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道德立法研究現狀的分析

對道德立法研究現狀的分析【摘要】道德立法有利於提高整個社會的道德水平,它是未來很多國家法制建設與道德建設的發展趨勢,也是很多學者研究的重要問題。通過對中外學者主要的研究狀況進行分析與探索,得出道德立法具有有限性與「雙向流動」性兩大趨勢,這從根本上保證了國家的法律與道德與時俱進、相互協調、和諧發展。 【關鍵詞】道德立法 研究狀況 發展趨勢 道德立法,或叫道德法律化,就是指國家的立法部門將在社會中占統治地位的,為社會所必需的道德規範上升為具有國家意志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法律。道德立法之所以能夠存在,是因為道德與法律的同源性與一致性,它們都起源於社會的公序良俗,都是由社會最基本的風俗習慣演變而來的,它們的一致作用,都是維護社會的秩序與穩定,但是,法律維護的是社會最基本的秩序與穩定,是通過國家機關運用強制性手段保證實施的,而道德則是建構國家的精神文明體系,是通過社會輿論與人的內心自覺實施的,也就是說,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立法的目的就是通過法律的強制力,增強人們的道德意識,推動道德在實踐中的運行,遏制不道德的行為,並逐步實現他律向自律的轉化,提高整個社會的道德水平,促使社會成員更好地遵守道德規範,提高整個社會的道德水平,建立高度文明的法治社會,構建和諧社會。 國內外對道德立法的研究 從古今中外的立法實踐看,道德的法律化是一種比較普遍的現象,國家立法機關通過法律強制力把一些道德原則和道德規範變成了法律原則和法律規範,同時,法律與道德之間存在著同源性與一致性的論述,也從理論形態走向了制度形態。 國內關於道德立法的研究。中國古代關於道德立法的研究主要有兩大觀點:一是以儒家為代表的「法律儒家化」,就是儒家道德的法律化,儒家認為,「非禮無法」,即不合「禮」的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荀子認為:「故學也者,禮法也。」①這裡明確提出了「禮法」的概念。儒家追求的是「禮法合一」,孔子也說過:「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②孔子認為僅僅靠法律並不能真正規範百姓,只有道德禮制才能從根本上教化引導百姓。《唐律》更是成為「一準乎禮」封建立法的典範,青年法學家梁治平在這方面也進行了積極的探索,他認為自漢唐以來「儒家以其價值重塑法律,系統地完成了儒家倫理的制度化與法律化。這一過程亦即是後人所謂的『以禮入法』,我們名之為道德的法律化。」 ③「古代所謂『禮』因此具有法的威權,古代之法亦相應具有禮的性質。」 二是以法家為代表的法典法家化,即主張法律不一定都是「善」的,「不善」的法律也是「法律」,不能因為它不合道德便不承認它的法律資格,即使是惡法也必須遵守,惡法也有它存在的價值與作用。先秦法家慎子到說:「法雖不善猶善於無法,所以一人心也。」這是說,即使有惡法也比沒有法好,因為惡法也能起到「一人心」即統一人們的思想和行為的作用。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韓非亦強調治國「不恃人之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為非也」,因此主張推行赤裸裸的暴力。與韓非相同,商鞅的「禁奸止過,莫若重刑」也主張重刑治世,這樣的「法治」也就與道德法律化越走越遠了,是一種典型的非道德主義觀念。 現代學界,大部分學者認為:法律是體現一定道德精神的,法律與道德相互聯繫又相互獨立,道德立法是未來的發展趨勢,但應該有一定尺度,不是所有的道德都可以上升為法律。 國外關於道德立法的研究。國外研究道德立法,主要也有兩大學派:一是自然法學派,自然法學派認為:只有符合人類道德的法律才是法律,不合乎道德的法律根本就不是法律,即惡法非法,道德與法律不可分。該學派所謂「自然法」就是指人類普遍的道德原則,包括正義、公平、平等、自由等等,他們認為自然法具有普遍約束力,國家制定的法律應該合乎自然法,否則就不是法律,古羅馬法學家西塞羅就道出了「法是善的促進者和惡的抑制者」的名言,點明了法律與道德的潛在聯繫。自然法學說對近現代西方各國的立法實踐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各國制定的憲法典幾乎都把正義、公平、平等、自由等等的道德原則轉化成了法律原則。 二是分析法學派,分析法學派認為:法和道德無關或至少二者沒有必然的內在聯繫;實然的法和應然的法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繫;惡法亦法,不道德的法也有法的實在性,奧斯丁說:「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它的優缺點,是另一回事。」現代的新分析法學派雖然沒有絕對反對法律與道德之間的聯繫,但不以是否符合道德作為判斷法律效力的依據。新分析法學派主要代表著名法哲學家哈特的一個基本論點是:雖然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會受到道德的影響,但不能因此說法律必須完全合乎道德,不合乎道德的法律不是法律,就可以取消它的法律資格,法律之所以為法律並不取決於法律是不是合乎道德,即使不合乎道德的法律也有自身存在的價值。哈特在這裡所說的「法律」是一個廣義的概念,既包括「良法」,也包括「惡法」,他說:「或許有一個寧願選擇廣義法律概念的較有力的理由,它使我們能夠想到並且說這是法律,但它是邪惡的。」④「道德上邪惡的規則可以仍是法律。」 美國現代著名法哲學家博登海默對於法律與道德的觀點更符合辯證法。博登海默認為,法律和道德的規範性命令雖然不同,但他們的某些規範領域卻是有重合的,所以道德與法律是密切相關的,但這並不是說他們是一體的,他們各有其獨立的價值和地位,道德中的某些領域是法律管轄範圍之外的,法律中的某些規範也不一定符合道德的判斷,實質性的法律規範制度仍然是存在的,不合乎道德的法律雖然是「惡法」,但仍有法律效力,道德與法律實際上應該是「雙向流動」的等等。⑤這些觀點都是值得我們認真思考的。 道德立法的發展趨勢 道德立法的有限性。據國內外對道德立法的研究狀況可以看出,大多數的學者都認為道德立法是未來國家道德建設的發展趨勢,但道德領域與法律領域還是獨立的,它們均有各自的作用與價值,雖然兩者密切聯繫,相互影響,但法律不能取代道德,道德也不能取代法律,法律與道德的關係應該是相輔相成,取長補短,而不是取彼舍此。如果使法典徹底道德化,變成「道德法典」,這反而更不利於社會的發展。所以道德立法應該有一定的限度,不是所有的道德都可以上升為法律,只有屬於「社會公德」範疇的道德才有可能上升為法律。在我們試圖藉助法律來提高社會成員的道德水平的時候,不能忽視道德與法律的差異性而片面誇大二者終極價值目標上的同一性。我們平時所說的道德,是一種高層次的道德或理想化的道德,是一種抽象的道德價值,這樣的道德不宜被國家制定成法律,否則就會強人所難,其結果也是不道德的,它可以作為社會立法的依據,但是不能成為具體的道德規範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而那些可以成為法律的道德準確地說應該是一些具體的道德規範,是可以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的。承認抽象的道德價值與具體的道德規範的不同,才能分清道德領域與法律領域,才能真正做到道德與法律差異性基礎上的統一,只有在承認這種差異性的基礎上將二者統一才是真正合理的。特別是當前的中國,因為在社會轉型期,人的道德觀念很容易混亂,在還沒有形成一個良好的法治基礎、公民沒有具備足夠的法律意識的情況下,盲目將一切道德規範立法不僅不能起到良好的效果,反而還會破壞法律的嚴肅性,從而對社會成員遵守道德規範產生破壞性的後果,更不利於社會成員對道德規範習慣的遵守。 法律與道德是「雙向流動」的。法律與道德之間應該是雙向流動的,即根據時代和社會的需要,那些越來越重要的為一般人所接受的大家都應該必須遵守的道德可以「上升」為法律,那些對社會的重要性越來越弱不一定所有人都能接受都必須遵守的法律可以「下降」為道德,法律與道德是可以「流動」的,即道德可以「上升」為法律,同時,法律也可以「下降」為道德,如「通姦」以前是屬於法律範疇,但由於時代的變遷,社會的需要,「通姦」現在已「下降」為道德範疇,即法律上不會再受到懲罰,但在道德上會受到社會與自己內心的譴責。博登海默也支持這一觀點,他說:「反過來看,一些在過去曾被認為是不道德的因而需要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為,則有可能被划出法律領域而被歸入個人道德判斷的領域之中。」⑥法律與道德的「雙向流動」在一定程度上確定了整個社會秩序的穩定程度和精神文明的建設狀況,即那些重要的應該成為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公德」上升為法律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保證整個社會最基本的秩序穩定,那些作用逐漸減弱的法律下降為道德層次,繼續促進國家精神文明建設,這樣,從根本上保證了國家的法律與道德與時俱進、相互協調、和諧發展。 (作者為貴州大學人文學院倫理學研究生、貴州大學人民武裝學院教師) 注釋 ①《修身》 ②《論語·為政》 ③梁治平:《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第252頁。 ④哈特著:《法律的概念》,張文顯等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第206~207頁。 ⑤⑥博登海默著,鄧正來譯:《法理學:法律哲學和法律方法》,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377、37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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