或者沒有犯罪事實的,應當徵求監察機關意見並報經上一級檢察機關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有的常委會委員、部門和地方提出,「徵求監察機關意見」屬內部工作溝通,建議本法不作規定。對此,二審稿刪去了這一規定。

【客家君解讀】:

1、該修改意見是本君在《斗膽:監察法(草案)的15大問題!》率先提出,原規定違背了檢察院的獨立檢察權,這次修改算是積極性回應,點個贊!

2、「內部工作溝通」也應當明確禁止。

十、明確了監察機關內設監督機構

對監察機關工作人員,草案規定,監察機關通過設立內部專門的監督機構等方式,加強對監察人員執行職務和遵守法律情況的監督,建設忠誠、乾淨、擔當的監察隊伍。

【客家君解讀】:

1、算是對《客家君評:誰來監督監察委員會?》的回應吧。

2、不能代替外部監督。首當其任者,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

十一、增加了監察對象的申訴途徑

在申訴方面,草案新增規定:監察對象可以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複審;對複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複核。

【客家君解讀】:

1、尚需具體化。

2、應當明確向檢察機關申請介入的途徑。

十二、增加了對留置場所的規定

二審稿增加規定「留置場所的設置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客家君解讀】:

1、原草案只是籠統地規定「留置在特定場所」。

2、留置場所完全可以(應當)設置在看守所,避免重複建設,也有利於互相監督和制約。

十三、明確了留置後通知單位和家屬的條件

二審稿規定,採取留置措施後,除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應當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客家君解讀】:

1、細化了「有礙調查」的三種情形。

2、原草案第41條規定通知「單位或家屬」,一字之差,進步多多。

十四、增加規定要保障被留置人員的安全

將一審稿第41條第三款第一句修改為:「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

【客家君解讀】:

1、原規定只有「飲食、休息」。

2、有待細化。

十五、發生安全事故隱瞞不報的,增加對領導的追責

將一審稿第64條第六項修改為:「違反規定發生辦案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安全事故後隱瞞不報、報告失實、處置不當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客家君解讀】:

1、原規定只有「隱瞞不報、處置不當的」。

2、明確了追究領導責任。

十六、擴大了對監察人員追責的行為範圍

將一審稿第64條的7種行為擴大到9種,增加了「違反規定採取留置措施」「違反規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規定解除出境限制」等內容。

【客家君解讀】:

原第64條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那麼對於「違反規定採取留置措施」適用非法拘禁罪還是濫用職權罪?需要細分。

總的來看,這次修訂的亮點有二:

1、明確了人大(常委會)對監察委的組織執法檢查權,並聽取(專項)工作報告。

2、刪除了檢察院決定不起訴須先徵求監察委意見的規定,從法理上維護了檢察院的獨立檢察權。

但是,對於《監察法》草案爭議最大的幾點問題,人大(常委會)似乎根本沒理會,一點也沒回應:

1、憲法地位問題。這個問題與草案制定者的憲法意識有關,估計解決起來較棘手,就不作指望了。

2、留置場所問題。只有明確規定被留置人員統一划歸看守所羈押和管理,才能有利於對監察委的執法監督和制約,並且避免設施和人員的重複建設。

3、律師介入問題。被留置期間如何申請律師提供法律救濟,官方一直避而不談,諱莫如深。

4、訊問期限問題。訊問的地點、方式、期限等規定一概空白。「訊問權」一旦被濫用,就容易成為變相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5、刑訴制約問題。監察委實際行使著刑事偵查職能,所獲取的證據也直接用於刑事審判,但它將「偵查」改稱「調查」,將「拘留」改稱「留置」,就堂而皇之地宣布監察活動不受刑事訴訟法的制約,匪夷所思。

6、執法監督問題。檢察院是憲法規定的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理所當然地應當對監察委的執法活動進行法律監督。但草案只空泛地說了句監察機關應當與司法機關「互相制約」,缺乏具體制約措施。

7、任職條件問題。監察委作為國家反腐的重要執法機構,監察委人員毫無疑問屬於法律職業人員,但卻沒對其職業資格和專業背景提出任何要求。

8、黨委審案問題。黨領導一切,這毫無問題;監察機關領導人審批監察立案及留置,也沒問題。但目前試點地區的監察機關領導人基本上都由黨委書記擔任,這就會引發黨委(變相)辦理具體案件的詬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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